外资控股狙击自主创新 |
【瞭望新闻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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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津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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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企改革重组的推进,我国部分骨干企业开始在对外合资合作中失去中方控股权,并由此导致企业丧失自主创新的决策权和主动权,一些企业的自主创新甚至受到外方控股的严格约束。 在我国发展日益面临自主创新能力约束的今天,上述情况应当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否则,那些原本应属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主体的骨干企业,有可能成为自主创新的“真空”。 遭遇股权尴尬作为一种投资行为,企业是否进行自主创新取决于控股方的决策思路。由于我国经济技术具有后发劣势,一些外资控股企业对具有一定风险性的自主创新并不“感冒”,甚至会出于长远竞争考虑而对其严格限制。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将弱化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上海海立集团和上海汽车的合资历程,可以很好地说明上述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海立集团与日本日立公司合资成立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由于中方处于控股地位(持有75%的股份),在自主创新上掌握了主动权。上海日立从最初完全靠引进技术,到参与外方研发及至自主研发,完成了从承接技术到超越品牌的嬗变。自主开发的新品已取得核心技术专利69项,其独立研发的新1.5匹SL系列高效节能空调压缩机性能还超越了外方的产品,成为市场主导产品。目前,上海日立不仅成为国内空调压缩机品牌规格最全的供应商,而且开始用自主技术、自有品牌到海外投资办厂。 2004年,合资使用“日立”商标的合同到期,日方有意将商标赠与合资公司永久性免费使用,条件是中方不再使用“海立”品牌。而已成长壮大的海立集团,对于这样一件其他企业求之不得的“好事”,却能婉拒得底气十足。 相反,上海汽车同样走过十几年的合资路,但由于没有控股权,企业难以进行自主创新,至今仍难以摆脱“打工”的地位。上海汽车也曾设想利用大众公司的技术改造民族品牌,但这样的想法被控股的大众公司断然拒绝,并且严格规定不允许把大众技术用于任何中国品牌之上。 由外方控股的企业,尽管仍然有国有股份,但由于控股权不在我方手上,自主创新不仅难于展开,而且已有的技术创新成果也被收入控股方的囊中。 杭州齿轮厂的合资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杭齿的合资最初上演的就是一场控股权的争夺战。杭齿提出整体合资时强调必须中方控股,但外方坚持要求控股,谈判陷入僵局。于是外方放话称“如不控股,就不来杭州投资”。最后,在多方压力下迫使杭齿妥协,同意外方控股70%。在2005年签署的合资意向书中,规定车用变速箱项目以及具有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相关技术、设备等一同进入合资公司。杭齿从此将不再开发、生产、销售与船用齿轮箱、工程机械变速箱、载重汽车变速箱等相关产品,也不能使用这些产品的商标。这样,杭齿最具优势的产品和研发力量将为合资公司拥有,而弱势项目则完全被外方产品所替代。失去了控股权和自主开发能力,企业原有的品牌销声匿迹,而企业大量投入积累起来的技术成果也尽数归属他人。 处于控股地位的外方企业,对于企业自主创新一般采取排斥的态度,并且在合资协议中就已明确规定。 如美国卡特彼勒公司2003年向我国一家企业提交的投资合作意向书中,明确提出合资要在卡特彼勒全球战略下进行,并服从卡特彼勒的全球战略;卡特彼勒要求拥有品牌,强调全球一体化,限制使用原企业品牌;将把该企业建成具有能生产卡特彼勒产品技术的企业,成为其在中国的生产基地,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方的控股地位在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下得以进一步加强,也就是通过公司董事会构成上的多数形成表决优势,进而实现对于企业的控制。如2005年上半年完成合资的锦西化机,合资公司股权比例70:30,西门子控股。合资公司五名董事,中方两名,西门子三名。企业重大决策在通过董事会投票时外方占有优势,实际上中方完全丧失了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 总之,企业一旦失去控股权,自主创新只能听命于人,生存发展也要受制于人。 大量被控股后果严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合资重组的方式。近年来,这种股权合作方式出现新的变化,就是一些参股或相对控股的外资企业,不断谋求控股地位,通过增资扩股实现绝对控股或独资经营。按这一趋势发展下去,在可预料的将来,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将失去控股地位。这在改变企业机制和活力的同时,也将带来一系列难以预料的后果。 一是国家的经济控制力受到挑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实行股权控制是根本性的控制,企业一旦被控股就将由控股方主导,此谓天经地义。如果我们多数国有企业被外方控股,那么,国家对这些企业的影响力就十分有限,国家通过企业来调控经济的力度也明显减弱,国家的创新战略也很难落实到企业。 二是严重弱化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外方控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自主”的否定,几乎所有的外方控股企业都对自主创新采取种种限制。即便是有个别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创新成果也毫无例外地尽属控股方。这样,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被严重弱化的同时,也造成技术创新成果的流失。 三是加剧企业的离心倾向。如果大多数企业控股权不在我们手中,由这种股权失控带来的将是企业国家意识淡化,加剧企业的离心倾向,甚至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言人。 四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带来影响。外方控股中国企业具有多种意图,有的是出于商业目的,有的是出于战略需求。这给被控股的中国企业带来多种不确定性,其中有的企业被控股以后,命运非但没有就此改变,反而走上绝路。有的从被控股之日起就走上了自毁前程之路,直到最后灭失。同样,外方控股对产业结构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控股进一步强化了产业畸形发展,对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带来不利影响。 不能轻弃控股权首先是有区别地进行合资重组,对有些重点企业不能放弃控股权。通过引进外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改革举措,也是开放经济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合资重组。其中对一些重点国有企业,在合资中应当争取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其次是在股权多元化中保持相对控股。现代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已成趋势,企业控股地位更多地表现为相对控股,且股权比例一般都很低,一些世界500强大公司甚至拥有3%的股份就能成为大股东。国有企业的合资重组要适应这种变化,促使股权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股权比例,尽可能以较低的股比保持相对控股,实现“四两拨千斤”。这样对于我们更多、更好地吸引外资,推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具有现实意义。 再次是加强股权变动的监管,对外方有恶意控股倾向的并购应加以限制。合资重组不是一成不变的,股权有一个再流动的问题,特别是在基金介入的情况下,往往要经过股权再次转让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加强股权变动的监管,防止在股权流动中形成恶意控股现象。 最后是加强相关立法,规范合资重组。我国相关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股权变动的相关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制定相关监管办法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资料:谨防跨国企业的恶意收购通过控股国内骨干企业,跨国公司即可轻易地“消灭”原本的竞争对手,又可获得其畅通的销售渠道,可谓“一石二鸟”。而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巨大热情,则为这种并不那么善意的并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一些业内人士就如何防止跨国集团恶意收购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要对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战略性收购动向进行密切关注,对一些恶意收购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同时设定门槛,对拥有自主创新的品牌企业明确扶持政策,即便是吸收外资,也不能让外资控股。业内研究者指出,不要指望外资进来可以提升我们的技术水平,跨国公司打天下靠的就是技术和标准,他们的目的是占领市场, 而关系经济命脉的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础,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 其次要通过整合产权、整合资源,把我国重要和关键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大做强。要打破地方利益,力争对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整合。 三是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资金等扶持力度,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全力支持民族品牌。国家应该重点扶持有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而不是一卖了之。保护民族自主品牌,比保护珍稀动物还重要。” 四是完善对地方党政领导招商引资绩效的考核。跨国公司的扩张步伐并没有停下来,一些掌有企业控股权的地方政府出于引进世界500强的政绩考虑,对外资收购行为往往非常支持。如果不注意完善地方政绩考核,地方政府就不会考虑整个国家重要和关键行业的前途。不去分析外资进入的背后企图,最后只能是把黄金当白银卖,放弃我国骨干企业的长远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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