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献田教授得罪了谁?
黎阳
2006.2.24.
巩献田教授现在成了老百姓的英雄:“一位下岗人员对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深表赞同,称其敢为穷人说话,不愧为‘民族脊梁’”。与此同时,巩教授也成了“精英”们不共戴天的死敌:“法盲”、“历史罪人”、“全民公敌”、“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不谈观点,单从法言法语的角度讲,巩献田宪法不及格”、“巩献田就是想‘搏出位’,捞点钱,让所有的中国人知道法学界还有他这么一位兢兢业业的老教授”、“大家都很气愤”、“现在就有人出来问姓资还是姓社。巩教授就是法学界出来发难的代表”、“长期致力于物权法制定的学者们联名上书中央,要求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的制定进程”……
巩教授一封公开信怎么会捅出这么多马蜂、引发这么刻骨的仇恨、招来这么多明枪暗箭?因为他对《物权法》的批评妨碍了“精英”们的核心私利和战略大计。
多年来,“精英”们一直以“改革”的名义疯狂侵吞国家财富,拼命搜刮民脂民膏。请看“主流经济学家” 张维迎在其“学术论文”中的不打自招:
——中小型国有企业如何改?其实就一个字:卖!可以卖给其它非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卖给个人。这里,我特别想强调卖给现在的经理人员,类似西方的“经理买断”(management buyout).…… 基本的做法是,一次买断,自己募股,分期付款,与西方的杠杠收购(leveraged buyout)类似。(张维迎:《从公司治理结构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就、问题与出路》,《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以下同。)
——卖国有企业实际上是要女儿带着外孙改嫁,要价当然不能太高。
——经理人员吃喝嫖赌也是索取剩余的一种形式。它有负面效应,但积极作用更多。从激励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经理人员名义上占有多少剩余,而是实际上占有多少剩余。给定企业是“国家”的,“吃喝嫖赌”为经理人员实际上占有剩余提供了渠道。
——国有企业的利润率下降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因为这种下降可能是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的象征。
——不是说政府出卖的企业数量越少,价格就越高;相反,出卖的数量越多,愿意买的人就越多,能卖的价格也越高。为什么?因为你卖的越多,大家就越有信心。中国人至少相信“法不责众”。当大部分企业都出卖时,老百姓不大会认为政府会事后重新国有化。
——一个企业究竟值多少,依赖于人们对未来的判断。如果人们对政府的政策有信心,特别是,如果人们相信私有产权会得到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护,不好的企业也可以卖出好价格;反之,即使好企业也没人要。从这个角度讲,传统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在这里是不成立的。
——我主张,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多有100家就可以了,大体上讲,国家级的有那么几家,每个省平均有那么3~4家,其余的都可以委托给别人。
——解决大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富人的出现和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而中小企业正是培养富人和企业家的摇篮。
——我本人证明的一个东西(张维迎 1994),即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对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我们发现两个人同时要当企业家,一个穷人,一个富人,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具体能力,但我们可以推断,那个富有的人能力不会差到哪去,而那个比较贫穷的人,也许很有能力,也许能力平平,但我们不能确定……在一个没有奴隶制的社会中,一个人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即一个人最少的收入,不能小于零。这样,作为富人当企业家要“自负盈亏”,而穷人当企业家很多情况下是盈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别人的,所以他当然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冒险碰碰当企业家的运气。
我的理论本来就是解释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为什么当企业家的优先权由资本所有者拥有的。如果没有个人财产的制度,一无所有的穷光蛋和一无所有的聪明人同时竞争企业家岗位,而能力是最难以观察到的,最后可能得到的结果是,实际企业家的能力和人口中平均的能力差不了多少。当然,即使没有个人财产制度,也有一部分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很高,因为闭眼抓阄也能抓一些能力不错的人。但是这不能在总体上保证真正有能力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中国国有企业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个人以各种形式所“占有”。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把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变成法律上的“所有”。
你看张维迎多有远见,八年前就把“改革”的内容步骤进程规定得一清二楚:“经理人员吃喝嫖赌”是“积极作用更多”(公职人员腐败的“理论根据”原来在这里);“国有企业的利润率下降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有这样的“理论”罩着,国有企业能不亏损吗?)“中小型国有企业如何改?其实就一个字:卖!”(不把国有企业搞亏损了怎么找得着卖的借口?)不但“我特别想强调卖给现在的经理人员”(这才是关键),而且“要价当然不能太高”(占便宜没够);“出卖的数量越多”,不但“能卖的价格也越高”,而且“大家就越有信心”(挺会做广告的),因为“中国人至少相信‘法不责众’”(“精英”的“法制观念”还挺传统,这会儿就不“国际接轨”了)。既然“富有的人能力不会差到哪去”(挺会拍富人马屁的),既然“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原来谁没钱谁笨蛋),既然“没有个人财产制度……不能在总体上保证真正有能力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私有制何其重要),那该怎么办呢?归根到底一句话:赶快拿出一部确保私有制的《物权法》。拟议中的《物权法》正是严格遵循张大教授的“理论”,落实他八年前提出的任务:
“把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变成法律上的‘所有’。”(先抢劫,再销赃,一条龙服务。)
俗话说:“抓贼要赃”。换句话说,无赃不算贼。也就是说,贼是不敢认赃的。见了赃就要赖,不敢承认是那赃自己的。
强盗杀人放火,打家劫舍,不象贼那样偷偷摸摸见了赃物也不敢承认,不但敢认帐,而且还振振有词,不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就是“不义之材,取之无碍”。也就是说,强盗干坏事是明着来,坏也坏在明处。
然而无论强盗也好,贼也好,虽坏,却有限。至少他们得冒杀头坐牢的风险,而且都是“手工作业”,得具体一件件、一批批地去偷去抢,得偷偷摸摸销赃,得随时准备着身败名裂,不会既当贼人又当圣人,一边作案一边讲法制,指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赃物。而“改革精英”们就大不一样了。光天化日之下冠冕堂皇地把国有资产人民血汗成批成片地据为己有还要说这是“先进生产力”还不算,还要通过拟议中的《物权法》把一切赃物明目张胆变成自己的合法财产,用国家机器加以保护。抢了你的,偷了你的,吃了你的,占了你的,坑了你的,还要你承认这一切都合理合法,永远放弃一切反抗怀疑,死心塌地任人敲骨吸髓。贼成了精就是“精英”,不窃钩,只窃国,所以叫“窃国大盗”。寻常小偷强盗土匪流氓有这等本事吗?
巩教授一封公开信坏了“精英”们通过《物权法》把赃物合法化的“好事”,涉及了“精英”们的私利,戳到了他们的疼处,难怪他们如此暴跳如雷,如此气急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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