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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进:这是为什么?——一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前进 · 2006-03-02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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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什么?—— 一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 前 进

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有些人对草案不提一条意见,却向提意见的学者发难,炮声隆隆。这第一炮,就是明里指向巩献田。巩教授已够可怜,说了 “我并不反对98%的条款”,可还是不依不饶。从研究室、学院到研究会、全国学会逐级递进;从政法院系到律师协会、中央党校层层扩大;从物权法专家、民法学家到法理学家、有关学者到法院高官、律师、司法部和公安部干部、工商局和证监会人员,兼招并纳。看来,全国从北到南,或要“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了。点名批判学者,拿对物权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学者开刀,这是法学界几十年来未曾有过的事,开了恶劣的先例。

事情竟至如此,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为什么?

2005年12月起,报刊开始报导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情况。先是12月末《21世纪经济报导》以实习记者的名义发表“物权法草案搁置”一文;接着2006年1月《经济观察报》发表“公权与私权之争困扰《物权法》立法”署名文章;2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物权法草案被称违宪暂不提交今年全国人大”一文、《南方周末》发表“北大教授公开称物权法违宪姓社姓资起争议”一文。其中,《21世纪经济报导》和《南方周末》的文章,点名报导有关对北大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和他的一封公开信的评论。此外,在网络上,民法研究会研讨会上和100多人“联名上书”中,都点名批判巩献田,断言“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公开信发挥了一定作用”。

乍看起来,巩献田的公开信是“拐点”,点名批判是有道理的,把他的“谬论”批倒了,物权法就可以通过了。事实上,一部立法草案没有通过或“搁置”,是立法机关的职权;物权法草案的现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结果。因哪一位教授的意见而被“搁置”立法,我国从无一例。批判家们打巩,“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

巩献田的公开信的基本内容是三段话和六条具体意见。

被批的三段话集中为草案“违宪”、“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和“开历史倒车”。公开信所言“违宪”,指草案没有规定“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不能重复规定”,这就是批判家批巩的唯一根据。为什么一提“违宪”即跳呢?早在物权法二稿定稿后,报刊所称“教育部某研究机构”即于2004年11月5日召开物权法二稿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是社科学界若干学科的著名学者。其中,法学学者们明确表态,提出了修改意见。有学者明确指出物权法二稿“三个是”和“三违反”,其中的一个违反,就是“违反宪法”,并指明“直接违反宪法规定的规定有5条”。草案的问题,哪里仅仅是违宪。对“违宪”讳忌莫深,满以为巩献田好批倒就决定先批他。这是不是故意整人呢?“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的说法,不是谬论。早在上述座谈会上,有学者提出“在穷人的全部家当抵不上富人的一只马桶值钱的情况下,立法却一概加以保护,我们的立法怎么能采用西方立法的骗人伎俩呢?”这种表述能够批倒么?你硬是批倒了,广大劳动人民会答应吗?至于“开历史倒车”,应是一种表喻。听一句“开历史倒车”就大喊大叫,一些人整天大骂共产党、大骂社会主义、大骂党和国家领导人,你们哼过一声么?巩献田的公开信还对草案中的6处条文表达了不满,即第7条登记机构、第25条不动产登记费、第55条道路等公共设施所有权、第56条国家机关处分权利、第58条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第72条国企等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追究。谁都知道,这6条意见很快会处理完毕,涉及不到草案“搁置” 问题。

某报刊报道引他人之话写到:公开信“一个明显的后果是,如果《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受阻,将会导致整个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停滞。因为,在物权法之后,还有侵权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民法总则等需要制定”。实际情况是:在2008年届满的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里,没有上述四个法,即根本没有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而其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是否与该报所言之侵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沾边,不得而知。把没有的法说成有的法,并把巩献田拉来抵罪,是不是太过分了呢?

巩献田的公开信是2005年8月12日上网的,而事隔一个月后,以人大法工委名义公布了《各地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成20个方面,并做了修改说明,提出“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仍决定提交10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并由新华社向国内外播告。很显然,巩的公开信并未阻挡立法进程。

报刊报导说:9月13日,“巩前往人大,与人大法工委高官会谈将近一个半小时”,“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这不符合事实。在2005年8月18日召开的物权法草案座谈会上,除社科各学科学者外,多位法学学者发言,在国有资产流失、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外资的市场份额、先行制定国有资产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而尖锐的批评意见。有学者做了主题发言,题目是“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几点意见”,当即提交4万余字的发言稿.。对于学者们的发言和主题发言,会议制成《简报》印发。后来巩献田在法工委谈话的内容,除公开信内容外,基本是这次座谈会上主题发言和发言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在巩献田于谈话后写成的谈话记要里。这件事,几个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人员都清楚。其实,法学界许多学者、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都以各种形式表达过自己的看法,只是他们还未得进一步讲话。报刊把众人之功,集中套在巩献田头上,使之代人受过,横遭莫名之灾。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法工委对每一条意见采取了非常认真的态度,汇总、取舍和具体条文的修改,开始进行浩繁巨大的工程。这中间,2005年10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该《汇报》认定“总的来看,多数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给予肯定”,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进一步清楚地说明,根本不存在巩献田的公开信阻挡立法进程问题。

批判家指称,对于巩献田的公开信“教育部某研究机构轻率地将这种意见提交给中央”、“这些看法已通过某种渠道提交给中央领导”。这是空穴来风,子虚乌有。“教育部某研究机构”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做这件事,它们的《简报》没有一句巩献田说过的话。“某种渠道”说得神秘兮兮,巩的公开信是登在网上的,且信头是“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用得着“通过某种渠道”么?这些“黑话”人们实在读不懂。前几天《南方周末》报道说,批判家们说“大家都很气愤”。这句话也使人费解。由何而“气愤”?公开信发表后,民法专家不屑一顾,认为“他们不懂物权法”、“不懂民法的人应该等学懂了再提意见”,大家之风,何气之有?!又因谁而“气愤”?2005年9月中旬前,尽管巩放了“狠话”,然立法进程顺利,天下太平,生气的似应是巩,而批判家们是在9月中旬后才开始生气的,这从突然而来铺天盖地的进攻战看得出来。至于为“某研究机构”、“某种渠道”而“气愤”,大可不必。递交材料或信件,是正常工作,是它们应尽的职责和职业操守。据报载,批判家们已搞过一次“联名上书”了,2月17会议后又“上书”,2月25日会议刚刚开完,已经“无愧地向祖国人民和世界宣称”物权法草案的胜利了,似还会“上书”。面对这般群体性“逼宫”情景,人们都不会生气。“志,气之帅也”。批判家们是想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做成大事的人,切莫再为草案这件小事生气。况且,物权法草案是“公共财产”,不是哪几个人的家私。稍有不顺,便气急败坏、兴师诛讨,这怎么得了呢?

“巩献田”、“公开信”不过是一个符号、是一台“风车”的代名词。同风车开战,那是堂·吉诃德式的勇敢。草案的问题远不止巩公开信上的“三点六条”。批判家之所以选择政治问题扭住不放,唱的是“空城计”,以掩盖法律问题、法学问题的空虚。聪明的诸葛亮只唱一次“空城计”,兵寡而若重,城虚而似坚,此乃诈术耳。可我们的批判家们却翻唱第二次、第三次,自以为得计。

最近,有人终于按奈不住了。他们“否定改革开放”,一语道破天机。这就不容分辩地表明:批判巩献田是假的,开展学术讨论是假的,口言物权法能创建和谐社会也是假的。那么真的是什么呢?只有上帝知道。我们公平正义的批判家们,应该擦亮眼睛了。试看今日之中国,社会主义改革车论滚滚向前,不可阻挡。有谁愿意做资本主义“改革开放”的卫道士、殉葬品呢?不要再攻击“巩献田”了,不要再在“一封信”上做文章了,不要再搞那种“政治”斗争了。建议从现在起,回到平静的书桌,多做些学术争鸣的准备工作,并记住,只有学术理论才能征服人、“打倒”人。

记得一位先哲说过,历史很喜欢捉弄人,人们要到这条胡同,却把他们带到另一条胡同。本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大家认真提出意见或建议,一道深化法学学术理论研究,为创建中国风格和中国气魄的法律体系服务,这是一条光明大道。然而,短短6个多月的历史,却把人们带进了一条面目全非、阴霾四伏的死胡同。这是一场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有策略的“内战”的胡同。我相信,我们的批判家是会从这条死胡同走出来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间正道。“内战”不得人心,挑动“内战”的人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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