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别让百姓雾里看花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05日 07:45:58 来源:发展论坛
:应魁赞 默然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以征求各界群众的意见。有人说《物权法》是一部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显然,这样一部法律草案的全文公布就凸现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对民意的重视。笔者打开网站搜索了一下该法草案以及相关的议题,有篇文章道出了百姓,当然更道出了笔者的心声。(见新华网《老百姓高度关注物权法草案,对有些条文看不懂》)是的,别说一般平民百姓,就是像我们这样在法律这行当中干了十几年的法律人,对其中一些条文也不知所云,更何况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一般民众了。比如“用益物权”,还有“地役物权”等等。说白了不就是个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嘛,可是经学者们那么一写,便让人难求甚解了。当然,现今公布的还只是草案,日后还要修改、充实。但笔者却希望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别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别太文绉绉。听说这部法是专家立法,自然该有专家的特色。不过,就目前而言,我们国民的文化素养尤其法律素养还不是那么太高。如果是写给专家们看的,笔者无可厚非,但写给百姓尤其是这种关乎百姓衣食住行的法律,法条中所用术语太多,太专业,就会让人雾里看花。笔者上述所引例证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其实,浅显的东西往往能道出深奥的道理,法律不也应该是如此吗?一部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最好通俗一点,让老百姓一看就懂,适用时信手拈来,也好图个方便。
二是别太粗而疏。立一部法不易,立好一部法更难。试以《民法通则》为例,九章,一百五十六条,却涵盖了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及人身权等。有些法条还语焉不详,甚至还有歧义。这大概是之所以要出台《物权法》的另一原因吧。到后来,相关部门不得不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弥补其不足。还有《婚姻法》原三十七条,修改后看似多了一些条款,但业内人士还是难以操作。于是,司法解释(一、二)又出来了。有些司法解释却与原法或与其它法律大相径庭。而实践中法官们断案又以司法解释为依据,致使百姓搞不懂是在执行国家法律还是在执行司法解释。
三是最好少些或没有“从其规定”。翻开一些法律,无论程序还是实体都可能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意思是说除“此”之外,遇有其它规定的,还得按其它规定办。此次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不例外。对此,不少人就提出了质疑,例如“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等。各地发展不均衡,出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如果“从其规定”,这补偿标准也就太随意了。其实,物权法是部门法,是关于物权方面的“宪法”。除基本法之外,作为物权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哪一部法律能高于该法。法条中“从其规定”了,不仅无形中削弱了该法的权力地位,更为一些部门规章的烂用权力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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