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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确决定,维护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

杨紫烜 · 2006-03-07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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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沙龙
主题:谈谈《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嘉宾:刘瑞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紫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帆(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时间:2006年3月5日星期日下午2:30
地点:北大资源宾馆三层1308号
主办:北京书社    电话:010-62760856
网站:http://www.wyzxsx.com  电邮:[email protected]
内容简介:
    《物权法(草案)》去年在面向全国公民征求意见后被全国人大暂时搁置,这是我国立法民主进程的一大进步。然而,一些参与起草的人不是正确汲取各种意见,而是制造恶性舆论,把这个事件归罪于某一个提出反对意见的学者,漠视其他众多意见。为了回应这种不合适的论调,并声援支持这位学者,我们安排这次讨论,谈谈《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欢迎关注这个问题的各界朋友特别是愿意表达民众公意的媒体界朋友参加。

下面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煊教授的发言稿,由其本人提供。

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确决定

维护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

---评绝少数法学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决定的态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紫烜

2006年3月5日

<<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虽然我不是从事民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但我和许多人一样关注着<<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由于我的工作比较忙,对<<物权法(草案)>>还缺乏深入研究,尚未就它的修改发表书面意见,但也对<<物权法(草案)>>口头提过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今天,仅就上述题目谈一些看法: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不少重要意见,作出了一些正确决定。对此,广大干部和群众,包括绝大多数法学工和法律工,表示坚决拥护。但是,绝少数法学家却发出了与众不同的声音。请看:

(一)<<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要不要走群众路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强调指出,要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要虚心听取、广泛收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①]

而绝少数法学家[②]却说,他们没有一个搞民法专业的,你不懂<<物权法>>,等学好了再来说。

(二)对于<<物权法(草案)>>的不同意见,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说:“有不少不同意见,在有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还很大,这是正常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很重视北大一个法学教授写给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其负责人还专门约见他进一步听取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谈话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最后,该负责人表示,将把他的意见向领导反映。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上书,在网上公布,这不是学术讨论的方式,是不“正常”的,是“别有用心”,是“恶意否定”,是“无知”,是“极‘左’言论,“我们对其言论感到愤慨”。于是,2005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该教授及其写给国家立法机关的公开信成了与会专家的“众矢之的”。

(三)修改<<物权法(草案)>>必须把握的“三条原则”是不是“原则”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有针对性地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③]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物权法(草案)>>只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我们不是搞绝对的私有化”。

(四)<<物权法>>要不要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明确指出:<<物权法>>要“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④]

而绝少数法学却说:“<<物权法>>本身就是一部私法,它就是保护私的主体的权利,它不应该过多地带有政治色彩,体制色彩。”

(五)要不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指出:<<物权法>>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⑤]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物权法>>对“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确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200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宣布:关于<<物权法(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次审议时提出的建议,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一是会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提请10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审议。三是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在去年10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按计划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指出:“正因为物权法是一部重要法律,更应该重视立法质量,工作要深入进行,但不赶进度。下一步,请法律委员会同法工委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后来,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没有提请去月12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中提出的大会议程的建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没有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议程。[⑥]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表面上似乎只是批判写公开信的那个法学教授,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使<<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受阻。于是,他们先后召开多次会议,迫不及待地接连上书中央,反复强调:“必须尽快颁行<<物权法>>”。

大家知道,法学家们当然更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多次讲话,都是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的,而不是在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个人见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高度权威。大家还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定<<物权法>>这样的重要法律,当然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

人们不禁要问:对于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拥护的,并必将得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支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决定,绝少数法学家为什么要背道而驰?

很显然,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决定,维护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①] 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7月1日)。

[②] 本文对一些观点进行评析,对事不对人。因此,在此处和其他一些场合,恕不一一列举有关观点的出处。

[③] 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10月27曰)。

[④] 同上。

[④] 同上。

 

[⑥]物权法(草案)>>的内容。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于2006年3月4日通过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共七项,其中没有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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