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卫华
时下正在热议的那个所谓物权法,不过是MBO的“孪生怪胎”。有人不是说MBO没有法律效力吗?那么物权法不正好为它提供法律支持吗?依我的性格,物权法那么不得人心,早就该放弃了。可王翔先生似乎对他的那个物权法草案格外钟情,那种“舍我其谁”的痴迷,不免让人唏嘘,看来不把这个私有化怪物撞死在南墙上,王翔先生们恐怕誓不甘休。
其实,这个利令智昏到连“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包装都不屑一顾并弃如敝履的“法律”尤物,本不应该在这时候如此猖狂地进入国人视听。因为——
第一,物权法不合法。我完全赞同北大教授巩献田和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晓青的意见:物权法草案是有悖于现行宪法原则的。巩献田从法理角度论证了其违宪的实质,杨晓青则从法律层面揭穿了其违宪的嘴脸。笔者在此不再赘言。令人疑惑的是,如此明显涉嫌违宪的一部民法草稿,本应在以草案形式公开发布之前,就让它胎死腹中,何以如此堂而皇之地招摇于世呢?这违宪的东西连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资格都不具备啊!
今年初,国资委颁布的那个同样涉嫌违宪的关于MBO(管理层收购)开禁的正式文件,竟然不仅大行其道,而且至今还在强行实施——现在反证了这的确是一个危险的恶例。这好,MBO鸣锣开道,物权法赤膊上阵,后面还有什么武艺没使出来呢?他们不就是要走全面私有化的资本主义道路吗?只要中国的老百姓答应,他们尽可以旁若无人,我行我素,而不必顾忌身后山崩海啸,洪水滔天。
第二,物权法不合时。两极分化正到了沸点上,社会分配的不公已经踏越警戒线,在这关口上立法保护私人物权,不是找骂吗?王翔先生说“少谈一些主义,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话“版权”虽不是他的,但有些道理。不过联系物权法来谈“实际问题”,我们便不难发现它本质上解决的是什么人的所谓物权。
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权立法课题组成员王轶来得直白:“物权法既是为富人制定的,也是为穷人制定的。”这句话不仅泄了天机,也正好不偏不倚地撞在了当今社会的伤口上!当然,“物权法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物权”,推动者及其支持者的这一口号的确具有诱惑力,但当民众清楚地意识到中国绝大多数的社会财富已经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他们谁还会相信王翔先生物权法的纯洁动机和高尚理由呢?正如巩献田教授所说:“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多么滑稽的“物权平等”啊!此法要解除的,无非是担心穷人有朝一日“吃大户”的忧虑吧?
物权法应该制定,但不是现在。到了社会成员的竞争权反差不再像现在判若天泥的时候,到了国家社会分配格局基本上实现社会公正的时候再考虑吧。
第三,物权法不合理。王翔先生不仅是全国政协委员,还是江西一家炙手可热的企业集团的老板,身价有几多不得而知,但物权危机感似乎比老百姓强烈得多。4日下午他做客强国论坛时,有网友问他“你董事长兼总裁为何对物权法如此感兴趣”,这是对这位“中国物权法第一人”热衷于物权立法动机的质疑,而他却“王顾左右而言他”。接着左引一下“‘文革’抄家”,右批一下“‘文革’理念”,好像只有他的物权理念才是一位迟到了三十年的物权救星。不过,“文革”后三十年来,没听说什么有钱人被红卫兵抄家吧?况且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有保护私财的条款,物权立法不至于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吧。
物权法炮制者及其鼓吹者不厌其烦地兜售“物权法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创造的精神和创造的成果”的漂亮许诺。如果仅仅是为了老百姓那几亩薄地被征用,那两间破房被拆迁,这些法学“精英”和富人“精英”们就大可不必如此绞尽脑汁,如此迫不及待地抛出物权法去实施“保护”了。农民市民那点事一直有国家政策在调整。可能有人说政策不比法律更能耐,可物权法连宪法都敢背叛,老百姓被社会不公逼急了眼,还有谁在乎你的狗屁物权法?即使物权法完美地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也不用那么心急火燎地推出来,更何况是用立法的名义去包藏全面复辟私有制的祸心!因此,愈是声嘶力竭地叫喊“物权在民”,愈是暴露了这部“民法”尤物保护“贵族物权”和“贪官物权”的“司马昭之心”。
这部既不合法,又不合时,也不合理的物权法,如果此次侥幸被全国人大“通过”,将是中国法制进程的不幸,也是中国民主事业的不幸。(2006年3月5日 星期日)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乌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