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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泉:《物权法》(草案)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李树泉 · 2006-03-26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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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写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第二封信(通信之十一)

全国人大法工委:

《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如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在今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上通过颁行,也没有先搞什么试行,而是暂时搁置,继续听取意见。非常好,我完全拥护。去年7月14日,我曾给你们写信,认为,现在迫于即得利益集团的压力,强制颁行《物权法》,只能使它成为洗钱法,信不知道收到没有,因为没有回信,连个收条也没打,只好今天再附在后面。

我的第二封信,主要谈以下三个问题:

一、《物权法》(草案)之所以搁置,继续听取意见。我看真正的原因是:目前的草案,贯彻吴邦国委员长的三条原则不力,对于吴委员长所提出的三个问题还没有研究透。搁置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北大巩献田教授去年8月12日的公开信,不过是起到了蝴蝶翅膀的作用而已。

1、吴邦国委员长强调制定《物权法》自始至终必须坚持的三条原则是正确的。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的需要深入研究的三个问题,也是切中要害。他说: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济依法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反映中央的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2、我和巩献田同志的心是相通的,立场和出发点是相同的,我们都认为改革开放28年来(从粉碎四人帮算起)中国社会变革已经到了质变的关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并没有错,但是在国企产权改革上,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私有化的路径。到现在据发改委研究员刘日新同志的研究成果,在第二产业,国有经济只占17.6%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不存在了,由此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国有资产已经大量流失。基本经济制度仅仅还写在宪法上,这是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巩献田同志的公开信指明《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这是违宪行为的产物!”并不为过。他所起的作用,正如混沌学里所说蝴蝶翅膀一样,这次巩献田同志在网上发了公开信,全国人大刮大风,把物权法搁置了,正当其实。而《草案》的起草者们,不是反思该草案存在的问题,不去深入研究吴邦国委员长所指出的需要深入研究的三个问题。而是迁怒于巩献田同志,且把该法案未获通过全部原因归罪于巩献田同志,甚至有人扬言要剥巩献田的皮!我看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反对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三条原则。

二、分歧的实质是谁有权占有劳动产品。

针对巩献田同志的公开信,今年2月25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楼召开了《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杨立新同志在闭幕词中总结说:“物权法草案全部内容告诉我们,将要颁行的《物权法》是一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它是在宪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制定的,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是对二十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党的十六大胜利成果的记录和总结。我们与会的全体民法学者,法理学者,宪法学者一致呼吁:经过立法机关,学界同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成熟完善,在改革开放已经取得重大胜利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必须尽快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而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为什么同样一部物权法草案,会有如此截然相反的认识呢?我认为根本的分歧是到底谁有权占有劳动产品?!

资本的主意是谁投资谁所有,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有恒产者有恒心嘛!国企改革走上邪路就是从否定劳动价值论开始的,有人认为那是马克思150多年前的理论,不能指导今天的实践,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实要素分配论不过是按资分配的障眼法,指导思想一歪,什么“全民所有等于人人都没有”,“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冰棍理论”,舆论宣传都出来了;什么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科斯的产权理论也都来了;更要命的一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外企、私企的不公平税负,如所得税至今不能并轨;还说什么产权清晰、战略调整、制度安排总之是“人间正道私有化”、“国企改革—绕不开的私有化”,才有了今天要以物权法巩固私有化成果。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然物权法越早颁行越好。

劳动者的主意呢?正好相反,是谁劳动谁所有。正如国际歌唱得那样“一切归劳动者所有哪能容得寄生虫”!自1848年马克思发表“共产党宣言”始,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劳动者摆脱受剥削、受压迫求解放的物质条件。劳动者高举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向资本发起一波又一波的冲击,巴黎公社失败了,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成功了,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诞生了,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28年奋斗革命成功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劳动人民夺取了政权,翻身当家做出了主人。经三大改造,到1956年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开辟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是从“两半”社会过来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到底怎样走?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到89-91年苏东剧变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怎样才能走得通?成了世界性的大问题。“路在何方”?邓小平同志说得对,计划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不等于资本主义,计划和市场都是调节经济的手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生产资料公有和劳动力的私有,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基础关系,自主联合劳动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劳动者凭着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有权占有自己劳动力耗费其中的劳动产品,不同劳动者交换他们的劳动,有权要求等价交换。这就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为什么必然是市场经济的内因。由此笔者发现了,社会产品被个别劳动者所占有,就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就从理论层面上给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定了性,首先是社会产品被劳动者所占有,而不是资本家所占有,这就从右边跟资本主义划清了界限,其次社会产品被个别劳动者所占有而不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这就从左边跟高级社会主义划清了界限。(李炳炎《中国企改新谭》P57-58)

从国企改革的实际情况看,时至今日,并未找到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路径。相反,抓大放小等于卖小股大,中小企业卖光了,用股份制改造大企业,化整为零,便于拆开了卖。而广大劳动者通过转换身份,买断工龄,从国家主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变成了弱势群体。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成了社会最底层,从劳动者的视角,看待以物权法巩固这样的改革成果,能不认为是遭得很吗?庆幸的是,中国还没有走前苏联休克疗法激式私有化的路,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还控制着大局,广大农村的土地也还没有私有化,共产党还在执政,最高决策层已经感觉到问路的严重性,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三条原则和三个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才有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执政理念的提出。我坚信,只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总会找到走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径。

三、坚决贯彻吴邦国委员长强调的《物权法》自始至终必须坚持的三条原则,为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物权法》而努力奋斗!

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杨晓青同志的立法建议,很受启发。她说:(5)“立即开始《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程序,与物权法的立法程序可以同步进行,两相协调完善。同时公布实施。”循此继进可否将现有的物权法草案,分开两部分写前半部分是主体,专讲国有资产保护、经营与管理。核心内容是如何保护劳动者占有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宪法之所以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同时还规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目的都是保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当前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反对修正主义,反对新自由主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决反对全面复辟资本主义;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坚决反对全面私有化;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决反对强制推行雇佣劳动制。从中央到企业,如何保护劳动者占有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大思路是实行资产信托责任制。人大常委会要增设《国有资产监管专门委员会》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从各级政府部门收回,信托给国资委,由各级国资委,信托给企业全体职工。使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把国有资产信托给劳动者保护最安全。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他们的命根子。实践证明,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没有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就没有劳动者的主人公地位。《物权法》的后半部分,也不用拐弯抹角,就名正言顺叫私有财产保护,岂不两“权”齐美,它才能体现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三条原则,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以上意见,是愚者的思虑,当否供大家研究,请回信,打个收条以示鉴证。

                               北京教育学院退休干部     李树泉

06年3月21日   5:00定稿

附:关于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建议

各位领导:

我叫李树泉,今年65岁。2000年从北京教育学院基建处长的职位上退下来。自诩是个认真的共产党员,业余爱好社会科学。几十年总想弄明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怎样才能走得通?并有所获。

关于《物权法》的修改,个人生活资料部分没有意见。对于生产资料的确权登记,谈几点想法,仅供参考。

一、第一条写了因为五条理由特制定本法。其中之一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何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此,《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1、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同志说:大型骨干企业改制面达50.4%,中小企业改制面达85%,县级已基本改完、地市级改制面达80%-90%(2004年12月19日晨报)2、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同志说:国资流失,一道难解之题。他说,国资流失数额巨大则肯定无疑,过去估计国资流失,经济学界普遍流传的说法是每天1亿—3亿人民币,现在看来国资流失有可能在加快(2005年3月20日新京报)3、国资委研究室撰文称: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演译为“国退民进”,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有的采用下指标、派任务、赶进度的做法,用搞运动的方式,要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简单的理解为“卖”改制方式单一;有的把国有企业当包袱急于甩掉,一卖了之,损害了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职工的不满和各方的关注。还写道: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2004年9月29日人民日报)

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企业如何确权?如果现在全民讨论通过《物权法》对侵吞国有资产的即成事实,又不能追回,很难起到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反倒会变成《洗钱法》使那些侵吞大量国有资产的人,经确权登记,《物权法》第十三条又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这样就给罩上了合法外衣。

二、寄上党内通信之八,供参阅。再强调如下几点:1、根据马克思发现的唯物史观和劳动价值论:生产资料公有和劳动力的私有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基础关系;自主联合劳动理应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劳动者凭藉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有权占有有自己劳动力耗费其中的自己的劳动产品,不同劳动者交换他们的劳动有权要求等价交换,这就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为什么必然是市场经济形态的内因。这就是经济学哥德巴赫猜想即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解。2、社会产品被个别劳动者所占有就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3、当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主要表现在①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反对新自由主义;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决反对复辟资本主义;③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决反对私有化;④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决反对推行雇佣劳动制。

三、结论。鉴于国企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私有化的路,我认为现在出台《物权法》不合时宜,它只会成为《洗钱法》使那些侵吞国有资产的新生官僚资本家,合法化。当务之急是在谁劳动谁所有的大思路下,尽快出台《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定不移地搞好国有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使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把工人阶级的主人公地位落到实处,到那时再出台《物权法》不迟。

我也清醒地认识到,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改变了,必然要求上层建筑的保护。我判断这次《物权法》非通过颁行不可。那么我就建议在第二章第一节加上如下内容:凡生产资料登记,必须经过审计,并经全体职工讨论工会出具证明,确没有违反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者,才可登记,具体放在什么位置,请酌。

 认真的共产党员   李树泉

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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