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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进:且看谁敢带着盗骗的全民财产到天堂——六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前进 · 2006-04-21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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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谁敢带着盗骗的全民财产到天堂

——六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史 前 进

当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陷于空前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盗骗国库者的巧取豪夺,一方面是内外私有经济优势的围剿。随着我们党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第二个原因正突出的显现出来。率直地说,保卫全民财产,就是保卫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就是保卫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条件。在坚持 “非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相区别的前提下,在贯彻“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只要我们认真读一读1848年前后共产主义者的天才著作,听一听关于所有制问题第一声石破天惊的呐喊,就会明显地认识到或感觉到,现在是梳理私有制的弊害,对抗关于“公有制幽灵”的神话的时候了。

物权法草案的要害之一,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草案竟客观上将导致置国

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于“死”地,成为“幽灵”,并将其被瓦解被劫夺的非法所得合法化。其主要问题:

一是,目前当务之急是制定《国有资产法》,而《物权法》则从根本上阻止《国有资产法》出台,从而将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保护架空或取消。

物权法草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制定国有资产法还是制定物权法。但草案专门家们却转移视线,故意诱导成是制定(连“财产”概念至今都无法界定清楚的)财产权法还是物权法的“讨论”,并列为“学习讨论参考的焦点”之首。

当初,国家《八五立法规划》上有国有资产法而无物权法。1995年开始研究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决定十届人大期间审议。然而,后来改变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不搞国有资产法了,专搞物权法。私有化甚嚣尘上,盗骗国库者以为大势所趋,便闻风而动,这是全国形成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哄抢风”之肇始。

物权法涉及了国家所有权部分。事实证明,中国的国企改革的根本问题,是科学发展观问题,是管理和监督问题,而不是产权问题,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产权从来都是清晰的,连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的西方学者都这样认为。当前的现实问题是,国有资产以每年几百亿元的速度和数量流失,个人或者集团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侵蚀国有资产,变公为私,这是当前“物权”上的主要矛盾,也是破坏国内稳定的要因之一。反映到立法上,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详细规定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保护措施,确立追溯时效,那么,“流失”、“合法盗抢”、“官商共犯”等问题就能够得到遏制或解决。相反,制定了物权法,国有资产法就不可能颁行了。因为在立法上,他们认为国有资产法是特别法,物权法是基本法,而两者的性质和方向又是不可调和的。这也是这些人仓皇出台物权法的原因之一。

任何立法都应当抓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制定国有资产法是重中之重。我国社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在中外私有经济的层层包围中,阵地越来越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越来越低。广大人民群众痛心疾首,反对拆散国有企业,要求采取立法措施,挽救国有企业。鬼子进村了,是打鬼子呢,还是讨论怎样拆房子?物权法是规定“鬼子”同“八路军”都是“平等主体”的法,既然如此,拆房子何为不可?这或是草案专门家们的逻辑和思维定式。

如能听取并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开始启动国有资产法立法程序,也必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按照物权法草案的原则和思路来搞国有资产法,是断然不成的。我的意见是:立法者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要搞“专家立法”,也不要搞不是专家的学者充专家立法;不能吸收专门把国有企业搞垮的人参与立法。

二是,草案客观上把流失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洗白”,抹去“原罪”。

盗骗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者,把白花花的银子装进自己的口袋,如从1979年7月国营企业启动改革算起,整整装了27年!对这些堆积如山的银子还用得着问怎么办么?这是根本不用问的,只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便是。应当相信,搞垮国有企业的违法犯罪者,不可能是相当大的多数,人们不能站着看一个蚂蚁都看不见,蹲下去看全都是蚂蚁。但是,我们不能不认识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很显然,“合法”是法律对“财产”予以保护的前提。物权法界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否“合法”,非常重要,但草案对此恰恰有意加以回避。不仅如此,反而在多处条款中为非法所得的合法化大开方便之门。
    草案第4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所有人”说,他们积累的“物权财富”是有改革开放政策“根据”的,他们的“物权行为”是有领导人讲话“依据”的,其操作属于“商业秘密”。对此,谁人能有办法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是非法的呢?进一步地,草案第29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只要在《物权法》生效前“已经占有该动产”,在《物权法》生效后,这些人就自动成为这些动产的“物权所有人”了。
    更有甚者,第2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第262条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私人现在已经“占有”了“不动产”或“动产”,不管他是通过何种非法手段得来的,只要在《物权法》生效以后,某人就是这些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所有人。即便有人有异议,但只要你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就可以“推定有权占有”,而且是“善意占有”。我们知道,“提出相反证据”是司法程序上的事情。全中国有几例为了揭发别人“无权占有”而去打官司呢?

草案规定“占有”只七条,可却专设“占有”一章,可见“占有”在草案中的地位。法律上的所有权,是经济上的占有权,占有是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全民财产被国有企业占有,有些国企老板利用这种占有,通过“高来低走”、渎职亏损、入股投资、分立或合并、股份制改造、管理层收购、出售及破产或假破产等手段搞垮好端端的企业;全民财产通过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占有,其恶果更甚。

草案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第7条还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由此,“物权所有人”要确保、行使其“物权”,人们就只有服从的“义务”了。

资产者的“资本来源”、“资本增值”存在“原罪”问题,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转化为资本”存在“原罪”问题,资产者的“资本转化为权力”,也都存在“原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养肥了一个新资产阶级。如物权法草案正式出台,不仅意味着关于“流失”、“搞垮”的全民反对的终止,还意味着对“原罪”、“黑钱”追究的终止。事情的结症正在这里。

拿了全民财产建造私有制天堂,带了盗骗的全民财产到天堂,是不可以万事大吉的。俗话说“人不报天报”,天报就是老天“报应”。黑格尔在论证法的“价值”时,提出犯罪的“侵害”和刑罚的“报应”都指向“正义”,“正义”是法的价值。我在阐述法的价值时,将“报应”改为惩罚,是觉得“报应”有些天意色彩。其实,“天行有常”,这里的“常”就是规律。老天“报应”就是规律。

三是,赋予国有企业以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将“企业经营权”改为“企业

所有权”,这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法律根据。

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上都是毫无疑问的。然而,草案第70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草案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全部都批发给了“企业法人”。这里的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国有企业法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财产,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于财产形成、管理层权力、劳资对立、企业文化新思维等原因,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实际上不是企业资产经营“收益”的受益人。在这种状况下,把全民财产割裂,划拨成为具体国有企业的资产,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上世纪70年代起,南斯拉夫搞“企业自治”,打着马克思说的旗号,又立法又修宪,折腾了一阵子,结果闹得亡党亡国。将全民所有改为政府所有,又将政府所有改为企业所有,完成了蜕变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最后一道工序。

国有企业使用、处分国家委托的企业财产,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日本法律规定连国有企业处分“过剩设备”,也都须经报议会批准,而我国几百万美元进口的设备,因不会使用放在露天,等到日晒雨淋不能用了,就按“闲置设备”这一条自行处分掉。据报载,湖南一企业市值5亿元人民币的资产,只卖了2700万元,而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就超过2700万元。这绝对不是“陈卖光”模式的特例。这回草案简单明确,既规定国有企业有权处分全部财产,又不规定“处分”的专门制度和程序。这不是立法上的“陈卖光”吗?

草案第69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这条规定又是不偏不依,国家、集体、私人都可以干,而且都平等享有那么大的权利。现在国企改革取向是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公司股份制是“一股一权”,不是“一人一权”。在私人资本股多权重的合资、合作企业里,何谈“国家”享有“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况且,事实到处都在表明,钱能通神,“糖衣炮弹”,“打进来拉出去”,竟有何人能够或者敢于站在国家股立场上说话办事?

草案里的物权担保又是不偏不依给任何物权人制定的。然而在实践中,有几个私营企业相互之间或私营企业能够给国有企业出来担保呢。目前,很多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利用“使用”、“收益”权利,热衷于给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乃至外资企业担保、借贷,以牟取法外利益。国有企业违规担保、借贷,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从现实看,国有企业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违规担保,其危害触目惊心。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草案设计的企业法人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会使各种违规担保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加速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更加困难。

草案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冲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国有企业抵押做了限制,该条例第15条规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以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划拨土地所有权抵押做了限制,第44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限制性规定,第46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规定。草案篡改、抵制了上述规定。

草案第72条规定,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是“笊篱法”,因为“严重不负责任”非法律专有名词,法律很难规定其构成要件。这样,“严重不负责任”就在笊篱眼下跑掉了。其实,国企“破产”或“严重亏损”属企业重大事件,且成因复杂,如追究责任,当然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造成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的几率有多大?现实是有些国有企业一、二把手一手遮天,无人敢监管,谁人提一点意见即或被解聘、解雇。企业严重亏损、破产,不找“企业主要负责人”算帐还找谁算帐?

四是,草案关于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定,也是针对

国有企业的。

草案第124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我们知道,用益权人依据其他具体法律获取对国家、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时,必须经过所有人的同意,但这一条对此只字未提。第127条前款的规定,仅仅强调了用益权人对法律的遵守,但没有规定所有人可以对用益权人的权利给予特别的约定,而在后款却特别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难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权要求各个“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事吗?

草案第125条虽然规定了“取得用益物权,法律规定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依照其规定”,但这是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行政管理权,同国家或者集体作为所有者对其所有之自然资源和资产设定用益物权时进行限制的权利,具有根本的区别。

通过上述,初步结论如下:

其一,草案没能正确反映国有企业科学改革观,它所要确认和巩固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失败成果。

“大会们”报告说,“物权法是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重要法律”。在企业改革领域,物权法确认和巩固了什么样的成果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经历了扩权让利、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阶段。这些阶段中的每一步骤,都经历着科学改革观同反人民“改革”观的严重分歧。科学改革观所要解决的,不是要不要改革,而是为什么改革、需要怎样的改革和为什么人的改革问题。

“简政放权”,被歪曲为“小政府”、“下放权力”。“小政府”是18世纪的东西,是“夜警国家”嘛,21世纪哪一个国家是“夜警国家”?“放权”的权只能是权利,国家权力能下放吗?把权利改为权力,这是让企业向国家要权力。企业拥有权力即拥有制御他人服从之力,这不是复辟资本主义企业旧秩序吗?“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被篡改为“一长制”,鼓吹“取消企业党委”、厂长一个人说了算,厂长成为企业的老板。“两权分离”,本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国家那里分离,却被搞成在企业那里合一,把国有企业蜕变为传统法人。“承包经营”只能是承包、是经营,可企业却成为“承包”者的家天下,对经营风险只用百分之几的工资承担所谓责任。这样做,承包人自然先富起来了,企业能不垮下去吗?“转换经营机制”,是要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可全国却“企业自治”、“私人本位”满天飞。资本主义企业制度被说成“现代企业制度”,一二百年前的股份制、公司制被冒充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国有企业本应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却按《公司法》改制。在公司法那里,工人不再是企业的主人,而是被剥削被压迫的雇佣劳动者;企业权力机关不再职工代表大会,而是股东大会,资本权力替代了人民权力;共产党基层组织不再是企业政治领导核心,而是“地下党”。这难道不是铁的事实吗?

企业改革本来可以走上一条正确道路,可在反人民“改革”观那里,却是一条黑线贯穿始终。截止目前,90%以上的国有中小企业没有了,60%以上的国有重点企业没有了。难道只剩一二百家国有大型企业能够维持社会主义经济吗?能够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经济安全吗?能够捍卫民族独立吗?

其二,如执行草案的规定,不仅仅是国有企业财产将化为盗骗国库者的家私、资产者的私产,而特别关键的是企业的主人将沦为雇佣劳动者。

我们见物更要见人。“物”没有了,那么人呢?国有企业的主人翁们到哪里去了?据4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某私人煤矿又发生爆炸,多人惨死。记者采访提到的一死难矿工才40多岁,正是从国有企业下来的。他们平时不分日夜,用锄头、耙子扒煤,奴隶般的劳作;事故前一小时,已发现可能发生瓦斯爆炸,不想下井,但以不发工资相威胁,被矿长骂下井去;人死了,亲属们在井口痛哭,却被一群来路不明的人打得头破血流。在这个“土围子”里发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中世纪封建城堡里发生的吗?

“改革”中见物不见人,乃至把人当作客体,是从根本上把改革引向歧途,同时也暴露了自己的反人民“改革”观的本性。最近,有人总结改革开放“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突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时,列举三大“突破”、八大“成就”,可是这里一句“人”、一句“劳动人民的地位”都没有!只有一句涉及到人,涉及到劳动人民的地位,就是“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均加快发展”。一个顶着“共产党员”招牌的人,竟把作为“劳动力”的人等同于人的“劳务”,当作“市场要素”,当作客体、当作猪猡一样买卖的对象。真是胆大包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一个人说过劳动力能够买卖吗?邓小平也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力可以买卖。“劳动力买卖”,西方老爷们是这么理论的、这么干的,我国富得发愁的新兴资产阶级和帮闲文人也是这么理论的、这么干的。请问反人民“改革”家们,时下你们不是“关心穷人不离口、中央文件不离手”么,那么你们为什么背地里也总是这么理论、这么干?

国有经济的现状究竟怎样?正确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调查研究。1929年红军打下永新县城,是要打土豪分田地的。怎样打法、分法?毛主席先进行调查研究。调查扛活的长工短工,知道了哪个地主剥削和欺压的手段最毒;调查县府的看门人,掌握了谁个与官府勾结最勤,如此等等。这样,这一个地方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这样一些革命的首要问题就清楚了。现在我们人也下去了,但调查不出企业的真实情况,问题要么出在方法和方法论上,要么出在改革观、世界观上。

有些人去企业调查之后有些什么结论呢,什么新结论都没有。有些结论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把盗骗和搞跨国有企业的坏人,说成是什么“能人”、什么“改革开放的功臣”,评功摆好,扶摇直上。他们是历史罪人,是不被追究不足以平民愤的人。死了张屠夫,人们不会吃混毛猪。只要有一条正确的路线、正确的组织政策,企业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优秀人才就立即站在你的面前。   

国有企业里的“人”,除了职工,还有干部。现有干部是要培训的,但有些所谓干部培训,时兴到美国去“培训”。据报刊透露,拉到海外“培训”一个MBA,要几万、十几万美元,可洋人讲的,不少是从孙子兵法、鞍钢宪法上演绎的。这是不是民族的悲哀、改革开放的悲哀?有人说,去美国三次就可以“洗脑”,第一次去回来大骂资本主义,第二次去回来大学资本主义,第三次去回来大干资本主义。这是不是“培训”的奥秘呢?近日有一篇题目叫做《中国官员哈佛受训》的报道,在“谁说去哈佛不如去延安”的标题下写到:一大批美国在任和退休官员讲课,有前国防部副部长、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等,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建立在三个信念之上—“看不见的手”、“公民社会”和“法律至上”。参加学习的市委副书记、副省长、副会长等中国官员觉得对领导干部“特别有用”,有的要把“哈佛所学软着陆”。

我这里对这种培训不表示否定与否,只对所谓“三个信念”表示反对。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起即是“两只手”—“看不见的手”和“国家之手”(“看得见的手”),他们为什么只教给你们“一只手”?“公民社会”原来叫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典型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社会,美国现在是典型的国家垄断和超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所以中国政治敏感的“学问家”后来把名称擅自改过来了。至于“法律至上”,完全是虚假的。西方媒体不是每天都报道着美国的这种虚假吗?《华盛顿邮报》4月18日报道说,“调查发现,联邦法官职业道德堕落现象依旧存在”,“调查结果令人震惊”。专门司法的机关尚且如此违法,那么广大不司法的机关呢?美国层出不穷的蹂躏法制的事件是对西方“法治”幻想的辛辣嘲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并不是“法律至上”。列宁明确批判过“法律至上”,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参加美国培训的我党高级干部们或许已经注意,这“三个信念”是祸国殃民的,在中国是万万使不得的。

其三,草案为针对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资源的“改革”攻坚战开辟道路,或为国有企业失去最后阵地提供法律保障。

最近一个时期,在反人民“改革”观指引下,一些人一齐跑出来大讲下一步“改革”方略:提出假造的公共产品供给与社会需求的矛盾,把国家作为“改革”对象;集中攻击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和行业垄断;加快金融业股改和外资并购步伐。

他们说,国家必须提供非赢利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国家放弃了,必然会造成大的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失衡。这是煽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已不堪重负。北京的道路修了一环又一环、桥梁一座又一座、地铁一条又一条。连外国人都看到了,在北京的每条好路上,跑着上流社会的奔驰、宝马、林肯、卡迪拉克,路被私家车占满了(我不会指责被说“开POLO之类私家车给公司丢脸”的人,他们买车用的是血汗钱),还有草根社会人们的立锥之地吗?百万修路工人日夜为谁辛苦为谁忙?你们利用窃得的主流地位,占尽先机,占尽国家的便宜,现在却利用人们的不满进行政治投机。“上学难负担重”、“看病难看病贵”,完全是私有化“改革”造成的,是教育市场化、医疗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可你们却倒打一耙,把一切责任推给国家,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怨愤引向国家。况且,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决不是什么“公共产品供给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你们让劳苦大众为私有化打工、埋单二三十年,混不下去了,现在又将祸水引向国家!

中国的私营经济还没有形成垄断,你们对于外国跨国公司的垄断百般呵护。很显然,攻击“经济垄断”的矛头所向,恰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领导。“行政垄断”术语是土特产,在你们那里,反“行政垄断”就是要取消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至于“行业垄断”,现在航空、铁路、邮政、矿山、石油等行业,早就打破国有企业“垄断”了,你们集中力量要攻破的,只剩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国防军工部门或特殊行业部门了。现在连傻子都知道,反人民“改革”派们已经开始向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开刀了。

近来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两件大事:一是国有银行的股改,二是外资的大规模恶意并购国有企业。这些事,都与物权法有关。

有学者指出,原来定商业银行的外资入股不超过25%,但建设银行在香港的外资股份已经超过这个底线;广发银的股份,美国花旗银行要求占85%,我人民银行是否同意,不得而知;近日有关方面负责人宣布,将来国家绝对控股的银行只保留5家。金融乃国家经济命脉所系。如果金融业走到这步田地,则国之不计、民之不生了!

并购,是英美法上“收购”和“兼并”的统称,是一公司采取购买另一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股票、企业产权等方式,而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始于1995年日商并购北旅;2001年起,我国形成外资并购风潮而至今日。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方式是:第一,数量成批、区域成片、行业成系统。东北某城市一条街一条街地买,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全部买断。第二,整个国民经济、整个三次产业全部开进。起初只限于加工业,1992年起,外资向第一、第三产业全面进军,经济领域覆盖面极广,乃至吃的奶粉、方便面,喝的啤酒、饮料、娃哈哈,脸上抹的化妆品,尽入洋人之手。第三,主要以资本方式而不是以技术、物资设备和管理等人股,其股份超过51%,有的多达99.91%。当初引资说是引技术、引管理,现在看来不过借口罢了。第四,并购的企业,是经济效益佳、产品附加值大且企业增长势头强劲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是一种“卡脖子”战略。

外资并购的目的,是取得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是对企业重大问题如投资、生产经营、及财务等的决策权,对董事会组成及董事任免等的组织人事决定权。有中国人泡制的“靓女先嫁”、“市场换技术”、“改造中国人种儿”等理论引导,有中国人对目标企业的献图指路,洋人如鱼得水,得心应手。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可否成为西方洋人的跑马场?

有一种说法,私有化完成了,还要物权法盖章,物权法是小修宪。对此,一位学者说,现在的问题,主要的已经不是私有化,而是是否殖民化问题了。这位德高望重的学者说这句话的时候,眼里含着泪花。是呵,一旦反人民“改革”观得逞,将来殖民化完成了,也是需要物权法盖章的。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是全体人民的财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命根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础,是人民民主政权的基础。国内外敌对势力叫嚣结束“一党专制”,搞三权分立、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那一套,不就是因为这个基础动摇了吗?上层建筑市场化、国民经济私有化,把国有企业吃光、分光、卖光、骗光,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首要选项。新殖民主义者在行动!事到如今,难道还不能使人猛醒吗?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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