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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不应当是这个样子

左大培 · 2006-09-02 · 来源:左大培个人主页
富士康暴露资本真相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不应当是这个样子

                                                左大培(2006年9月1日)
 

    2006年6月15日,上海的《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而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却指责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千万元的索赔。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准其所请,于7月10日向该两名记者发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该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这是残酷压榨中国工人血汗的资本家和“企业家”们以所谓“法律手段”向揭露其丑行的新闻出版业者们发起的又一次攻击。短短几年间,这样显眼的攻击已有多起,其形式都是某地著名的企业或“企业老总”对新闻出版业者提起诉讼,控告新闻出版业者有关其企业“改制”、经营或职工待遇的报道对他们构成了“名誉侵权”,要求政府以强制手段制止和惩处新闻出版业者的这一类言论。仅在我2004年底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信中,就列举了一系列这一类的“诉讼”,如海南凯立公司诉《财经》杂志案、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温铁军案、格力电器董事长诉仲大军案、格林科尔公司的顾雏军诉香港教授郎咸平案等。在那之后,2005年6月14日云阳曲轴厂厂长刘步云就出版的书籍中对该厂改制的批评向云阳县法院起诉华夏出版社,据称该县法院已经判华夏出版社败诉。

    最近十几年来,某些“著名企业家”滥用其掌握的权力,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吞国有财产,在企业经营中残酷压榨职工、损害有关方面利益,对公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新闻出版业者揭露和报道他们的这些行为,不仅体现了社会的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自由,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广大公众行使其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有助于受害者维护其自身权益,有助于保护国有财产、保护企业员工利益。这一类的报道应当受到保护甚至鼓励,即便报道与事实有出入,只要在作错误的报道和猜测时有理由确信信息真实,只要其行为不是恶意歪曲事实,都不应以名誉侵权的罪名而受到法律处罚。而那些“著名企业家”以受到名誉侵权的名义起诉作这一类报道的新闻出版业者,不仅损害了社会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更损害了公众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其目的在于对公众掩盖事实真相,以方便这些所谓的“企业家”们侵吞公共财产,利用企业经营来压榨职工、损害有关方面利益。

    除顾雏军诉郎咸平一案之外,企业或“企业老总”对新闻出版业者提起的这一类诉讼,几乎都是向企业或“企业老总”所在地法院起诉并由企业或“企业老总”所在地法院受理,而被诉的新闻出版业者多半都不居住在起诉的企业或“企业老总”所在地。这些企业老总们选择要本地法院受理他们对新闻出版业者的起诉,其动机显而易见:这些著名的企业及其领导都在当地极富影响力,与当地政府的官员有极密切的关系并受当地各种政府机构的极力保护,这保证了他们对新闻出版业者的诉讼稳胜不败。

    而在实际上,这样的诉讼在地域管辖上就是违法的。查2001年仍然适用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2条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9条特别规定了“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样的地域管辖原则,如果企业或“企业老总”起诉的是外地的新闻出版业者,就应当由该新闻出版业者居住地的法院审理此案,由企业或“企业老总”所在地法院审理该起诉讼是直接违反《民事诉讼法》。具体落实到富士康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就是,应当由《第一财经日报》的所在地上海的法院审理此案,而不应由“鸿富锦”公司所在地深圳的法院审理此案。

我不知道为什么《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近年“企业家”们对新闻出版业者的诉讼中竟然完全失效。我要说的只是,即使《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类条文已经被改掉了,我们也还有权利把相应的条文再改回来。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只有不准企业或“企业老总”所在地法院审理他们诉新闻出版业者名誉侵权的案件,将这类案件交由新闻出版业者居住地法院审理,才可能使中国的司法哪怕有一点点公正,使劳动者的权利和新闻出版的自由哪怕得到一点点保护。

我们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其立法权力,在《民事诉讼法》中补充专门的规定,将企业或“企业老总”诉新闻出版业者名誉侵权的案件交由新闻出版业者居住地法院审理。我们要求最高法院立即作出紧急的法律解释,规定只能由新闻出版业者居住地的法院审理企业或“企业老总”诉新闻出版业者名誉侵权的案件。

中国各地的法院竟然如此积极地为著名的“企业家”服务,宁肯违反《民事诉讼法》也要审理企业或“企业老总”诉外地新闻出版业者名誉侵权的案件,表明中国目前的司法行为已经演化到了什么状态。这样的“法治”环境让我耳边不时响起儿时听到的民谣:“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至于深圳中级法院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发出的那份查封、冻结财产的民事裁定书,更是使我想起几十年前就熟记了的毛泽东的一句名言:有了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不受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的自由。现在的这起诉讼还进一步活生生地向我们展示,不仅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没有不受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的自由,而且连说一声他们受了剥削和压迫的自由也没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不应当是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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