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公有资本的所有权与产权结构
左大培(2006年9月29日)
在当代的市场经济中,一个公有资本占投入企业的资本比重很大的经济,也可以有效率地运行。
在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所进行的讨论中,关于“公有”还是“私有”的争论,主要围绕着企业的所有权,围绕着企业是“公有”还是“私有”,而与个人消费品的所有权无关。就是在实行按劳分配的计划经济中,大部分个人消费品在将要进入最终消费时也都会变为私人财产。社会主义者主张的“公有制”指的主要是企业的公共所有,是企业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
企业的所有者掌握着企业的所有权。掌握着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对企业的一切活动有最终的控制权,并且由此获取企业经营活动的剩余(surplus)。但是企业是一个由许许多多人和物组合成的复杂整体,企业的所有者必须依靠他对某些物的所有权而获得其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
企业所有者依靠对何种物品的所有权而获得其对企业的所有权,这取决于企业活动的社会环境。在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下,公有企业的所有者依靠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掌握其对企业的所有权。而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所有者依靠其对资本的所有权而获得其对企业的所有权。
马克思曾经正确地指出,“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它是一种运动,是一个经过各个不同阶段的循环过程”(《资本论》第二卷中译本,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1972年版,122页);因此,资本是“处于过程中的货币”,“它离开流通,又进入流通,在流通中保存自己,扩大自己,扩大以后又从流通中返回来,并且不断重新开始同样的循环。”(《资本论》第一卷中译本,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72年版,第177页)在这样的循环和流通过程中,资本循环式地分别采取货币、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产品的具体形式,而且每次循环都从货币开始。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所有权之所以由资本所有者掌握,其原因在于:不由资本所有者掌握所有权的企业必定由该企业的经营者或劳动者完全控制;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运营必须使用资本;由于资本首先采取垫付的货币的形式,或者是可以随时化为货币的实物,资本所有者将其资本交给企业使用就要冒极大的风险——企业中的劳动者可以将这些货币用于自己的生活而不偿还借来的贷款。这样,预付价值的运动就会中断而不再进行,这意味着资本由于经营失败而消失,而资本的消失意味着资本的所有者失去自己的财产。为了保证自己投入的资本能够收回,资本所有者就只有在资本所有者掌握企业所有权、最终控制企业的前提下,才会将其资本投入企业。这就使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所有权几乎全部由资本所有者掌握。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资本论》第一卷第369页)。这种最终由资本所有者控制的企业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式的企业。
但是,一旦在企业中实现了“资本雇佣劳动”,私有制就达到了一种黑格尔式的自我否定。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私有制已经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它已经不是劳动者对自己个人劳动中使用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的产品的“私人所有”,而变成了资本所有者对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劳动力、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私人所有”,变成了劳动者们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甚至对自己已经出卖了的劳动力的“没有私人所有权”。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论证私有制合理性的经典理由就是,私有制可以最充分地利用人们对自己财产的关心来提高维护和使用财产的效率。但是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真正付出努力的企业员工是使用别人的财产在为别人生产,对于这样的企业员工来说,不可能靠他们对自己财产的关心来形成维护和使用财产的效率。在所有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中,员工行动在维护和使用财产上的效率都来源于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principal-agent)关系,来源于作为委托人的资本家对作为代理人的员工采取“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的管理方式。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融资和金融活动有了实质性的演变。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的基础上,现代股份公司及其所有权的交易,使对资本的“所有权”(ownership)和“产权”(property right)的结构不断发生着质的变化。
在当代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对资本的“所有”(ownership)已经不再等于对它的各项具体的“产权”(property right)。对资本的“所有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资本归谁所有(“资本是谁的”);而对资本的“产权”则是指对资本的某一项具体权利。如对资本的出借权、赠送权、占用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都分别各是一种对资本的“产权”。
对于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资本来说,这种“所有”与“产权”的区别表现得特别明显。从法律上说,上市股份公司运营的全部资本都为公司的股东所有。如果某人持有通用汽车公司的万分之一的股票,那么按照法律,他就对通用汽车公司自有资本的万分之一享有所有权。这万分之一可能是100万元,或者等于公司的4台汽车的市价。但是,通用汽车公司的这位股东并不能凭着他持有的股票就去通用汽车公司开走4台汽车,也不能据此到通用汽车公司财务部支走100万元现金由自己使用。这也就是说,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本所有者)并不享有公司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和经营支配权。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小额资本的经营支配权通常是在公司经理们手中,公司经理们有权决定每一笔资本如何使用;而最终直接使用资本(开汽车、开机器等等)的还是公司的员工们。股份公司的股东们真正享有的权利,是获取红利和股息(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是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从而参与决定有关公司命运的重大决策和选举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这是资本收益的享有权、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对使用资本者(企业领导及其员工)的最终决定权和资本使用权的收回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另一项权利——有偿转让上述各项权利的权利,也就是卖掉股票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所有者(股东)们所享有的“产权”。
对资本的各项产权几乎都可以归入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的权利涉及到支配资本的权利,也就是决定如何使用资本的权利;另一方面的权利则涉及到分配和享用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所谓资本收益是资本按照市场利率所应获得的利息与用资本经营企业所得的剩余(利润)之和。对资本的这些产权都是排它性的:某人或某些人拥有了某项产权,别人就不能具有这项产权。
如果资本所有者是个体劳动者,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资本去劳动,去生产和销售,他就同时也是资本的最终使用者。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所有者自己直接决定如何使用资本、享用全部资本收益,从而拥有对资本的所有各种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明确了资本归谁所有,也就界定了对资本的所有各项产权,不需要再另外界定对资本的产权。这当然是一种最省事的理想状态,可惜它并不合乎现代经济的要求。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的所有者不再同时是它的最终使用者。特别是现代的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最终使用资本的企业员工几乎都不再是它的所有者。这样,对资本的产权就势必越来越多地从所有者的权利中分化出来归非所有者拥有,势必会越分越多,越分越细。仅仅就涉及支配资本的权利那方面的产权来说,就分化出了四大类产权:
第一类是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和最终收回对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这是资本的所有者无论如何也必须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能够留给资本所有者的最后权利;如果连这一类权利也放弃了,那就等于在实际上放弃了对资本的所有权。
第二类涉及对资本的支配和使用的产权是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
在现代的经济中,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般是与对它的经营支配权分离的。这种分离的最高支配权主要是决定将资本交给谁支配的权利、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如果将资本交给企业经营支配,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就表现为决定由谁负责领导企业的权利。在当代的市场经济中,许多私人资本的所有权和最高支配权也是相互分离的。私募基金和财产代理人往往对大笔资金具有最高支配权,但是却不是这些资金的所有者。
这方面的第三类产权是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它是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一个生产流通型企业是由许多个劳动者结合起来的,其作用就是将不同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向社会生产和提供有用物品。生产流通型企业的特点就是在生产和销售流程中统一安排和调配各种生产要素,其中也包括资本。它必须有权决定如何在某个具体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结合生产要素、使用资本。生产流通型企业决定如何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是对资本的企业支配权,它就是资本的经营支配权。
涉及支配和使用资本的第四类产权是对资本的最终使用权。资本在生产和流通中所化成的实物(机器、原料等)最终必定是由从事生产或流通的劳动者使用的,因此企业中的员工必定享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
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中,分配和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必须与支配资本的权利相对应,上述每一种支配或使用资本的权利都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
这四大类有关资本的产权并不是简单并列的,而是形成了一个权利的等级,这个等级中体现着严格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掌握着前一种权利的人是掌握着后一种权利的人的委托人,掌握着后一种权利的人则是掌握着前一种权利的人的代理人,这四大类产权恰好构成了资本运营上的3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样的资本所有权和产权结构下,即使在市场经济的范围内,在保存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框架下,公有资本也有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这种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必定有着一般的资本所分化出来的那4大类或4个层次的“产权”,只是其所有权属于某一个公共集体。顾名思义,对公有资本的“所有”只能是由公有者们公共所有;但是对公有资本的“产权”却可以有许许多多种、许许多多项,这些项产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个人对公有资本的各种“产权”,是在保持公有资本归公共所有的前提下个人对公有资本的各项产权。
从法律上说,公有资本归某些特定的人组成的集体公共所有,这个集体可以大到一国人民全体。公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们当然不能直接使用他们公共所有的资本的每一部分。对由全国人民公共所有的资本来说,情况就更是如此。这就决定了对公有资本的上述四项产权必定分属于不同的人。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明确对资本的上述四类产权分别属于哪一类人。
最终使用公有资本的只能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劳动者个人,因此公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也归于企业中的劳动者。与公有资本的这种最终使用权相对应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因为他使用公有资本的权利使他得到了劳动的可能。
还需要明确的是对公有资本的其它三项权利——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最高支配权和经营支配权应当分别属于谁,应当如何在政府机构、企业和其它机构组织之间分配这些权利。
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是必须由所有者行施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它只应当掌握在所有者或其直接任命的代表手中。对于归人数较少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来说,所有者集体可以通过会议、投票等等直接行施这种财产的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而对于那些归包括许多人的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就必须由所有者集体任命专门的管理机构,代表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行施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对于国有财产,这种权利当然应当掌握在专门的政府机构(如财政部或国有财产管理局)手中。
例如,国有财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应当对国有财产拥有下述权利: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也就是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国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利;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利。这些用于社会消费的资本收益可以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如养老、教育补助、科技资助等等。
之所以要让政府机构对国有财产拥有上述这些权利,首先是因为我们前边所指出的,这些权利是资本所有者无论如何必须保留在自己手里而不能放弃的权利,特别是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更是所有者权利的最终体现,放弃这些权利就等于实际上放弃了所有者的权利。此外,行使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是一种侦察和惩处性的工作,它类似于警察和法院所行使的职能,作这种工作正是政府机构的特长。国有资本遭到的任何严重侵占,其最主要的原因是都必定是政府机构放弃了其监督和最终收回国有资本的职能。
如果所有者集体人数不多,公有财产的所有者直接掌握其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可能也是有效率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精力和多数人能力上的局限性,公有财产的所有者集体直接支配其财产往往是没有效率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代表所有者集体的专门机构或个人来行施公有财产的最高支配权。
但是,掌握公有财产最高支配权的不应当是政府机构或其官员。政府机构连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也不应当享有。旧式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让政府官员掌握了国有财产的最高支配权。不应当让政府机构掌握国有资本最高支配权的原因在于:
政府机构的运作不应该以盈利为目标,政府机构的经费和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也不可能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多少挂钩。但是在这样一种收入分配格局下,政府机构支配国有资本将反而不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那时政府官员在决定如何使用国有资本时,考虑的常常不会是这样作是否最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是其它因素,如政治上的需要、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个人可以得到的灰色收入等等;政府官员在重大投资决策和选拔企业领导人上拥有的也是“廉价投票权”,他们在决定由某人作企业领导时,依据的常常不是此人能否使国有资本经营有最好的效益,而是此人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其它的不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个人考虑。
对公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毫无疑问应当归生产流通型的企业。我们前边已经说过,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也就是对它的企业支配权,要想有效率地经营生产流通型企业,这个权利就应当归于企业,因为企业经营的效率就在于它在其生产和销售中独立地统一调配其资本。为了鼓励企业领导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该让企业的领导者有合法地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包括合法地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利润)的权利。
但是,不应该允许生产流通型企业拥有对公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其原因在于:
首先,生产流通型企业实际上无法拥有公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开办企业需要初始的资本投入,在开办企业时投入的公有资本显然不可能由该企业自己决定其投入,而必须由企业之外的、决定开办该企业的人决定投入该笔公有资本。新投入经济活动的公有资本也必须是先有人决定了它投入哪个企业,然后企业才可能支配它。这样,公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不可能处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手中;它不是处于专门的资本代管机构手中,就是由政府机构掌握。
其次,企业对公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即使只限于企业已经使用的资本,也会妨碍公有资本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因为企业支配的资本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笔资本使自己的员工收入高一些。如果生产流通型企业掌握了自己使用的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利用资本的效率低的企业就不会让资本的回报(相当于折旧和资本收益)流向利用资本的效率高的企业,这就妨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
最后,企业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意味着由企业自己任命企业的领导。在生产流通型企业中,这只能导致由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但是,一旦企业领导由其员工自行选举,他在经营决策中考虑的就将是员工们的工资福利,而不会重视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不利于整个经济的效率;如果不由本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那就又会让政府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产生“廉价投票权”所带来的那一系列问题。
前面所说的一切使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应该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公有资本代管机构来掌握公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特别是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公有资本代管机构或运营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公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公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公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公有资本的企业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它的经费完全来源于从其管理的公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其实中国各级政府20世纪90年代之后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
新加坡的国有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就是这种掌握公有资本最高支配权的公有资本代管机构。在西方的许多国家中,也有其它的一些形形色色的控股公司、基金等等,它们是国有的,掌控着许多企业的大量股权,这些控股公司、基金等等也都是这种掌握公有资本最高支配权的公有资本代管机构。
由这种机构参与构成的有效率的国有财产经营制度最多只有3个层次:一层是政府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担负这种职责),它掌握着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和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监督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作,根据过去的经营业绩任免这种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将成功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提拔为这种机构的负责人;第二层是赢利性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它掌握着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其唯一使命是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使其尽可能赢利,并按照自己的经营业绩获取机构和个人的报酬;第三层就是使用国有财产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它们具有对国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
这样构成的公有资本经营管理体系几乎完全复制了当代市场经济中私人资本经营上的那3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它至少可以保证公有资本的“经营效率”,不过这种“经营效率”是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准衡量的。
理论上说,这样产生的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经营上没有差别,唯一的差别是投入企业中的资本归公共所有。就其实质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的国有企业就是这样经营的。联邦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储蓄银行”经营的业绩告诉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说这样以公有资本来运营的企业在经济上是没有效率的。
这种企业的存在可能导致一种争论:这是否是一种国家资本主义。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在定义和分类的性质上作过多的争论。我们需要作的只是:让公有资本控制的企业更好地保障其员工——劳动者的利益;而在不想进一步增进这种企业的员工的待遇的一切地方,都要使企业真正最好地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工作,这首先意味着保证公有资本真正归全体人民公共所有,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
对社会主义者来说,需要公有资本控制的企业这一点应当是毫无疑义的:在中国,员工的待遇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都好于私有企业;即使在欧洲国家中,员工的待遇在国有企业中也比在私营企业中好,否则法国工人就不会那样大规模地反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某些能够影响甚至控制经济政策的力量使中国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中国的许多地方推行了一场真正的“悄悄的私有化”。这种“悄悄的私有化”采用了对中国的原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的名义,以此来将越来越多的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变为归于私人所有。
这股“改制”风最初在90年代初兴起于南方沿海的广东和福建等省,采取的形式一个是“卖”(主要是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出售给外资、外国企业),一个是实际上的“分”(主要是对原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其所有权变成股份分给其员工,而原企业主管一般都分得了较大股份)。在这场“改制”浪潮中最先出现了“靓女先嫁”的口号,要将最好的公有制企业先卖给私人。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4-1996年,“改制”风已经蔓延到中国东部各省。当时最引人注目的是山东省诸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以资产原值卖给其职工而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时出现了“经营者持大股”的主张。但是改制搞得最多的其实是浙江和江苏两省。这两省的改制都不事声张,却力度极大。到1996年,浙江将几乎所有的乡镇企业都变成了私人所有或股份制,而且股份制企业实行的都是“经营者持大股”。江苏原来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很发达,到90年代下半期也把乡镇企业几乎都变成了所谓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且这些企业几乎都是“经营者持大股”。在这个时期,连辽宁的许多地方都实行了所谓的“一元钱送国企”的政策,将许多中小国有企业变为经营者私人所有。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公有制企业“改制”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策,各地政府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发展民营经济”和“引进外资”为口号,纷纷攀比公有制企业“改制”和“民营经济”的百分比,以清除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光荣。在这个时期之前,对原来的集体企业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许多国有企业也完成了改制,但是“改制”还基本限于原来的中小型公有制企业。而在这个时期中,“改制”迅速向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蔓延,在各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场运动,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以极低的代价取得国有企业的私人控股权。国有企业工人曾经形象地把这样的“股份制改造”描述为“量化到个人,集中到干部”。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2000年以后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也热衷于对其企业实行“MBO”(经营者买断),力图以此成为拥有上亿私人股权的企业大股东。而某些股票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已经成功地完成了这样的MBO。这种掠夺国有资本的行径在2002-2003年达到了一个骇人听闻的高潮,在最近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倒台的将社保基金“借”给私营“企业家”“购买”国有资产的腐败丑闻,不过是这种私有化的一个典型例子。
中国的这一类私有化行为的核心做法,是以实质上赠与资本所有权的方式实现“经营者持大股”,使原公有企业的领导成为私人持有企业大部分股权的真正的资本家。这样作的最终目的,是要制造出脱离现代的多层次“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原始资本主义企业。这就脱离了以有效率的多层次“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经营公有资本控制的企业的正确道路,不仅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加剧了中国社会中的贫富分化和不平等,而且也使中国经济和企业经营体制倒退,降低了经济效率。
2004年发生的“郎(咸平)顾(雏军)之争”,在中国的舆论界掀起了针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即私有化“改制”的大论战。这场论战充分显示了中国人民对私有化企业改制的愤怒,遏止了“悄悄的私有化”疯狂推进的势头。
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必须继续努力,以制止任何的私有化,使中国经济再回到建立和发展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这条正确与可行的道路上来。
参考文献
左大培:《混乱的经济学》,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
左大培:《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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