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存在重大缺陷:不鼓励和支持合作企业,不承认合作企业为公司,不给合作企业以政策!建议尽快为合作经济修改《公司法》,并考虑出台《合作经济法》
山杨 12:33 2005-3-17
☆什么是合作经济、资本经济?
合作经济是工人阶级的创造,是以人本及劳动为标准论责权利的经济模式。马克思、恩格斯指其为“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的“更大的胜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或“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的“中间环节”。
自愿、一人一票、公平买卖、注重社员教育,合作经济颠覆了“一元一票”论“资”排辈,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多样性,它所具有的发挥劳动者主动精神、锤炼劳动者企业与社会管理能力的作用,显示出无可替代、无可遏制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从1844年,最早的合作社在英国小镇罗虚代尔产生到现在,合作经济已经遍布全球各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合作经济运动方兴未艾。有合作制工厂、农场、商场,……总之无论工业、农牧业、商业、金融业,或文教、医疗、服务业,凡有劳动者,都有合作经济的身影。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更是一度成为主流。
资本经济是以资本为标准论责权利的经济模式。世界上的《公司法》大都有这样规定: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拥有资本的多少,决定承担责任并获得权力和收益的比例。
这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论资排辈。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所持股份多少排辈,实质仍然是以出资额论资排辈。不同之处,仅在于出资额是否方便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这样,公司就必须是典型的资本经济,是一元一票制。股份或资本决定一切,资本越大,话语权越大,实质上是资本在说话,工人沦为会说话而无话语权的“会说话的工具”。“人”在资本经济里是没有话语权的。
☆合作经济的法律困境
虽然群众喜欢,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并不支持合作经济,而是采取限制的手段。我国1994年的旧版《公司法》有很多公司设置管理原则就是学习西方的。同样存在不支持合作经济的弊端。
《公司法》第一条说有:(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此法应该而且必须鼓励、支持和保护带有社会主义特性的合作企业及其活动。否则就是故意违宪了。
《公司法》第二条全部内容是:“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公司法》不包括合作企业!只有以资本大小论责权大小的企业,才有资格上升为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负担有限责任。
合作企业可以归入合伙企业,作为一类。我国有《合伙企业法》,规定:既可以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者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说,合作企业无论做得多大,都无权成为公司,无权享受有限责任。虽然合作企业有很多优点,具有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的特性,但是,目前我们这些管社会主义企业的法律,大的原则有些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并没有给合作企业以平等的发展空间,更勿论优惠、照顾和扶持了。
合作企业按《合伙企业法》法则,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不管你做多大,都无法享受《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只要有朝一日亏得做不下去了,还债不单可以用掉起企业全部财产,还可能要动用私人财产来还债,哪怕还到每个合作人都破产--如果有了个人破产法的话。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那你就快快慢慢赚钱来还吧。
对比一下,以资本排辈的企业的境况如何呢?按法律规定,只要达到门槛并不高的“一定规模”,就可以成立有限公司,如果有朝一日亏得做不下去了,公司完全可以破产了事,任何个人不必负连带责任。在法律漏洞多一点的国家,你作为负责人照样可以住别墅、开宝马,潇洒下去;你或许还可以立马另起炉灶,再开一家公司。读到这里,很多的国企破产的秘密就不言而喻了。这里面也隐藏着某些地方鼓励国有企业破产的不纯动机之一:就是默许一些负责人明修国企破产栈道,暗渡私人企业陈仓!可见,这种违宪、违法行为是不得人心的。群众从始至终看在眼里,一提起就是不满和气愤。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存在的重大缺陷:不鼓励和支持合作企业,不承认达到规模的合作企业为公司,不给合作企业以平等的政策!这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绝对是一件重大失误。为此我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争取一片平等、自由的发展空间。合作经济比资本经济更能创造就业以及和谐社会,能有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更能代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国家应给予政策的扶持。
☆合作经济应该得到那些待遇?
我国的合作经济经过近30年的改革时期,得不到平等的法律、政策支持,甚至被有意转制,因此已经是所剩无几。剩下的几个也是不完全的合作经济了。和外国比,我们的合作经济显得比资本主义的还不如。发展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但是我们现在已经回到了几乎空白的起点,如今,合作经济就如上世纪80年代的个体经济那样,需要大力引导和呵护!我以个人疏浅的阅历,认为国家应该明确和给予合作经济以下待遇:
一,要求修改《公司法》,加入合作企业的内容,甚至可以作为重点。明确给合作企业以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同等的待遇,在同等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有限公司的待遇。
二、平等享受其他各类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待遇。
三,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可以考虑制定出台《合作经济法》,明确规定合作企业运作原则,确认下列重大运作原则:自愿、一人一票、公平买卖、注重社员教育、职工代表大会等等。让国人有信心发展合作经济,而不是目前的全都盯着个体企业,没办法了就什么都不干,整天赌博,买卖六合。
五、出台政策或法律条文,保证即使有典型也绝不一刀切强行推广某种模式,防止行政强迫。加强引导,维护合作经济的自主发展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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