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农民经济自治的一种方式,是一个实体,也是一个过程.
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是农民的经济生活的联合体.作为一个联合体,有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内部功能一方面是完成区域性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是把围绕农业生产的对农业生产资料的需要和满足实现内部化,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以谋取利润为目的的外部性商业组织对农民影响,降低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实际收入.外部功能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形成一个有话语权的实体.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合作社对提高农民收入有很大的帮助,对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治意识,会有很大促进.
但是在现在的状况下,推广和普及合作社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一是农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既有的供给体系,具有基层地方政府垄断的性质,而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个主要因素.这一套农业生产资料的基层供给体系维系着基层地方政府巨大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与合作社在利益的指向上是矛盾和冲突的.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办法,一是这套基层农业生产资料供给体系退出,二是不退出,与农村合作社进行竞争.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与否,关涉到合作社能否在一个地区建立,或建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转给农民带来切实的利益.二是农民的文化.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转,尤其需要具有合作意识,具有农业生产技术的专长,具有商品经济意识,具有法律意识的人.
农村合作社最需要的支持力量,来自县级政府.在把合作社定位在农民经济自治体的基础上,县级政府给予指导和政策上的帮助.合作社是充满希望的农村发展的模式,其内部蕴藏着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广阔天地,对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民的就业,促进农业的整体发展有很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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