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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农业合作社

孙婷 · 2011-07-2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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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德国的农业合作社.

孙婷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100872)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律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合作金融体系和政府扶持五个方面系统的研究了德国农业合作社成功运行和发展所具有的特点,并总结了德国农业合作社成功经验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比如构建适宜的农业组织化体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开展教育培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适度的政府支持政策和重视审计监督工作等。   

关键词:德国 农业 合作社 历史 经验   

一、起源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思想文化基础及社会经济背景   

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形式和思想文化在德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公元5-8世纪,原始氏族社会解体,日耳曼民族的农民公社进入兴盛时期。农民公社一般都是由同一血缘、同一氏族的人组建;其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且生产经营活动以畜牧饲养为主。公社饲养的牲畜由全员共同所有,公社的土地也是由全体成员共同耕种。公社还定期举行成员会议,会上成员们可以畅所欲言,大家共同讨论决定公社的事务。会议讨论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公社管理的各个方面,同时公社成员也可以对领导人提出质疑。后来,封建制度逐步取代了农民公社,但是带有公社性质的一些村社组织在德国留存下来。到了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在德国的兴起,土地从原来的集体村社组织所有变成了农民私有,这也使得农村村社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资本主义在德国的兴起确实促进了德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这也导致社会各个阶层间关系的紧张,德国的社会主义思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在此期间,德国合作运动也逐步兴起。一批具有合作思想的代表人物之所以倡导合作制,其目的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和自由竞争的基础上,以基督教准则、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将社会底层组织起来,使之在社会变动中得以自立;试图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开辟蹊径,缓解社会矛盾。这种具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合作社常被德国学者称之为“传统合作社”。   

德国从19世纪初期开始进入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阶段。50年之后,各个省出现了不同的发展情况,农民分化为三个阶层。一是“赎免农户”,也就是解除了封建义务的农户,他们的土地很少被割让,但是必须付出现金或者利息,到1848年这种农户已经达到了28万多户。二是“调整农户”,也就是土地多数被割让,到1848年这种农户已经达到了7万多户。三是“无产者”,也就是没有权利和能力赎买封建义务的小农、佃农。所以,虽然农业的普鲁士道路确立了德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势力控制了农民,导致了人被资本所控制,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竞争排挤。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创始人赖夫艾森于1846年冬季在维耶布什镇开  

   

始了创办合作社的生涯。1事实上,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先驱们创建合作社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成员之间的联合,解决个人能力和力量上薄弱的难题。从一定意义上,合作社就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变化的时代消除农民个人所受威胁的一种带有“斗争”色彩的组织。   

(二)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创建   

19世纪中叶,德国出现了严重的农业歉收现象,维耶布什一带的农民面临严重的饥荒以及高利贷者重重压迫。为了帮助农民战胜困难,度过危机,作为该镇的临时镇长,赖夫艾森在当地组织了由农民构成的劳动共同体,说服有关部门以赊欠的方式向贫困的农民发放面粉。同时,他还召集了部分共同体代表,组成了穷人委员会,以帮助分配面粉,赊销农用物资。为了更有效的帮助农民,赖夫艾森于1846年还创办了一家面包作坊,实现了“以低廉的价格向穷人出售面包”,从而大大降低了当地面包的价格。这个共同体后来被人们称为“面包协会”,这也是赖夫艾森开创农村合作事业的起点。在接下来的20多年里,赖夫艾森共建立了7个农村合作社。2   

二、发展过程、运行及作用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德国是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自19世纪中叶赖夫艾森创建德国农村合作社系统以来,已有140多年的历史。大致来说,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始发展阶段;(2)普遍发展阶段;(3)战后恢复阶段;(4)现代发展阶段。3   

1、初始发展阶段   

自德国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中,为了应付不断出现的粮食危机,合作社运动不断兴起。在此期间,赖夫艾森合作社以农村为中心发展起来,首先解决的是农民的信贷问题,同时兼营销售、购买和其他服务。   

合作社成立的初期,德国的农民因为大都从事现金交易,国际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他们获得贷款也并不困难,所以此时农民们并没有体会到加入合作社的好处,对加入农业合作社缺乏积极性。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农业歉收现象的出现,农民债务逐步增加,慢慢也体会到:通过加入农业合作社,可以从政治上、经济上获得扶持。所以,正如福斯特所说的,恶劣的经济社会环境是推动德国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4在此期间,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增加到了26500个。主要覆盖3个领域:信贷、农产品的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其中信贷合作社约有19000个,所占比重最大。除此以外,还有诸如:农业产品购销合作社、手工业产品购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   

赖夫艾森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创始人,在初期创办的诸多合作社中最能代表其思想的合作社是1862年建立的安森豪信贷协会。这个协会的规模和业务地区都不大,但是赖夫艾森在德国全国范围内推荐这种模式,认为它最符合德国农民的需要。因为这个协会既不要交入会费,也不要求成员对协会入股投资,协会运营的盈余则作为共同财产作为协会的积累而不做红利分配。后来,这种模式被称为“赖夫艾森体制”,且作为德国主要的合作社模式之一。   

为了克服农业合作社小范围经营存在的经济实力薄弱的弊端,赖夫艾森于1872年建立了一家由7家信贷协会组成的“莱茵农业合作银行”,这家合作银行不仅可以平衡各家信用社的资金短缺,而且成为了7家合作社的商品购买中心。1876年,德国农业中央银行的成立为各个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德国合作社的又一大发展。除此以外,赖夫艾森在推进信贷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推进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建立了阿尔米纳德国农业保险公司,以期为高龄老人积攒养老基金。1877年,赖夫艾森又创建了负责合作社经济与法律问题的机构——农村合作社权益保障联合会。这一联合会不仅可以在立法机构及行政当局面前维护合作社的利益,而且通过定期对合作社的工作和经济审计监督合作社的运营。可以说,农村保险合作社和合作社权益保障机构的出现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合作社在德国的发展。   

在德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中,除了赖夫艾森,还有一位重要的代表人物—哈斯。虽然哈斯的合作社是仿效赖夫艾森的模式建立的,但是他更多的是对成员物质上的促进,而赖夫艾森同时兼顾物质和道德伦理上的支持。除此以外,哈斯组织与赖夫艾森组织存在以下3点区别:(1)哈斯拒绝在其组织——国家联盟中也像赖夫艾森组织一样实行集权制度。(2)哈斯组织认为“必须阻止一个合作社具有多种经营目标”,而赖夫艾森将信贷合作社与商品合作社合一,强调普遍、共同原则。(3)哈斯不主张赖夫艾森的“合作社要有不可分割的资产积累”。虽然哈斯不是德国合作社的缔造者,但是德国组织届公认他是伟大的组织者,到1883年,哈斯组织已发展到有9个联盟和248个合作社。5   

2、普遍发展阶段   

19世纪末至1930年,德国的农业合作社进入普遍发展阶段。在此阶段,由于谷物价格自80年代中期开始下降,并且在1893-1894年达到了最低点,为了抵制中间贸易中的商业欺诈和不经济现象,创建销售合作社的需求日益迫切。各种专门从事销售的合作社建立起来,这些合作社大多都是中心合作社,其成员大部分也都是信贷协会的成员。销售合作社的任务就是在较大的领域中从事销售业务,并由此使农产品能够稳定地得到好售价。当时,德国农业销售合作社的建立也得到了普鲁士政府和其他德意志国家的重视以及财政的支持。普鲁士政府于1896和1897年对合作社谷物仓储设施的建设给予了共500万百万马克的资助,并将普鲁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资本提高到了3000万马克。德国农业销售合作社通过巨大的业务量降低了销售价差,从而使农民真正的得到了好处。   

1889年德国《合作社法》修订实施,新的规定使得基层合作社的建立变得更加容易。该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合作社思想的传播和合作社的建立。1889年赖夫艾森组织共有610个合作社,而到1899年合作社已经达到了3273个。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实施建立分支机构的改革,另一方面得益于1889年《合作社法》的影响。这个法律允许合作社实行有限责任,并且必须实施审计,这就促进了许多过去没有加入联盟的合作社加入一个联盟。   

可是,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1914年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挫伤。战争期间,农业合作社的参与虽然帮助解决了食品问题,但是由于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领土大量割让,合作社的数目也大大减少。直至1919年,随着新的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的数量又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1926年,赖夫艾森和哈斯这两个德国最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实施合并。1930年2月,两个最高联盟和其他一些零星小联盟成功的实施了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联盟组织——德国农业合作社赖夫艾森国家联盟,这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联盟。这个新的联盟组织共计有26339个农村合作社,包括:储蓄信贷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商品加工合作社、禽蛋销售合作社、水果蔬菜合作社、磨坊及面包合作社、牲畜饲养合作社等。   

1930年之后,纳粹逐渐执政,随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灾难性的破坏。在农业合作社方面,国家的意愿高于合作社的意愿,民主自愿的原则不再适用;后来,德国农业合作社甚至成为了国家筹集战争物资的工具。二战战败后,随着国家被分为4个占领区域,统一的农业合作社也分裂开来。     3、二战后恢复阶段   

1945年,德国几位合作社领导人提出了要实行不受占领区限制的联盟间的联合,但是被军管政府拒绝了,所以合作社的重建只能通过基层合作社的地区性联合来实现。于是,1946年首先成立了“英国占领区农村合作社联盟工作同盟”。同年,同盟的工作范围扩大到了美军占领区、法军占领区。1948年,整个联邦德国建立起了统一的“德国赖夫艾森联盟”,这个联盟的工作区域是整个联邦德国,共有6个业务机构,覆盖了商品经营的各个领域。上述6个机构分别是:德国赖夫艾森商品中心有限公司、赖夫艾森种子进口有限公司、牛奶油脂及禽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德国牲畜肉类中心有限公司、德国葡萄合作社葡萄酒销售中心和赖夫艾森印刷有限公司。6   

4、现代发展阶段   

1949年至今,德国农业合作社进入了现代发展阶段。在此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德国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既符合国情又适应时代趋势的实践和调整。1949年,德国赖夫艾森联盟获得了合作社的审计权,并且建构了多层级、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结构。因为农村合作社的资金融通通常是通过信贷合作社进行,因此信贷合作社在德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由于地域限制导致的“资本实力弱、经营集约度低”的问题,德国还专门设立了合作社资金补充机构——地区中心银行。截止到1998年,德国共有同时从事商品业务的信贷合作社566个,占到农村合作社总量的13.4%。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赖夫艾森信贷合作社也逐步冲出农村地域,打入到中产阶层。1970年,农村信贷合作社成员数目从1958年的46.3%下降到23%。赖夫艾森面对信贷合作社成员结构的变化,提出了“银行面对公众”的口号,农村信贷社逐步成长为综合性的银行。农村合作社金融机构到1971年发展到拥有营业网点共14606个。7   

二战后,德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合作社也通过自身的变革来增强实力,顺应市场,从而获得了飞速的发展。这些变革主要包括:(1)通过合并或联合实现结构转换,扩大合作社的规模,这一点可以从表1中分析得出;(2)荣誉性业务领导逐步被受过良好教育、掌握业务知识的专职管理人所替代;(3)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德国农村合作社出现了向营利性企业转化的势头。总之,无论是从农村合作社及成员的总体数量还是基层合作社的数目和种类都足以见证德国农业合作社在此阶段的变革发展。   

表1 德国农村合作社、合作社成员数目、基层合作社种类及数目变化   

项目名称   

 1970年   

 1980年   

 1990年   

 1995年   

德国农村合作社的数量   

 13764   

 7800   

 5199   

 5364   

成员(万个)   

 387   

 448   

 448.8   

 357.3   

社均成员数   

 281   

 574   

 863   

 666   

德国农村基层合作社的数量   

 8754   

 5168   

 3672   

 3173   

基层购销合作社   

 1740   

 1056   

 1645   

 663   

基层牛奶合作社   

 3705   

 1493   

 864   

 581   

基层水果、蔬菜及园艺合作社   

 201   

 128   

 114   

 157   

基层葡萄合作社   

 500   

 342   

 310   

 284   

基层牲畜、肉类合作社   

 236   

 251   

 205   

 153   

基层其他合作社   

 2345   

 1898   

 1552   

 1335   

   

   

资料来源:DGBank,Diedeutschen Genossenschaften1998Bericht   

1971年12月15日,赖夫艾森农村合作社实现了与“舒尔茨—德立奇手工业、商业合作社”(着眼于城市手工业者和小商品者)的联合,成立了“德国合作社及赖夫艾森联盟”(DGRV)。该合作社是信贷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及手工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目前该组织由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赖夫艾森联合会”(BRV)、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赖夫艾森联盟”(DRV)以及代表手工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手工业联盟中央联合会”(ZGV)组成。其中,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赖夫艾森联盟”(DRV)有3188个基层合作社,2006年实现了销售额约38309百万欧元。(见表2)截止到1997年,德国合作社及赖夫艾森联盟共有信贷、农业和手工业、商业领域的合作社10243个,成员2042.8万个。8“德国合作社及赖夫艾森联盟”的成立是德国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也进一步促进了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表2 德国赖夫艾森农业、商品和服务合作社(DRV)的相关数据(2006.12.31)   

合作社的分类   

 合作社的数目   

 销售额(百万欧元)   

中心商品和服务合作社   

 7   

 10804   

购销合作社   

 392   

 5918   

商品合作社银行   

 214   

 1310   

奶制品合作社   

 301   

 9466   

畜产合作社   

 121   

 5390   

蔬果和园艺合作社   

 102   

 2172   

农业生产合作社   

 925   

 1771   

葡萄酒酿造合作社   

 222   

 794   

其他   

 904   

 684   

总计   

 3188   

 38309   

   

   

资料来源: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创新基地   

截至2006年底,德国共有各类农业合作社超过3000个,其中农村商品和服务合作社近2000个,商品贸易信贷合作社200个,农业合作社900个,还有7个联邦一级的合作社总部。在农村商品和服务合作社中,有300多个购销合作社,约300个牛奶合作社,此外还有100多个畜牧业和肉联厂合作社,200多个葡萄种植合作社,100多个瓜果蔬菜和园艺合作社,900多个其他商品和服务型合作社,比如渔业合作社、电力合作社和水务合作社等。2006年,德国各类农业合作社的销售收入总计为383亿欧元,提高了农民的收入。1970年各类农业合作社的销售收入总计为175亿欧元,到2005年上升到359亿欧元,06年又比05年增收了24亿欧元。由此可见,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在不断的拓宽,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但数量却越来越少。2006年的德国农业合作社从1950年的2.4万个减少到3000多个,但是目前以社员的身份在农业合作社就业的员工总计已高达220万人,这也是农业合作社顺应德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结构变革的“必然结果”。9   

(二)德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   

德国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都是农户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并由农户自我管理而形成的互助互利的民间经济组织。德国的菜农、果农、粮农、养牛专业户都各自组建了合作社。   

加入者一般按拥有的土地面积一次性向合作社交款,款项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基本建设,比如建厂房、冷藏室、购买制冷机、运输车等。与此同时,德国政府对建合作社也给予积极支持,合作社一般可得到总投资额25%的政府无偿补贴。每逢收获季节,农民便将生产的农产品送到合作社,对于远离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社一般派专人到农家去收集农产品。接下来,合作社利用自己的设备对收集来的农产品进行分类和包装;然后,由合作社的销售人员按合同将各种农产品送到各大批发市场和超市。对于淡季和旺季,德国农业合作社则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保护广大社员的利益。在蔬菜和水果产出旺季,有条件的合作社会将部分产品速冻储存或加工成罐头,以便在淡季出售。农闲季节,合作社有关人员则通过不断跑各大超市、批发商场以了解市场行情,从而帮助农民制定第二年的种植计划。此外,合作社还对购买种子、播种、储存、销售等工作制定详细计划,尽量避免盲目性。德国农业合作社一般只雇用几名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人则由合作社的成员推选,收获季节酌情增加一些临时工。合作社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电费和其他支出均由成员分摊。10   

德国农业合作社有力地改变了农民的弱势地位,使农民切切实实分享到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利润,有效的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与此同时,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合作社的发展献言献策,从而有效的增强了合作社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目前,德国的农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的各个环节和角落,而且延伸至手工业、农业信贷、建筑住房、现代物流、环保、商业和信息服务等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德国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单个农户面对市场风险的力量是极其微弱的。德国农户意识到:只有通过团结、产生合力,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德国农业合作社正是帮助德国农民实现了上述目标。德国的农业合作社种类繁多,经营领域很广,体系也非常完善,已形成了多层次的联合结构:在行业和地区性的基层合作社的基础上,形成了跨地区性的区域联社,乃至全国性的合作组织代表;其中,最高联社是该结构的最高层次,也是合作社整体的利益代表。最高联社的首要任务是代表社员的经济、政治、税收和法律上的利益,同时向社员提供咨询服务(如图1所示)。德国的农业合作社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3大类:(1)加工和流通类;(2)配套服务类,比如:种子鉴定、农机设备的互通和技术培训等;(3)金融类,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很发达,农户通过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得到低于普通银行利率的优惠贷款。   

经过140多年的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已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销售的互助,而是已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服务网络。总而言之,它为德国农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德国农民通过合作社实实在在的享受到了各种福利。无论是在育种、采购、加工、销售、农资供应、农业新技术的普及与推广等方面,还是在农业信贷、农民住房、农产品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农艺师的培训及提供生物燃料等方面,合作社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概括起来,德国的农民通过参加合作社可以取得以下几个主要的经济利益:(1)减少了生产交易活动中的损失 。(2)改变了农民在信贷中的弱势地位,减少了债息过高带来的风险;信贷社合作社的利息较低,可以有效的同当时德国农村的高利贷者抗衡 。(3)方便了农业机械化生产及设备的互通,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4)共享农产品加工带来的增值好处 。(5)能够享受社会化服务带来的收益,比如:病虫害的防治、机械的维修、技术培训、良种供应、信息咨询等。农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在促进德国农村和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个体农民和国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11   

图1  德国农业合作社多层次的联合结构   

三、政策演变   

长期以来,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合作社发展,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给予支持。自1867年德国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德国合作社(包括德国农业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变化和调整。1889年,德国《合作社法》修订实施,该法使得基层合作社的建立变得更为容易。当然,这个时期的其他措施,比如:使单个合作社联合成地区性合作社联社、授予合作社联社审计权和允许合作社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等等,都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今,德国的合作社法则是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是其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法,该法具有综合性、不分行业地规范和调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组织经济行为的特点。最新的《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诸多问题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2)合作社适用商法典。(3)合作社以合作社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4)合作社最低成员人数从7人降到3人,从而清除了合作社这种法律形式在设立上的障碍。(5)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6)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分权制。社员一人一票。章程可为对合作社经营做出特殊贡献的社员设置多票权,但最多三票。(7)年度盈利应向社员分配。通常按社员股金比例分配,也可由章程规定采取其它分配方式。(8)合作社成立前须经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等等。12   

最高联社:合作组织代表   

区域联社   

基层商品、服务和加工合作社   

全德合作社联合会(赖夫艾森合作社联合会)   

赖夫艾森联合会        合作社银行联合会     德意志合作银行     工业合作联合会  

32个全国中心级专业研究所   

6个专业审计联合会   

11个地区审计         3个合作社          38个赖夫艾森       12个小型工业  

联合会               中心银行            中心合作社        中心合作社   

25个地区专业研究所   

3950个赖夫艾森           2589个人民银行及赖夫艾森           768个小型工业、  

商品及服务合作社                   银行                    商品及服务合作社   

中央社   

地方社   

基层社   

图1  1949年—2005年荷兰农业合作社数量趋势   

图2  19949年—1995年荷兰信贷合作社数量趋势   

图1 合作社增加产值的过程   

资料来源: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 ( 2009)   

董  事  会   

区域社员会议   

社 员 代 表 大 会   

区域社员会议   

区域社员会议   

基层会议   

基层会议   

基层会议   

   

   

   

除了立法之外,德国政府还通过财政补贴、信贷优惠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财政方面:早在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普遍发展阶段,政府就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了财政资金的支持。1896和1897年,普鲁士政府对合作社谷物仓储设施的建设给予了500万马克的资助,并将普鲁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资本提高到了3000万马克,专门用于谷物仓储运作的费用开支。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原东德地区农业合作社的重组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帮助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运转,并按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财政补贴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中小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内陆水域治理、互助组织、牛奶加工作坊、土地归整、促进新企业的诞生、农民培育等。其方式包括限制农村贷款特别是农村种养企业贷款的最高利率上限、降低贷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安排低息贷款。如今,德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采取财政支持的态度,政府规定,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设备和咨询费,最初资助比例为60%,然后逐年减少;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如对于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经营性投资,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3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3%。(2)信贷方面:德国政府对农业企业实施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自195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就对农村信贷实行了贷款利息补贴。(3)其他优惠政策: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进行谷物仓储设施建设的给予一定财政资助,合作社享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免交法人税等。以上一系列财政、信贷、税收政策都极大的促进了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发展趋势   

以“罗虚代尔原则”为指导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度里都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其原则内涵、运行机制、服务功能等都会因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革。近年来,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自由化的农产品贸易、经济活动的自由化、技术变革加快、农业工业化及消费者需求多样化等。这些变化不但包括农业本身的变革,也包括农产品供应链上各节点组织的组织结构及相互关系的变化,甚至农户本身也在发生改变。13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德国农业合作社也是如此。要想保持合作社的竞争优势,只有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变革,比如:持续的重组与并购、纵向垂直联合、运营机制多样化、经营国际化和筹资渠道的多元化等。   

这里从组织、制度、经营、资金等视角,将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概括为以下几大方面:(1)关于组织结构的变革 (2)关于资金筹集的变革 (3)关于经营及相关机制的变革 (4)关于合作社国际化的变革。   

(一)关于组织结构的变革   

1、横向一体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强有力的经营规模是合作社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条件。德国农业合作社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首先就是通过合并、联合等各种方式,扩大自己的规模, 以利于参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自20世纪50年代后,赖夫艾森联盟就开展了以扩大合作社规模从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的“横向一体化”,因此出现了“合作社数量减少,社均成员数目增加”的现象。目前这种“横向一体化”仍在进行之中,德国农业合作社的规模也日趋扩大。14   

2、纵向一体化   

德国农业合作社是专业性合作社的代表,这类合作社的专业性比较强,是以某一农产品或某种功能为主业,通过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性合作社而组建的,如:奶制品和牛奶加工合作社、牲畜和肉类加工合作社、葡萄合作社、果蔬合作社等。但是专业合作社一般只围绕一两种农产品展开合作业务,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专业性合作社不受社区限制,基本上是跨区经营的。但是专业性合作社由于“单一性经营”存在农业效率低下,商品率低的缺陷,所以只有综合经营才能维持盈余和可持续发展。纵向一体化在德国农业合作社中出现,合作社的业务不仅限于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而是扩大到从“ 田间到餐桌”的一系列业务。德国农业合作社出现纵向一体化,一是农工商之间密切配合,可以顺利完成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二是为了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赚取更多的利润。三是增加了很多工序,可以安置更多人就业。所以,二次大战以后, 农工商一体化已成为各国合作社发展的一种共同趋势。151971年12月15日,赖夫艾森农村合作社与“舒尔茨—德立奇手工业、商业合作社”(着眼于城市手工业者和小商品者)联合,成立“德国合作社及赖夫艾森联盟”(DGRV)就是其中的一个典例。   

(二)关于资金筹集的变革   

德国农业合作社传统的筹资方式以合作社自有资金和资本借贷为主。自有资金主要源于社员直接投资和净收入提留两部分。此外,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合作社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取得一部分债务资金,其中合作社银行是主要的借贷资本筹集渠道。传统的资金筹集方式是传统合作社独特产权方式的反映。随着工业化、国际化和激烈的竞争压力的加强,合作社需要更多的风险资金用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广告及业务扩张,传统的资金筹集方式面临着困难,所以一些新的融资方式,诸如外部成员投资、公开发行股票等相继应运而生。   

(三)关于经营及相关机制的变革   

虽然根据德国合作社法,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是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近年来在一些合作社中(尤其是消费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中),出现了向营利企业发展的趋势。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社员人数的增加,为简化决策程序,全员大会逐步被代表大会所替代。(2)目前合作社的理事会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监事会难以对其实施监督,致使理事会逐步变成脱离合作社成员而自我负责的领导机构。(3)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加,从而对社员的帮助和扶持不断的削弱,使得社员趋同于一般的顾客或业务伙伴。(4)早期合作社实行的是无限责任,而现行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社员个人是否要对合作社的债务负责。这表明合作社人合作组织的性质受到削弱,而资合组织的性质有所增强。德国合作社的种种变化可以最终归结于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来自成员方面的变化是它向营利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条件的改善,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力和个人行为能力也有所提高,从而他们对于合作社的依赖程度也多少有所降低。除此以外,随着合作社结构转换的不断深化,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成员的增加也带来了成员结构的改变,比如农民成员的比例下降等,这种情况必然会对合作社的组织目标和行为造成影响。除了向营利性的企业方向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呈现扩大的趋势。在竞争比较激烈的产业领域,合作社趋向于增加与非成员的贸易,这样做的原因主要在于减少成本,扩大规模及防止季节性变动等。合作社与非成员的贸易在德国是非常大的,但在许多国家,这种贸易是受到限制的。16   

(四)关于合作社国际化的变革   

由于国际竞争的压力,寻求国际伙伴及经营国际业务已经成为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战略选择。德国农业合作社国际化经营战略主要体现在:(1)合作社内外国成员数量增加;比如:德国的牛奶合作社中就有比利时的成员;淀粉合作社Avebe拥有荷兰的成员。(2)国际业务呈上升态势;德国农业合作社已经把他们的农产品营销到南北美、亚洲等国家。17国际化战略一方面可以为德国农业合作社带来规模经济优势;另一方面可以给本国成员提供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组合;除此以外,国际贸易可以使农业合作社突破国内市场的限制,扩大业务范围。   

五、经验借鉴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纵观德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它为德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合作社的成功运行和发展自然离不开德国农业合作社自身的优势特点。概括起来,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法律制度特点 (2)组织结构特点 (3)管理运营特点(4)健全的合作金融体系 (5)适度的政府支持。   

1、法律制度特点(法律、审计)   

德国最早的合作社法可以追溯到1867年,当时经议员舒尔泽·德利茨施多次提议,普鲁士王国通过了《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1871年德国统一后,该法成为全德意志帝国的法律。18现行德国合作社法的全称是《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它是1889年制定的,虽然已经过数次修正,但是该法的基本框架仍保持不变。《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的最新版本于1994年8月19日公布,全法分为10个章节,分别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合作社与社员的法律关系、社员的退出、组织治理、盈余分配、代表和业务执行、法定审计、合作社的解散和无效、破产程序和合作社的赔偿义务、责任金额、刑罚和罚金等问题都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与调整都是基于以上明确的法律基础展开的。在德国,合作社法有着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地位,是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合作社法具有综合性特点,其主要任务在于“不分行业地规范和调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的组织经济行为”。   

在治理结构方面,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整体结构类似于股份公司,由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组成;其中,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19在法律关系方面,《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具有法人的主体地位,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也可以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同时,明确了社员缴纳股金、缴纳追加保证金、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摊的义务。   

最具特色的是,《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专列一章对合作社的审计和审计主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在德国合作运动初期,社员大会的多数票决议可以反映成员的意愿,增进成员的利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由此而来的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拓展,多数成员的经验已不适应不断发展的现实。因此合作社的业务领导工作逐渐由具有足够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经理来承担。1934年德国建立了合作社的强制审计制度,目的在于“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 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企业和控制专业经理”。1889年的德国《合作社法》就建立了合作社的强制审计制度,当时可供选择的审计方式有两种:(1)由审计协会审计合作社的账目和资金往来情况以及管理层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状况;(2)由私人机构审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账目。但是私人机构审计存在审计范围窄,贿赂审计人员的问题,所以1934年在对《合作社法》进行大规模修正时,将审计权完全授予了审计协会。德国《合作社法》规定:一般至少每两个营业年度要对合作社的机构、财产状况以及业务执行情况,包括社员名册的管理进行一次审查,对于资产负债总额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个营业年度审查一次。法中还明确指出合作社的审计结果必须由审计协会以书面以及联席会议的形式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同时,监事会应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宣布重要的审计结论,或发表对审计结论的不同意见。事实证明,德国合作社法对审计制度的明确规定既支持了缺乏经验的合作社领导的工作,又对合作社内部管理发挥了有效监督和制约作用,可以说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发展离不开合作社严格的法定审计制度。   

2、组织结构特点(有机的联盟结构)   

德国的农业合作社存在着多层次的联合结构。基层的商品、服务和加工合作社构成了第一层次,地区联社是联社结构的第二层次,最高联社是该结构的最高层次,也是合作社整体的利益代表。最高联社的首要任务是代表社员的经济、政治、税收和法律上的利益,同时向社员提供咨询服务。21一般情况下,社员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再组建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德国赖夫艾森合作社联合会属于国家一级,包括德国赖夫艾森联合会、合作社银行联合会、德意志合作银行、工业合作社联合会和32个全国中心级专业研究所。地区一级包括11个地区审计联合会、38个赖夫艾森中心合作社、3个合作社中心银行、6个专业审计联合会、12个小型工业中心合作社和25个地区专业研究所。基层一级包括3950个赖夫艾森商品及服务合作社、2589个人民银行及赖夫艾森银行和768个小型工业、商品及服务合作社(如图5.2所示)。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有机联盟机构存在以下的优势:首先,地方社可以弥补基层社规模小财力不足的缺点,以优惠的价格大量买入生活和生产资料;其次,地方社还可以集中基层社的农副产品,从而在市场上形成批量优势。再者,中央社的社员是全国的地方社,在业务上中央社与地方社联系紧密,还可以对地方的区域性合作社进行专业指导。   

德国的合作社和社员之间是促进关系,而不是市场关系。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合作社内部还设有董事会,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物。监事会也是合作社内部一个重要的机构,成员由合作社的会员选举产生,代表社员的利益监督检查合作社的内部运行,保证了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3、管理特点   

合作社理论中提到:合作社是同时兼有企业和共同体两种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情况越来越不同于经典理论。虽然德国合作社法指出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其主旨在于“服务于增进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或经营,或者服务于合作社的公益意向”。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德国农业合作社出现了向营利性企业转化的显著趋势。企业化经营的趋势主要体现在:(1)合作社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的转变 (2)社员异质性的增强导致社员对股份制持股、按股份配的偏好 (3)合作社通过横向、纵向一体化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4)合作社业务的拓展以及专职人员的招聘 (5)非营利性合作社向营利性股份公司的转变已在农业合作社中出现。企业化运作无疑提高了德国农业合作社在经济转型期的市场竞争力。   

除此以外,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对教育培训的重视也是其管理上的一大亮点。1884年,罗和德勒(Rochdale)在建立消费者合作社时就提到了一条主要原则:加强教育。在19世纪末,地区性的农业合作社为那些自愿者和临时管理人员开设了记账和会计课程。在记账课程中,枯黑森州开设了记账、付款平衡单、商业管理、合作社法律和合作社金融与课程。而在哈斯首创的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系统中,教育和培训的目标是不同的,多层次的。在地方性合作社中,教育和培训的目标是对合作社成员进行生产知识教育,区域性协会的教育和培训的目标是着重进行继续教育,同时还对会计人员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1904年,哈斯在德国创立了第一个合作社培训中心——德国合作社学院。德国其他合作社运动的发起者为了使其合作社成员和受雇人员受到基本的教育和继续教育,也同样开拓了宽广的教育领域。1957年和1970年有两所学校应运而生——“舒—德研究所促进协会”、“联邦合作社促进协会”。他们的出现促进了非农业和农村高级培训组织中心的建立。1970年德国出现了合作社基础培训和高级培训的高峰。22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培训教育,实现了对专家职业活动的正确定位和对合作社管理哲学的界定;一方面,可以向专家传授和增加知识;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合作社领导者的个体素质。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发展自然离不开培训教育活动对合作社的促进作用。   

4、健全的合作金融体系   

在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金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赖夫艾森建立的农村合作社的最初业务就是信贷。德国早期合作经济学者奥托拉伯(OttoRabe)曾指出:信贷合作社会的建立,对于农业来说,更重要的是从农村筹集到的资金还保留在农村,用于农村的发展,这是不可估量的进步。231876年,赖夫艾森就建立了“农业中央信贷银行”,建立该银行的目的在于保持合作社的资金平衡。中央信贷银行的建立为信贷合作社奠定了自助而无需国家扶持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之后,赖夫艾森信贷合作社冲出农村地域,打入了中产阶级阶层。1971年“德国合作社及赖夫艾森联盟”(DGRV)建立,构成该组织之一的国家级合作社联盟——“德国大众银行及赖夫艾森银行联合会”(BVR)就是代表信贷合作社的最高机构。德国大众银行及赖夫艾森银行联合会(BVR)和1255家合作银行、2家合作社中心银行以及13765家分支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合作社运动中规模最大的银行网络。德国的合作银行共分为三级:地方基层银行由社员组成,每个人都可申请加入合作银行,但银行要视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显然,基层银行不可能为所有的合作社提供信贷; 第二级为三个地区中心银行,每个中心银行下属几个地区信贷银行,中心银行可以提供有价证券,扶持基层银行;国家一级的则是德意志合作银行(DGBAHK),它是合作银行的首脑机构,主要负责为所有的合作银行平衡债务, 提供咨询服务,与国际金融界联系以及扶持一些大型交易所。这个银行体系既向成员也向一般客户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银行服务。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合作银行仍然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24   

图2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有机联盟结构   

之所以德国合作金融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在于合作银行虽然与其他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有太多区别,但是仍具有合作社的特点:首先,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联合发展的格局。每一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次,各级合作银行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从而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体系,银行体系的形成有利于整体优势的发挥。再者,合作银行的网点,尤其是基层合作银行和那些兼营商品供销的信贷合作社,比其它商业银行更接近农村和农民,因此合作银行能更好的为农民服务。   

5、政府扶持   

虽然德国农业合作社没有依赖于政府的扶持,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但是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还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立法方面、信贷方面、资金方面等,来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在立法方面,德国政府明确规定了“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并且把该促进和支持作为优先目标。自1867年德国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德国合作社(包括德国农业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变化和调整。1889年,德国《合作社法》修订实施,该法使得基层合作社的建立变得更为容易。当然,这个时期的其他措施,比如:使单个合作社联合成地区性合作社联社、授予合作社联社审计权和允许合作社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等等,都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今,德国的合作社法则是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是其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法,该法具有综合性、不分行业地规范和调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组织经济行为的特点。最新的《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诸多问题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   

文本框: 全德合作社联合会(赖夫艾森合作社联合会)  

信贷方面,德国政府对农业企业实施了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以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自195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就对农村信贷实行了利息补贴。   

资金方面,德国政府主要是通过补贴、资助的方式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扶持。早在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普遍发展阶段,政府就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了财政资金的支持。1896和1897年,普鲁士政府对合作社谷物仓储设施的建设给予了500万马克的资助,并将普鲁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资本提高到了3000万马克,专门用于谷物仓储运作的费用开支。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原东德地区农业合作社的重组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帮助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运转,并按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财政补贴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中小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内陆水域治理、互助组织、牛奶加工作坊、土地归整、促进新企业的诞生、农民培育等。其方式包括限制农村贷款特别是农村种养企业贷款的最高利率上限、降低贷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安排低息贷款。如今,德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采取财政支持的态度,政府规定,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设备和咨询费,最初资助比例为60%,然后逐年减少;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如对于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经营性投资,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2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3%。25   

如今,德国政府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实施了其他一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进行谷物仓储设施建设的给予一定财政资助,合作社免交营业税及机动车辆税,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免交法人税等。   

总而言之,适度的政府支持是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特点,这里的“适度”表现为:合作社在不依赖政府,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同时,切实的得到了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   

(二)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表明,发展农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农业合作社是在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农业中最为有效的合作形式之一。而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发展则离不开明确的法律基础,合乎国情的农业组织化体系的构建,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的培训以及政府的适度支持等。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无疑给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以重要的启示。   

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世纪之交中国农业的战略任务和根本出路。而农业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必然要求农业生产者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事实上,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农业改革的迫切性与必然性,并开始着手进行农业合作化的试点。2003年,农业部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建立。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全国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能涵盖中国现存数十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作出制度上的安排。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国外的做法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对于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充分认识我国农业组织化的现状,构建适宜的农业组织化体系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提示我们:在推进我国农业组织化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本国的农业组织化的具体国情。第一,我国农业组织化应具有区域差异显著,发展阶段各异及产业领域广泛的国情特点。所以在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时,切不可盲目照搬国外农业组织化经验,不盲目推广国内某地农业组织化经验,更不能下指标,操之过急。第二,我国农业组织化应坚持以农民为核心、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以产业化经营为基本形式。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创办应该充分尊重农民和基层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减少政府干预。第三,我国农业组织化应基于“大农业”的观念。应该围绕各地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发展,着力构建“ 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加工企业+专业行业协会”的以专业合作为主线的“ 四位一体”农业组织化体系。除此以外,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表明,建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合作经济体系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组织化。针对复杂多样的农业农村发展情况,我国应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基层探索形式多样的合作社形式。同时,应鼓励合作社跨区域发展,扩大组织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联合,探索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社、联合会或联盟;鼓励探索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合作形式。合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合作经济体系是推进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最终趋势。   

2、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配套法规制度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是农业合作社得以较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法律、金融和财政制度。首先,明确的法律基础是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社作出明确的界定,那么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就不能得到确认,国家对合作社的各种政策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我国农村合作化事业就不可能有一个健康的发展。合作社的实际工作中必然会遇到棘手的问题,缺少了合作社法必然导致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现象。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在全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盈余返还、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该法开篇便明确了立法宗旨是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但是,与德国的合作社法相比,我国的合作社法仍需要就以下几个重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1)应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和性质;(2)新的合作社定义中应强调农民联合所有,同时也要强调民主控制,即: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不同于过去的民主管理;其实质是农民掌握控制权;(3)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建立的程序;(4)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包括:政府对合作社支持的方式及优惠政策。除立法以外,我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方面,仍然缺乏配套的法规制度来扶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在制定和完善农业合作社法及相关制度时,省级人民政府应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差异,从而加快地方立法的进程,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办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法规化。   

3、开展教育培训,大力提高社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影响一个组织运营的因素不仅包括正式制度的安排,还包括非正式制度的安排,非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便是意识形态。因为通过开展意识形态建设,组织可以减少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摩擦及实施成本。所以对于农业合作社而言,开展合作社的人才与理念的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素质,增进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对于合作社事业与目标的理解;可以减少农业合作社组建和谈判的成本;可以提高农业合作社的运营绩效,从而从很大程度上促进农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证实了: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进行培训是必须长期加以重视的工作。   

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对成员教育培训的重视是其管理上的一大亮点。1844年,罗虚代尔先锋社在成立之初就重视对社员的教育;在19世纪末,地区性的农业合作社为那些自愿者和临时管理人员开设了记账和会计课程。在记账课程中,枯黑森州开设了记账、付款平衡单、商业管理、合作社法律和合作社金融与课程。而在哈斯首创的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系统中,教育和培训的目标是不同的,多层次的。在地方性合作社中,教育和培训的目标是对合作社成员进行生产知识教育,区域性协会的教育和培训的目标是着重进行继续教育,同时还对会计人员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1904年,哈斯在德国创立了第一个合作社培训中心——德国合作社学院。德国其他合作社运动的发起者为了使其合作社成员和受雇人员受到基本的教育和继续教育,也同样开拓了宽广的教育领域。1957年和1970年有两所学校应运而生——“舒—德研究所促进协会”、“联邦合作社促进协会”。他们的出现促进了非农业和农村高级培训组织中心的建立。1970年德国出现了合作社基础培训和高级培训的高峰。26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培训教育,一方面提高了合作社领导者的个体素质和领导能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广大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使命感,极大地提高了合作意识。德国重视对合作社教育功能的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1、要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合作社教育、培训和研究机构,加大对合作社人才的培养力度;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借助目前农业广播学校等机构,培训合作社领导人和骨干社员;3、由于对农民的培训属于WTO绿箱范围,因而应该是免费的。   

4、全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健全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德国农业合作社得以成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早期合作经济学者奥托拉伯(OttoRabe)曾指出:信贷合作社会的建立,对于农业来说,更重要的是从农村筹集到的资金还保留在农村,用于农村的发展,这是不可估量的进步。27由此可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扶持,该扶持主要体现在金融对农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解决方面。     

但是,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着金融服务的缺位制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的普遍现象。07年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涉及到农民金融合作的内容,所以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庆幸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该政策的提出无疑为合作社内部成员开展金融合作拓宽了道路。所以今后可以倡导通过社员内部融资、资金互助等信用合作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合作社发展和社员生产中的资金难题。目前,山东、浙江等地已经开始“探索”成立农信担保公司,以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但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建立,所以合作金融的探索才刚刚起步。不过值得肯定的是,真正的合作应该是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信用合作的结合,因为这样才能切切实实为农民带来合作经济的利益。除此以外,农村金融部门要把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大事,摆到重要位置。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要形成合力,做好市场定位,从自身职能出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贷款模式帮助解决资金难题。比如:对于有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可以采取集团信贷模式。即:由合作社中经济实力最强的核心成员统一向银行贷款,然后以预付订金等形式分解给其他成员使用。对于松散型、服务型、联合体形式的合作社,可以采取混合型信贷模式。即:由合作社组织统一与金融机构商定贷款期限、规模及对象,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向合作社的各个成员分别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合作社的农户,可以采取单户信贷模式。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帮助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机制对于解决农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非常重要。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大多是特色农业,投入的成本高、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弱。但目前,我国的保险业还没有涉及到特色农业和畜牧业生产的具体保险理赔项目,所以,特色农业和畜牧业生产的风险没有办法分散。为此,尽快建立、健全保护农业合作社的长效保险机制,提供社会保障,对于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意义深远,是农业合作社得以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5、政府在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定位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适度”的政府支持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即:在保持合作社独立性的同时,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立法方面、信贷方面、资金方面等,来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所以,概括的来说,我国政府应该在保障农业合作社独立自主运营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政府的指导、服务与监管职能。   

目前,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势单力薄,亟待政府的及社会予以大力支持。但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始发展阶段和严峻的市场环境,绝不可生搬硬套一些已处于合作社成熟发展阶段的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应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特殊的营农主体,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并构建一套政策支持体系。对于政府而言,在改变向城市和工业倾斜的经济发展格局,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长效投入机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以下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通过法规和政策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确立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鉴于当前合作组织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最重要的就是要确立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即:要有利于加强农民尤其是专业户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保障他们在合作社中的利益。(2)通过合作社给农民拨付援助和支农资金。(3)对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政府应给予大量投资。(4)对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政府实施税费减免、信贷优惠及提供适当的援助措施。(5)国家可以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本建设与开发及农村社会化服务等相关项目委托给农民合作社具体操作,并通过相应的措施,对农民合作社实行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以加强政府通过合作社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保障合作社的健全运营,使合作社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的农民自治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6)普及合作社知识,增强合作意识,强化合作社干部的能力建设工作。对于合作社而言,应当将广大社员的愿望、呼声与意见等及时地反馈给上级政府,使政府能够适当调整或修改农业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等方面对合作社予以支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办官助”。   

6、重视农业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工作,出台相应的审计制度   

在德国,合作社成立前必须经过当地审计协会的审计,成立后必须加入合作社审计协会,定期接受该协会的审计。审计内容不仅包括合作社的日常业务往来、资产状况,也包括合作社领导层的管理方式和经济效益。审计的结果通过向全员大会报告,让社员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并对自己和合作社的利益做出正确评估和选择。德国严格的审计制度一方面可以支持没有经验的合作社领导的工作,另一方面实现了对合作社领导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可以说,德国合作社通过清理资产、建账立制、民主理财、内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财务公开等这一整套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有力的保障了农业合作社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持续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由于农业合作社产权不清晰,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专门的制度和规范,缺乏专职人员,所以风险防范问题,集体资产流失问题等在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中较为普遍。而仅仅通过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来实现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审查与评价,效果往往不理想。首先,因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普通社员或监事会成员都很少直接参与理事的经营管理决策,很难全面掌握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信息。其次,社员大会和监事会通常都缺乏经济监督专业技能,无法对经营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问题做出客观、公正地评判。再者,代表社员利益的社员大会、监事会在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进行评判时,往往从本位利益出发,难以对经营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作为代表经营管理者利益的理事会,也常常会从本位利益出发,设法减轻或解除受托经济责任。概括起来说,即:信息不对称,经济监督专业技能有限及本位利益的限制使得合作社经营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难以通过合作社三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的方式予以确认。所以,应当重视农业合作社的审计工作,因为审计监督是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地审查与评价有效手段。   

我国农业合作社可以采取自律性审计监督与他律性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发挥自我监督约束和政府的特别审计监督的互补优势。在构建我国的自律性审计监督制度时应该考虑到以下几点内容:(1)明确审计人、理事和社员大会三者的关系。审计人是对理事的经营管理进行审查,并将其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社员大会汇报。(2)综合考虑审计人的专业技能要求和独立性,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比较适合被选任为农业合作社的审计人。(3)农业合作社审计的主要对象包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合作社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4)审计人具有查阅农业合作社会计及其他相关资料权;向合作社理事、监事和普通雇员的调查、咨询权;独立审计权等。同时负有妥善保管审计材料义务;保守合作社商业秘密义务;接受农业合作社社员、理事或相关人员的咨询义务;客观、公正评价理事受托经济责任义务;及时向社员大会出具书面审计报告的义务等。自律性审计监督是一种克服市场缺陷,客观、公正地对理事受托经济责任作出评价的市场方法。但当市场方法不能克服市场失灵时,国家干预便不可或缺。这就是政府特别审计监督对合作社自律性审计监督不足的弥补。根据我国《农业法》第9条的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我国应该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合作社监督工作,所以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所属合作社行使政府特别审计监督权。当一定数量的债权人或者社员提出政府特别审计申请,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特别审计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特别审计监督程序。行使特别审计监督权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特别审计申请人和被审计农业合作社送达审计报告,并向该农业合作社提出整改措施。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审计制度是促进审计监督工作在农业合作社得到切实落实的重要保障。   

六、小结   

德国农业合作社已有140多年的历史,它是专业性农业合作社的代表,发展的很成功。合作社在为德国农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改变了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使农民分享到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利润。德国的农业合作社种类繁多,经营领域很广,体系也非常完善。在行业和地区性合作社的基础上,还有跨地区性的合作社,乃至全国性的协会。除了加工流通类、配套服务类,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非常发达,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社使德国的农户可以得到低于普通银行利率的优惠贷款。纵观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其成功运行离不开明确的法律基础、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严格的审计制度、有机的联盟结构、科学的运营管理、适度的政府支持等特点。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以促进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已势在必行;主要措施包括:构建适宜的农业组织化体系;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配套法规制度;加大对社员的培训教育;发展农村金融;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适度的政府支持;重视对农业合作社的审计并出台相应的制度等。发展农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户弱势地位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农业合作社是在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农业中最为有效的合作形式之一。借鉴分析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合作社发展之路,具有深远的意义。   

附录:《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相关内容   

第1条:合作社是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   

第7条:社员可以加入多个股份,章程可规定入股的最高数额。   

第8条: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对某些事宜不能以简单多数票,而是以压倒多数票,或者以其他方式表决。合作社可以与非社员开展业务。   

第9条:合作社的理事和监事必须是社员。   

第15条:合作社的社员有义务出资入股。   

第17条:合作社适用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   

第19条:在第一个业务年度按社员的入股出资比例分配,以后各年按业务年度结束时完成盈利结存或亏损扣除后的社员的股金比例分配。   

第21条: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支付股金利息。   

第24条:合作社可以选择向理事付薪或不付薪。   

第43条:合作社社员最多可被授予三票。   

第53条:为确定经济状况和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至少每两个业务年度必须对合作社的设施、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管理,包括对社员名单的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表合计超过二百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审计。   

第54条: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拥有审计权的协会(审计协会)。   

第57条:合作社理事会应准许审计人查阅合作社账目和文件,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及商品存量,应向审计人提供完成认真审计所必需的全部说明和证明。   

第61条:审计协会有权要求合作社偿还所垫付的现款,并为其工作支付报酬。   

第63条:审计协会的法律形式为注册社团,审计协会成员只能是注册合作社,审计协会必须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特别是以维护相互间的业务关系为目的。审计协会不得有其他目的。   

第73条:离社者依据其离社时合作社的资产状况和现有社员数量与合作社分割共同财产。资产分割以资产负债表为依据。离社者对公积金和合作社的其他资产无请求权。   

第76条:社员可随时(包括在业务年度进行期间)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其股金转让他人,并以不与合作社分割共同资产为条件退出合作社,前提是受让人接替其位置成为社员。   

第91条:向单个社员分配资产,应依据第一清算资产负债表确定的股金,按社员股份的比例进行。超过该结存款总额的盈余应向社员平均分配。章程可对资产分配作出规定,或者规定其他的分配比例。   

第92条:如果章程未规定将合作社解散时留存的不可分割的净资产交付一位自然人或法人,用于确定的目的,则该资产归合作社所在地的乡镇所有。该基金的利息须用于公益事业。   

参考文献:   

国鲁来,1995:《德国合作社制度的主要特点》,《中国农村经济》第6期。    

Robertl. Clodius,Willardf,1961:“Market Structure Analysis as an Orientation for Research in Agricultural Economics”,Farm Economics,43(3).   

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2008:《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农村经营管理》第5期。   

曲泰,2008:《德国农业合作社助农生产 为民解忧》,《中国农村科技》第3期。   

朱伟革,2007:《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成功之道》,《上海农村经济》第10期。   

林迪,2007:《德国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周刊》第18期。   

郭国庆,1999:《德国<合作社法>评介》,《河北法学》第1期。   

王东光,2006:《德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胡盛明,2000:《研究西方合作社实践 揭示合作经济发展规律》,《中国供销合作经济》第10期。   

张梅、郭翔宇,2008:《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趋势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第6期。   

张晓山,1997:《德国合作社的几个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第5期。   

刘波,1997:《德国合作社的教育与培训》,《农村经济》第7期。   

吕青芹、张林、韩星,2006:《国外的农业合作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杜吟棠,2002:《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of Germany   

Sun Ting   

(Schoo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Rural Development,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100872)   

Abstract: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rmany’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successful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from the five aspects: the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management mode, cooperative financial system and government support, then summarizes the successful inspiring experience of Germany’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to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development, such as constructing appropriate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system and regulations, carrying ou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mproving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ate government support policies and attention to audit and supervision work, etc.   

Key words: Germany;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History;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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