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身份,成为其他身份主体的过程。[①]这个过程从分田到户之后就开始出现,但前十年分化并不明显,直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阶层才开始明朗化、清晰化,也就从这一时期起,学术界对农民分化问题的大量研究成果也次第出现。
一般认为,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不是社会封闭机制限制社会流动的结果,而是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促成了我国农民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相对均等化向阶层分化的转变。具体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重要前期,它促成了农民在农业部门内的最初分化,之后出台的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系列政策,使农民的职业分化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而城乡户籍制度的松动,则使农民的身份转变有了可能,另外,对外经济开放加速了我国农民分化的历史进程。[②]近来又有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重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③]
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从而给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是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④]因此,之所以要研究农村社会分层,就是要通过客观描述农村现实生活中农民之间因拥有各种资源的不同而形成的实际差别,揭示资源配置、地位获得的社会机制,分析农民之间差异的社会影响、社会意义以及社会对这种差别应有的价值判断,并为应对这种差别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制定适当的社会政策提供理论依据。[⑤]
如此一来,为了更好地研究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明确研究的问题意识,面对一个分化的农村社会在逻辑上就应该追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分化后的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实际状况、特性是什么,它们有什么样的政治态度、价值观念,各阶层相互之间关系的性质如何,以及它们作为分化主体的实践对农村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政治社会效应?
第二,为什么当前农村社会出现阶层的高度分化,农村人财物不断地大量流入城市,而农村却并未出现人们所预想的社会动荡与道德混乱。除了基层党和政府有所作为外,农村内部是否有分化出来的接应力量,有稳定的中坚力量存在?
第三,如果说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社会分化较小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是均分土地、普遍受惠的所有农民的话,那么在农村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利益高度不一致、人员高度流动的今天,农村中的哪个(些)阶层会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和坚定的支持力量?
第四,按照一般逻辑,一个社会既然有分化的机制,就必然会有其整合的机制,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在其阶级、阶层高度分化的情况下,中间阶层(中产阶级)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它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起到了社会整合的效用。[⑥]那么,在我国农村,有没有一个主导的阶层会作为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之后的整合力量而存在?
然而通观既有研究,它们较少涉及上述根本问题,于是不可避免的会有如下缺陷,一是对农村社会各阶层间的关系及其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泛泛而论,多未论及到实质;二是,将农村社会各阶层当作均质主体来论述,平均着墨,不愿意看到农村社会分化后的主导阶层及其主导作用;三是,问题意识多来源于西方社会阶层理论,而没有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问题出发,更没有站在党和国家政权基础的高度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四是,意识不到阶层(阶级)分化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源于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而我国农村社会的分化自有其内在的逻辑,因为自然村落社区内的农民不仅生活在一个“人地”持续紧张的关系中,也不仅生活在一个阶级剥削的关系中,还生活在一个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中,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只是冷冰冰的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关系,还是血缘亲情、人情面子的文化网络,[⑦]等等。
因此,既有研究虽然在农村社会分层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做出了很多成就,但总体研究水平并不尽人意,且有生搬硬套西方理论、简化切割中国经验的嫌疑,中国本身的问题意识不明确,研究成果难能服务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本土社科理论的建构。
鉴于此,本文抛砖引玉,从上述问题意识出发来探讨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问题,寻找农村社会的主导阶层,探索农村阶层分化后党和国家政权的基础和基本支持力量。本文将从社会资源、尤其是土地占有与耕种的角度将农村社会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7个阶层,并在分析各阶层特性、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中农阶层”作为当前农村社会的主导阶层,在分化的各阶层中发挥着润滑和整合的功能,是农村政治社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
二、农村社会分层的标准:以土地耕种为线索的考察
西方关于社会分层的研究迄今为止建构了三大理论传统,即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与布迪厄的消费分层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划分为阶级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的,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地位差别,构成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的把握和认识是社会学认识和理解社会结构及其运动规模的重要路径之一。[⑧]韦伯及其尊崇者的多元分层理论将财富、权力和声望作为三位一体的标准将人们分成不同的层级,在研究中则主要以“职业”为操作手段。布迪厄在上述二者对立的基础上另辟蹊径,认为将人们划归为不同的阶层不在于其占有财富的多寡,更重要的是他们消费了什么,消费了哪个阶层的物品。[⑨]
具体到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析,抽取职业为标准的多元分析理论运用得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的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陆学艺、张厚义依照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8个阶层,这一划分由于比较切合当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多数的认可。[⑩]进入九十年代,陆学艺又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修正和调整了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将农村划分为10个阶层: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无职业者等。[11]另有,林后春依照农民从事不同职业及其特点将农民划分为17个阶层,分别是单纯农业劳动者阶层、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阶层、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阶层、不稳定兼业农阶层、农村工人阶层、城市农民工阶层、农民企业家阶层、农村文化阶层、农村技术阶层、农村乡务管理者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包括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宗教职业者阶层、游民阶层、反社会阶层、准社会阶层等。[12]
相对于多元理论分析路径,以阶级理论分析农村社会阶层的研究较少,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意识形态的缘故。陆益龙依然主张,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法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极为实用的工具,即便当今时代阶级斗争不显得那么重要,但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他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分析法,研究认为新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在60年的变迁过程中,阶级阶层结构经历了从制度变迁型的平等化结构到政治运动型的平均主义化结构,再到市场转型的多云分化结构的转变,并发现改革开放后尽管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加大,但并不存在矛盾的、对立的阶级阶层关系。[13]
随着农村消费结构的变迁与分化,不少研究也开始从农民的消费结构切入对农村社会分层的研究。例如,陈文超研究发现,农村社会中不仅存在消费分层,还存在着一种消费分层机制,即农民的主动消费与被动消费,从而相应产生了在消费社会中处于主动与被动地位的消费阶层现象,他为此将当代中国农民划分为炫耀型消费阶层、攀比型消费阶层、实用型消费阶层、生存性消费阶层、贫困型消费阶层等五大阶层。[14]
对上述几大大传统研究径路并非没有批评者。毛丹、任强就曾指出,一方面整个多元分层理论本身就存在理论上的张力,另一方面认为农村还不具备进行职业分层的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较高的社会流动率和社会流动的自由、社会的工业化程度较高这几个方面农村都是不成熟的。而这些都是职业分层标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以职业作为分层标准忽视了马克思分层理论中的社会分层的积累性的问题。所以他们主张从社会资源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与包容性。社会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它对于农村分层研究而言应该更具有解释力。[15]而从消费角度切入分层的最大困境在于,广大的中西部农村的消费分化现象并未凸显出来,并且强有力的村庄规范抑制了人们的消费膨胀和炫耀性竞争,因而各阶层的消费冲动都被限制在一个中等的水平线上,无法彰显分化效应。[16]
本文拟采用社会资源的视角研究农村社会分层。按照毛丹等人的定义,经济资源是指获得经济报酬的能力,象征性资源包括所有潜在的和现有的能够对自己或别人的生存、发展机会产生影响的资源,比如知识、权力、社会关系、身份地位等。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可以相互转换。[17]但是,毛丹等人在阐述社会资源时,并没有把农村最重要资源的“土地”纳入分析的视野,也就是说在研究农村社会分层过程中忽略了土地的影响因素。而事实上,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的占有与耕种,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对农民的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产生着重要影响。土地的占有与耕种应该作为农村社会分层的一个基础性标准,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理由:
其一,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收入多少成正比。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这段时期,由于分田到户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加上集体时代兴修的水利设施发挥作用以及化肥、农药、良种的普遍使用,农民在这段时期是增产又增收;但从80年代末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许多地区的农民不堪重负,种地不划算,于是出现大量土地抛荒现象,村社内土地自发流转也在这一时期开始;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但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税费,反而还向农民发放各种补贴和实施各项支持力度越来越大的惠农政策,种田逐渐变得有利可图,并且如果耕种一定规模的土地,家庭纯收入还十分可观。
据我们在湖北江汉平原、安徽芜湖农村等地调研情况来看,一个家庭耕种8—40亩土地,无需兼业或外出经商务工,年纯收入可大1.2—2万元,如果耕种40—100亩土地,年纯收入可达3—4万元,而耕种超过100亩土地,则很容易亏本。在农村,一笔拥有2万元左右的年收入,可列入中等略偏上水平,家庭生活就会过得悠闲、惬意而没有生存的压力和竞争的压力。[18]因此,如果农民占有与耕种8—100亩土地,其收入就会随着土地耕种的增加而增加。
其二,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村社内部关系质量成正比。农民在村社内部的关系网络的质量是其社会资源(象征性资源)的重要衡量标志——一般情况下,关系越广、质量越高,说明他在村社内的地位越高,可支配、利用和调动的资源越丰富,他在农村社会的层级中位置就高,反之则低。
当前农村的普遍特点是,农民的职业分殊严重、流动性越来越大,这就造成两大普遍现象,一是村社内部自发土地流转频繁,二是流动、外出的农民在村时间越来越短,即农民之间在村时间的不一致性。结果是,大量土地流转至一部分农民手中,这部分农民耕种8—100亩不等的土地(且多为20亩左右),而无需再外出务工经商而能收入可观,因而在村的时间比其他农民要多。
按照农村内部的逻辑,之所以村社土地会自发流转到这一部分人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手中,是因为这部分人一是在村里家族、亲戚、朋友多,后者按照“差序”原则将土地流转给他们,二是这部分人在村里本来就人缘广、好为人、道德高尚,外出的人放心将土地流转给他们,而不担心会有不良后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耕种土地越多的农民,这两个方面都比较突出。
另外,耕种土地越多,留在村里而不外出兼业、务工或经商的时间就越多,他们充分利用这部分时间与其他农民交往,关心、扶助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留守老人、妇女和小孩,因而这部分农民较外出人员与村社其他家庭的关系要深刻和厚重得多。且因为耕种土地越多,利益关系就越束缚在土地上,就越希望土地耕种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就越需要与他人合作共同建设与维护,因此就越需要与其他农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总之,无论是从获得土地的方式来讲,还从在村时间来讲,土地耕种越多的家庭,其在村社内部的关系质量都比土地耕种较少或不耕种土地家庭要高得多,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其三,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超村社关系网络大小成正比。现代性进入农村后,农村社会也逐渐开放与活跃起来,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对于农户的生产、生活和交往也变得十分重要,因而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也是评判农民社会资源多寡的重要标准。土地的占有与耕种在以下几个方面与超村社关系网络相关:
一是耕种的土地越多,农民在土地上的生产要素投入就越多,就越要与农业生产资料等供应主体打交道,如与农机商、农技结构、农药化肥销售商的来往频繁;
二是与粮食收购商有密切往来,及时掌握粮食等商品的供销情况,否则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耕种的土地越多就越要往这方面花功夫;
三是这部分人耕种的土地,有很大部分来自他们在外工作、经商、定居于城市的亲朋好友,后者多是农村出去的“成功人士”,能够给在村种地的人提供资金、信息和其他关系资源。
这样,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就会同超村社的关系网络的大小成正相关关系,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留在农村种地的人都是“老弱病残妇幼”[19]。“老弱病残妇幼”只是耕种土地较少,因而超村社关系网络较小的那部分人。
其四,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接近乡村政治权力程度成正比。在我国政治权力依然集中大部分资源的客观环境下,跟政治权力越接近的人,毫无疑问,其社会资源、尤其是象征性资源也将是越多的人,这部分人定然会处在较高层级。在农村,接近乡村干部群体,就意味着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与乡村干部群体越是强关系,就说明越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主要是与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打交道,二者打交道的频度和深度与农户耕种土地的多寡有很大的关系:
一方面,农民耕种土地越多就越关心土地上的收益,也就越在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完善,同时也越在乎国家的惠农政策、越关心国家土地制度安排的动向,而这些情况都与乡村干部有莫大的关系,因此这部分农民就会主动与村干部建立强关系;
另一方面,乡村两级在农村的主要工作是保障农村社会安定、农业生产安全,搞不好就会被“一票否决”,而耕种土地越多的农民在村时间越长,也就越了解农村情况,也最懂得农业生产的安全风险所在,因此乡村两级的农村工作还得仰赖这部分农民,因而也会主动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
甚至,许多耕种土地较多的农民会被安排为村民小组长,直接服务于乡村两级组织,与乡村政治权力就更接近了。之所以让这部农民担任小组长,是因为他们不仅在村时间长,了解农村情况,而且重要的是他们农业上的收入可观,生活无忧,有充足的时间去做上级安排的事务和处理农村驳杂的琐事。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土地占有与耕种越多,农民跟乡村干部的关系就越近,其获得的政治资源及由此而来的经济资源、象征性资源也就越多,二者呈正相关关系。
综合上述四点,土地能够在农民获得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占有与耕种土地较多的农民能够获得较多的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反之则少。当然,除了土地的占有与耕种之外,在农村要获得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还有其他的方式,诸如经济、权力、知识与社会关系,在阶层分析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
三、当前农村社会各阶层状况及其特点
以下的论述将以土地的占有与耕种为基础,结合经济、权力、知识和社会关系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方式,将当前农村社会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7个阶层。
1、精英阶层。精英阶层是指直接握有社会资源的人,他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都会得到最充足的保障,[20]包括政治精英、知识精英与经济精英,其中经济精英在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里具有独特的政治意涵,下面会将它单独作为一个独立阶层来考察,即富人阶层。
政治精英主要由现任村两委干部、退休村干部以及村民小组长组成,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党和国家在乡村的代理人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约占农户数的1-3%。政治精英的主要特点是:首先除小组长外,他们大部分的经济利益不从土地上获得,而是依靠科层体系内固定的工资收入(或退休工资)以及丰厚的灰色收入,这样一方面他们摆脱了经济压力,生活较为宽松富裕,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关系在村社之外,从而使得他们无需对村社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与情感;其次,由于政治精英的利益关系、发展机会不在村社内部,因此他们社会关系网络也主要是超出村社之外,他们交往的层次要高于普通村民,而与村社内部的关系较弱,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干部基本上“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21]不再与普通村民打交道;最后,除了小组长外,他们基本上不再耕种土地,而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他们作为农村管理者对辖区内土地上的建设与投资不再热心。
知识精英是指居住在农村从事技术服务、文化教育的人,主要包括农技员、教育工、医务人员、传统文化人(如主持仪式的老礼生),约占农户数的1-3%。这部分人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养都比较高,他们不耕种土地或耕种较少土地,依靠其文化技术使家庭经济收入较为稳定,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他们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较为关心,有极大的参政议政、建设农村的热情,也有较强的正义感和道德优越感,敢于对农村政务和不良现象发表意见。但是由于农村参政议政的渠道越来越封闭、农村社会“人心不古”、金钱主义逻辑当道,使他们的意见无法表达、他们的热情被泼冷水,从而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政治热情,产生政治无力感,因而这部分人在人际关系上逐渐退出农村社会,与普通农民的交往越来越浅、不再关心村社事务。
2、富人阶层。指农村通过经商、投资办实业及其他门道而拥有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的年收入,这部分人在东部沿海农村较多,在内地农村较少,一般在农户数的1-3%之间。虽然人少,但是作为一个拥有庞大资产的阶层却富含极大的政治意义,因为近三十年来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都鼓励由富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以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简称“双带”。这种村治现象被热捧为“富人治村”。
富人阶层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不再耕种土地,或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撂荒;二是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和利益关系不在村社内部,而拥有广泛的超社区关系网络;三是与农村其他阶层关系较为淡薄,不太关心普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交往状况,也缺乏建设村社、融洽村社关系的兴趣和热情;四是有极大的参政议政的热情,与县乡村干部有密切关系,不少人被推选为村干部,或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是不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但热衷于向党和国家索取有利于他们的政策和措施,等等。
因此,富人阶层虽然居住在农村,或拥有农村户口而居住在城市,但他们的关系网络、利益关系、精神归属、社会关照早已不在农村,即便担任村干部,或者名义上作为农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他们的阶层属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代表真正的农民,不可能作为建设农村的力量、维护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而存在。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调研情况来看,所谓的“双带”富人干部,也极少起到了真正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相反,他们恰恰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政治地位、农民身份谋取私利、排斥其他农民参与农村政治。[22]
这个阶层不会轻易脱离“三农”身份,而只有当利用这个身份将农村利益攫取一空之后,才会彻底脱离农村,否则他们会一直将“农民”扮演下去。他们是农民中的“伪装者”。
3、中上阶层。这部分农户主要是举家外出经商农户,占农户数的10%左右,年收入在3万元至10几万不等,他们是外出经商的成功者,他们的经济资源较为丰厚,也拥有一定的象征性资源。这个阶层的主要特点是:首先他们不再耕种土地,将承包的1—3亩土地全部转出,基本上不会再回村耕种土地;其次,他们全家、全年在外经商,利益关系在村外,家庭主要成员都较少在农村生活、居住,因此与村社内部的关系较为淡薄,也不熟悉农村的情况,他们甚至认为贫弱阶层也与他们一样生活在温暖的雨露中;再次,如果有老人留在农村,他们会与农村中的中农阶层搞好关系,希图后者照料,而与其他阶层较少来往;又次,他们与村干部接触并不紧密,没有参政议政的热情,既不关心农村建设,也不关心农村的人情世故、世风道德;最后,他们不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也没有希望政策向他们倾斜的企图,等等。
这个阶层是农村中的“独行侠”,当他们与农村没有任何瓜葛之后,最终将完全脱离农村。所以他们甚至希望农村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样他们就可以将土地卖出去,而不是廉价或无偿转出去。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沙洋、京山、南漳等县农村调查,占当地农户8%—11.5%的中上阶层不再占有与耕种土地,或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农民负担沉重的时候直接丢掉土地,或近些年通过“搭地卖房”的方式,将土地卖给他人,从而脱离与农村的关系。[23]
4、中农阶层。这部分农户不仅在土地耕种上是中等规模,土地上的收入在农村也是中等水平,因此是农村的中等农户阶层,简称“中农阶层”,占农户数的15-20%左右。中农阶层是土地流转时代的创造物,大概而言,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村自发土地流转开始频繁出现,经过15年左右时间的实践与沉定,农村土地逐渐流转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他们耕种着村社的60%—80%的土地,每户耕种13—100亩不等,收入在1.5万—4万元之间,但多数耕种在20亩左右,年纯收入在2万元左右。
自己原有6—8亩土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3亩—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工,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这部分农户的收入在1.5万—2万之间。这个收入在农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
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
如此,中农阶层耕种相对较多(中等规模)的土地,且大部分利益诉求在土地上和村社内部,按照上文详述的“土地占有与耕种”的标准,他们将具备以下禀赋:
第一,经济收入高,家庭生活殷实,日子过得无忧无虑,不用为生计操心、没有竞争压力,因此总是精神抖擞、精力充沛、心态乐观向上。
第二,生活比较悠闲,空闲时间较多,可以用于社会交往的时间也就较多,他们的交往能够活跃大量“人财物”流出后的小农村社。
第三,土地耕种较多,在村时间就多,对村社内部方方面面、各家各户都比较熟悉,这样就便于照顾那些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留守“老弱病残妇幼”,可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营造一个稳定的、无后顾之后的“大后方”。
第四,主要工作是务农,因而时间安排就较为灵活、机动,这样的人适合于担任工作时间不固定、事务繁复驳杂但角色很重要的村民小组长,以及乡村两级组织在农村的代理人。
第五,利益关系主要在村内,经济关系主要在土地上,因而乐于见到村社内部各阶层、各户关系融洽,也乐于带头解决村内矛盾、纠纷,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如修建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等。
第六,中农阶层之所以会转入人家的土地,本身说明他们既是家族、兄弟、亲朋较多的人,即势力大,也是村社内部道德较为高尚的人,即能够以德服人,因而他们敢于介入各阶层矛盾,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甚至敢于抵御混混等灰色势力对普通农民的侵害。
第七,中农阶层与政治精英有互相借用的关系,并需要经常向知识精英请教相关的农业技术知识问题;其他阶层中的外出务工户、经商农户、半工半农户、兼业农户等,因为留守有家庭、老人、妇女、小孩、病号等需要中农阶层全程照顾,因而有交好于中农阶层的理由;中农阶层在农村家族、亲朋势力大,连乡村混混都要敬畏他们三分,轻易不敢惹;富人阶层若要选任村干部、被推选为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要交好于中农阶层,因为中农阶层往往“握有”大量选票,以及拥有或多或少的建议、推荐权。因此,中农阶层在村社内部几乎与各个阶层都有交情,上下关系融洽,左右逢源、八面玲珑,这样的人适合于做阶层之间“中间人”和“调处人”。
第八,中农阶层超社区的关系网络较广,能够代表下层农民完成某些超社区的交往,如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借贷、向农资商家赊账,以及作为中间人、搭桥人与县乡村各级政府打交道,等等。
第九,中农阶层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与村干部关系交好,他们既受惠于这层关系,也可以充分利用这层关系为下层农民谋福利,传达农村、下层农民的实际需求,亦向下层农民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而可以作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连接人。
第十,中农阶层的利益关系几乎完全在农村、在土地上,最知情农民缺什么、农村需要什么、农业到底怎么搞,也最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因此他们状况应该成为农村政策评估的晴雨表,他们的诉求、心声应该作为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
总之,中农阶层是农村中独立、自主、自为的阶层,因而是农村中的主导阶层。
5、中下阶层。这个阶层包括四部分人,一是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二是半工半农户,三是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户,四是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户,占总农户的50%左右。夫妻俩外出务工农户承包1—3亩土地,将土地全部转出去,务工收入在5千—1万元之间;半工半农户和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户承包4—5亩土地,既不转出也不转入土地,而自耕,家庭年纯收入在5千—1.2万元之间;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户承包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8—12亩地,收入在1.2万—1.5万之间,很少达到2万元。这个阶层的主要特点有:
首先,他们拥有少量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超社区的关系网络。
其次,除了举家外出务工不耕种土地外,其他农户都耕种少部分土地,并且在村居住一段时间,他们有部分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在村社内部,但他们也有很大部分利益关系在村外,因而他们关心村社、建设村社的热情没有中农阶层高。
再次,他们的主要劳动力要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其留下来的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老弱病残妇幼”就需要在村的中农阶层照应和扶助,因此他们就要交好和受制于中农阶层——按照中农阶层定义的村社规范行事、不破坏中农阶层营造的村社共识,否则外出的“大后方”就不稳当,就不放心外出。从这点讲他们是不独立的阶层,可视为中农阶层的同盟军——笼络了20%的中农阶层,就等于团结了45-50%的中下阶层。
又次,他们经济收入不高,要为生计奔波、为稻粱谋,因此他们没有闲情逸致、精神不充沛、生活不从容,因而对农村政治事务、村社事务既没有时间关心,也没有那份热情。
最后,由于目前他们的很大部分利益关系在村外,他们不太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对农村政策的变动不敏感、不在意。
这个阶层是农村中的“冷漠者”,他们除了要极力讨好中农阶层外,与其他阶层的关系半冷不热,但他们终究不是独立的、自为的、能够影响农村政治社会事务的阶层。
6、贫弱阶层。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江汉平原、安徽芜湖农村的调研来看,这个阶层占农户的7.3%—12%之间。[24]
这部分人耕种较少的土地,一般在1—3亩的样子,不转入人家的土地,有的家庭甚至还因故转出土地,因为鳏寡孤独、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劳动力、好吃懒做、常年有病号等缘故,他们不仅土地上收入较少,而且无法(没有)外出务工、经商,基本上没有多少社会资源可以利用,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受到威胁,他们是农村社区中的边缘人口。[25]他们在村社内部的关系网络如此之狭窄,以至于中上阶层甚至不知道有这么一群人,更不用说他们能够影响、结交其他阶层,只有中农阶层会向他们伸出橄榄枝。
贫弱阶层有时会利用“弱者的武器”[26]、上访等向乡村组织要补助、救济,以至威胁村干部,多数时候则是通过“中间人”——中农阶层向乡村组织反映自己的问题和需求,因此也常常交好和尾随于中农阶层;他们是农村基层组织照顾的对象;因此,他们不是一个自为的、有力量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阶层、特别是中农阶层的弱势群体;
7、灰色势力。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农村中的“混混”,在普通农民看来他们是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谋取利益,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群体。[27]灰色势力人数不多,一般不会超过村社人口的1%,但能量很大,他们侵入农村基层组织体系,与乡村干部结成利益联盟,从中截取国家和集体的大量资源。这不仅影响到农民对自身的安全感受和对国家政权性质的判断,稀释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而且,还带来了新一轮的政权和治理的“内卷化”,即国家本是希望通过向乡村社会输入资源来“购买”合法性,不料资源输入越多,灰色势力与乡村干部合谋截取的资源也就越多,国家资源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流失得就越多,形成恶性负反馈。[28]
农村灰色势力一般不耕种土地,以在灰色地带谋利求取生存,拥有相当的经济资源。他们多是欺软怕硬、攀附权势、贪图钱财之徒,一方面与政治精英、富人阶层关系暧昧,甚至结成利益联盟,另一方面尽量不去招惹中农阶层,乃至给后者面子,而如若与其他阶层发生利害关系,就会拳头相向,以暴力解决问题、获取最大的利益。他们超社区的关系网络较大,与村社外的混混结成“乡村江湖”,多混迹于城镇,一旦农村出现流动资源(如土地开发、征用,国家惠农工程、资金输入,等),他们就会集聚而上以暴力攫取。尽管灰色势力在江汉平原农村为人们所艳羡,甚而将自己的子弟送至混混团伙以趋利避害,[29]但他们在大部分农村尚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没有群众基础,一旦国家政权机关下力气打击,就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结以上分析,农村社会各阶层在村社内关系质量、在村时间、超社区关系网络、利益关系、与其他阶层的关系、接近政治权力程度、对农村政策的态度等方面,都存在着还在拉锯和扩大的差别,而且这些差别的确与“土地占有与耕种”标准密切相关——土地占有与耕种较多,则上述指标正向增高,反之则低(见表1)。这些差别足以说明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利益格局、社会关系、矛盾性质等发生了剧烈的变迁,进而意味着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有了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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