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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华:官商联手强制流转土地撕裂农村

孙新华 · 2014-01-02 · 来源: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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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必然将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是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加剧农民内部的分化;将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将增加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应谨慎地选择未来的农业发展道路,不受新自由主义的主导。

  农业企业化与农民半无产化

  ——工商企业流转农地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

  孙新华

  摘要:近年来兴起的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农业企业化正在全方位地改造着我国农村的生产关系。农业企业化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合谋下借助行政组织的强制力强行流转土地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流转期限内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换回的只是少许租金,这远不能支付起农民的生存所需。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意味着原本作为自耕农的农民正在走向无产化。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的无产化在时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彻底的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这将给我国农村和全社会的治理和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我国应谨慎地选择未来的农业发展道路。

  关键词:农业企业化 生产关系 农民 半无产化 农业发展道路

 

  一、 引言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一些专家学者和城市流行媒体就开始提倡“资本下乡”去促进“流转集中”,去“盘活农村固定资产”(潘维,2009)。华中村治学者们在全国各地的调研也发现,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到农村大规模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杨华,2011;王德福、桂华,2011;孙新华,2012)。而从全国来看,截止2012年底,全国2.7亿农地流转中,工商企业经营的面积占到20%左右(韩俊,2013),即工商企业经营的耕地面积高达5400万亩。本文将这种工商企业流转农地进行规模经营的过程称为“农业企业化”,当然,这里是在比较狭义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正如胡鞍钢、吴群刚(2001)所言,“农业企业化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直接触及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土地问题,并有可能成为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发展最迅速的土地兼并过程”。因此,这个过程必然会对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再造。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按照一般的理解,农业企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其实现形式既可以是农户联合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方式,又可以是合作经营方式、公司经营方式(胡鞍钢、吴群刚,2001)。本文所使用的是狭义的“农业企业化”,即工商企业流转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公司经营方式)的过程。

  有关这一过程,学术界已经积累了非常深厚的研究成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研究集中于从宏观上论述农业企业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胡鞍钢、吴群刚,2001;郭振宗、杨学成,2005)、农业企业化经营的交易成本和规模经济(程克群、陆彦,2011)。这些学者认为,“小农家庭制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制度瓶颈’”(胡鞍钢、吴群刚,2001),“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有效克服小规模农户的组织与行为缺陷,改进其效能”(郭振宗、杨学成,2005)。当然也有个别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家庭农场比农业企业更适合农业生产(陈纪平,2008)。虽然这些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农业企业化,但也包含了本文所指的狭义农业企业化。这些论述基本都停留在逻辑演绎上,缺乏经验支撑。可喜的是,近两年来华中村治学者对实践中的农业企业化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内容包括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农阶层”的影响(贺雪峰,2011a;杨华,2011),对于农户家计的影响(孙新华,2012)及其市场化困境(孙新华,2013a),农业企业化的经济与社会后果(王德福、桂华,2011)以及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的效率和瓶颈(贺雪峰,2011b;郭亮,2012;孙新华,2013b)。这些研究都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于农业企业化的理解。其中关于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社会各阶层影响的研究中多少涉及了生产关系因素,但是仍然没有自觉地将生产关系作为一个明确的分析视角。

  马克思在考察了英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后断言,家庭农场必将被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场取代,与此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将由封建制度下的租佃关系转向资本主义雇佣关系(马克思,1975)。中国会不会重演马克思的断言?如果会,又有什么不同?黄宗智(2012a)发现,“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农业发生了实质性的资本化(单位土地的资本投入不断增加)”,但是“资本化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农业雇工的大规模增加”,他将这一现象称之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得益于我国独特的土地制度,即在现有政策下“农业企业有稍微多一点的机会获取耕地,但是土地不能自由买卖的事实仍然是对土地集中和农民无产化的强有力制度性约束”。从黄宗智的行文中可以看到,由于其主要借助于二手材料,因此对于新近发生的农业企业化现象缺乏感知力,没有注意到近年来遍及各地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对于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新加坡学人张谦和杜强(2010)虽然自称是第一个分析中国农村市场发展“如何改变中国农业的生产关系,改变中国的农民阶层的”,但是对于农业企业化及其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造着笔有限而且缺乏系统性。不过他们的研究还是为本文进一步从生产关系的视角研究农业企业化奠定了基础。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的考察,发现农业企业化改变了农村原有的生产关系。农民由自耕农改造为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工,其身份类似于西方资本主义农业发展中的无产阶级。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的身份转变在时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彻底的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

 

  二、农业企业化的实践逻辑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统计农业企业化的宏观数据,因此,对农业企业化实践的考察只能借助我们自己的调研材料。就以笔者进入研究领域以来的数次调研而言,两年来笔者共进行了8次驻村调研(主要集中在中部的农业大省),其中就有6次碰到农业企业化的实践;除了在安徽两次有针对性的选点调研外,其余数次完全是随机选点,由此可见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普遍性。下面就以笔者亲自调研的6个农业企业化实践的个案为例,来总结我国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概括和逻辑。

  1、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概况

  笔者调研的农业企业化实践主要集中在中部的农业大省——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只有一个案例来自东部地区的江苏省。表1中统计的是4个村和2个乡镇的农业企业化概况。从中可以看出,六地在土地流转之初都由工商企业进行经营,只是在后来有三个地方出现了工商企业将耕地转包给家庭农场或者由企业经营转向“公司+家庭农场”的模式。而且出现这种转变的地方多属粮食大县(湘中英村)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皖南河镇),这就要求经营主体必须要种植大田作物,而大田作物的微薄利润促使工商企业转变经营形式(孙新华,2013b)。而其他四地经营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的企业则仍然由工商企业进行经营。

 

  

 

赣南龙村

湘中英村

鄂南光村

苏中金镇

皖北明村

皖南河镇

经营主体

港资企业

农资企业

企业+家庭农场

企业

企业

企业、粮种企业企业+家庭农场

企业

家庭农场

流转规模

300亩

3000亩

800亩

70000亩

4000亩

12000亩

企业数量

1家

1家

1家

30家

5家

8家

平均规模

300亩

3000亩

800亩

2333亩

800亩

1500亩

兴起时间

2009

2009

2009

2006

2009

2009

流转期限

10年

5年

至2028年

至2025年

5年

7年

经营作物

供港蔬菜

双季稻

蔬菜

经济作物

蔬菜、

麦种+玉米

水稻+小麦

流转费用

400斤粳稻

330元

450元

450斤粳稻

850-1000元

400斤粳稻

调查时间

2011-7

2011-12

2012-7

2012-9

2012-11

2012-12

 

  注:资料来源于笔者历次的调查笔记,其中的行政村和乡镇均为化名。

 

  从工商企业的经营规模来看,从几百亩到上万亩不等,但一般都在千亩以上。在这六个地方,经营面积最小的是赣南龙村的企业,只有300亩左右,面积最大的是苏中金镇的一家企业,经营面积达1.5万亩,而表1中的所有企业的平均经营规模也接近2000亩。而且多数地方政府都更倾向于较大的流转规模,苏中金镇政府的措施反映了这种趋势。苏中金镇自2006年开始有工商企业流转土地,但当时对流转规模没有进行限定;自从2009年实施“万顷良田工程”以来,当地要求作为土地流入方的企业至少要流转1000亩以上,为了防止企业投机行为,要求企业要在当地注册(当然算作招商引资政绩),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为了保障企业的连片经营,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往往采取整组或整村推进的模式,即一个村民组或行政村的绝大部分或所有耕地需要整体流转给工商企业。这种流转模式不同于农民之间的自发流转(孙新华,2012),自发流转的流转双方是“你情我愿”的关系,而整体推进的模式则要求当地所有农户都要将耕地流转给工商企业,即使那些依然希望种田的农户也不例外。

  从流转的开始时间来看,除了苏中金镇于2006年开始起步外,其他五地都始于2009年。而即使对于苏中金镇2009年仍是个转折点,正是从这年开始,当地的农业企业化开始大跨步向前推进,无论是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还是总体的流转规模都大大提高。而2009年正是篇首所述的各界大力提倡资本下乡的第二年,由此可见其分量。而流转期限各地有很大不同,湘中英村和皖北明村均为五年(五年一签),皖南河镇为七年,赣南龙村为十年,而鄂南光村和苏中金镇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当地二轮延包的终止时间,换句话说,两地的承包期为接近20年。从表1中可以得知,流转期限较短的地方流转费多采取货币定价的方式,而期限较长的地方多采取实物定价的方式,以消除物价波动的影响。但是也有例外,流转期限较长的鄂南光村每亩每年的流转费却是450元,在物价飞速上涨的当下对于农户是极不利的。总体来看,各地的流转费相差不多,一般的价格为400斤粳稻,但是也有偏离这个价格的例子,比如湘中英村只有330元,而皖北明村却高达850-1000元。

  2、农业企业化实践的逻辑

  以上根据六地农业企业化的实践简单介绍了农业企业化的梗概。那么这种农业企业化是如何成行?在实践中企业又是如何组织生产?下面笔者主要从企业、政府、农户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角度回答以上问题,并总结农业企业化实践中的逻辑。

  ①、政府推动

  宋亚平(2012)通过对湖北省土地流转的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之所以能够形成一种“气壮山河的热闹局面”,背后的真正“推手”是各级政府的推动。笔者基本认同这种判断。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各地政府均共享这种判断: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甚至农民市民化的有效手段。下面这段文字来自皖南河镇有关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政府文件:

  “稳步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发展农业机械化、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稳步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村劳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当然,基于农业、农民的发展只是地方政府推动规模经营的一条“明线”,“暗线”(不会写入政府文件)则是招商引资的冲动。在当下以发展主义为内核的政府考核体系中,招商引资是衡量干部和政府的核心指标,它驱使着地方政府以各种方式引进工商企业。这也是苏中金镇要求流转土地的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无论“明线”还是“暗线”,都可归结为政绩的考量。为了更好的推动规模经营以创造出更大的政绩,有的地方甚至将土地流转作为考核下级政府的重要指标。鄂南光村所在乡镇农经站的负责人告诉笔者,该县从2010年开始就将土地流转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指标。所以,在锦标赛体制(周飞舟,2009)的作用下,各地政府在推进规模经营上大有竞争、攀比之势。

  为更好地招徕工商企业发展规模经营,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各类奖补政策,总体趋势是经营规模越大,奖补力度越大。我们还是来看下皖南河镇的政策:

  (1)政策奖励:经营规模在50亩到100亩之间,给予每亩80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亩以上,给予每年每亩60-80元的奖励;经营规模在1000亩以上,除以上奖励外,还可获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金融支持:每个规模经营主体可以从信用联社获得最高10万元的低息贷款。(3)农业保险:规模在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政府为其补贴50%的保险费用。

  从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从事规模经营的工商企业可以获得政策、金融、保险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而且是倾向于发展特大型经营主体。其中的佼佼者(往往是规模最大的)还可以晋升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获得“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等荣誉。我们要知道,这些荣誉和身份不仅仅是一种符号,它背后隐含的一种资源,而且这种资源是可以转化为经济优势的。

  ②、资本逐利

  资本是逐利的,在农业生产领域资本也不会改变它的这一“天性”。马克思(2001:104)指出,“‘资本被土地吸引或排斥的程度,同谷物价格高于或低于生产费用的程度成比例。如果这个余额使用于资本得到比普通利润更高的利润,那么资本将被投到土地上’,反之则将被从土地上抽走”。马克思认为资本进入或退出农业生产领域,主要取决于该领域的利润是否高于该资本在其他领域的利润。而在中国,政府介入土地流转后使资本的考虑更加复杂化,资本不仅会考虑农业生产领域的利润,也会考虑政府给予的好处。

  笔者调查中发现,确实有不少企业在土地流转之初就是冲着政府的优惠政策来的,甚至是被当地政府“找上门”的。有些地方政府在制定了规模经营的发展规划后,主动找当地的某些“龙头企业”,希望其承担起流转土地的“政治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农业生产领域即使是亏本的,政府也会从其他渠道(比如政策倾斜、项目支持)进行弥补,这种充当政府“排头兵”的企业会获得其他企业无法无法想象的优惠政策。

  除了盯着政府的优惠政策这块“肥肉”,很多企业也认为农业生产领域是个很好的投资领域,尤其是在2008年前后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资本在原有产业领域的投资回报率大幅下跌。正是工商企业将土地作为一个投资载体,所以全国85%的企业都选择非粮化生产(韩俊,2013),因为这种生产的附加值远高于粮食生产。但是即使是多数进入粮食生产领域的工商企业在进入前也认为是可以盈利的。在皖南河镇调查时一位流转了1100亩的企业老板告诉笔者,在开始时他认为种粮食是可以赚到钱的:“农民一亩赚500元,我赚100元总可以吧,1100亩不就是11万?”。但是三年下来,他不仅没有赚到钱,还亏了上百万元(孙新华,2013c)。不仅这一企业种粮是亏本的,笔者调查到的从事粮食生产的所有企业都是亏本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表1中从事粮食生产的三地都出现了转包或“公司+家庭农场”。不过即使企业推出农业生产领域,它们不仅照旧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还可以获得转包费或稳定的农产品供应。

  以上无意于系统阐释近年来农业企业化的原因,而只是试图指出政府和资本是农业企业化兴起的两个基本推手,其中前者主要考虑政绩,后者则为了逐利(孙新华,2012)。

  ③、强制流转

  虽然政府和资本基于不同原因在农业企业化上走在了一起,但是其首要面对的问题便是如何流转到大面积的连片土地。如所周知,如今的农户已经发生较大分化,孙新华(2012)曾依据农民的从业性质、收入来源和居住地点将农户划分为五大类型:“纯农户”、“兼业户”、“半进城户”、“进城户”和“不务农的在村农户”。尽管后三类农户(以下统称“务工户”)或者永久或者暂时不需依赖土地并将其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因此他们比较支持政府推动的土地流转;但是对于占据农户大半江山的纯农户和兼业户(以下统称“务农户”)而言,土地收入是他们家庭收入的重要甚至最主要的支柱,因此他们对于农业企业化的态度是不欢迎甚至反对的。这部分农户成为了农业企业化的障碍,他们的工作由地方政府会同村级组织承担。

  虽然地方政府在各种文件和口头上都声称尊重农民意愿,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阻碍农业企业化的农户会采取各种办法迫使其交出土地。地方政府和村干部的方法五花八门,诸如利用面子、人情等情的一面“说服”农户;利用政府的权力压迫农户,比如责令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下村说服家属或亲戚,否则自弃饭碗。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不愿流转的农户都是被强制流转的。不过从示于外人的流转合同上看,所有农民都是同意流转的,因为它们签了规范的流转合同。所以,有的农民也很无奈:“你说我们愿意吧,那肯定不对;你说我们不愿意吧,我们又签了合同。现在很多人后悔了,但是合同都签了,咋办呢?只有等到合同到期再说了”(孙新华,2013c)。

  ④、劳动力使用

  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后就业问题如何解决?这是农民的问题,顶多是当地政府的问题,企业是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的。在劳动力使用上,企业唯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劳动力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笔者调查的六个地方的工商企业的劳动力全部来自雇佣,企业主从不参与劳动,甚至平时的田间管理都由专门雇佣的代理人代为管理。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企业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劳动开支。首先,企业会通过加大机械、技术等方面的投入降低单位面积的劳动投入。以笔者调查中皖南河镇为例,企业不仅在耕田、收割等环节使用大型机械,还从外地引进打药机、施肥机、撒播技术,并且大量使用名贵农药和除草剂化等。结果是大量原本留在土地上的劳动力被排除出去。其次,筛选劳动力。如所周知,家庭可以将各种半劳动力(如小孩、老人、甚至残疾人)投入到农业生产,但是企业会对应聘的劳动力加以筛选。我们调查中发现,各地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很多老人超过70甚至65岁就无法在这些农业企业的土地上找到农活,而他们在土地流转前却是其家庭农业生产的主力。最后,尽量压低工价。笔者调查中发现很少由企业只使用土地所在村组的劳动力,它们尽管优先使用当地劳动力,但是也对外部的劳动力进行开放。企业面对的劳动力市场是整个地区甚至全国的劳动力市场,这样企业的选择余地才会较大,它会选择要价最低的工人。笔者在赣南龙村看到,由于当地脐橙产业的发展导致工价较高,而流转该村土地的港资企业就选择雇佣贵州的廉价劳动力。

  企业的以上这些措施使当地农民与土地收益的关联性大大较弱。不仅如此,农业企业化还改变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支配权、在生产中的地位、农产品的分配方式。总而言之,农村的生产关系在农业企业化进入后得到重大调整。

 

  三、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

 

  生产关系的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有力分析工具之一。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自己的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转移的经济利益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围绕利益之母——社会的生产性资源——而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第二是围绕生产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人们在生产中的权力和地位关系;第三是围绕生产出来的物质利益本身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分配方式”(鲁品越,2001)。伯恩斯坦(2011:33-35)认为,这三个方面分别意味着“谁拥有什么”(产权的社会关系)、“谁从事什么”(社会分工)、“谁得到什么”(收入的社会分配),而且这它们之间还暗含了一定的顺序,即产权的社会关系决定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决定了收入的社会分配。而生产关系的以上三种表现是“由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占有与分配社会生产力的资源与利益的实践中生成的”(鲁品越,2001)。农业企业化本质上就是工商企业联合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的侵夺,其通过改变农村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再造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下面,笔者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阐释农业企业化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造。

  1、产权的社会关系

  在西方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土地被大量转化为私有财产、转化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本特征(伯恩斯坦,2011:34)。我国的农业企业化过程中,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虽没被改变,但是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却通过与所有权、承包权的不断剥离后被企业牢牢掌握住。如所周知,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赋予农民的是一定时期内的承包经营权。随着政策的不断翻新,农民与集体的承包关系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已经被定位为“长久不变”,换句话说,如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已经被“物权化”了。而农业企业化过程中通过将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再次分离,并将土地的经营权转交于工商企业。这意味着农民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只具有法律赋予的承包权,而没有了经营权或使用权。在当下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下,对于务农户来讲其实最重要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或承包权(贺雪峰,2010:52)。在土地流转中承包权赋予农民的只是少量的流转费,而流转经营权则意味着将失去对于土地产出的享用权。正如鲁品越(2001)的精辟分析:“资源的所有权只是对资源所有者的法律规定, 它必须通过使用过程才能实现。对资源的支配权、使用权及其生产出的利益的享用权——我们可以合称为‘所用权’,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完整的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与实际的所用权的有机结合。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

  表1中显示的流转期限短则5年,长则竟接近20年。这意味着工商企业在这些期限内拥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产出的享有权,而农民是无权享用的。而且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结束后并不代表农民就一定可以收回土地的经营权。农民能不能收回土地取决于企业和政府要不要再续签合同,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只是说多少年“一签”,而非多少年后就由农民经营。当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农民确实可以决定是否愿意再续签合同,但是在实践中主动权往往不在农民手中,正如上文政府和村级组织强制农民签订合同一样,他们依然可以在续签时如法炮制。

  其实,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与农民之间的自发流转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这决定了两种方式带来的产权的社会关系也大相径庭。农村广泛存在的自发流转中,作为流转双方的农民是处于平等地位、出于自愿而达成的互利共赢关系(孙新华,2012)。因此,占据多数的务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不会改变,部分务农户还可以增加一些土地(流入土地)的经营权,而务工户虽然暂时将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但是却拥有主动权(包括流出、收回等)。而农业企业化带来的强制性土地流转不仅将务农户的经营权剥夺走,而且侵害了希望在流转期限内返乡种田的农户的权利。当然,对于少部分同意流转的农户(多为长期在外务工或经商的农户,并在流转期限内不打算返乡种田),农业企业化的进入对于其产权的社会关系没有带来改变,因为这类农户不管有无农业企业化都会长期将土地流转出去。所以,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假如农业企业化过程中,流转协议不是通过强制而是由流转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那么农业企业化对产权的影响就会很小。因为工商企业的进入只不过改变了土地流转的流入方,而土地的流出方在自身利益的考量下自愿将土地流转给企业,也是无可厚非的。

  综合以上,借助强制力量推进的农业企业化对土地产权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务农户和流转期限内打算种田的务工户身上,它使两者在一定时期内被迫失去了对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2、社会分工方式

  失去土地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农户只能获得固定数量的流转费(地租),而这些地租无法满足农户的日常所需。以户均十亩土地计算,平均每户一年的流转费也不过几千元,这在很多地方还不够一个家庭的人情开支,更遑论家庭的基本生存开支。而在农业企业化之前,农户作为自耕农,通过将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不仅可以获得最基本的物质收入(粮食、蔬菜、肉类等),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仍以户均十亩土地计,一般农户家庭的所有务农收入,可达2万元左右。这一收入水平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农户不必外出务工,其中那些又流转其他农户土地的“中农”阶层就可达到同在外务工农户同等水平的家庭收入,成为村庄里的中间阶层(陈柏峰,2012;杨华,2012)。对于“半工半耕”的兼业户来讲,务农收入不仅“为农民工在城市提供变相失业保障,和变相老年福利”(黄宗智,2012a),还保障了其人口再生产(抚养留守儿童)。

  农业企业化将农户与土地分离后,农户为了生存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为他们现在唯一能控制的就只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这使笔者想起了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的论断:“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马克思,1975:192)。失去土地支配权的农民(主要是务农户)在脱离土地之后,获得了充分的自由,但是自由的只剩下自身的劳动力可以出卖,而且很多老年人和中年妇女由于找不到就业机会已经自由到无所事事。在他们面前摆着两条就业出路:一条就是与纯务工户一样进入城镇务工,另一条是进入工商企业的农场充当农业工人。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工商企业多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单位劳动投入,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大小于劳动密集型的小农经营。所以,原本固守土地的劳动力在当地的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供过于求,这一方面使得劳动力价格降低,另一方面又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力被迫外出务工,还有一部分劳动力不得不选择失业状态——很多中年妇女和大部分老年人。

  以苏中金镇的一个村民小组为例,全组30户,9户常年在外务工,21户种田(既有纯务农户,又有兼业户)。如表2所示,21户务农户户主的年龄基本都处于中老年阶段,而务农的也基本都是这些户主及其妻子,他们的孩子多在外务工。首先来看务农劳动力从事兼业的家庭,这部分家庭共12户,其户主全部在60岁以下。这部分农户在流转前,妇女基本纯务农,而由男子外出务工(或在附近打零工或农闲外出务工、农忙务农)。而在流转后,男子全部转为纯务工,部分妇女(4户)也不得不外出务工,但是仍有一多半妇女(7户)处于失业状态。其次来看务农劳动力纯务农的农户,共9户,主要是户主年龄在60岁以上的农户。他们在流转前只需务农就可保证生活所需,而且老年人本来就很难找到务工机会,所以务农是他们最好的选择。但是土地流转后,部分老年人(4户)也不得不寻找务工的可能,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是无法找到这种机会的。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经营的农场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是很少,在该组只有三位妇女能在农场就业。

 

  表2 苏中金镇一个小组务农劳动力在流转前后的变化

序号

户主年龄(岁)

种植规模(亩)

流转前的

务农劳动力

流转后的

务农劳动力

1

37

6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全部外出务工

2

45

6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全部外出务工

3

47

6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全部外出务工

4

44

8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在农场务工

5

50

37

男子务农,女子兼业

男子农场务工,女子外出务工

6

39

6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7

40

6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8

48

7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9

48

6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10

55

8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11

56

8

男子兼业,妇女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带孙子)

12

45

6

男子纯务工,妇女纯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13

52

14

纯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14

65

12

纯务农

男子外出务工,妇女失业

15

64

8

纯务农

全部外出务工

16

50

6

纯务农(寡妇)

失业(在家带孙子)

17

70

18

纯务农

男子失业,妇女在农场务工

18

70

6

纯务农

男子失业,妇女在农场务工

19

66

8

纯务农

全部失业

20

72

10

纯务农

全部失业

21

73

4

纯务农

全部失业

 

 

  总之,在农业企业化出现以后,原来掌握生产资料的“自耕农”日益沦为了只有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的雇佣工人,但是由于就业机会的有限和劳动力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劳动力都可以得到务工的机会。他们大体分为两类:有些劳动力整天疲于奔命地到处找活干,而有些劳动力则是无事可做。但无论走向哪个方向,他们都必须要面对来自市场的风险,“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稳定感不复存在,增添的是在市场浪潮中沉浮的漂泊感和紧迫感。

  3、收入分配方式

  生产关系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劳动成果的社会分配问题。农业企业化对于生产关系以上两个方面的改变已经注定农户在土地收入分配上的变化。农业企业化之前,土地的所有产出(当然要除去成本)都归耕种土地的农户所有。在农业企业化后,土地的主要剩余被企业收入囊中,承包土地的农户能够从中获取的稳定收入只有流转费一项,至于企业的雇工费用则与土地的承包户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企业多从土地所在村组雇佣劳动力,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赣南龙村和苏中金镇的情况,企业面对的是整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的劳动力市场,它会根据承包户的劳动力价格与其他劳动力价格的高低决定是否使用当地劳动力。而且,即使企业使用当地的劳动力,也只有部分劳动力可以享受被雇佣的机会。

  在劳动力的使用中,企业显然存在对劳动力的剥削问题,以此赚取剩余价值,这与马克思的分析没有任何两样。这里值得深入讨论的倒是如何看待流转费问题。农户不需付出任何劳动即可获得流转费,显然不存在企业对农户的剥削。但是笔者认为,这里却存在着严重的“剥夺”问题,主要表现在流转费远低于务农户的预期。对于多数务工户流转费显然较高,因为他们之前流转给其他农户的流转费非常低甚至不收任何费用。但是务农户之所选择务农就是其在充分考虑家庭资源禀赋基础上做出的最优选择,而若让他们让出土地最起码的条件是,他们在流转后的总收入(流转费加上务工收入)不能低于之前的收入。而这就决定了不同农户的诉求差异很大,其中无法外出务工的要价应该是最高的。当然这只是从经济上考虑,假如再从农户的喜好等主观感受因素(有不少农户觉得种田比打工舒服、自由,即使种田收入少些也愿意),农户的要价就会更高而且差异性更大。但是如前文所述,流转费的最终确定不是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决定的,而是主要通过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下来并通过强制农户签订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必然不能反映农户的差异化诉求。所以,可以说政府确定流转费并将其强加于农户,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户对于土地收入的进一步的收益权,这尤其体现在务农户和少部分流转期间返乡的务工户身上。

  如表2中所示,该组绝大部分务农户(15户)在土地流转后都有失业劳动力,而这部分劳动力在流转前都是在务农的。通过务农,他们的收入远高于土地的流转费。而土地流转后那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并不是可以得到充分就业的。比如那些兼业的中年男子,虽然他们在农忙时不需回家务农了,但是节余的时间并不是都可以用来务工的。调查中很多有过务工经验的农户说,“在外打工并不是每天都有活,一年能出工250天就是很好的了”。正是如此,他们在农忙回家个把月应付农忙对他们的务工收入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所以农民会说“种田、打工两不耽误”,换句话说,“兼业户”之所以选择兼业是因为这样比纯务工或务农的收入都要高。我们要充分相信,农民会根据自己家庭的资源禀赋选择最有利于家庭利益的谋生方式。而农业企业化强行将务农劳动力从土地上剥离,对他们是不利的,所给流转费并无法弥补他们无法务农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农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失去了对于承包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他们能够从土地上取得的稳定收益只有少许流转费,这远远无法支付起农民的生存资料。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投入到务工市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意味着原本作为自耕农的农民正在走向半无产化。

 

  四、农民的半无产化及其后果

 

  1、农民的半无产化

  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所加的一个注释中对无产阶级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定义: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1995a:272)。按照这种理解,无产化实质上就是劳动者失去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并为了生存向他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通过以上分析,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确实在使农民走向无产化。但是这种无产化又不同于西方包括印度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无产化,这些国家农民的无产化是彻底的无产化,因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大量土地变成了农业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农民彻底变得一无所有。而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民的无产化却不是彻底的无产化,可称之为“半无产化”。

  正如马克思(1975:784-801)在《资本论》中对于英国“圈地运动”中描述的,新兴资产阶级通过“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共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份地)和使用权,他们的住所也被“强行拆除”——“农业工人在他们耕种的土地上甚至再也找不到必要的栖身之所了”。因此,英国农民的这种无产化是彻底的无产化。

  而在我国农民在农业企业化中只是在流转期限内暂时失去土地的经营权,而且他们可以凭借流转经营权从企业那里收取一定的流转费或者租金。他们作为村集体的一员,一方面仍然享有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权,另一方面他们仍然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可以依据承包权得到来自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等。此外,不同于英国圈地运动的是,农民还有自家的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甚至少许的菜园地。这些都说明农民仍然享有生产资料的部分所有权,他们失去的只是暂时的经营权。所以不是类似于西方的彻底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在保护农民利益上具有很大作用。如果我国土地完全实现私有化,农民在面对外来强制力的时候就会更加脆弱,很有可能彻底蜕变为无产阶级。印度就是一个反面教材,由于土地私有化,到2000年该国农业从业人员中,无地雇工(无产阶级)已经达到45%的比例(黄宗智,2012c)。

  有关半无产化农民,已有学者论及过。沃勒斯坦(1999:9-11)认为,“无产者”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并提出了“半无产者家庭”的概念。沃勒斯坦所讲的半无产者家庭实质就是黄宗智(2006)所说的从事“半工半耕”的家庭,其无产化只要体现在其部分家庭劳动力成为雇工。武广汉(2012)对我国农民半无产化的界定,主要是指农民虽然在农业生产领域拥有自主性,而在流通领域却受到中间商的残酷盘剥,即农民的无产化主要来自于流通领域。以上两位学者对农民或家庭半无产化的界定都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外,而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却使我国农民在农业生产领域出现半无产化,因此这种无产化要比两位学者所讲的无产化程度更加深入。张谦和杜强(2010)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的半无产农场工人”模式与本文所讲的半无产化农民有些类似,但也有差别。在他们介绍的模式中,公司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赁后,“必须给他们工作”,所以他们在这种模式的称谓前加上了“中国特色”。而笔者调查的所有农业企业化的案例中,没有一个企业可以完全将原本留在土地上的劳动力都吸纳为自己的雇工,很多农民不得不外出务工,甚至失业。而且由于他们调查的时间较早(2007年),没有观察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过程。所以他们认为,“在中国,尽管有大量关于合法或非法侵占农地的报道,在农村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尊重却使得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没有导致大量的农业生产者和农民的离乡背井”。然而,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企业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上千万的农民被迫从农业生产领域转移出来,沦为半无产化农民。

  2、政治社会后果

  如此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必然会对我国农村社会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首先,将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是农民内部的分化在加剧。在农业蛋糕固定(农业总产值约占GDP的10%)的情况下,农民的半无产化实质上使工商企业分割了一块农业蛋糕,留给农民的会更少(孙新华,2012)。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失地农民可以转入务工市场,但是我们须知一方面有些劳动力无法转移出去,另一方面务工市场的需求在一定时期也是固定的,对于劳动力的吸纳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从总体上看在务工市场上农民的所得也不会有太大变化。所以,总体来看农业企业化通过剥夺农民的农业所得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而从农民内部来看,分化也在加剧。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留守农村种地的劳动力多为缺乏技能的农民,他们之所以选择务农本来就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最优选择。当农业企业化剥夺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后,他们只有选择务工,而这却不是他们的优势所在,因此很多农户的境况在迅速下降。这进一步拉大了他们同农村精英的差距。

  其次,将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农业企业化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将迫使更多原本固守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外出谋生,这将导致“386199部队”所占比重会进一步增加,农村的空心化程度也会进一步加深,这些对农村的社会秩序都构成了极大挑战。尤其致命的是原来在村庄作为“中间阶层”的“中农”(陈柏峰,2012)遭遇致命一击。通过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形成的“中农”,“是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最热心的倡导者,是村庄人情往来最热情的参与者,是农业新技术、耕作新方法最主动的采用者,是村庄社会秩序最有力的维护者”(贺雪峰,2012),因此,他们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中间阶层、释放中农价值的角色,并造成乡村治理中特有的“中农现象”(杨华,2012)。而农业企业化使这些中农与其他农户一样走向了半无产化,为了生存他们也不得不选择外出务工。虽然这部分中农的收入水平不一定下降,但是由于他们的外出,他们在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功能大大削弱。

  最后,将增加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随着我国近年来跻身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在迅速增加,而农民半无产化无疑在为不稳定因素火上浇油。面对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的种种作为以及由此对于农民切身利益的侵害,农民对于政府和资本的不满情绪在与日俱增,甚至不排除有进一步演化成群体性事的可能。而且党和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和“分田到户”积累的政权合法性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慢慢流失。尽管有很多农民在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后可能在第二、第三产业获得再就业,但是仍有很多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将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巨大挑战。而且面对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农民的半无产化将使我国的就业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更加凸显。2008年前后的金融危机中,如果说2000多万的返乡农民工没有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动荡主要得益于农村土地为农民工提供了足够回旋的余地而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吸纳掉了的话(杨华、刘芝艳,2009),那么随着农业企业化和农民半无产化的推进,如果我国再次遭遇类似的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

 

  五、余论:对于我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思考

 

  农业的发展道路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经典命题。马克思、恩格斯与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一样,都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落后生产方式的小农家庭经营必将被资本主义农业大生产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将从封建宗法关系和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进入城市和工业,由自耕农转化为无产化的雇工。尽管这个过程中充满着暴力和血泪,但是这在他们看来却是社会进步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只不过在他们眼里这一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形式而已,在他们的设想中资本主义的大农业必定要走向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政权下,“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马克思、恩格斯,1995b:129-130)。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小农家庭经营的最终出路是通过合作社走向集体生产道路。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衣钵,通过研究农民分化将俄国农民划分为三个阶级:富农、中农、贫农,并提出富农将逐渐转化为农业资产阶级,而贫农则会沦为无产阶级劳工;中农阶级中少数人会加入前者的行列,大多数人则会成为后者(列宁,1984:145-159)。因此他认为,资本主义是俄国农业发展的主导方向,进而指出俄国农村需要一场社会主义革命。而与列宁同时代的恰亚诺夫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农民家庭农场因为在劳动力性质上与资本主义农场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可以在劳动的边际产出低于工资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从而获得比后者更高的单位产出,因而能够比后者支付更高的地租,进而可将资本主义农场排挤出竞争。因此,他断言在俄国农民家庭农场将长期持续,并将继续占据主导地位,而农民真正需要的不是“横向一体化”,而是“纵向一体化”(恰亚诺夫,1996:220-271)。

  当代农业的发展历程验证了恰亚诺夫的判断,家庭经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在经济和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诸如美、英、加、法、德、日等国,农业家庭经营方式占有绝对主导地位(陈纪平,2008)。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一些原来推行集体化、合作化的国家先后掀起了反集体化的浪潮,农业生产合作社纷纷解散, 转为农户个体经营(林善浪,2000)。反观我国建国以来的农业发展之路,土地改革打破了原有分配不均的地权结构,实现了土地私有化基础上的“耕者有其田”。不过没几年,我国就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农业图景的描绘并借鉴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迅速踏上了合作化道路。但是由于集体劳动中劳动监督成本较高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林毅夫,30-62),最终与东欧一些国家一样集体化不得不走向解体。但是我国的家庭承包制还是保留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成果,在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保障“耕者有其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判断上存在误判,但是他们所致力于的反剥削事业仍是一笔可贵的遗产,家庭承包制就是一种体现。

  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已有很多学人进行了研究。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工厂式组织不适合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家庭经营最适合农业生产(周其仁,1985;张进选,2003;文礼明,2006)。而且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农业生产中的规模效率并不明显(罗必良,2000;罗伊•普罗斯特曼等,1996)。黄宗智(2012b;2012c)从经济效率(劳动力价格和劳动监督)和土地制度史的角度论证了明清以来我国家庭经营的顽强竞争力。陈锡文(2012)则通过比较世界两大农业类型(新大陆国家农业和传统国家农业)认为,家庭经营不仅在两大农业类型中都占据主要地位,也应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话语中真正占据霸权地位的是新自由主义。在新自由主义眼里,“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事实和发展方向,是资本主义的(也就是说,基于大规模雇佣劳动的农业),并且应该如此”(黄宗智,2012a)。笔者观察到的近年来各地所盛行的农业企业化,本质上就是受新自由主义熏染的农业发展理念主导下的农业资本主义实践。这种观点和做法实际上又回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思考的原点上。

  我国农业发展何去何从?是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念、借助政府的强力推行而重走西方国家布满血泪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还是在借鉴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和继承我国历次土地制度变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这是我国执政者和整个社会亟待思考并需作出抉择的现实问题。

  选择前者无疑将会造成前文所述的农民半无产化,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可喜的是,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并指出了发展方向,即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形式。不得不承认,“一号文件”对于之前的农业企业化进行了“拨乱反正”。不过,仍令人忧虑的是,在没有对我国由新自由主义支配的农业发展话语进行彻底反思的情况下,“一号文件”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地方政府领会、接受并付诸实践?在实践中会不会出现“换汤不换药”情况——地方政府仍按农业企业化的逻辑推广“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本文系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学研究”(12CSH026)的阶段性成果。文中主要观点形成于2012年9月份的南京调查,与笔者一同调查的余练、李宽、龚为纲、谭林丽、李祖佩、李元珍、魏小焕和贺海波等同仁对于观点的成型贡献颇多。在论文写作和修改过程中陈柏峰、杨华、郭亮、田先红、桂华、焦长权、陈义媛等同仁都提出了诸多建设性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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