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针对《粮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致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书
①违规审批转基因大豆
2002年,农业部批准进口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至今该大豆已经占据中国80%市场,近几年每年都进口5000万吨以上。
2011年9月30日,顾秀林等四人向农业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农业部出具文件:美国孟山都公司转基因大豆出口中国的全套申请文件、农业部批准其进口申请的全套审批文件,还有中美双方的科学实验报告。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颁布实施)、《农业部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对于进口的转基因产品需要三方面的科学实验文件和审批文件:
①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② 经【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③ 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2011年11月4日顾秀林获准进行查询,在农业部提供的文件夹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三方”科学实验报告的内容。
农业部提供的孟山都公司的申请文件包括四份,“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关于食用安全批文”(1996年)、“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环境安全批文”(1994年)、一页纸的申请表、“毒理学研究动物试验报告”。这些文件内容并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关于食用安全批文”的主要内容是,将孟山都公司的申请文件和结论重复一遍:
“……你公司(孟山都)的结论是:此一新大豆品种和现有市售大豆品种,在产品成分、安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上没有物质上的不同,因此上市前无需进行复审及批准。本次咨询的所有材料均已归档于BNF001,由市场准入批准办公室保管。”
“根据这次咨询的有关数据的描述及提供的信息,新的大豆品种依照21 CFR 170.30(f)(2)的含义似乎没有显著不同。因此关于此产品我们没有其他要问的问题。但是,你们也知道,保证孟山都公司营销的食品安全、有益健康,并遵循其他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是贵公司的责任。”(生物技术公司咨询回函,BNF 000001. 美国FDA Biotechnology Consultation Agency Response Letter BNF No. 000001)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并没有对孟山都公司的产品进行科学试验和检测,只是把孟山都公司的结论复述一遍,而后说明孟山都公司对它的产品负有全部责任,潜台词是若出了问题,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无需负责。
孟山都的转基因大豆在美国种植仅4年后,2000年,超级杂草就被发现。2000年开始已经有学术论文专门讨论超级杂草的抗性。因此孟山都公司向中国农业部出具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环境安全批文(1994年)”,应被视为失效文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在“毒理学研究动物试验报告”的文件中,并不包括独立的第三方单位做的动物实验,也没有孟山都公司的“毒理学研究动物实验报告”。没有任何包含了记录数据、进行分析的原始报告。
顾秀林查询后认为美国孟山都公司向中国农业部申请获批的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40-3-2安全证书的审批是违法的。
2011年10月14日、11月15日,公众代表两次去益海嘉里公司递交质询函,要求其出具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是合法转基因食品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益海嘉里公司未能提供文件。
②2013年6月批准进口三种转基因大豆,却不公开实验报告和审批文件
2013年6月13日,农业部批准发放了巴斯夫农化有限公司申请的抗除草剂大豆CV127、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申请的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个可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北京市公众代表多次要求农业部公开这三种转基因大豆的实验和审批文件。农业部借口是商业机密,不予公开。许多学者认为,农业部将孟山都的“食用安全性”动物试验报告确定为商业秘密毫无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很可能是掩盖孟山都与某些农业部官员之间见不得人的罪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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