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今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且农村人口老龄化按常住人口计算,已经超过城市。又,从当今中国的人口分布来看,农村人口占绝大部分,所以中国养老困局的主要矛盾,应在处理好农村老龄人口的如何养老问题。而农村养老的关键,就是农民或农民工拥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支持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这项改革的决议能否谨慎落实,不致沦为土地私有化的实际操作,令人堪忧!社科院的这一报告,在当今中国大兴城镇化的当口,用数字的形式警示那些“顶层设计”,一旦处理不好,农村土地发生大规模兼并,大量农民成为流民,民族复兴将成为泡汤!】
社科院报告: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超过城市
2013年12月10日 11:2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0日讯 社科院今日发布《2014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以往的研究已经表明,由于劳动力大规模外出,按照常住人口计算,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经超过城市。在农业劳动力中,40岁以上的年龄组人口占到61%。
2013年12月1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2014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蓝皮书指出,以往的研究已经表明,由于劳动力大规模外出,按照常住人口计算,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经超过城市。而在观察劳动年龄人口的情况下,可以看到,这个作为劳动力基础的人口群体,也呈现了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六普”数据显示,按照常住人口的定义,在农村16岁及以上劳动年龄人口中,16~20岁年龄组人口比重为9.1%,21~30岁为17.4%,31~40岁为18.4%,41~50岁为20.4%,50岁以上为34.7%。而相同口径的城镇劳动年龄人口年龄构成则是16~20岁占10.2%,21~30岁占21.3%,31~40岁占21.9%,41~50岁占19.7%,50岁以上占27.0%。相应的,比较农村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和就业人口的年龄结构,也可以得出与此十分相似的结果。而农业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显现出老龄化程度更高,16~20岁年龄组人口比重为3.4%,21~30岁为16.7%,31~40岁为19.3%,41~50岁为26.4%,50岁以上为34.6%。换句话说,在农业劳动力中,40岁以上的年龄组人口占到61%。(中国网财经中心)
附1:《瞭望》:农村养老解困需政府给力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参事马力日前在老龄产业高端论坛上表示,在城市,领取退休金的人群大概占86.8%,而农村领取退休金的人群仅占18.7%,大量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养老。
近年来,农村老人的生活处境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村养老面临的困境却改变不大。尽管农村养老已由过去的“养儿防老”扩展为社会保险养老、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等三种途径,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村老人的后顾之忧。
以55元每月为起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自2009年起在全国10%的县试点,但这一水平比57元的农村低保还要低,根本无法满足一个老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家庭养老同样存在缺失。我国农村“空巢”现象普遍,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常年难得回家一趟,不少农村老人缺乏经济保障。即使是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钱在手里,却是凉在心里,生病或是有其他事务时,也面临着无人照顾的困境。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空巢”老人的数量今年将突破1亿人大关。
至于土地养老,一样地难以保障。农村过去不小比例的老人是靠土地和劳动力养老,但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这一模式也不断受到冲击。我国目前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已达到5000万人,未来人数还会继续攀升。一些农民面临无地可种或是有地也种不起的难题。
附2:贺雪峰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第20条: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有以下四条:
a、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b、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c、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d、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解读】:小结一下,本条款的政策含义大概是,要通过国家支持来形成规模经营,以代替当前中国2.1亿户小农分散经营,以解决小农与大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具体办法则是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这样就可能形成与当前中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不规范的、自发的、口头协议的流转所不同的流转形式及其结果。这样一种认识当然也是建立在当前农地自发流转无效率的判断上的。
当前以农民自发流转土地所形成的农业经营格局,不说完美无缺,却大体是不错的,不仅保持了农民家庭的收入,给了农村中老年人就业机会,让不能离开村庄的中青年人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机会,让进城失败农民顺利返乡,提供了粮食“十连增”,而且真正让农村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
现在好了,政府要花钱来推动土地正规地向规模经营流转,因为“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土地租金大幅度提高,因为“规模经营”,农业风险大幅度提高,因为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之前可以容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耕地就不再能容纳之前的老人农业和中农,这样一来,在农村中将出现以下格局:
在城市无就业优势的中老年农民将也不再有农业就业机会。一旦离开了农业,这些中老年农民就成为吃进城务工经商子女白食的消费者。他们就不再有可以通过自己劳动来获得尊严的机会,他们人生意义因此丧失。
中农将因为土地高租金而不再可能低价租入土地,他们因此无法再在农村呆下去,而被迫到城市谋取机会。
进城失败农民将不再可以随时返回家乡种田,出现经济金融危机,农村的蓄水池作用也无法发挥。
附3:贺雪峰解读十八届三中会全决议涉农第21条: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尤其值得重视的有以下两条:
a、“保障农户宅基地用产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b、“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解读】:“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句很值得讨论。据说当前农民之所以穷,是因为捧着金饭碗讨饭吃,农民的金饭碗就是他们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建自有自用的住房,重庆市市长黄其帆形象地称之为农民的“三件衣服”。但是,农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承包地上不可能种金子,承包经营权转让是不可能获得巨额财产性收入的。因此,所有希望都在宅基地及其上所建住房。农民的确可以在宅基地上建宽大住房,可以有农家小院,但农民在农村,要住在自家房屋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即使进城务工经商,也很可能会进城失败,因此不会随意将住房转让出去,以留退路。农民不随便转让住房变现为财产性收入的决策相当理性,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全世界进城农民都很难在城市安居。若不愿沦落到城市贫民窟,那就返乡吧。
有一种意见认为,农民进城了,他们担心进城失败而留下退路从而保留农村住房是理性的也是应该的,问题是可以让进城农民将他们闲置在村的住房出租以获取租金。现在的问题是,第一,在一般地区农村,农民大量外出,农村闲置住房很多,即使有人租房,租金也一定极低,何况很少会有人来租。有人说,既然闲置在那里浪费,为何不让农民退出住房而由国家或集体给农民以补偿?闲置是浪费,不仅浪费土地资源,而且浪费了农民花钱搭建的住宅。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谁也不敢断定自己进城就可以获得在城市体面安居的就业与收入条件,且国家在现阶段不可能为如此大规模进城农民提供足以在城市体面安居的保障,农民留下退路,就是风险投资,就是基本保障,降低风险从来都是要成本的,基本保障是不可交易的。
附4:贺雪峰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涉决议第11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有以下几条:
a、“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b、“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c、“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解读】:无论哪一种办法,总归要变成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只可能是城市规划区内的近郊农村土地,国家缩小征地范围,就使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可能有更大自主供给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空间乃至需求,规划区内现有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面积太少,供给缺口太大,因此,通过将远郊规划区外不值钱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甚或一般建设用地通过挂钩,在减少远郊建设用地面积情况下,增加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自主供应城市建设用地。
在边远地区,无论是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还是宅基地,都是低价的,而城市规划区可以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就具有极高的价值,通过挂钩,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就可以以极低的费用获取边远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以极高的价值将土地入市,这样一来,国家缩小征地范围所空缺出来的数量巨大的自主入市农村土地,就可以产生巨额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这部分增值收益的绝大多数归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所独享,从而就滋养出来一个本来没有的庞大土地食利阶层。
再来看后面两句,其实,只要国家缩小征地范围,就必然会让规划区内的城郊农民自主供地,城郊农民就可以获得巨大土地增值收益,这样的背景下再谈“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意义就不大了。
现行土地制度安排有巨大优越性,其核心是做到了“涨价归公、地利共享”,中国土地制度安排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是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土地食利者阶层的制度,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正是当前中国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了强势资本下乡和保护了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使中国进城失败的农民仍然可以返回农村的家乡。这个意义上,正是中国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使中国城市没有出现严重的城市内的二元结构,或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消解了城市内二元结构。反观与中国同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几乎没有例处地存在严重的城市内二元结构,表现就是大规模的难以治理的城市贫民窟。中国是加入到世界体系的发展中国家唯一没有大规模贫民窟的大国。
(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m.drhuete.com/Article/sannong/2013/12/3106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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