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民生、提高人民福利水平应为政府追求的目标,这样的目标可以通过财税政策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推进。依靠市场来提高民生水平存在问题,政府借助财税政策可对此予以矫正与配合。
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民无法普遍享受经济增长的利益,民生水平在没有政府适当的财税政策介入时,在人际间、行业间、地区间和城乡间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合理缩小这种差异,使国民均能享受一定程度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私人消费品,政府首先必须从富裕的个人、行业、地区和城市筹集到一笔收入,然后再投向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政府认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满足生存需要的私人消费品,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民生水平的差异,实现政府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的目标。
以提高民生福利水平、实现民生目标为基础,对财税政策的衡量可以从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两方面分析。在财政收入方面,政府须保证收入更多是从富裕一方筹集;而在财政支出方面,政府还须保证支出的利益更多是让贫穷一方获得。只有这两个条件满足了,民生财政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现在,我们假设政府已经做到了财政支出的利益更多让贫穷一方获得,只就收入方面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开展分析。
间接税为主是反向调节
政府筹集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主要的,且对民生财政的实现影响最大的是税收手段。可以说,一个合理的税收制度有助于民生目标的实现,而一个不恰当的税收制度可能反而有碍于民生目标的实现。显然,一个有助于民生目标实现的税收制度一定是个能更多地从富裕一方筹集到税收收入的制度。(参:卢麒元:财税改革的重点是向资产持有和资本利得课税)
税收制度,是由各种不同的具体税种构成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销售额征收的间接税,也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遗赠税等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直接税。不同的税制结构具有不同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收入再分配效果较弱,甚至存在反向调节的效果。因为间接税的负担易通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且收入越低的人,因其消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越大,因而承担的间接税负担也就越重。所以,间接税无法做到更多地让富裕一方来承担税收的负担。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收入再分配效果较强,能较好地确保税收更多地从富裕一方取得。所以,在财政收入方面,民生目标实现的条件要求税收制度必须是以直接税为主体。
既然实现民生财政要求政府征税必须以直接税为主,那么,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呢?我们以2012年为例进行分析。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2012年我国税收总收入111043.17亿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比重为22.94%,而可以计入商品和劳务价格之中转嫁给消费者的各种间接税合计要占到总收入的71.1%,间接税比重远远大于直接税。另外,假设剩下的5.96%的特定税企业和个人各缴纳一半,企业缴纳的那一半最终也是以费用形式计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而会转嫁给消费者的。如此,我们可以将所有的税收划分为74%的间接税和26%的直接税,间接税比重实际上更大一些。
间接税过重加大收入差距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以完善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改善民生。但是,我们注意到,官方2000年公布我国基尼系数0.412,到下一次官方公布的2013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经为0.473。而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则是0.61。这些数据显示,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远高于世界银行公布的同期全球基尼系数均值0.44。这表明当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巨大,这期间实施的财税政策这只有形之手,其实并未能很好地解决好改革开放中如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这一问题。这里面虽然存在财政支出可能并未真正落实到低收入阶层的问题,但间接税过重、直接税偏轻的税制结构,毋庸置疑地是造成收入差距巨大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
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不仅无法公平地筹集到用于民生支出所需的财政资金,反而使得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国外的国产产品价格比国内便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拉越大。以这种税制结构来筹集收入,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宣称实施的民生财政是先向低收入阶层收税,然后再将收来的税花到他们身上去。姑且不论这些钱是否真的花到他们身上,单这个花钱逻辑本身就有问题:难道他们有钱自己不会花而要政府来替他们花吗?
因此,在民生支出效果既定的条件下,将现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改革改造成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才是真正深化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方向。如此,一方面能利用税收手段有效地调节我国目前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另一方面也可以较好地理顺财税以民生为本的逻辑,使税收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向“取之于富用之于贫”。
减间接税,升直接税
要真正深化结构性减税,就需要有效降低间接税,并在此基础上,同时调升直接税,把现在低收入者的高税负降下来。
在“营改增”全国推行后,今后应该通过立法大幅降低增值税税率(如将税率调减至8%或更低)来有效降低间接税,减少的税收收入可以通过改革房产税等直接税来弥补。这样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对企业而言,间接税负的降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商品国内国外价格的巨大反差,避免国内企业频繁陷入反倾销的困扰之中。对国内经济和民生而言,间接税负的降低可以降低商品与服务的价格。而由于间接税负下降的好处更多地是被低收入阶层获得,而且收入越低者获益越大,因此降低间接税就直接促进了民生目标的实现。
以降低间接税税负来促民生的这种促进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传导的,它能够直接作用于实际民生福利的提高,不存在像用于民生名义的财政支出那样被层层截留的隐患,压缩了腐败的空间。因此,在促进民生目标实现方面,财政活动的原则应该是,能够通过收入手段实现的绝不采取支出手段。与其以让穷人负担的间接税征税来用于财政开支,不如不征税直接促进民生。
在改革增值税之外,我国还须完善现行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不仅要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更应扩大对奢侈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奢侈品消费品和大幅度提高卷烟、白酒、鞭炮焰火等有害消费品的税率。选择部分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以明确表达国家不鼓励或限制这种消费的意图。
与改革增值税同等重要的,是改革现行房产税。在厘定清晰土地出让金与房屋计税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适当的免征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取消对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的免税政策,对个人拥有的房产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在降低间接税的基础上进行房产税改革的好处是:对保有环节的投资性房产征税可以有效地从富裕阶层筹集到用于民生支出的资金,符合民生目标实现的条件。房产税的增加可以弥补间接税降低导致的税收收入减少。保有环节的房产税还能有效防止个人去大量拥有房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房地产价格的泡沫。(参:赫德森:不征土地增值税,中国经济将垮掉)
在人们比较熟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改革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具体来看,应改革目前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对象申报的做法,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对象申报和以个人为纳税对象申报相结合,对以家庭为纳税对象申报者制定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缩小分类课征范围而扩大综合课征范围。鉴于证券市场盈利者大多皆为高收入者或特权阶层,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议取消个人所得税中对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完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产收入征税制度,改变现在个人所得税变形为“工薪税”的不合理局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采取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减轻企业经营压力,扩大劳动者加薪的空间。虽然一般习惯将企业所得税归为直接税之列,但就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而言,其间接税的成分似乎更大一些,表现在企业存在将税负转嫁给劳动者的可能,而且我国实际情况似乎也支持这种假设:伴随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不断上升的是劳动者收入占GDP的比例持续下降。降低企业所得税不仅仅是减轻企业经营者的压力,也是提升劳动者增加劳动收入的机会与空间。
在上述税收制度调整逐步到位、国内实业投资环境日益好转的情况下,我国还须研究推出遗赠税以及对实业遗产实施优惠的相关政策,并将此信息尽早预先向社会透露,以鼓励和刺激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如此,既可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缓解间接税下降导致税收减少的影响,还可以逐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增长对投资拉动的依赖,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转变。
需要强调的是,对个人投资性房产的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开征遗赠税、改个人所得税为薪资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等,其前提条件必须是降低间接税。要防止借开征房产税有众多好处之名而行增税之实,偏离结构性减税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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