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限制基层政府权力,似乎已成广泛的共识性认知,学界开出的对策是将更多地职能部门从政府中分离出来,以达致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然而,笔者和华中同仁调查所得的经验,却并非如此。下面主要以广西M镇为例来分析基层政府的组织形态和权力生态:
一、财权与财政政策
M镇是广西一个传统的农业乡镇,镇内除了几家加工企业外,再无更多的工商收入,更无土地财政收入。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县乡财政都较困难,特别是在2006年机构改革以后,乡镇的财政权逐渐上收,现在镇里全部依赖县财政拨款。M镇一年有3000万的财政收入,在全县各镇中名列前茅,县财政统一下拨各镇每年的运转经费1.8万元,镇政府用“哭爹喊娘”来形容自己的财政状态,财权支配的缺失导致了政制的式微,甚至有时连必要的工作也难以展开。为了改变财经困局,镇政府偶尔“另想办法”,如通过出卖废旧的乡镇企业用地、房屋出租等方式补充资金。一起“哭爹喊娘”的还有各村组织,2013年始,各村开始三资清理,将所有的村级资产统筹管理。广西地区传统生育文化、村庄内聚性都很强,为了不得罪本村村民,村干部大多自掏腰包代村民垫付计划生育抚养费,平均到每个村干部头上,约三四千元,正好是一年的工资,村干部只能以“白干一年”的说法聊以自慰,三资清理意味着本已局促的村级组织再无自由支配财产的空间。
除了财权过小之外,财政政策的不合理成为困扰基层政府的问题。相比于M镇,作为城郊镇的湖南N镇则富裕很多,令N镇政府烦恼的是农业保险资金的分配问题。农业保险是国家对粮农的优惠政策,由保险公司承保,对受灾的粮农进行补贴,然而乡镇政府却始终没有办法把钱分给农户,因为每一笔资金进村,特别是要等差地对接到农户时,总会引起村庄的轩然风波,同样的庄稼地,谁的稻损是七成,谁的稻损是四成;谁的损失是未打农药、自己种植的损失,谁的稻损是自然力所致,无论怎样判断,都无法让村民认为公平,既然村民认为有失公平,接下来就难保上访、诉讼等行为接踵而来,因此,镇村都不敢把农业保险分到农户。不仅如此,农户是不会交保金的,保金一直由乡镇政府垫付或者乡镇和村级共同垫付,到了乡镇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就成了令乡政府头疼的事,分下去就会打破村庄宁静,甚至带来治理问题和负担,不分下去镇村自己开支就有违规定,只能变通为修路、修水利等资金。N镇政府困惑不已,撒胡椒面式的惠农政策效果甚微,每户几十几百块钱,农户打一次牌就用尽了,而集中到乡镇政府那里就是几百万,就可以修几条路和几个村的水利,几年下来,村庄的道路和水利建设就会大大改善,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何上面就想不到呢?
二、人事权与责任
继续回到M镇。这几年来,M镇的站所大多垂直管理,独立出镇政府,如国土、住建、财政所、工商、派出所——他们的人事权都由县级单位管理;而那些“无事无权”的部门,如计生、文化广播、林业、水利、司法等则仍归镇政府。
站所分离出来之后,镇政府的统筹工作就难以展开,镇里每周一的例会或者中心工作会议,许多部门就常不来开会,对那些不来开会的单位,镇政府的制约办法就是在公布栏上“点名”,虽然基本没有效果。我们在时,正值“清洁乡村.美丽广西”活动如火如荼开展,镇政府想办法克服资金和人力的短缺,如找企业捐款等,而许多站所依然无动于衷。除了治安维稳的综合治理可以统筹各部门的调解纠纷等工作外,国土等职能部门基本各自为政,一位镇政府工作人员半开玩笑式地说,镇里需要站所配合的工作,站所消极拖拉,若是有村民违建要罚款时,他们比谁到的都快。
人事权的式微,还导致了镇政府内部的“人浮于事”。一般认为,政府权力过大,人员臃肿才会人浮于事,而M镇却出现与之相反的现象。镇政府现有工作人员十几人,而出勤、做事的只有一半,镇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上班,普通干部则难以管理和制约。以前,工作人员的工作由镇政府发放,通过奖金、罚扣等掌握了绩效和考勤的主动权,而2007年阳光工资以后,所有工资一律打到工资卡上,镇政府一无奖惩的权力,二无奖惩的财力,所谓的绩效考核,对象也只是单位,难以落实到个人,镇政府对工作人员失去了制约,那些年纪大、无升迁希望的人没有工作的积极性,现在,近半数的工作人员长期不来上班。M镇的人浮于事,并非无事可做、政府臃肿、闲杂人等太多,而是政府的组织权力过于弱化的结果。
行政法的“权责明确”原则主要是指政府应当为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M镇也多次听闻权责应当明确的表达,作为一个法科学生,虽然知道他们所表达的已经脱离了法学术语本意,却也很好地表达了当地的权力和责任配置失衡的政治生态。镇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签署的责任状很多:税收任务责任状、计划生育责任状、招商引资责任状、耕地保护责任状等等。只要是乡镇地域内的事务,镇政府都要负全责,包括要承担那些分离出去的职能部门的安全、治安等工作,尽管乡镇政府并没有管理和支配他们的权力。近几年,M镇教师上访的较多,镇政府对学校无任何管理权限,但是要对学校内负全责。
三、需要什么样的基层政府?
西方法学理论将政府形塑为“必要的恶”,为了防止利维坦式的怪物侵犯个体的权利,也为了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要多方限制权力,建设一个有限政府,但是,有限政府不等于不作为政府。税改以来,对于基层政府的数次改革,都旨在打造一个“不做坏事”的政府,限制政府做坏事的能力,与此同时,也塑造了众多无能力“做好事”、甚至无法做事的政府。财政资源、人事组织资源是政府机器运转的能源,由于财政资金的匮乏,M镇政府连慰问困难群众都难以落实,清洁乡村的活动也只能依赖于企业的赞助和社会性捐款,由于人事组织权的萎缩,甚至连统筹工作的能力也式微。
税改以后,我国政府开始了从对乡村的汲取向服务的转型,如果说汲取阶段更需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话,服务时期则应重点提高政府提供公共品、搞好乡村建设的能力。“服务百姓”并不是一个抽象主观、无法量化的概念,因为,村民对公共品的需求是具体而明确的,如农业保险,就脱离了群众的需求。本文的写作,不是为了鼓吹或打造一个全能型的政府,而是主张,应该给基层政府基本的回应和提供乡村公共品能力、有统筹治理能力、有维控能力。当下,不断有声音呼吁诸多部门从政府中独立出来,以分离和虚化政府权力,试问,如此实践,受益者真是广大农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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