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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收到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称不公开孟山都试验报告

杨晓陆 · 2014-08-27 · 来源:
转基因主粮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北京市民2014年8月25日收到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称维持其原答复,不公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不服到法院去告。

  

  2014年8月25日,北京市民杨晓陆收到了农业部8月2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寄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称维持其原答复书,不公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并有恃无恐地宣称“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农业部完全无视我十四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民族生存权,及自己应负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无视这些年全球(包括我国)大量证明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危害生命健康的试验报告和事实证据,却将保护孟山都的商业利益作为最高原则,这使人们有理由怀疑,农业部《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所谓“申请人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巳复函认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不过是些蓄意损害中国人民生命健康的猫腻!只有将其公开,农业部才能自证“清白”——并非孟山都同谋。

  如今代表孟山都利益的农业部气焰嚣张,公然向中国人民叫板,看来这场官司是打定了。我们在此向全国有民族气节和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们与全国人民呼吁:

  1)将维护中华民族健康权视为己任的律师们联合起来,组成阵容强大的人民律师团,协助我们起诉农业部拒绝公布孟山都1988年提交的对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动物实验报告的渎职罪责。

  2)呼吁全国人民支持捍卫中华民族健康权的正义行动!

 

  北京市民: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联系方式:杨晓陆 电话:13001230380 邮箱:[email protected]

 

  【说明:吁请愿意参加组成人民律师团的律师们,以及愿意于我们一起起诉农业部的各界人士,欢迎你们通过上述邮箱与我们联系。】

  2014年8月26日

 

  附一:《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附三:《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全文扫描件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农复议字〔2014〕16号

 

  申请人杨晓陆,男,(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略去)

  申请人李香珍,女,(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略去)

  申请人田香萍,女, (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略去)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答复书,依法向其公开孟山都公司在我国申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登记时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全文原件复印扫描件。我部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绝向其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试验报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主要理由包括:一是被申请人主动将试验报告认定为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才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的意见。二是试验报告涉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能由利益相关方孟山都公司自行决定,且试验报告中包含个人隐私不能成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该信息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出示认定试验报告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或者与孟山都公司就该试验报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三是即便试验报告属于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但该报告关系到十四亿中国人的食品安全和中华民族健康繁衍的重大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当公开。四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试验报告应当是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属于被申请人失职。

  被申请人称,其不向申请人提供试验报告全文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理由:一是试验报告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孟山都公司在我国申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农药登记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 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鉴于试验报告中含有孟山都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试验数据,可能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征求了孟山都公司意见。孟山都公司复函认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不同意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试验报告,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二是不公开试验报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农药毒理学试验是由专业机构按照专门的试验方法,通过动物实验对农药影响人类健康安全所进行的检测和评估。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依法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农药残留、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等登记试验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后,由农业部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 农达取得我国农药登记时,其有效性、安全性巳经通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不公开毒理学试验报告不会影响公众利益。关于草甘膦的毒理学评价结果,全球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草甘膦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属于微毒或低毒,对皮肤和眼睛无刺激或轻度剌激,对皮肤不致敏,许多网站可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亦于2014年2月25日将孟山都公司在我国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的评价结果告知申请人。三是试验报告系孟山都公司为申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农药登记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及英文报告的中译本。 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农公开(农)〔2014〕5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试验报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2014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告知申请人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巳复函认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试验报告的结果巳于2014年2月25日向其公开。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批准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进入中国市场、对其颁发“安全证书”所依据的中国有资质机构完成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被申请人于2014225日作出《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4号),告知申请人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我国取得农药正式登记,按照当时的农药登记规定,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198512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并告知申请人试验报告的结果。

  我部认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农药登记机关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负有保护义务;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已釆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有关数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除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外,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试验报告含有孟山都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试验数据,可能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书面征求了孟山都公司的意见,在孟山都公司复函明确表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后,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根据1982年4月10日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商业部等部门发布的《农药登记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国厂商向我国申请农药登记时,需提交残留、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等试验资料(其中应用效果和残留方面的资料须有中国两个有代表性的地区两年以上的试验结果),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登记证。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农达1988年取得我国农药登记,通过了卫生、化工、环保、商业、农业等部门的审查和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价,其有效性、安全性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由行政机关决定据此,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不公开试验报告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予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试验报告系孟山都公司为申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农药登记向农药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所称试验报告系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部

  2014年8月20日

 

  附二: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农公开(农)[2014]8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孟山都公司在我国申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登记时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全文复印扫描件。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贵部)拒绝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理由如下:

  一.首先必须强调:农业部3月28日签发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5号】主动认定“该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该《答复书》而后才提出:“我部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

  二.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不能由孟山都公司自行界定。因为该项信息涉及十几亿人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由利益相对方自行定论。如同被告不能代表法官自行裁决。很难理解,一份让十几亿人民必须接受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怎么就居然成了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更为荒唐的是,该“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包含“个人隐私”竟然也成为农业部拒绝公开该项信息的“理由”!我们认为,用这样的概念来搪塞申请人,是对全体国民知情权的极大蔑视!

  因此,贵部应向我们出示认定“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或贵部与孟山都公司就该项“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否则所谓“商业秘密”之说无法成立。

  三.退一步讲,即便孟山都公司认为该项“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属于他们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但是,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规定是可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必须公开!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贵部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时,断章取义,只知道保护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对这两条规定的“但书”视而不见。而恰恰是由于这两条规定的“但书”,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的!因为这是关系到十四亿中国人民食品安全和中华民族健康繁衍的重大公共利益,因为这是在我们所理解的被你们所掌管一切公共利益中的最重大的公共利益。如果你们不公开该“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势必会对这一最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最重大影响。究其这两条规定的本义,恰恰是为了防止有人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为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借口,恰恰是表明所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必须让步于公民对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信息的知情权!

  由上所述,公开上述相关信息是贵部的法定义务,面对该“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涉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利益,贵部必须有所作为。如果贵部认为不公开上述信息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请你们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而如果贵部拿不出合理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贵部就必须立即撤销农公开(农)[2014]8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立即公开孟山都公司提交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全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根据上述规定,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是贵部的职责所在,本应当由你们主动作为。但贵部长期以来玩忽职守,拒不作为。现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其实是给你们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希望贵部能把握机会,不要一错再错。在此,申请人再次郑重吁请贵部严肃把握自身职责:贵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部,不是美国孟山都公司的代理机构,因此贵部只能而且也必须对全体中国人民的食品安全负责!

  特此申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申请人: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日 期:2014年6月19日

 

  附: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 8号)

 

  附三:《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全文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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