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目前仅10家公司就控制了全球商业种子市场份额的55%。但对这些公司来说,这一市场占有率仍然不够。在亚洲、非洲和拉美,农民用的70-80%的种子都是留下来的——自己留的、邻居留的、或附近村留的。在这些未被征服的地区,农商巨头们企图以商业种子代替留种,然后自己掌握那些市场。为了达成这个目标,他们强求各个政府给予法律保护,使他们能够对种子建立、执行垄断权。因此,自由贸易协议就成为迫使国家改变法律的完美载体。”当生命都被专利化,大自然赠予的种子被大资本垄断,生产者主权何在?
原文载于GRAIN网站,2014年11月18日,英文翻译者:Español and Français.
http://www.grain.org/article/entries/5070-trade-deals-criminalise-farmers-seeds,翻译时有节选。
原文标题:农民自留种被多项贸易协定定为犯罪“Trade deals criminalise farmers' seeds”
有什么比留种更自然?我们在农场和菜园里种菜都是这样做的。然而,从危地马拉到加纳,从莫桑比克到马拉西亚,这种基本习惯却变成了一种犯罪,目的是方便几个大型跨国公司将种子变成私有财产,以此牟利。但人民正在反抗。几个国家的大众动员已经逼迫政府暂停种子私有化的计划。GRAIN建立了一个不断更新的数据库,用来显示所谓的自由贸易协议怎么把全球的种子私有化。
自由贸易协议成为各种政府的首选工具。他们与商业游说团合作,推动制定限制农民留种的新规定。直至几年前,其中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出台。TRIPS于1994年执行,成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建立种子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的国际协议。它的目标是保证孟山都或先正达一类在种子优生交配和转基因技术上花钱的公司,可以控制他们生产的种子,防止农民重用。这类似于好莱坞和微软,为了试图禁止人们复制和分享他们的电影或软件,而使用法律和技术的绞索。
但种子不是软件。“生命专利化”的概念是很有争论的。因此,国际贸易组织的协定是一种国际政府之间的妥协。协定规定国家的专利法可以不包含植物和动物(除了微生物),但必须建立一种对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它并没有规定具体应该如何执行。
国际贸易组织以外,特别是北方国家的强大经济体,发起的谈判比贸易协议更严格。它们通常规定签约国要使植物或动物专利化,或根据日内瓦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同盟(UPOV),建立一些类似专利权的植物品种保护。无论它们使用的是专利权还是UPOV,这些规定一般把农民保存、交换、出售或改造他们从所谓的“保护品种”留种的行为定为非法行为。1991年,UPOV公约的修改以小型和原始农业社区的利益为代价,赋予农商公司更强的垄断权。现在1991年版的UPOV通过贸易协定得以广泛推广。
自由贸易协议的冲击
几乎在TRIPS结束的同一时间,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它是多国领域以外谈判制定的最早的协议之一,也是更牢固的种子私有化套索。它强制墨西哥加入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禁止农民回收重用公司种子。这给美国以后的双边贸易协议开创了一个先例。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日本也开始踊跃使用这个模式。
从此之后,不断有外交和经济压力迫使国家“通过后门”(因为这些协议在谈判过程是保密的)使种子私有化。种子行业在其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目前仅10家公司就控制了全球商业种子市场份额的55%。
但对这些公司来说,这一市场占有率仍然不够。在亚洲、非洲和拉美,农民用的70-80%的种子都是留下来的——自己留的、邻居留的、或附近村留的。在这些未被征服的地区,农商巨头们企图以商业种子代替留种,然后自己掌握那些市场。为了达成这个目标,他们强求各个政府给予法律保护,使他们能够对种子建立、执行垄断权。因此,自由贸易协议就成为迫使国家改变法律的完美载体。
最近的趋势
15年来,GRAIN一直在追踪多边系统以外的贸易协定,监测它们是怎样迫使各国采用行业乐见的种子知识产权名单,并在这一过程中提升全球标准。我们的信息库最近的更新表明,这种趋势并未减弱。事实上,一些令人担忧的讯号近在眼前。
孟山都、杜邦、利马格兰和先正达等世界顶级种子公司,最重要的收益来源于拉美国家所接受的贸易协定。2006年,美国(孟山都和杜邦的老家)结束和秘鲁、哥伦比亚的主要协议,并迫使他们接受《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国家(先正达的老家)、欧盟(利马格兰的老家)分别于2008年、2012年重复了同样的行径。在中美洲,类似的模式也已经出现。因为美国的担保而十分强大的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在2007年迫使全体成员国遵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去年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
最近,非洲也已经迈出通向更严格的土地私有化市场重要的一步。经历十年协商,欧盟与撒哈拉以南国家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s)已经在2014年签署。这些非洲国家中的大部分现在“仅是”在自由化货物贸易,但他们也有义务和布鲁塞尔协商确立共同的知识产权标准。这些标准建立在加勒比国家于2008年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的基础上:承担至少考虑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义务。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至今非洲国家仍没有承担采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标准的义务。事实上,他们一直在尝试提出自己的植物多样性保障系统。
虽然,英语国家所建立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和法语国家组成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已经以政治实体的身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但依据欧盟贸易协定,它们将以国家身份加入。更长远来看,非洲正在协调自身,从而成为一个亚地区贸易集团,并在大约2017年之前形成一个单一大陆范围的自由贸易区。可以预见,这种横贯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内部协调,很可能将进一步拉紧绞索。
对亚太地区农民对种子的控制权而言,正在协商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可能成为最可怕的自由贸易协定。这是因为美国,这个领导了与其他11个太平洋沿岸国家谈判的国家,正在采取强硬手段。2014年5月泄露的协议文本显示,美国不但寻求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运用于其他所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签约国,而且试图把植物和动物全部专利化。因为公众还无从得知其文本内容,我们现在不知道这些要求是否会出现在美国和欧盟正在商议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中。
在私有化范围扩大的同时,对于藐视这些规定的人的惩罚也在加重。根据各种自由贸易协定,一些国家,如美国,对于违反了新的种子知识产权规定的农民,将会予以刑事而非民事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如最近签署的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CETA),农民只要被怀疑侵犯知识产权,就会被没收财产并冻结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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