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英烈纪念法
(民间建议稿)
一、为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凝聚党心、民心、民族之心,进一步巩固民族大团结,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而逐步实现人类最崇高的理想——共产主义社会,特制定本法。
二、本法所称革命英烈包括中华民族有史以来为推动社会和历史进步、抵御外侮侵略英勇牺牲、舍身取义的英雄和烈士。
鸦片战争以前的历史人物限于目前为大多数学者和民众公认的英烈,如屈原、岳飞、文天祥等,有重大争议者暂不列入。
鸦片战争以后,包括:
1、 戊戌维新运动中为推动变法运动牺牲的英烈;
2、 在清王朝统治时期历次抵御外侮侵略中牺牲的英烈;
3、 在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旨在推翻满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和反袁复辟、二次革命以及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中英勇牺牲的英烈;
4、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推翻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统治而进行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为实现战略转移而进行的两万五千里长征中牺牲的英烈;
5、在抗日战争中为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而英勇牺牲的国、共两党以及其他党派、无党无派的中华优秀儿女和援华国际友人;
6、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彻底推翻蒋家王朝而进行的解放战争中牺牲的英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进行的抗美援朝战争、平息西藏上层反革命叛乱、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珍宝岛战争、抗美援越战争、对越自卫反击战以及其他为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人民群众人民生命财产的斗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
8、台、港、澳地区和海外华人、华侨为抵御外侮、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正义而进行的斗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等。
9、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反对腐败、防止腐败斗争中,终生保持廉洁作风、勤政为民、一尘不染的科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手握重权的其他公职人员和在揭露、批判、举报、查处等同腐败分子的斗争中被报复而致伤、致残、致死或遭受其他沉重打击而矢志不渝的英雄人物以及在反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人物(上述人员未逝者逝世后可进入革命英烈纪念基地专门开辟的革命公墓按革命英烈对待)。
三、建立革命英烈纪念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都要建立规范化的革命英烈纪念基地,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把散布在本辖区的上述英烈墓地和纪念地,统一规划迁建于该纪念基地。有历史意义但不成规模的墓地原址可设碑纪念,有一定规模搬迁有困难或搬迁后影响其纪念意义的纪念地或纪念物,可将原址列入纪念基地分部进行管理,同时在新的纪念基地以雕塑、模型、图片等方式复制象征性的纪念物供人们瞻仰和寄托哀思。
革命英烈纪念地要留足空地,以供后来的英烈进入。
革命英烈纪念地要建立规范化的革命英烈档案库,像管理活着的干部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那样进行严格的管理。凡入园的革命英烈都要尽可能完整无缺的将其生平事迹收集整理保存于该档案库,供后人瞻仰和学习时查阅。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根据节约够用、反对铺张的原则和其他事业单位一样对革命英烈纪念基地足额拨付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维护修缮等费用在内的所需经费。所有革命纪念地必须保持其应有的庄严、肃穆、圣洁、文明的气氛,一律不得利用纪念地的资源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开发。已经开发的各种商业墓地和其他商业项目一律限时搬迁出去。并查清责任按现有规定给责任者以必要的处分。
革命英烈纪念基地如需较大规模的改、扩建,有关部门应将改、扩建的原因、理由和备选方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听证的基础上进行。所需资金,可以由政府拨付,也可以由社会各界无条件捐献。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在使用时都必须绝对透明。
台、港、澳地区和海外华人聚集地的革命英烈纪念基地,由当地行政当局或民间组织根据当地情况筹备建设。
四、设立革命英烈纪念月和革命英烈纪念节。根据我国民间纪念先贤的传统习俗,将每年的公历四月和十月定为革命英烈纪念月,清明节和长征胜利纪念日定为革命英烈纪念节。
五、纪念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党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公、检、法、司系统的所有公职人员,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的大、中班的学生,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员和工人,各民间团体所属人员以及有条件的农民都要在革命英烈纪念节期间到革命英烈纪念基地进行追悼、祭奠和其他方式的纪念活动。
为适应场地和各单位工作时间的统筹科学安排,每年一进入四月或十月各单位就要和革命英烈纪念基地联系安排悼念活动的时间和有关事项。各新闻媒体亦应在纪念月里围绕纪念活动,集中宣传革命英烈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通过这些活动,把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浩然正气充分凝聚起来。
各级党组织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及个民主党派、工、青、妇群众组织等其他重要的政治集会和政治活动,都要到革命英烈纪念基地进行悼念活动。
六、规范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殡葬管理。今后,所有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逝世,都要由组织上为其开追悼会。当地组织部门会同廉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其一生进行总结和鉴定。凡能够做到廉洁勤政、两袖清风者,是中共党员的,遗体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非中共党员的,遗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骨灰除部分根据本人生前愿望掩埋或抛撒于特定场合外,其余均掩埋于革命英烈纪念基地中的革命公墓。革命英烈纪念基地应会同组织部门和其生前单位、家属一道,对记载和反映其生平事迹的有关资料和遗物进行搜集整理,摘其要者,写入悼词,刻上墓碑。包括追悼会实况录音录像资料在内的所有资料、遗物均收存与革命英烈和革命公墓档案库,供后人瞻仰、学习。
对事迹突出或有特殊贡献者,要组织人员为其著书立传,广为宣传,并载入当地史志,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授予一定级别的荣誉称号。
符合本法第二条第九款的其他英烈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科以上领导干部中有腐败劣迹的不得进入革命公墓,贪贿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还应该作为反面教员载入另册供后人批判地吸取教训。
七、参加革命英烈纪念活动,凡在公休假日进行的,一律不计发任何报酬。凡在工作日进行的,由所在单位按平均工资发放(含民营企业)。所需祭奠用品、交通费用等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八、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第三条规定利用革命英烈纪念基地的资源进行商业开发的,不管其处于什么动机,对主要责任人一律按刑法第六章第四节妨碍文物管理罪定刑;对疏于管理或者在改扩建时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造成革命英烈纪念基地的纪念物损毁、破坏的主要责任人按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定刑。情节轻微的,由所在领导机关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2、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有意不组织或阻止本单位所属人员参加革命英烈纪念活动的,由其上级单位视情节责令其责任人当众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无上级单位的民办企业,由宣传部门责令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或由其负责人在当地最有影响的媒体上向公众道歉。
九、本法由国家民政部负责解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协调落实。
十、本法自公布后六个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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