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王执礼:应严格转基因谷类粮种准入制度
2010年03月05日 《小康》杂志
《小康》杂志社—新浪网联合报道 (记者 范颖华)
“对转基因水稻这样的重大事件,单靠几个所谓的“专家”就能决定十三亿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妥的。”在今年的两会上,接受《小康》杂志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天津麦德森生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英华国际医院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北京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王执礼认为,民以食为天,作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中华民族种族繁衍生息的重大事件,应该慎之又慎。要严格转基因谷类粮种准入制度。
事实上,我国在粮食生物技术上,某些方面已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袁隆平教授杂交水稻将产量从300斤/亩,提高到900斤/亩,这是在全世界尚无能超越。
王执礼称,重视我国本土科学家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本国农业生产技术的研究与投入,这是确保中华民族农业安全的重要举措。放弃自己的优势,一味的迎合西方一些科学理论,这正是舍本逐末的错误行为。
他建议,建立转基因食品进入制度严格审查制度和准入制度和市场制度。要以中华民族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高度,来重视转基因种粮在我国商业化推广的风险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汇集各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评审团,其中应包括农业专家、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环境学专家、食品专家等多学科人才,对转基因稻谷的种植从新进行系统科学的严谨的论证,尤其是要经过大样本的医学实验,进行非常严格的评估。即使转基因食品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也要对其风险性予以长期的追踪和警惕。
即使目前没有发现任何危害生命健康的迹象,也要在小范围内推广使用。凡大面积推广转基因谷类种植决策前,应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集体审议,若审议通过者,其准入证书应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小组下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颁发,获准生产走向市场时,要注明为转基因食品,并告知使用时不良因素目前尚不明确,提醒消费者理性选择。
2010-03-03 | 严格我国转基因种粮准入制度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王执礼
全国政协委员,英国皇家医学会院士,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
http://wzlbcdh.blog.sohu.com/145216273.html
一、提案背景和缘由阐述:
2009年9月,农业部“悄然”批准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中国由此成为第一个商业化种植转基因水稻的国家。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的获得者高调宣布,“转基因水稻最迟5年内走上中国人的餐桌”;而有关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种植的各种担忧却在持续发酵,并逐渐蔓延形成一种恐慌:“中国成为国外转基因粮的生死试验场”“民族的噩梦”……(见2月2日《国际先驱导报》)。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转基因谷类大面积种植的国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和科技界的激烈争辩:一方面,有关农业专家和农业研究机构声明,转基因谷类对人类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不构成任何生命健康风险,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对在我国十三亿人口农业大国背景的国情下,在忽视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条件下,仅靠少数几个专家就决定在世界上我国第一个大面积推广转基因谷类的做法,就其安全性提出质疑和异议。不可否认,人类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势必对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食品种类产生冲击,但是,民以食为天,作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中华民族种族繁衍生息的重大事件,应该慎之又慎。我们认为有关部门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同时,也提出重视我国食品安全,严格转基因谷类粮种准入制度,构筑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长城提案如下:
关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特质,限于篇幅我们不在此详述。转基因技术经过50多年的发展,其安全性在世界范围内还存在较大的争议。2002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转基因食品的20个问题》,在这份文件中,世界卫生组织表示:“不同的转基因生物包括以不同方式插入的各种基因。这意味着应逐案评估个别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并且不可能就所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发表总体声明。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可获得的转基因食品已通过风险评估并且可能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险。我们来解读上述文件的精神可以这样理解:应该说目前已批准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都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总体说基本上是安全的。但是限于风险评估技术的水平,也只能说基本上是安全的,或者说'目前可能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将来是否会有危害,还不能完全肯定。而且,目前已经风险评估的商业化转基因还很有限,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将会出现大量新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这些新的转基因未必都是安全的,需要逐个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也就是说,部分转基因食品目前安全不等于将来也安全;现有的转基因食品安全不等于今后的转基因也安全。我国有关农业专家指出,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用转基因大米喂养了很多代白鼠,没有发现转基因大米对白鼠生长、发育、智力、免疫、生殖等有任何不良影响。但是,在小白鼠身上没害,就能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吗?一个农业专家的科学实验,能代替医学专家的科学实验吗?在没有医学专家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就草率的做出转基因谷类对人体无害的结论,这是不科学和不负责任的。13亿人的餐桌安全,不该是几个“隐身专家”关起门来研究就能随意决定的,尤其是,在事件发生后,某些专家和科研机构的发言人,以人民群众不懂得科学为理由,提出因为是新科技不需要对公众公开的说法,这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论争,而是有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背景的民族利益和学术良知之争,这势必给我国这个以水稻为主食的国家人民健康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值得思考的是:转基因稻谷的发源地美国尚未发布安全证书,而我国却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大面积转基因谷类种植的国家,“有关专家”为什么能有那么多的理由来证明“转基因不存在任何风险呢”?事实上转基因的安全性在世界范围内从来没有消弥过,去年12月,法国生物技术最高委员会认定,种植转基因玉米“弊大于利”,这一表态使得法国解除转基因玉米的种植禁令没有时间表。1998年,匈牙利籍英国科学家阿派特·普斯陶伊教授在电视节目上宣称,用转基因马铃薯喂养大鼠,导致大鼠体重及器官重量严重减轻,免疫系统被损坏。这个实验结果公布后,他的文章也在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重新发表。英国皇家学会最后组织专家调研,也没有完全推翻他的实验结论。
我们并不怀疑转基因技术研究人士的科学精神,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转基因水稻的生产性试验以及证书颁发是仓促和不严肃的。但是国人以粮为食,对每天要吃到肚子里的东西,要求苛刻一些,担忧多一些,并无不当。毕竟,不可能人人都是科学家,科学家尚有激烈争议,何况普通人呢。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有时候,即便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无法预知一项食物技术的长期影响。而且,转基因水稻技术的商业运作,也可能会增加一些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国家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方面,宁可保守,不能激进。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以人为本就要倍加重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实际工作中更要重视人民群的参与权与知情权。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转基因水稻这样的重大事件,单靠几个所谓的“专家”就能决定十三亿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妥的。
事实上,我国在粮食生物技术上,某些方面已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袁隆平教授杂交水稻将产量从300斤/亩,提高到900斤/亩,这是在全世界尚无能超越。重视我国本土科学家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本国农业生产技术的研究与投入,这是确保中华民族农业安全的重要举措。放弃自己的优势,一味的迎合西方一些科学理论,这正是舍本逐末的错误行为。
二、严格我国转基因种粮进入制度的建议:
1、建立转基因食品进入制度严格审查制度和准入制度和市场制度。要以中华民族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高度,来重视转基因种粮在我国商业化推广的风险性。建议由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汇集各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评审团,其中应包括农业专家、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环境学专家、食品专家等多学科人才,对转基因稻谷的种植从新进行系统科学的严谨的论证,尤其是要经过大样本的医学实验,进行非常严格的评估。即使转基因食品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也要对其风险性予以长期的追踪和警惕。即使目前没有发现任何危害生命健康的迹象,也要在小范围内推广使用。凡大面积推广转基因谷类种植决策前,应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集体审议,若审议通过者,其准入证书应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小组下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颁发,获准生产走向市场时,要注明为转基因食品,并告知使用时不良因素目前尚不明确,提醒消费者理性选择。
2、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来进行评估以规避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如涉及像转基因谷类种植这样重大的民生事件应做到在决策前,要事先做到全面、准确、真实的公布信息。并制定官员和专家的相关责任制度,凡是因错误决策给人们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要做到事后问责。凡存在职务腐败和学术腐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对我国转基因食品研究机构和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其科研成果,应国务院级所设立的专家评审团严格的评审和鉴定。如其科研成果公布后,有关方面要组织多方面专家,进行重复试验。依据的是科学实验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这个实验必须有可重复性。一项实验结果发表到学术期刊后,其他实验室按照这篇文章的实验步骤、实验材料、实验条件,重复实验,应该能够得到相同的实验结果。如果完全按照论文中描述过程做出的实验结果和原文不符,这项科学成果的真实性,不仅将受到评审团的质疑甚至可以取消,而且要降低甚至可以取消研究者的学术资格。如发现在科学实验中弄虚作假,与商业集团勾结,误导公共舆论并造成公众利益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恶劣者,应有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