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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深陷转基因门 曝出产业链灰色地带

林建敏 · 2010-07-07 · 来源:信息时报
转基因主粮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信息时报记者 林建敏

  一场违法销售转基因大米的官司将沃尔玛再次推向了风口浪尖。而当业界对此次“转基因门”事件归咎为沃尔玛“直接采购”系统尚不完善、分区采购乃罪魁祸首之际,近日,沃尔玛又被曝光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潜规则。对此事件,我们不得不产生疑问:目前国内对供应商的“质量与安全”检测是普遍存在灰色地带,还是沃尔玛“树大招风”的个别现象。

  日前,有媒体爆料称,一家名为深圳玖玖泰丰的公司放出“豪言”:只要交上18000元,就能保证产品顺利进入沃尔玛超市,只要交上60000元,就能保证产品通过审核。此言一出,令人惊愕。这家沃尔玛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声言称,老板就是从沃尔玛出来的,许多想要进入沃尔玛的企业,基本上都得到过他们的帮助。

  而笔者从百度搜索相关词条的推广链接广告显示,“该公司标榜是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社会责任咨询的机构之一,先后成功地为国内外数千间企业提供COC验厂及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可以帮客户一口气通过沃尔玛验厂,十余年的验厂辅导经验,优质服务,100%通过……”

  据悉,零售企业向供应商“验厂”(进场审批和入场后的验货)是行业惯用的做法,即对新进的供应商要验,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也要不定期的验。例如,新进的农产品供应商要有相关土地、农田土壤及水质通过检测,以及使用的化肥、除虫亮剂等的检验,而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则要通过验厂的形式,限制供应商工厂发生侵害劳工权益的情况。对于沃尔玛来说,在进入中国初期,也曾组建了自己的检验部门承担检验职责,但“验厂”的工作人员直接向供应商索要回扣,然后根据不同的价位决定亮什么颜色的灯——绿灯为轻微违规、橙灯为最低工资未达标、红灯为存在强迫使用童工等。“验厂”的这一系列丑闻,迫使沃尔玛在2008年初就不得不撤掉验货部门,改由第三方的“质量与安全服务机构”进行“验厂”,这样的变化,对于曾经饱受“折磨”的供应商而言,颇感欣喜。

  对于沃尔玛交由独立第三方进行“验厂”,看似公允了许多。然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第三方的某些机构却有相当大的本事,其主要的“业务”就是,只要有企业给出一定的资金,不管其产品质量如何,都能想方设法进入沃尔玛。于是,为了保证产品尽快通过验证,红包无疑成为“开路人”。这不得不让我们有理由联想到,此次沃尔玛违法售卖的转基因大米,会不会就是通过“验厂”潜规则而大摇大摆进入的?

  那么,对于关乎人命的食品流通安全,被一些所谓的第三方“检厂”如此儿戏的把控着,这与草菅人命有什么区别。因此,笔者认为,要杜绝“验厂”潜规则的发生,对后期监控效率就需要从两方面促成,一是行政监管体系对零售商严格要求,并从生产源头抓起,且须有明确的管理与惩罚体制;其次,还需依赖于零售商自律。

  事件回放

  沃尔玛违法销售转基因大米被起诉

  日前,国际环保组织在武汉、深圳、东莞和佛山四个城市的沃尔玛、华润万家、吉之岛和百佳超市分别进行了散装大米的抽样,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对这些样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沃尔玛武汉市徐东大街分店抽样的名为“国产香米”的样品呈转基因阳性,于是该组织一纸诉讼将沃尔玛违法销售转基因大米告上法庭。

  其实,这是该组织第二次抽检到沃尔玛旗下店面有出售转基因大米。该组织公布有转基因大米进入流通市场后,农业部就多次表态称,中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因此,目前任何企业在中国销售转基因大米都属违法。

沃尔玛深陷“转基因门” 国内国际采用双重标准

来源:法治周末

 这已经不是沃尔玛第一次出售转基因大米,对于目前属于违法销售的转基因大米,沃尔玛却堂而皇之地放置在货架上,并且在绿色和平组织发现后几经交涉,却依然不曾将之下架。沃尔玛作为国际连锁超市,在对待转基因大米的问题上,却采用了双重标准。早在五年前,沃尔玛对英国消费者作出承诺,不销售任何转基因产品,而对中国消费者,沃尔玛却是另一副面孔

  2010年6月28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全球最大的连锁零售商沃尔玛中国总部———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正式提起诉讼,状告其违法销售转基因大米。

  “法院立案应该没有太大问题,但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王伟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据记者了解,这是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在中国首次采用法律手段阻止转基因大米进入商业渠道。

  “这体现了国际力量已经参与到了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当中,是积极、正面、可喜的。但具体结果还要看法院的取证调查和审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高家伟说。

  沃尔玛的双重标准

  今年五六月份,绿色和平在武汉、深圳、东莞和佛山4城市的沃尔玛、华润万家、永旺(吉之岛)和百佳超市分别进行了散装大米的抽样,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对这些购买出来的样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武汉市徐东大街分店抽样的名为“国产香米”的样品呈转基因阳性。

  “这种'国产香米’里检测出含有Bt64和CrylAC两种转基因成分。”绿色和平代理律师黄琳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在中国,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销售都属违法,那么沃尔玛超市在其分店出售转基因大米,这一行为就是违法的”。

  对于提起诉讼的理由,绿色和平方面相关人员表示,可以按“买卖合同纠纷”或“农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因为大米是从门店里买出来的,有发票,这就相当于买卖双方的口头合同。现在产品出现问题,就是违反了其出卖合格产品的承诺。”王伟康说。

  绿色和平方面要求沃尔玛返还原告购米款7.2元,立即销毁所有正在销售和库存的转基因大米,并建立相关管控体系,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沃尔玛需要通过两家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众正式道歉。

  绿色和平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他们从武汉市徐东大街沃尔玛超市买来的名为“国产香米”的散装大米,上面既没有标明产地来源,也没有标明具有转基因成分。“所以我们暂时无法将生产厂家一同列为被告。”黄琳琳说。

  黄琳琳同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武汉市徐东大街沃尔玛超市分店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在其总部注册地深圳首先提起诉讼。

  “沃尔玛没有权利出售中国不允许销售的转基因大米。作为一个国际品牌超市,应该负起这个社会责任,也应当做得更好。”绿色和平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记者了解,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初步认可了该案的诉讼请求,但由于绿色和平属国际组织,注册地在香港,故需要先经过大陆委托公证人的公证,方可正式立案。

  “这是我们第一次拿起法律武器。作为全国最大的连锁零售商,沃尔玛完全了解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沃尔玛早在2005年便向英国的消费者作出不出售任何转基因产品的承诺。然而,沃尔玛在中国并没有作出承诺,对中国的消费者执行了双重标准。”王伟康说。

  沃尔玛二次“犯规”

  这是绿色和平在今年第二次查出沃尔玛超市分店出售转基因大米。

  今年3月份,绿色和平就曾在中国8个城市的9家大型连锁超市的19个门店进行抽样调查,从各门店生鲜散装产品(蔬菜、水果和大米)柜台随机购买了83份样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湖南长沙的沃尔玛超市黄兴南路分店有转基因大米出售。

  结果出来后,绿色和平立即通过各种渠道将问题反映给沃尔玛相关部门。绿色和平也曾与沃尔玛中国地区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过面对面的沟通,但并未得到沃尔玛方面的积极回应。

  绿色和平相关人员透露,第二次调查结果出来后,他们也曾尝试与沃尔玛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有效回复。

  “如今又发现沃尔玛出售大米问题,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作为零售商,沃尔玛应该对此负有责任。对于存在这种隐患的问题,我们没时间再等了,于是诉诸了法律。”王伟康说。

  我国政府向来特别慎重批准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生产。至今,相关领域的科学家们尚不能完全预知转基因工程有可能导致何种生物突变,也不能预知其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虽然实验非常成熟,但其对人类可能造成的影响,或许要在未来几代人后才显现。”水稻专家袁隆平曾表示。

  2009年年底,农业部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抗虫水稻的生物安全证书,分别是“华恢1号”和“Bt汕优63”。这是中国第一次颁发转基因主粮的生物安全证书。

  但这之后,农业部曾多次强调,“批准发放安全证书并不等于就允许商业化生产”,并表示,“目前中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应用尚需时日。

  据了解,去年年底农业部颁发的上述两种转基因水稻品种,仅限于在湖北省内生产应用,不允许产业应用。但这两次绿色和平的检测结果均显示,在湖北和湖南两省,转基因大米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并在超市销售。

  另据绿色和平调研人员透露,从3月份开始,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开始介入调查。

  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未收到沃尔玛方面的任何有效回应。沃尔玛公关部仅表示:“由于此事事态复杂,需要几个部门讨论商议后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与说法。”

  监管体系漏洞

  “如果法院认定了沃尔玛出售转基因大米属违法,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负有一定的监管不力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黄琳琳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当地的工商部门是有权去进行查处的,但并未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但具体到这起诉讼上,我们只关注案件本身。”黄琳琳说。

  “问题的关键是零售商愿不愿意提高监控成本,去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转基因排查。”黄琳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认为,企业在商品采购流程中,一定要有严格的监控机制,防止转基因大米进入超市,“超市应当负起这个责任”。

  记者查阅了有关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相关材料,发现在2009年正式开始施行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这不仅是企业自律的问题,还是行政监管的问题。”刘俊海说。

  黄琳琳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认为,应该由行政监管体系和零售商自律两方面来共同促进监控效率。“此次诉讼结果的执行还需要通过行政系统完善对零售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她说。

  “既然国家有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标准,那这里凸显的就是执法问题。当地的工商、质检和卫生部门都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弥补监管漏洞。”高家伟表示。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行为发生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那么就应当追究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高家伟表示。

  绿色和平同时提请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展开从种子源头到米制品的彻底调查,保证整个食物链彻底远离违法转基因稻米的污染。“由于转基因违法现象已经出现在种子、米和米制品等各个环节,我国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包括农业、工商、环保、卫生等不同部门的团队,来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和监管。”王伟康说。

  在采访中,高家伟认为,这个案例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如何面对各种国际力量参与到对国内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的现实,对于我们的行政执法也是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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