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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了:法院错判是为了讨好胡家子女

直言了 · 2014-05-06 · 来源:直言了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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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同时发至中纪委/监察部。

  网友传来新闻之前,我刚好也看到了,大致故事是:人民网积极主动地报道“方舟子之妻刘菊花”胜诉的消息,说:刘菊花是新华通讯社记者,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之妻。孙海峰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大量针对刘菊花的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仅仅指称某人有保姆经历未必导致其名誉受损。但是,孙海峰宣称刘菊花靠给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研究生,显系对刘菊花个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必将导致刘菊花名誉受损。对于网络上有损他人名誉的传言,孙海峰在进一步传播之前未履行相应审核义务,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的真实存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全文附后)。

  该判决和新闻故意不说姓名的官员,是前中宣部科技负责人和社科院负责人于光远。

  我同意网友转来的意见:那是个错判,是严缺事实证据和破坏司法公正的错判。简单说吧:

  [1]孙海峰的原文是质疑刘菊花的学术能力。若质疑就是“宣称”和“侵权”的话,那么,按照方舟子自己的话说,他(包括刘菊花的参与和协助)至少质疑了数千人次、造成“宣称”和“侵权”数千人次了,法院为什么不对他们夫妇做同样判决?(方舟子的“质疑”多为造谣诽谤。再论。)。一案两判,是典型的破坏司法公正的表现。

  [2]我也看到过质疑刘菊花学术能力的材料。我认为质疑成立。譬如:

  [2-1] 看到材料说,刘菊花具有中学毕业即能直接到社科院读硕士生,大学阶段不清。就此,刘菊花至今没拿出象样证据证明她曾在哪所大学的哪个科系读了大学。在社会质疑压力下,新华社曾发表证明信、说刘菊花在某大学读了大学;可没说明在哪个科系、也没说明读的是什么,同时,也没毕业证书和成绩单。由新华社而不是该大学出来为刘菊花做就学做证明并拿出毕业证书号码和成绩单,如此,要说其中没有欺骗猫腻,谁信呢?

  [2-2]材料以原文对比指明,刘菊花的硕士毕业论文内容大约有80%为抄袭剽窃。若刘菊花学术能力没问题,为什么写毕业论文都写不来而要抄袭别人?

  [2-3]高官推荐给自己当过保姆的人去攻读学习,跟推荐给自己当过秘书、司机、警卫、厨师或任何工作的人去读书学习,只要推荐符合法规规范,接受教育有什么不对不好呢?那是好事(看看毛泽东等高层领导人,不就是推荐过给自己工作过的人去读书学习的吗?)。本是好事情的事却成了“对刘菊花个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如此,若刘菊花和于光远之间没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为什么怕人家说其有推荐上学读书的事情呢?就让我直言不讳地说吧:海外早有议论说,推荐读书本是好事,然而,刘菊花给于光远当保姆的时候,怕是两人有不当关系、于光远有把柄抓在刘菊花手里,因此,他们对推荐等等任何“关系”的事情就十分敏感和十分忌讳了。这就不难理解,本是推荐读书的好事、也成了“对刘菊花个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的忌讳了。

  [3]既然是法庭审判,那就应该尊重事实和有铁证证据来推翻孙海峰的质疑,这是司法公正的起码要求之一。可是,从报道宣判内容看,法庭没有拿出任何事实证据来推翻孙海峰的质疑,譬如,没有提供刘菊花就读大学的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号码)和成绩单,也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刘菊花的硕士毕业论文是原作而没有抄袭。就是说,法庭判决是违背了司法工作法规规范所要求的实事求是的“重证据”原则,而是根据前述“忌讳”而做“推想”的判决(诚如网友转来的文章所说,法庭判决措辞是“‘必将’导致刘菊花名誉受损”,其中“必将”说明的是推测想象未来可能、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如此做法,照我看:按照方舟子夫妇对别人搞指控的逻辑说,那就等于是方舟子夫妇和法庭都默认了刘菊花和该官员于光远背后有偷鸡摸狗之类见不得人的事情,不然,为什么本是推荐读书的好事、却不敢承认、且说出来就居然成了“侵权”了呢?

  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北京的法院违背司法公正原则而做出对方舟子有利的判决(甚至还没开庭就已经做了判决并背后通知方舟子),不止一次。国家司法部门为什么会涉嫌数次做出为那靠造谣诽谤和抄袭剽窃过日子的方舟子夫妇而“执法犯法”和破坏国家司法威信的事情呢?答曰:中国还没摆脱血缘社会,法庭那么做,是为了讨好高干子女,具体说,就是为了讨好胡耀邦家人子女。不信么?来看看该法院宣判前、胡耀邦家人子女就该质疑(或法庭说是“侵权”)之内容而为方舟子夫妇搞的狡辩,原文如下:

  于光远家人澄清谎言声明。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时间:2012-03-11。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连接:http://www.hybsl.cn/beijingcankao/beijingfenxi/2012-03-07/28841.html  。

  3 月 6 日 下午,胡耀邦史料信息网工作人员电话采访了于光远同志的家人及身边秘书。他们表示,对近日来网上流传 “于光远安排保姆刘菊花入社科院读研 ”的谣言深表震惊和气愤。刘菊花曾随同丈夫方舟子一起到光远同志家中拜访,仅此而已 , 从无其他关系。光远同志 1989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为人正直,品格高尚,至今仍被视为中国改革的先行者和思想理论界的旗手,受人敬仰。刘菊花 1999年起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读研时,年届八十五的光远同志不担任中国社科院领导已十余年之久。如今有人居然借“韩方之争”恶意污蔑中伤光远同志,行为令人不齿,应受到公义谴责。光远同志的家人及身边秘书在此呼吁:请广大网友切勿传播谣言,留百岁老人一份清静;并请网友协助查清何人造此谣言。

  看到没有?法庭判决言论和胡耀邦家人子女所发表的言论,彼此一样。重复说,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所以,本是推荐读书的好事、在他们那里也就成了很忌讳的事情了。当然,那个声明显示了胡耀邦和于光远之间的非同寻常的特殊关系,不然,为什么家人子女为什么要为于光远出面而搞那个狡辩?关于该声明的所谓于光远“至今仍被视为中国改革的先行者和思想理论界的旗手”和“不公正待遇”云云,请见:

  对别人公正,再说自己的公正待遇。2012-12-24 18:41:09。

  https://sites.google.com/site/zhiyanpage/view/zy2a05-to-hudeping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82205581_h.html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82205581_d.html

  这里要说的是,于光远是胡耀邦支持且参与的、30来年无恶不作的文痞既得利益集团的头面人物之一。若质疑刘菊花的问题属实且有判决,那么,等于给于光远文痞集团及其支持者胡耀邦打了一大闷棍。为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和“面子”,国家法规和司法公正就都没啥意义了。如此也叫“改革”和“旗手”?于光远及胡耀邦及其家人子女他们与那个靠造谣诽谤和抄袭剽窃的无业人员混成攻守同盟的既得利益团伙、且维护其私人利益而不惜违背国家法规和破坏司法公正,嘿嘿,足以说明他们的水平如何低劣、足以说明他们所谓的“改革”和“旗手”都是些什么货色了。如此,当初,邓小平等老前辈把他们从领导工作岗位上撤掉,那决定不是什么“不公正待遇”、而是个很正确和很英明的决定。

  或许值得一提:崔永元和方舟子的“侵权”官司也被法庭受理了。如此,该法庭判决,是不是给崔永元送了个预示警报呢?

  关于人民日报媒体主动积极地报道有利于方舟子的事情、而对不利于者则是搞“有闻不报”,如此公开违背新闻工作原则的行为,多次发生过,那也是不奇怪的:在以“学术打假”和“反伪科学”为名而对国内学者和民众搞无端指控和造谣诽谤,为既得利益而恶毒攻击生态环保政策和恶毒攻击中医,且不择手段地为转基因商业推销而搞欺骗舆论和诽谤民众等等许多方面,他们多年来就是密切合作的伙伴。如此,方舟子完蛋,人民日报媒体及其相关人员的既得利益和面子往哪里放呢?哈。因此,尽管人民日报媒体发新闻启事,说是要对自身的“有偿新闻”和“有闻不报”之行为采取“严厉查办”和“决不姑息”云云,不过是发了个虚假启事而已。

  附件:

  被称“新华社造假记者”、方舟子之妻刘菊花获赔 。

  2014年05月05日18:40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505/c42510-24977845.html

  人民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审结了原告刘菊花诉被告孙海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判令孙海峰删除侵权微博、向刘菊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555元。

  刘菊花是新华通讯社记者,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之妻。孙海峰是新浪微博加V认证账户“孙海峰”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网站经营者。孙海峰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大量针对刘菊花的内容,其中包括:“新华社造假记者刘菊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仅仅指称某人有保姆经历未必导致其名誉受损。但是,孙海峰宣称刘菊花靠给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研究生,显系对刘菊花个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必将导致刘菊花名誉受损。对于网络上有损他人名誉的传言,孙海峰在进一步传播之前未履行相应审核义务,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的真实存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孙海峰称刘菊花是“网络谣言的”等,但未对其宣称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另有部分内容为明显侮辱人格的内容,构成侵权。孙海峰的部分微博未明确指向刘菊花,一般公众仅凭其内容也不能自然得出指向刘菊花的结论,且其中未见明显侮辱、诽谤的成分,不构成侵权。微梦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起诉状载明的微博,已履行适当法律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微博内容,微梦公司应予删除。综合考虑侵权微博的内容,法院认为孙海峰的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将对刘菊花个人名誉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且采用赔礼道歉方式不足以弥补此种伤害,孙海峰还应向刘菊花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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