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发区法院判处外地户籍的“法轮功”头目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女,1952年5月7日出生,原籍河北省博野县,系河北保定地区两个县、市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地区总协调负责人,2010年被当地抓获,并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劳教期满释放后,张某某不思悔改,流窜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于2013年1月3日、1月19日,伙同同案犯代某某,制作《天安门假自焚案》、《法网在收》等资料共计书刊155册、宣传单218张,先后到开发区福雷德小区和文汇苑小区进行散发,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处查获含有“法轮功”邪教信息的书刊92册、宣传单47页、计算机及移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496.64MB、音频及视频7.71GB。
法院认为,张某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张某某还具有“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案犯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倪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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