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给我们贪官找到了“脱罪”的绝妙理由
陈水扁曾在一审宣判前夕发表“庭外答辩文”,自称只是犯了“社会文化罪”,并谓“就司法而言,我是无罪的”。
言下之意,因为贪渎是台湾盛行的社会文化和风气,因此他的贪瀆行为只是这个文化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受这一社会文化影响才发生的,因此他的罪只是“社会文化罪”。
如果更扼要的说明陈水扁的“社会文化罪”内涵,可以这么说:一、陈水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没有罪;二、如果陈水扁有罪,那一定是台湾这个社会有罪;三、如果陈水扁有罪,那一定台湾的文化有罪。
当然台湾有政党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有邱毅这样的舍得一身剐的“爆料”好汉,因此陈水扁再能狡辩最终还是锒铛入狱,除了刑事罪,作为曾经的台湾行政最高负责人,“社会文化罪”他也难辞其咎。
什么是社会文化?
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包括人的价值观、社会风俗)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制度和组织机构。社会的文化结构主要是由社会意识形态构成的,是以社会意识形态为主要内容的观念体系的基本结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利益的观念体系。
什么是社会文化罪?
法律上当然没有所谓的“社会文化罪”,根据陈水扁的解释,社会文化罪就是一种具有犯罪性质的事件所属于的已经形成的某种社会文化、社会风气或观念体系。换一种说法,就是一种文化一种风气对社会起到犯罪的教化作用,那么这种文化就是有罪的,你在这种文化下犯的罪就是社会文化罪,如行贿受贿,如权钱交易,如贪污腐败。
我国的贪官基本都是这三十年产生的,可以说正是私有化加官僚垄断的经济基础和与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包括贪腐文化在内的社会文化“造就”了大批的贪官和腐败分子。按照陈水扁的逻辑:一,我国这些贪官利用职权贪污腐败无罪;二,如果说他们有罪,那一定是中国社会有罪;三,如果这些贪官有罪,那一定是中国的文化有罪。
所以大陆这些贪官就司法而言也是无罪的,如果说他们有罪也应该属于社会文化罪。
应该承认,陈水扁有一点说的是对的(虽然不能成为为贪官开脱的理由):贪腐的社会文化是有罪的。而且应该说“社会文化罪”往往更甚于某个人和某个事件的罪责。因为任何个别的具体犯罪都不难解决,且它的影响力都是有限的。但是一旦形成社会文化,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就难以估量。
台湾现在腐败的社会文化始于败退到那里的国民党蒋介石,经过李登辉、陈水扁二十多年“发酵”而逐渐形成。
在毛泽东领导下,从1949年开始,国民党、蒋介石留给中国大陆的腐朽堕落的社会文化得到了彻底改造,中国大陆不但在很短的时间里消灭了赌博、娼妓、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等社会劣迹,涤荡了旧社会的污泥浊水,而且形成了干部廉洁奉公,人民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被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那时全国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文化,不但罪犯很少,刑事案件也是凤毛麟角,社会清明,门不夜闭,路不拾遗,出个小偷都很稀罕。
中国今天的社会文化是在实行私有化的三十多年形成的。当今腐朽文化沉渣泛起,社会风气每况愈下;妓女遍地,毒品泛滥,赌博成风;坑蒙拐骗更成了家常便饭;刑事案件发案率屡屡攀...毫不夸张地讲到处是乌烟瘴气。贪腐已形成了一种文化、一种时尚,贪官污吏数不胜数,抓不胜抓。毫无疑问这当然应该“归功于”“社会文化罪”。如果不是这种社会文化的浸染、教唆,我们的很多高官即使成不了焦裕禄,也不至于锒铛入狱。
形成一种社会文化(无论是好是坏)至少有两个条件:一,国家领导自身的品行,操守;二,一定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下所形成的意识形态。
按照陈水扁的逻辑:贪腐无罪,社会文化有罪。这一逻辑继续推演下去就应该是:谁造就了今天的贪腐文化和社会风气不说有罪,至少有责。
社会文化如此堕落,腐败现象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程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做了那么多的沉重评价,为什么至今没人敢站出来承担责任,没人敢说一句自责的话?
企业出了问题还有法人代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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