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说:今后不准乱抓人了!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司法系统(公、检、法)已成为地方官僚的帮凶,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贪赃枉法,草菅人命,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已不是什么新闻。重庆打黑仅仅是一个典型,但它所揭示出来的触目惊心的事实,绝不是孤立的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可惜的是,中国那么多“重庆市”,就出了一个薄熙来。
可能是下面出的问题太多难以交代,可能是民愤太大要有个说法,也可能是学习了科学发展观觉悟提高了良心发现,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出来说话了:从今以后不准乱抓人!
《检察日报》记者8月7日以《最高检:不能把对干部的批评视为诽谤犯罪》为题发表了这一消息。文章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讲话的形式报道了以下三条新的规定:
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
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
最高检领导人为此作出如下解释:“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
这则新闻说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的一些地方官僚不但欺压和鱼肉百姓,还不准受害者反抗,反抗就是“群体事件”,就是破坏“和谐”,就要对你实行“维稳”。现在甚至发展到连批评抗议有过激言论都不允许,动辄就以“诽谤罪”把你抓起来。
第二,提出“诽谤罪”控告的往往是官僚本身。一些腐败官僚受到批评受到揭露就恼羞成怒于是指鹿为马,检察院听风立案,公安局受命抓捕,法院跟着审判,这已成了天经地义。
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器本应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罪犯和坏人,但现在常常成了一些行政官僚镇压百姓的工具,成了破坏宪法的帮凶。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自由不但被少数官僚剥夺了,有时还要倒打一耙,把你说成有罪。
当然无论怎么讲,最高检察院作出的以上三条决定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至少对行政官僚的贪赃枉法是一种抑制,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一种保护,但关键还在执行。
人民欢迎社会的每一个进步。
最高检勉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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