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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一家金融投资担保企业,于2004年初,为响应党和政府“西部大开发”的号召,与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作为投资方的天津市这家企业,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了投资注资义务。可逐渐发现,与之合作的这家当地企业的情况十分复杂,并违反协议约定,企图侵占天津这家企业所有的投资资金。
天津这家企业就立即派人与之交涉,可得到的却不是积极地协商,而是多方的威胁、恐吓与谩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天津这家企业就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对方负责人涉嫌侵占罪报了案。
内蒙古公安厅把此案交给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办理,几经周折,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过严密审查,确定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涉嫌合同诈骗罪,遂作出决定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把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几名主要负责人予以刑拘。
可让人想不到的是,被决定刑拘的这几个人,神通广大,通过神秘的关系网络的保护,竟然一直逍遥法外,而被抓捕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涉案人也无由的被释放。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上级领导一个批示,此案的性质就由刑事犯罪改变为民事经济纠纷。
而反映人天津市的这家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年奔走呼号换来的微薄希望也却随之付之东流……
案 情 简 介
我们是天津市一家规模不大的一家民营企业——天津华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4年我公司积极响应党和政府支持西北大开发的号召,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进行投资。2004年4月份,经人介绍我们与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开发呼和浩特市“维多利亚市场”协议)》,该公司的总经理是吕建强,法人代表是林丽华,该公司的授权代表是林建华,其中吕建强和林建华是夫妻,而林建华和林丽华又是亲姐妹。
该协议明确约定:我公司以投资方式与内蒙古泰戈公司合作续建该项目工程;双方同时约定设立共管专用帐户,约定我公司将投入资金打入共管专用帐户,泰戈公司也将所售房款打入共管帐户,双方为了能使专款专用,制定了严格的财务出、入帐程序;资金的出入帐均需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在分配方面约定了按建筑面积平分,各占50%份额,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在合作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即开始了履行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先后于2004年6月16日和7月4日两次打入共管账户投资款共计500百万元人民币。
然而,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我公司逐渐发现泰戈公司吕建强、林丽华和林建华没有正常履行协议要求的工程进度,停停建建,进展缓慢;面对这种现状,我公司为维护在协议中约定的基本权益,曾多次找到泰戈公司吕建强、林建华等人,提醒其未能履行协议中约定,严重地侵害了我方的利益;可是,泰戈公司吕建强等人以和施工单位有合同纠纷,需要打官司等理由推诿、托辞。到了工程后期,泰戈公司不断地变换办公和居住地点,开始对我公司人员避而不见;其目的显而易见,旨在独占房产的全部利益,侵吞我公司在该项目工程的50%的权益。
当我公司了解到吕建强等人此动机时,开始采用了多种方式来维护本公司的权利,而遭到的却是多方多次的威胁、恐吓和谩骂。吕建强通过他人转告我公司人员不要在呼和浩特市四处找他们(吕建强、林建华),否则就动用黑社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赶出呼和浩特等等;直到此时,我公司还是采取了克制和忍让的态度。一方面继续查,另一方面继续寻找泰戈公司吕建强等人进行交涉。
同时,我公司还开始对泰戈公司及该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些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通过走访该项目建设单位(内蒙古人防公司)的领导,以及该项目续建前的投资者(共20多人),发现泰戈公司在“维多利亚市场”项目上没有投入任何前期资金,续建前是由内蒙古人防工程公司投资、垫资(四方协议为证);泰戈公司依仗自己是协议开发的主体单位:第一步,故意拖延工期,给所有真正的投资者造成投资不能按期收回的恐慌心理,让投资者感觉会被拖入绝境;第二步,让真正的投资者反求于泰戈公司只退回当时的投资款,以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利润收入之目的。经过了解,工程施工期间,泰戈公司还将该项目部分投资款打入了该公司总经理吕建强的弟弟吕建桥设立的虚假施工单位100多万元以及其他非法挪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侦查资料);吕建强等人肆意挪用并侵占工程款近200万元(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有侦查材料)。其用意就是侵吞我公司在该项目工程的50%的房产权益。
项目工程虽已竣工,但该工程项目的所有证件、手续都被泰戈公司吕建强等人转移、藏匿;他们已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依照2009年呼和浩特市的房产评估标准,该项目工程“维多利亚市场”大厦评估价格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有我公司50%的收益权,价值约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而泰戈公司吕建强等人的侵占行为,已构成巨额侵占罪。
时至今日,我公司非但未能收回投资款和利润,而且在我公司依法维权的过程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没有正常完成“内蒙协议”,投资不能按时回笼,从2005年至今,导致我公司原有的投资合同违约赔偿金机遇期效益多达1500万元以上,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我公司现在经营停滞,入不敷出,难以维持。
我们本来是想为支援西部开发建设做出一点贡献,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我们遇到的竟然是在呼和浩特市出了名的骗子,他们夫妻狼狈为奸,使我们陷入了一个巨大的陷阱,给我公司招来了灭顶之灾。
因他们是当地人,我们虽然动用了极大的人力财力,费尽周折地在呼和浩特市到处寻找他们,可终究无着。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07年4月份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吕建强、林建华、林丽华涉嫌侵占罪报了案。内蒙古公安厅把此案转到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办理,2008年5月份,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吕建强、林建华夫妻及林丽华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了案。
时隔近两年,此案不但没有继续深入调查此案,竟在2009年3月份被撤案。
拖拖拉拉的办案过程
我公司于2007年5月份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报案后,公安厅及时依照程序将此案批转到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呼市公安局受理之后,我公司按照呼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要求,派专人常驻呼市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我们的派驻人员则是在着急和无奈中度日如年。
第一:呼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对此案的侦破极不负责,他们找出各种理由推托、懈怠,我公司派驻配合工作人员“谢谢、拜托、请抓紧”之类的求助语言说了不知多少遍。我公司工作人员在漫长的等待期间,不要说精神疲惫,食宿开销大,甚至家中老人有病也从没离开过,可是公安办案人员对此却不屑一顾,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光调查就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
第二:经我公司派驻人员的无数次请求、催促,终于盼到了对此案的正式立案。2008年5月29日,呼市公安局作出了决定对林建华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的决定,立案号为【呼公字(2008)22号】。
呼市公安局于2008年5月30日,由杨宝华副局长批准,决定对林建华、林丽华二人实施刑事拘留。对林建华拘留的拘留证号为【呼公刑拘(2008)61号】,对林丽华的拘留证号为【呼公刑拘(2008)62号】。
2008年6月2日 ,呼市公安局颜炳强局长批准,对吕建强、吕建桥兄弟二人进行刑事拘传,刑事拘传号为【呼公刑拘传(2008)01号】
到了此时,我公司工作人员长长出了一口气,此案总算有了眉目了。可让人想不到的变故却发生了……
为何 要 撤 案?
经过漫长的一年时间的调查,证据确凿,又经局领导批准,终于立案。但这时却出现了使人十分惊奇的情况,主办此案的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呼刚却主动为决定拘留、被拒传的这些人当起了说客,几次替他们讲情,其中有一次对我公司派驻人员说:“泰戈公司经理吕建强托他的舅舅找我了,你们谈谈吧,把你们原来投资的500万元钱退给你们,你们把报案撤了就算了……。”
还有一次这样说:“吕建强的舅舅是我的好朋友,我可以给你们做个中间人,你们把协议撤了,把500万元拿回去算了,就不要告了。”
高队长还几次打电话通知我公司,准备把已经立了的案件撤掉。
我公司及派驻人员每次都当即对高队长作出了不同意的答复意见。
最后一次,高队长恼羞成怒地斥责我们的派驻人员:“你们真不懂事,看不出个门道,你们也不看看你们在哪,愿意告你们就等着吧……。”
我们的工作人员碍于公安人员的威严,没敢当场反驳。可是我们现在要公开反问他:难道党和政府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是蒙人的?我们外地人千里迢迢来到西部投资,就应该看着你们的眼色行事?就应该忍气吞声,含冤受屈?我们被骗是活该,是理所当然?
在这期间,其他办案人员还对我公司派驻人员说:“我们公安局感觉这个案子有点不太成立,准备把这个案子撤了,你们去法院打官司吧……。”
经我公司派驻人员忍辱负重地一再恳求,2008年8月中将涉及此案的被拘传过的吕建桥抓获归案。可没过多长时间,没做任何处理,就又轻易释放了。
我公司派驻人员去询问办案人员,他们的回答是:“被取证的三个施工单位统统出的是假证。”而我方则认为,办案人员说的这个理由不成立,被取证的三个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负法律责任的。提供证据的三个单位及负责人分别是:内蒙古人防建筑工程副经理景岭、孔令峰;内蒙古正伟消防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张兴国;内蒙古第三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马金。这几家公司的负责人都被公安局传讯过,做有笔录,都表示可以在任何时候作证,证明泰戈公司挪用投资款的事实。
再说公安局也知道吕建桥是吕建强的亲弟弟,而且又是内蒙古一家根本没有注册的单位的总经理,就是他挪用了我们的106万元的投资款。
更重要的是,把吕建桥放走,案子的线索就断了。
实际上,对林建华、林丽华的刑拘决定根本就没有执行。
拒绝 撤 案 的 理 由
呼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极力让我们撤案,我们也十分明确表示,我们不会撤案,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调查的很清楚,泰戈公司虽经注册,却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特别是在本案中,是公安机关主动定性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
二、本案立案时,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呼市公安局领导都批准了的,办案人员不应该拿这些当儿戏吧!
三、如果我们答应撤案,我们的投资款找谁要去?我们的投资效益找谁要去?我们这些年的经济损失又去找谁? 一个非常严肃的刑事案件,怎么到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就可以随意处置?办案人员怎么一下子就转换为说客的角色了?听起来真是不可思议,但却实实在在的发生了。
贼 喊 捉 贼
2008年此案在立案期间,吕建强却以合同纠纷将我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与我们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全部工程项目归他们所有。至此,他们的阴谋昭然若揭。可是在我们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不经调查就径行做出了判决:判决内蒙古泰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我公司解除合作协议。还在网上发布了电子公告(没有判决内容,为何?怕人知道吗?)。
我们不明白的是,(1) 在同一个城市里同一个案由在刑事案件立案侦察期间,法院怎么会受理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民事诉讼申请呢?(2) 全国人大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中早就有明文规定了各级法院的立案标准,依此规定,涉及这么大金额的案件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根本无权受理此案。
我们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经越权执法,并破坏了全国人大的规定。且不讲有关司法人员以权谋私、知法犯法、胡乱作为,作为维权的司法部门不但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关键是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和放纵了他们进一步的违法行为,致使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有关人员既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难道这中间没有什么玄机吗?没有不可告人的龌龊的事情发生吗?
强 行 撤 案
2009年4月的一天,我们突然接到办案人员蔡警官的一个电话:“案件撤销了。”就这样简短的一句话,把我们打懵了,我们的希望彻底破灭了。
为什么撤案?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我们认为此案撤销的十分蹊跷。2009年12月份我们委托律师查卷才真正得知撤案的由来。
根本原因是作为办案单位的呼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没有及时做出决定,导致此案一直悬而未决。在此期间,吕建强以泰戈公司的名义给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写信,反映他们如何如何冤枉,责任全在我们公司。这份材料辗转到自治区政法委一位姓宋的副书记手里 ,而这位领导不经调查,大手一挥,就作出了不同寻常的批示:“此案以民事纠纷处理为好。”
他的一道旨意,这样一宗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就被生生地撤掉了。
这个一句话的批示,看似简介明了,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性质,更决定了我们公司的生死存亡,使我们近二年的努力顿时化为泡影。为此我公司派驻人员失望之极,差点没有自杀身亡,这近二年的时间内他可是全程坚守在呼市啊!
质 疑
我们经过调查得知,吕建强其人在呼市是一个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神通广大的超级人物,他还曾经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干部,他有着极强的活动能力,因为他可以用不干净的钱财多方拉拢一些利令智昏的官员,编制起了一个巨大的、常人难以想象得到的神秘的关系网。这种情况难道还有什么让人怀疑的吗?如果不是,为何关键时刻总是有人替他说话?总是有人为他开脱?已经决定了的法律程序为何难以执行?最后却还能不了了之?
我们还调查得知,泰戈公司虽然是一个注册公司,但却没有按照正常的公司经营方式进行合法经营,而是完全依靠坑蒙拐骗的伎俩来进行所谓的运营来赚取财富。他们公司不但没有固定办公地址,固定办公电话,就连他们出示给购房户的售楼许可证也是假的。他们公司不但骗了我们,还欺骗了当地的一些单位和个人,这些被骗的单位或个人无一不是被他骗得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个公司,就是这样一帮人,却能在呼市长时期的极尽诈骗之手段,害人无数。既然他们能这样呼风唤雨,逍遥法外,肯定是被一个无形的保护伞罩着,可到底谁是他的保护伞?到底他的保护伞有多大?
我 们 的 请 求
撤案之后,我们长时间来往穿梭在北京与呼市之间,锲而不舍地为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奔走、呼号。虽然我们的反映暂时没有得到上级领导的关注,致使我们的冤枉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但我们确信,我们公司是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来到西部投资的,所以我们相信,我们是正义的。正义和邪恶永远是泾渭分明的。虽然现在司法腐败的问题还屡屡发生,但我们坚信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队伍的绝大多数人是好样的,是替人民作主的。
所以,我们恳求上级领导关注我们遭遇的这些问题,关注一下我们这个案子,责令有关部门为我们这个案子作出公正的处理,同时也希望得到广大网民的舆论支持。
反映人 :天津华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总经理:王忠钧
电话 :13820344451
2010年 9月 1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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