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了,2010-09-21。
就新华报刊发表的先玉335父本PH4CV为转基因玉米类别问题,网友转来了该品种所有人杜邦先锋公司就该报道发表的声明(2010年09月21日 17:13 新浪财经),该声明说:
·“先玉335”不是转基因玉米。……其父本PH4CV获得了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6,897,363 B1)。该专利文件内容完全没有涉及PH4CV与转基因有任何相关性,而是说明PH4CV属于自交系。自交系本身不属于转基因材料。……该专利在“权利要求”(Claims)中提及转基因,其目的是为了明确该专利的相关应用和保护范围可以应用于转基因的研究,而该专利本身——“先玉335”的父本PH4CV并不属于转基因材料。
·前述不实报道经媒体转载并引发网络社区讨论,对杜邦先锋公司及其合资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扰乱了农民朋友们对“先玉335”的正确认识和正常的生产活动。这是令人痛心的!我们将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有关情况,也将采取相关法律行动来保护本企业和我们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呼吁任何相关讨论应基于事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
直言了简评:当事人公司的声明与同行公司和中国官方的说法顶牛冲突。
该公司声明说,“自交系本身不属于转基因材料”。可是,孟山都公司转基因玉米MON810等产品或包括该成分的产品也在所谓“自交系”栏目之下;含有CRYxx.xxx等BT类型转基因成分的产品也在“自交系”栏目之下。作为消费者,我们是相信当事人公司、还是相信孟山都公司?
在发布该声明之前的许多年里,当事人公司或当事人公司代理在欧洲等市场推销转基因玉米的技术说明和推销说明中,所谓“自交系”既可为转基因品种的来源、又可为目标,譬如成品或使用的TC1507/Cry1F的品种。就是说,在做该声明之前,当事人公司一直没有把“自交系”定义为“属于转基因”或“不属于转基因”,而是包含各种各样的玉米品种的。面对该公司一贯做法和当前声明的自相矛盾,作为消费者,我们是相信当事人公司在中国市场发布的当前声明说法呢,还是相信该同一公司过去多年在国际市场的一贯说法呢?
今年三月,中国农业部官员说到转基因发展成就的时候,说:“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培育的自交系,外源基因是由我国科学家自行克隆植酸酶基因。”(农业部就农业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安全等问题答问,2010年03月15日,来源:农业部网站)。
承接国家项目的地方农业部门说:本项目为2009年由农业部下达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课题。主要研究内容为:……育成抗旱、耐盐碱的转基因玉米自交系10个,并保持原自交系优良农艺性状和较高的配合力。……“通过导入外源DNA改良玉米自交系技术研究”通过省级鉴定。(耐盐、抗旱转基因玉米新品种选育与群体创制,2010-06-15 12:16,丹东市发改委)。
可见,中国已有不少官方主持开发的转基因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自交系”。如此,作为消费者,我们是相信当事人公司声明,还是相信中国农业部的国家项目和农业部官员的说法呢?
美国和中国的农业系统官方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自交系”玉米的名目下,既有非转基因、也有转基因的玉米产品的技术分析,甚至还有“BT-自交系”玉米(BT转基因类型的“自交系”玉米)。就是说,所谓“自交系”玉米之称呼,并不说明它是不是转基因、也不说明该栏目下的具体产品是不是转基因,而只是个区别于其它农作物种类的笼统说法。如此,作为消费者读者,我们是相信当事人的声明说法,还是相信中美官方学术刊物的说法呢?
面对中国14亿消费者的权益,当事人先锋良种该公司有责任做出解释,说明“自交系本身不属于转基因材料”定义从何而来、其科学根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跟美国同行公司和中美官方及学术刊物的说法不一致呢?为什么跟当事人公司自己过去的一贯说法也不一致了呢?
直言了简评:当事人公司的声明与其自己的专利类别声明彼此矛盾。
当然,更有司法意义或法律责任的是这一点:先玉335父本PH4CV的专利文件明文标明其类别包括“800/302”;美国政府专利法规明文说明该码属于转基因作物。作为消费者,我们是相信该公司的声明文字、还是相信它的有法律责任的专利文件类别文字?
若当事人公司声明属实,那么,其声明就说明它在美国做的申请注册的专利的类别内容涉嫌“名不副实”了。该公司是美国公司,该知道美国法规和惯例做法:
[1] 申请专利是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名不副实”的专利申请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涉嫌作假或至少是严重犯规;而就此当如何对待处理,美国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是主动撤改专利,或是被罚而撤改专利。
[2] 一旦发现“名不副实”,就该立即自愿主动地采取市场产品全部召回的措施,以免落入“明知故犯”的触犯法规的境地。正因为美国社会对“名不副实”产品一贯采取“零容忍”的果断政策措施,美国公司才能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保持着良好的信用声誉。
因此,摆在当事人公司面前的问题是:如果其声明属实,那么,就“名不副实”而言,是自己主动采取全部召回产品的措施、还是等消费者提出诉讼才被迫采取措施?
既然当事人公司亮出了诉诸司法措施的可能,也说了要尊重科学,那么,就应该依法办事,自己首先把自己的声明说法的科学依据和司法依据都亮出来,譬如,就上述几个问题做出有科学学术依据支持的、有司法意义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解释说明。作为在中国市场的法人,当事人公司对自己的声明不承担法律责任,那就是个除了为可能的不端行为做做诡辩之外、就再无其它意义的声明。
直言了简评:爱尔兰经验:当事人公司的市场做法并非首次。
发生在中国的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先玉335父本PH4CV的事件,不是第一案例;譬如,在爱尔兰发生过类似甚至雷同的案例。
据爱尔兰“无转基因”组织于今年七月发布的新闻布告(ILLEGAL GM MAIZE GROWN IN IRELAND。MEDIA RELEASE/ GM-FREE IRELAND, 23 JULY 2010)说,在例行抽检中,爱尔兰主管部门发现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提供的玉米种子含有孟山都转基因成分。欧盟规定严禁种植转基因玉米作物,爱尔兰有同样法规规定。依法办事,爱尔兰当局销毁了使用先锋良种公司种子的农田的玉米,以免造成“基因污染”。在西班牙,类似情况发生且造成无法收拾的“基因污染”局面。
该新闻布告说,摆在爱尔兰当局面前的问题是:先锋良种公司提供的分析证书说明是那些种子是“非转基因”的,结果却是份虚假证书。为什么一张虚假证书就能使先锋良种公司的转基因玉米种子得以进入严禁转基因玉米作物的爱尔兰农田?无疑,不但农田,整个食品行业要检查和召回该种子作物的食品原料。谁来支付相关损失和成本?
对比看,先锋良种公司在中国的先玉335父本PH4CV的事件,跟其发生在爱尔兰的事件类似甚至雷同。不同的是,爱尔兰主管部门立即采取了相关农田种植全部销毁的措施,而中国主管部门至今还没任何动静。
直言了简评:该公司声明措辞跟无业人员方舟子诽谤新华报刊的措辞一样。
该公司声明措辞与方舟子造谣诽谤新华报刊的措辞,几乎一模一样,当然,当事人公司的声明没有方某的那些谩骂词语。
海内外多人早就有个问题:方舟子是长达十来年没工作的无业人员,其稿费收入不能养活他自己,可方某为什么总是有许多钱花?当事人公司的声明与方舟子的措辞一样,那也许提供了答案,说明了方舟子用虚假信息竭力鼓吹转基因的经济利益所在,也说明了方舟子的不明来源财产的可能来源了吧。简而言之,方舟子的所谓“打假”,不过是为他争夺私利而故意伤人的手段。
直言了简评:孟山都公司比杜邦先锋公司“更聪明”。
这里也向转来声明的网友说个故事。本人说了,新华报刊那专题报道提到的提供PH4CV专利线索的“海外读者”,就是本人。当时,本人就考虑到,一旦专题报道发表和指出先玉335父本PH4CV的“800/302”类别属于转基因的情况,当事人公司将如何应对而能“顺利过关”。考虑了多种可能,当时本人估计的最大可能,是当事人公司采取孟山都公司的做法,即:用“克隆”为借口理由而“顺利过关”(说“蒙混过关”也无妨)。
具体些说吧:到目前为止,美国农业部等部门规范规定,克隆作物不属于转基因作物;而父母代为转基因的子代是否为转基因,该部门规范没说,因而留下巨大的游戏空间。尽管欧盟和日本等方面就此模糊立法的做法对美国方面多次提出批评,但美国方面还是依然故我。
孟山都公司的迪卡008玉米就是克隆;尽管其爷爷奶奶之代含有转基因成分,但根据美国法规规定、该公司可以理直气壮地声明迪卡008玉米不是转基因。因此,当时本人估计,若当事人杜邦先锋公司象孟山都公司做法一样、说先玉335是“克隆”产品,那么,至少在美国方面就与PH4CV转基因类别没有法律冲突,可以使他们的先玉335-至少在美国方面可以“顺利过关”。由于中国方面还没有“克隆”产品和转基因产品之间的关系的明确法规规定,所以,在“克隆”名义下,在中国方面讨论先玉335是不是转基因或含有转基因成分,在法律上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当然也就可以“顺利过关”了。更是当然,该公司也不必地跟中国官媒新华报刊搞公开对抗了。
早些时候,本人的文章其实已经亮出了那个可能,见:
先玉335是不是转基因?[原创 2010-08-13 09:56:22],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5298186_d.html :
……根据上述资料,如果网友能确认说明先玉-335不是转基因(或不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种子品种,即能说明它的父本PH4CV不属于转基因技术农作物产品,或能说明父子两代是否为转基因(或含有转基因成分)有不同的规范判断(譬如子代含有父代转基因成分、但因为是子代就不算是转基因产品),那么,来信所说的许多担忧就是杞人忧天了吧。
那说的就是用“克隆”为借口理由、回避PH4CV转基因问题而使先玉335能“顺利过关”的可能。(曾有海外网友来信,直截了当地指明我那些文字故意不使用“克隆”二字却又把可能性点明,是耍了个“花招”。我承认那是个“花招”,目的是看看当事人公司将会怎么解释,同时,也是公开告诉当事人公司,本人知道那借口理由,您可以用它、但不能过分,否则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然而,当事人公司没有采取孟山都“更聪明”的做法、没说先玉335是不是“克隆”、却做些自我矛盾的“不是转基因”的声明文章。如此做法,当事人公司就自我杜绝了使用“克隆”为借口理由而“顺利过关”的途径。
当然,该当事人公司也可改口、返回头来使用“克隆”借口理由。但是,那么做,就有两层意义:一是等于推翻现有声明。二是更清楚地表明:该公司现有声明措辞与方舟子措辞一样,其中经济利益关系也就不言而喻了;而一家著名跨国公司把自己跟中国的一个作假作伪案情严重、因造谣诽谤而受到法庭判决和强制执行的无业人员方舟子的言论混为一体,嘿嘿,那市场声誉的消极影响、恐怕比先玉335问题带来的声誉问题更糟糕,至少,怎么向在美国的公司总部和许多美国股东们做个交代呢?
直言了简评:作为一个读者消费者而提出的建议。
本人是美国公民,就从美国社会的角度给美国的当事人公司提些建议:
原则性建议:
高盛公司的教训,墨迹未干。不要为钱而不顾一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较,中国还不是个足够充分的法治社会,许多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那么健全。作为著名的一家美国公司,当事人公司应该做的事情,是向IBM、SUN、GE、CHASE-MORGEN和波音等美国公司学习,对中国当局和中国市场要坦白诚实、要讲真话而不要讲假话;要善待某些不懂业务的中国官员或中国东道,不要试图通过他们的不懂而占些小便宜;要尽力而为地协助中国当局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法治社会建设和有效市场管理(那样对公司自己的在华业务发展也是有利的),而不能为了一点点短期利润而用钻中国的法律空子等不择手段的方式经营在华业务,更不必用发表自己不能或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手段去威胁新华报刊的新闻自由权。
行动建议:
当事人公司的声明,显然,是涉嫌照搬无业人员方舟子造谣诽谤新华报刊的措辞(没了方某搞个人攻击和谩骂的词语而已),因而,那声明不但自相矛盾,且涉嫌自我推翻专利类别申请(在美国,那是足够严重的犯规行为),是个相当外行和水平低劣的声明。本人在美国过日子,长期使用的一些消费品就是杜邦公司的;感觉该公司很有些欧洲传统文化的“高贵”风格,讲道理和守信用,讲究与各方媒体保持良好关系。就是说,本人感觉,那个杜邦先锋公司的声明显然不是杜邦公司总部的措辞风格和做事风格。鉴于以上考虑,该公司最佳选择是撤消声明。
本人上学要打工赚学费、放假时曾为美国公司在华业务干过活,且第一第二笔交易还就是农业技术及产品。本人经历感觉,中国和美国的客户消费者有个“天真”的共同点:您公司说什么,他们就信什么;然而,一旦他们发现上当受骗或被忽悠了,那么,他们就跟您说“再见”,您就可能永远失去那些客户消费者了。
当事人公司的先玉335玉米,显然有成分不明和副作用问题,而中国方面还没有足够健全的法规做有效市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市场信用,该公司的最佳选择,就是遵循美国市场的惯例做法:立即自愿主动地采取全部召回措施(并酌情考虑为蒙受损失的中国农民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 在美国市场,特别是食品市场,许多召回的情况是:仅发现“潜在”威胁而还没有发生案例就做召回处理;有的甚至仅是因为产品的标记标签说明或技术说明的一个单词或一个名称的错误或遗漏、就做召回处理。对比看,先玉335的问题不是“潜在”而是已经有足够数量案情了,其说明显然有成分不清问题,难道不该做召回吗?在美国市场能做到自我“零容忍”,在中国就做不到了吗?
本人多次说过一个看法:关键所在不是产品等等是否发生问题,而在于看到问题后如何对待和处理。当事人公司应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把美国市场对“问题产品”一贯采取果断的“零容忍”的良好做法介绍到中国市场。那样做,中国广大农民客户不但不会对当事人公司说“再见”,相反,由于守信诚实和“有错必改”而赢得市场人心、就可吸引更多更多的中国农民客户。
老老实实地告诉中国市场,在美国,不管哪个公司的,转基因玉米的绝大部分用于工业材料和饲料、而不是人类消费食用。美国人是人、中国人也是人,他们是国际市场的平等机会的消费者,他们的食品安全和健康保障是同等重要的。就是说,当事人公司应该同等对待美国消费者和中国消费者,不要把美国市场的工业材料和饲料当作食品介绍给中国市场和中国消费者。您尊重爱护中国民众,他们就会给您成倍的尊重爱护的回报;相反,您不尊重中国民众,他们就可能对您失去成倍的信任和尊重爱护。而那个彼此尊重爱护的关系能否建立和能否长期发展下去的首要因素,既不是钱也不是权,而是讲真话和做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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