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到法院宣判的时限是四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最多不超过二个半月。药家鑫2010年11月25日被批准逮捕,按四个月时限应于2011年3月26日前宣判。而药家鑫案虽然于2011年3月23日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反而“择日宣判”,而且迄今未判。药家鑫案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却一反常态迟迟不判,据说是为了“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怎么“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呢?据介绍是开庭审理时让400个大学生旁听、向他们做“民意调查”问药家鑫该不该判处死刑,而且公开宣布要“参考调查问卷结果”,以此来“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此举立即被公众质疑道:这个行为本身就毫无公正可言:马加爵案也是大学生杀人,为什么审判马加爵(以及杨佳)时不见这种旁听和“民意调查”?那时怎么就不在乎“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审判受害人不是大学生而凶手是大学生的案子为什么不向400个工农兵做民意调查却向400个大学生做民意调查?这叫什么公平?
同时,媒体也不甘落后,主动提供舞台,帮助药家鑫把开庭审理变成了一场向全国广播的声情并茂但丑陋而拙劣的表演:“当场下跪”、“始终眼角挂着泪痕”、“四次失声痛哭”、“当庭递交悔过书”;而且不惜笔墨借旁人之口把一个毫无人性的杀人犯描绘成一个无害而可怜的弱者:“柔弱、温顺”、“美丽的弹钢琴的手”、“十三份奖状”、“优秀的学生”、“惊慌失措激情杀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没捅八刀,只捅了六刀,有两刀“为抵抗伤,系受害人在抵抗时形成”、“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缺乏社会经验,恐慌在前提下做出的”、“性格内向,不具备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当时对于刺到哪里,刺了多少刀,都没有概念,说明被告人心理恐慌”、“心里发慌,手打颤、脚也不听使唤” 、“自首”、“偶犯”、“长期重负”、“心理受刺激”、“临时起意”、“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产生过自杀的念头”、“是心理不良情绪凝积”、“属于自身的心里脆弱”、“得过很多奖励,不属于社会残渣一类,请求量刑时给予考虑”、“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的同学们都回答说,该名同窗一贯温良,品学兼优,给他一个机会”……
等等,等等。对此我只想问一个问题:西安法院既然这么注重“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那么,在赵东民案开庭时为什么不给予同样的待遇呢?难道,一个杀人凶手对世道人心的正面影响超过法律工?难道,赵东民的所谓“社会危害”和“罪恶”比杀人凶手还要严重?西安中院,你得给全国百姓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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