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农民讨薪的警察的确行使了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内的事,但的确又是在行使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
凤凰网登出的一篇文章“特警讨薪 可能无意间唤醒了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是什么?文章并没有交代,但这段话算是交代了警察这样一种讨薪方式不能取代“法制健全”。文章写到“这次特警出面为农民工讨到了欠薪,虽然可喜但的确不正常,而且不是每个讨薪者都会有这么好的运气,多数人还是要走正常渠道。问题是我们的职能部门要让这条正常的渠道能够走通,而不是让人人都寄希望于特警的意外出现。”,文章意思很明了,警察帮助讨薪固然可喜,但不属于“正常渠道”,他认为的正常渠道是什么呢?当然应该是交付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追讨拖欠农民工的钱,而不应该是警察。如果按照常识性的看法,文章的意思并没有错,可是写文章者故意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工程承包商聘请了一群黑社会打手,打手们在殴打讨薪民工时,重庆警察是看到有人被殴打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这是前提。而承包商不仅想赖账,还聘请黑势力对屡次对讨债民工进行殴打,这已经不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是刑事案件的范畴。撰写文章的人难道连这件事的性质没有弄清楚吗?。重庆警方看到这样一件刑事案件正在发生中,一般有两种选择;“制止和漠视”。制止者显然是警察职责,漠视者是渎职,严格的说是犯罪。所以,后面有关部门不得不拿出钱支付给农民工,平息这场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是必然补救措施。至于谁来支付农民工的钱就不是警察能够决定的了,但警察出手严惩黑恶势力,是农民工能够顺利拿回自己的工钱,这的确是有直接关联的。
从上述分析就不难得出结论,农民拿到了被克扣的钱,间接是警察行使了“超越”警察职权范围的职责。但这样一种“僭越”行为,又是在正常行使他们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后,出现的合理结果。那么,重庆警察严惩黑恶势力在前与支付农民工拖欠款在后,这两件事并不直接联系的。相反,警察的正义行为却起到了最好的效果。此过程并不复杂,黑恶势力与承包商有着直接联系,承包商又与责任单位直接关联。如果不是黑恶势力过于嚣张,警察如果漠视农民工被欺辱,那么,农民工的拖欠款按照“正常程序”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在逆向看,如果没有全国商贾“一片黑”,也就不会有许多讨薪者走向绝路。
按照撰文者的意思表述:“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他这段话如果拿到现在来讲,还是说的在理,因为现在法律的执行者总是在穷人受迫害选择“沉睡”,总是在老百姓受到侵害而无法“激活”。如果拿到前三十年来讲,就是背离事实。我们的法律、制度等相关机制应该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完善。那么,导致法律、制度不能执行的原因是什么?是撰文者所说:“一直在沉睡”么?这显然是在混淆视听。前三十年为什么刑事案件微乎其微,有过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阶段,为什么后三十年里,从刑事案件、贪腐案件、黄赌毒等案件等等频频高发不下呢?有谁为此来承担过责任?有谁来“激活”这些制度?。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哪些把孔子像竖立在广场,顶礼膜拜的人怎么就没有记住孔子说过的话呢,尽做些违背常理的事,违背老百姓意愿的事呢?只要是老百姓受欺辱,就是法律不完善,监管机构缺乏责任感来搪塞。但凡损害了官僚资本的利益,制度、法律就被“激活”了。蒙骗人起码还有一个蒙吧。现在可好,直接给老百姓告白,告诉底层百姓“法律是用来保护有钱人、权贵的法律”,所以法律、条文俨然成为了高人、阔人们的家法。由此看来,制度也好、法律也好,首先决定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拥有一个明确的政治制度,而此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条令等都是为政治体系服务的。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早已确立,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清清楚楚写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政治制度又是具有鲜明阶级性。所以说,农民工受侵害和富士康跳楼、上访被关被害者难以计数,是法律、制度不完善,还是选择性的沉睡了?当一个农村女子被残忍刺入八刀气绝身亡,法律却为杀人者苏醒过来,为杀人者寻找能够继续继续生存的理由。可见文章所说:“用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不过是一句废话。要想使政治制度发挥它的有效性,必须以宪法确立的根本大法成为铁律,宪法是保证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使其不受干扰,更不能成为少数人玩弄于鼓掌间的“家规戒条”。非如此,是不能保证国家的政治任务的正确导向。
重庆人民警察在维护农民工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正是在维护国家的根本大法。同时重庆人民警察也是在捍卫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这样一种“僭越”,我们有理由相信越多越好,因为,它体现的不仅仅是除恶扬善,更是在乌云笼罩的中国大地上撕裂开来一条裂缝,让天下百姓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光明!
向重庆人民警察敬礼!你们才是真正的人民警察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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