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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赛家鑫”案的改判理由

夕照明 · 2011-07-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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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赛家鑫”案的改判理由  

云南省巧家县案犯李昌奎因于2009年5月16日犯奸杀少女并杀死3岁幼童的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表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犯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判处死刑”。广大民众无不为这一伸张正义,体现法律公正的判决拍手称道。特别是网民们认为,灭绝人性的李昌奎连杀两人的凶暴残忍,远远赛过驾车肇事后故意杀人的药家鑫,因而把李昌奎称为“赛家鑫”。  

然而,让人们大出所料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对李犯的原判“量刑失重”,结果竟无视民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于2011年3月4日,又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重新作出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云南省高院给出的两条改判“理由”:一是“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二是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提倡“少杀、慎杀”,并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云南省高法副院长田成有竟然振振有词地声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民意不等于法律,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云南省高院对“赛家鑫”案的改判理由,特别是田某人为死囚辩护的奇谈怪论,经媒体争相报道后,立即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尤其在广大网民中引起更为激烈的反应,持反对意见的文章铺天盖地,诘问质疑声不绝于耳。有网友评论说,“如果被强奸的是田成有的亲人,判决结果肯定是死刑” ;“李昌奎强奸了被害少女,而田成有则强奸了法律” ;还有网友反讽称,“不判李昌奎死刑真的不是一件坏事,以后谁要是犯故意杀人罪,最好立即投案便能免于一死”。……  

为此,笔者也想就云南高院对“赛家鑫”案终审改判的两条“理由”,谈一些个人看法。我想,这也是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监督司法机关执法的话语权。  

其一,李犯虽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情节,但这三点只是对一些特定的故意杀人犯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发落的因素,而绝非可以不考虑犯罪的手段、情节和后果的轻重,成为对一切故意杀人犯均可从轻发落的依据,绝不等于凡是做到这三点的一切依法应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犯,都可以刀下留人,改判死缓。殊不知,已被执行死刑的故意杀人犯药家鑫也做到了这三点,难道法院对他的死刑判决错了吗?更何况,李昌奎犯强奸罪后又连杀两人,其犯罪手段的残忍、情节的恶劣、后果的严重远甚于药家鑫,如果对这样罪大恶极、法不容赦的故意杀人犯也可从轻发落,那么法律的尊严、公正和正义何在?公理何在?执法者的良知何在?殊不知,法律意义上的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绝不等于自首就可以宽大无边。毋庸置疑,对于死囚李昌奎的仁慈,就是对被害人的残忍,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  

其二,最高法院提倡“少杀、慎杀”和“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绝不等于不论犯什么罪,在任何情况下都“一个不杀”。对任何罪犯的量刑判决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视“事实根据”的“法律准绳”无异于空中楼阁。云南高院怎么能无视李昌奎强奸妇女,且连杀两人泄愤的犯罪事实,枉法断案?试问,云南高院究竟是根据什么样的“法律准绳” 改判“赛家鑫”案的?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云南高院依据的最高院关于慎用死刑的意见,有一定的司法指导意义,但绝非其意见本身就是“法律准绳”。如果像李昌奎这样的罪犯都可以免于死刑,试问什么样的故意杀人犯才可适用死刑?难道要杀死二十个人乃至更多的人,才能适用死刑吗?那位田副院长把谴责云南高院任意改判“赛家鑫”案的社会舆论污蔑为“公众狂欢”,其实公众的呼声是出于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公正的一种义愤,绝非“发狂”,更非无所事事的“寻欢”。而云南高院枉法断案,才是不折不扣的视被害人生命如草芥,视神圣的法律为儿戏的“狂欢”。  

田某人还说什么,“民意不等于法律,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这是什么混帐逻辑?!殊不知,“民意”与“法律”绝非水火不相容的有此无彼的矛盾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民意”者,“人心”之谓也。没有法律保障的民意难以实现,不得人心的法律条款更是无异于一纸空文。我想,民意不可违,人心不可侮的道理,作为一名以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捍卫人民利益为己任的司法工不会不懂吧。其次,怎么能笼而统之地说,“杀人偿命是需要改一改的陈旧观点”呢?如果真要改掉这个“陈旧的观点”,那就变成凡杀人者都无须偿命。这样的社会,还能算是区别于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的人类法制社会吗?!  

综上所述,云南高院自圆其说的对于“赛家鑫”案的改判“理由”,显然是知法枉法、曲解法律、误导公众,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近闻李昌奎故意杀人罪终审被判死缓案又有新进展。据报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高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予以再审。2011年7月5日云南省高院决定重新审查李昌奎案,并将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交到被害人家属手中。公众仍然期待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罪的最终判决,能本着迷途知返、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守法律的公正,还被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给社会舆论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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