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对李银河性自由说教的批判集
目 录
第一篇 评李银河的“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1
第二篇 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罪(杂文)……………………………4
第三篇 评李银河的“取消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5
第四篇 评换偶无罪…………………………………………………6
第五篇 马教授,你拿什么换别人的偶……………………………7
1、偷盗、抢劫、杀人、放火的,都与我没有关系…………… 8
2、任何人都无权用违背法律的行动向法律发起挑战………… 8
3、警察的职责就是探查不法份子的的违法犯罪“隐私”…… 8
4、其实,动物的性生活一点也不自由………………………… 9
5、不能因为有贪官讲廉政的现象,就反对抓廉政建设……… 9,
6、当隐私与法律发生突冲时,法律就要揭露隐私制裁隐私… 9
7、不公开审理并不妨碍在有限的人群中的“公开”审理……… 10
8、法律是一个唯我独尊者,不允许任何人冒犯它的尊严…… 10
9、把一个27岁的未婚女子错说成已婚,不损害其人格…… 10
第六篇 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杂文)……………………………11
1、这不就是共产(妻)主义了吗?双料的…………………… 11
2、这样的共产主义大家肯定有兴趣………………………………12
3、可见,要把“性丑闻”转化为“性美闻”谈何容易………………12
4、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约束人们言行的准则……………………13
5、就像吃饭一样,你只能吃自己的饭,用自己的碗……………13
6、违反良俗破坏了社会文明进步,直接危害的就是人类社会…14
7、请李博士做性调查时,调查一下171万个家庭破碎的原因…14
8、倡导者的以身作则收效最好,不知李博士做得怎样…………14
第七篇 《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的辩论………… 15
1、建议改“换偶女孩”为“换偶骚妇或换偶荡妇”……………15
2、性生活可以不严肃认真。但写文章必须严肃认真……………16
3、中国的浩然正气,不属于性自由的……………………………16
第八篇 《盯紧老老百姓的生殖器》的辩论……………………… 17
1、收缴了杀人犯的屠刀,是不是等于收缴了老百姓的刀………17
2、你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可能会有人跟马教授上……17
3、大家都接受了“像吃饭一样”的观念,人伦就不会存在了…18
第九篇 《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的辩论………………… 18
1、你无权将一个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19
2、三人为众,一个“偶”字绝对绕不过“聚众淫乱罪”………20
3、我们是怎么对上话的,应该不是我先攀上版主您的吧………20
4、请不要用什么“八哥”,如果我给你送上一个“二奶”……20
5、对不起,如果还有我认为应改的标题,我还要建议的………21
6、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21
7、婚外性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中的“性”专一性………………21
8、你这一声“小弟”喊过来,我就返老还童了……………………22
9、难道人权也是商品,可以进入市场交换的吗…………………23
10、如今战神被她抢走了。我就只有做战鬼的份了…………… 23
11、你要做的就是善于解开我的“蛮缠”……………………… 24
12、大吹抢劫有理的抢犯与边抢边道貌岸然的家伙谁比谁强… 24
13、“换偶”企图抢走人们所共有的所共同坚守的婚姻美德……25
14、凡是美德都属于全人类所共有,包括婚姻美德…………… 25
15、为什么会如此?首先是法律的“不认真”执法的不认真…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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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某参与聚众淫乱一案。8月9日,昆明警方通报调查结果,这是一起预谋以聚众淫乱方式引诱成谋的敲诈勒索案。
11日,李银河发博文《昆明官员艳照事件点评》,继续兜售其性活动非罪化的“自愿、隐蔽、成人”三原则,反对用刑法惩处聚众淫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这次三男二女共五人进行的淫乱活动,其首要分子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余人员如曾多次(3次以上)参加,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昆明警方对此案的处理却与李银河的指点不谋而合。涉案的五人中除陈某(女)、宋某(男)二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外,聚众淫乱的犯罪嫌疑则不予追究,故其余成某(男)、朱某(女)、谭某(男)三人均按治安处罚法第69条之规定,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了结。刑法的“聚众淫乱罪”就这样被这些执法者滥用手中的权力给废弃了。这表明李银河去年提出的“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已经在某些执法部门起得了实质性的效果。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应该引起我们的百倍警惕。为此,特将本人去年对李银河的几篇批判帖和与他人就此问题的辩论帖整理成集发出,以此对李银河的性自由说教进行再次批判。
第一篇、评李银河的“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一)
今年(2010)3月2日,性学专 家李银河 博士通过人大和政协代表提交了一个“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
提案的起首,李银河以十分武断的口吻指出: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了。
究竟过时没有?结论是,没有!
衡量“聚众淫乱罪”过时的标准是什么?我以为有两个:
一是经过本条罪律的惩治,聚众淫乱的犯罪行为已经根绝,因此,这一罪律没有再存在的必要。可事实却正好相反,此种犯罪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这种严重状况有李银河在提案中列出的案例为证。还有马教授的“换偶俱乐部”可以作证。
二是此种犯罪行为仍然存在而由于受客观影响,此律已无法起到惩治此罪的作用。所以必须废止另订新律。执法实践表明,不是此律无法惩治此罪,而是如同李银河所说的,是“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这条罪律了。这里的很少“适用”应该改为很少“起用”,是有罪行而不起用治罪的法律。这种状况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在性犯罪的猖狂进攻面前表现出来的软弱无力,没有依法给以应有的打击,而是选择了退却,以至于发展到今天的严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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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李银河在举出了五个“群奸群宿,聚众淫乱的”的案件处理情况后,说:
“上引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个案3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swing) 有相似之处。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
动辄西方,这是当前我国的许多精英们说事的一个基本模式。李银河也没有免“俗”。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说西方就是人类社会的楷模和典范?如果是,这个典范又是谁授予的?是全世界人民公投表决的还是联合国会议确立的?应该都没有。既然没有,那你有什么理由搬出西方来干扰我国的现行法律!
你要谈论我国的法律,首先就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譬如西方人吃饭用刀叉,我们用的却是竹筷,是不是也要学他们呢!
何况,你所说的西方,也存在着两种取向,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允许聚众淫乱的。请问:你叫我国依从哪个西方呢?
(三)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当然是有的。但是,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利。如果要问:拥有自残的权利吗?拥有自杀的权利吗?拥有自愿被杀的权利吗?没有。没有。都没有。如果再问:在国家需要为之献身(参加卫国战争)时,拥有逃避保身的权利吗?也没有。
为什么都没有,也没有?因为每个人的身体都不是石化的,都不能存在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每个人的身体都是父母授予的,都是在国家保护之下在社会各方的服务之中才得以由父母抚养成长的。没有父母的孕育,就没有身体的诞生,没有社会的服务就没有身体健康成长,没有国家的保护,就没有身体的安全保障。
因此,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每个人,在享受着应有的自由同时,还必须对父母对社会对国家承担责任,包括必要时的为之献身。
当然,大家都知道李银河的所谓“身体”其实是指的身体某个部位,并非指身体的全体。她的一位粉丝对此语则铨释得非常直白,叫做“自己的生殖器自己做主”。
自己的生殖器能不能无约束的由自己做主?回答是:肯定不能的!
生殖器的首要功能是生殖,毫无疑问,生殖是一种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但是,当着人口数量发展到影响社会发展的时候,这种道德不予约制而给予完全自由的行为,却被“计划生育法”予以制约了,谁要是采取自己的生殖器自己做主的方式无计划生育,肯定就要受到法的惩处。
生殖器的第二个功能就是今日的流行语“性福”了。非常遗憾,生殖器的这个功能在给人们带来“性福”的同时,也给许多人带来了极大的不幸甚至是灾难!所以,就有必要动用道德和法律进行制约。
由于性问题混乱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不计其数,引发的家庭悲剧、引发的争子纠纷,财产纠纷、伤害案,杀人案,时有所闻,且愈演愈烈。面对着这种愈演愈烈之势,难道法律不是应该加强制约反倒应该退缩为之让道放行吗?这么做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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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李银河:“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个案4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与其乱搞两性关系”。
这样的话出自一位专家学者之口,未免有点可笑。 一个“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的个案,竟然被你上升到了女权的高度而指责法律是“不可容忍的”,好像此类法律是专门惩治女性犯罪一样。
殊不知个案4这个罪名并不是法律规定由女方担责,而是在以事实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上经过法庭审理确认的。难道说事实上是女方勾引的,为了保护女权就可以认定为男方勾引吗?那就成枉法裁判了!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庭审认定上的错误,但这是法官审理能力不足或是枉法造成的错。与法律本身没有任何的关系。因为此类法律根本就没有针对性别的不同标准。在它的面前,男女是完全平等的。
再看:“首先,无法确知是女性勾引了男性。在两性的非婚性行为中,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没有理由单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说判决的理由在于这个女人是一个人同多个男性发生性关系,从而获罪,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些男性全都是只有她一个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
真是奇怪。已经由法庭审理认定即已知是“女方勾引”的案子,你凭什么认为是“无法确知”?你必须知道,在你没有足够证据推翻本案庭审结论以前,你就没有权力说出这样的话!
这类事,即使夫妻之间也存在着主动和被动。婚外的野合,就算没有单方的勾引,至少也有个主动邀约和被动受约的区别,总不可能狭路相逢,不约而同吧。责任未毕就没有一点轻重之分?
“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这个问号实在是多余的了!这类案件中,男性作为主犯判罪的还少啊!一般都是“重男轻女”的。
还有,你说什么“一个女性有没有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
我要告诉你的是,在一夫一妻制纳入法律规范以后,夫妻双方都不存在这样的权利。谁要行使这种权利,就是违法,就构成了对配偶的侵权。因为法律规范的一夫一妻制明确了生殖器的使用权,完全归配偶所有。
你还须知道,虽然你的身体归你所有,虽然你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但是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律规范之外的任何权利!
譬如你的一所私房,你有所有权也有使用权。但是,你的使用范围却必须是在国家许可的范围之内。是住宅就必须用来住家而不能办厂,是厂方就必须办厂而不能开店。
你可以自用还可以出租出借,这是你的自由权利,你可以说我的房子我做主。可是,如果你用来开赌场,开妓院,你就违法了。你就没有这个自由权利了。你的房子你就做不得主。
(五)
李银河说:“例5的判决也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在这一判决背后,似乎有阴茎崇拜的底蕴: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潜台词似乎是阴茎神圣不可侵犯。时至21世纪,一项法律还要以生殖器崇拜的逻辑来判人有罪,这不是过于荒唐和骇人听闻了吗?”
李银河的这个问号,我们可以用两个问号作出回答:
如果头部和生殖器一样,为什么这些人一而再、再而三玩弄的都不是头部而是生殖器?
如果头部和生殖器一样,为什么头部可以高高昂起,而生殖器却必须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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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李银河最后说:“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应当及时予以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按照李银河上述“废律”逻辑,可以得出,有大量公民不时参与盗抢,就该取消惩治盗抢犯罪的法律。有大量公民参予分裂国家活动,就该取消惩治此罪的法律……。如此下去,要取消的恐怕就会涉及到所有的法律。
目前最应该取消的法律是什么?据我的分析,应该是反贪腐的法律。因为有大量贪官参予了违背这项法律规定活动。贪官虽然是官,就法律地位而言,同样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而已。
第二篇 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罪(杂文)
本人是李银河大师之衣钵弟子,一生潜心学习大师性学高论,尤其是对大师语录的学习特别认真。近日又学到大师语录一条,深有所悟。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所以,效法我家大师,也向全国人大提此建议一条:
“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罪”!
理由何在?我家大师有言:“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应当及时予以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今日我国的贪官为数不能算少,用上一个“大量公民”是绝对“言符其实”的。
各位是不是要挑刺了:贪官是官,不是普通公民呀!
告诉各位:贪官虽然是官,在权力占有上来说是特殊公民,但是,就法律地位而言,他们也都是普通公民呀。
有“这么多大量”的“普通公民”违背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从事贪污受贿活动。根据大师明示,这条“贪污受贿罪”还不应该及时取消啊。
再说,我家大师还有几理,这就是“自愿、隐蔽”等等了。受贿的、行贿的不是双方都自愿嘛。谁也没强迫谁呀。没拿你的,没拿我的,又没当着你我的面行事,都是在密室里干的呀!碍着谁了?碍着你了还是碍着我了?
大家想一想,这样的恶法,还不该废掉吗?倘要再留着的话,岂不是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了!岂不是侵犯了官老爷们多捞多得的自由权了!岂不是损害国家形象了!
大家听一听,许多老百姓都在说呀:贪官越治越多,什么法哟?头发!
你看是不是?多难听呀!
你说是不是?把这条法废了,不就没有闲话让人说了吗!
各位,我说的没错吧!各位,我的思维超前吗?
其实,湖南高院院长江必新那就更超前了。这位全国人大代表不愧为人大代表啊,他的提案早就呈上去了!不过,他提议的还只是逐步废除贪污受贿的死刑而已。因为在他的刀笔下,要杀的官儿实在太多。不杀,破坏了法律的权威,都杀,又漠视生命成反人权了。
你看看,这不是弄得法律和法官都左右为难十分的尴尬。杀哪个好呀?所以,最好的办法自然就是一个都不杀!把杀贪官的法给废了。同时把治贪官的法也给废了。废掉了“贪污受贿罪”,就万事大吉了!咱们中国就再也不会有犯贪污受贿罪的官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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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说看,我这个建议好不好呢?不是我王老汉卖瓜自卖自夸:铁定是,反腐之善策,治贪之良法!
好啦好啦。现在想请问:哪位是人大代表或是政协代表?请行个方便,拜托帮个忙,提交到人大。再拜托,不要压在口袋里了,还得拜托,不要扔进垃圾桶了,特别拜托,不要当解手纸用了。
您一定要知道,这可是事涉我国人权事关国家形象之重中之重紧中之紧大中之大的大事一宗啊!
且慢,代表先生。我还有提案,烦你一道递上去,省得再托第二回了。
建议废除婚姻法,因为,有大量普通公民经常在违反它!
建议废除计划生育法,因为有大量普通公民经常在违反它!
建议……,因为……
建议………………
哎呀呀。要建议的实在太多了!哎呀呀。可恼这“因为”实在太多了!
干脆这样吧。咱就来个“一统天下”,写一个“重量级”的提案算了:
建议废除所有的法!因为年年月月、时时刻刻都有大量的普通公民在违法!
第三篇 评李银河的“取消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
李银河在肯定“南京聚众淫乱案”没有作为自然人的受害者。果真如此吗?请看江苏某招投标公司职员何某吧。他恳求民警千万不要告诉他的老婆。他说:“如果我老婆知道我这事,离婚是肯定的,我孩子才上幼儿园……”
何某在这个案件中,既是嫌疑人,又是受害者。他即将面对的是婚姻解体、家庭破碎、儿子分离。他在伤害了自己的同时也伤害了妻子和孩子。
受害的何止何某一人一家呀!可是,李银河却不把他们当作自然人!。
李银河把一夫一妻制视为一种习俗。认为“刑法聚众淫乱罪是将习俗当作了受害实体,……将社会习俗当做受害实体是荒谬的。”
作为一个专家,应该知道,一夫一妻制不是是习俗,而是一种制度。在纳入法律规范以前,这个制度由道德约制着,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在纳入法律规范以后,受法律的约制,就属于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了。以聚众淫乱罪惩治聚众淫乱犯罪行为,怎么会是荒谬的呢?
关于人们对取消聚众淫乱罪将使三人以上性活动增加的担忧,李银河的回应是:“1997年取消了流氓罪是否会使流氓增加呢?取消了反革命罪是否会使反革命增加呢?按照担忧者的逻辑,我们是否应当恢复流氓罪和反革命罪?”
反革命增没增加,权且不论。流氓行为的增加可以说是肯定的了。别开社会底层的百姓。单是这些贪官的所为,就足以把此项指标的增长率每年提升好几个百分点。凡贪官必有情妇,必有多个情妇甚至一群情妇上百情妇,这样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难道不是取消流氓罪造成的吗?因为贪官们的这种流氓行为,被“聚众”两字所开脱,“聚众淫乱罪”对其无能为力,所以,他们就可以大为特为,无所顾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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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吃惊的是,就是增多了,李银河认为也没关系。她说:“即使三人以上的性活动增加了,又怎么样呢?由于这种行为只是关起门来做的,大多数不涉足的人都不会看到,甚至不会知道,所以对社会秩序不会有什么影响。”
一个法律不禁的事,不知李银河是怎么预测到或者是怎么控制到“大多数人不涉足的?又凭什么担保大多数人都会不知道?
客观的事实是,不但大多数人都已知道,而且也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了。据民政部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登记离婚171·3万对,这可是170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呀!有多少父母在叹息,有多少孩子在哭泣!其中引发了多少人间悲剧,悲惨剧!难道这不是坏事倒成了好事。难道这与精英们倡导的性自由就没有一点关联吗?
李银河对此视而不见,却在信誓旦旦地担保着:“即使将来中国发展到像北欧国家那样有一半人不选择婚姻,天下也不会大乱,社会风气也不会变坏!”
不知李银河说出这样的大话,是以什么作的担保?以脑袋担保还是以生殖器担保?
李银河在前面刚说过“一夫一妻制肯定是一个好的习俗”,后面又来了一个“不能说这种选择(换偶等婚外性行为)就败坏了社会风气”。
我们不知她到底要说些什么?难道说与好的分庭抗礼背道而驰,不是坏的,竟然也可以算是好的了?
第四篇 评换偶无罪
打出这个口号的是马教授,一位性自由的身体力行者;为马教授和他的同道提供“法律”援助的是 李 博士,一位性自由的积极倡导者,还有一个权威称号——性学专家。
现在我们就听 李 博士说的吧:“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李 博士在这里所指的“身体”是什么?大家都明白。她的一位粉丝干脆直译为:我的身体我作主,我的性器官我当家!
如果法律真的接纳了李博士的自愿原则,那么,除了强奸以外的所有通奸行为,包括父女、母子、兄妹乃至于人畜等的乱伦在内,统统都是合理合法的了。本人对此早已论过。在此不作多述。下面就单说这个换偶:
一、 换偶的先决条件是“偶”。
不知 李 博士弄清楚了没有,什么叫做“偶”?简单的说,“偶”是与你配成一对的另一个人。所以,根据你的“我的身体我做主”原则,任何人都无权换偶!因为,“偶”的身体是属于“偶”的,不归“我”所有。“我”无权以“偶”为交换物去换别人的“偶”!
所以,谁要真想换,“依法”只能把自己当交换物,以自己的“身体”,去换别人的身体。就像冒顿单于向吕后说的“愿以所有、易其所无”一样,那才是地地道道的合理的合法的“我的身体我做主,我的性器官我当家”!。
不过,当着我们每个人都从法律那儿争取到这个权利的时候,性的“改革开放”也就完全彻底到了“家”,大街上男男女女都不用穿裤叉了。“我的性器官我当家”就要改成“我的性器官由性器官当家”!你还谈什么换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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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换偶的“后决”条件是“法”。
不知 李 博士弄明白了没有,我们是哪来的偶?简单地说:是法律给我们的“偶”!是制度给我们的“偶”!没有法律和制度规范的“一夫一妻制”,请问 李 博士,你能有偶吗?
所以,你一定要弄明白:你之所以有偶,这是法律和制度的恩赐。你一定要记住:作为一个受恩者,你必须要回报它!它要求你的回报不多,这就是遵守它尊重它!当然,如果你不是尊重而是冒犯,那它也就有权对你进行惩罚。
它惩罚你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你而不是为了它,是为了使你有一个实质意义的偶,还有一个完美幸福的家!因为,一旦“偶”合法的进入了“市场”交易,话语权便全部交给“市场”了,能作主的不是你我他,全凭“市场”两个字说话!
不知 李 博士想过没有?假如你的“偶”,每天都自己作主“愿以所有,易其所无”的话,还轮得上你在这里指手划脚地换什么“偶”吗!
你的所谓“性福”在哪儿呢?连幸福也全完了。
第五篇 马教授,你拿什么换别人的偶
从马 教授高高举起的牌子上,人们清清清楚楚的看到,他嘴里喊着的是:换偶无罪!
现在,我们就假定换偶真的无罪吧。可是,这个无罪也还有个前提,这就是“换偶”。换偶又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交换的双方必须都有“偶”!如果双方无偶或是一方无偶,就不成其为“换偶”。而作为一个什么“换偶(夫或妻)俱乐部”,倘要名副其实的话,其成员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人人都有“偶”(夫或妻)!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自称为“换妻倡导者、教父”的 马 教授“偶况”:
马先后经过两次失败的婚姻,两个妻子都带着儿子离他而去。这就是说,他本人其实是光棍一条,并没有什么“偶”。
他曾有过一位情人胡某,这个27岁的情人,估计也是别人的“偶”。现在,我们就假定这个情人是 马 教授的偶罢。可是,据马尧海介绍:2008年春节后,他带着胡某去上海参加“换妻”,结果到了之后,胡某反悔,这让他很生气,两人吵了一架后,胡某搬出了他家。
这就是说,2008年过了大年,我们的 马 教授连这个假定的“偶”也没有了。
我们不禁要问,没有“偶”的 马 教授,你是用什么换取别人的“偶”?一定是凭你的“换妻倡导者、教父”的身份吧!除此以外,年过半百的你,还能拿出什么本钱和人家换?这和那些要求女子为教父献身的邪教组织有多大的区别?只不过你的“教”里没有这一条硬性规定罢了。
我们再来看一看 马 教授“换偶俱乐部”成员的偶况:22个成员中,实际只有三对夫妻,真正具有“换偶资格”的仅仅只有六个人而已。其余的16人( 包括马 教授在内),都是空手套白狼的!据马透露,他和另外两名网友曾经与一名从广州“打飞的”过来的女白领“玩过”。难道这会是玩的“换偶”。
由此可见, 马 教授所谓的“换偶”,只不过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玩弄的一个“概念”而已。事实上,他们“玩”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换偶。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作过总结了。马教授有罪吗?答案是:即使“换偶无罪”,马教授也有罪!什么罪?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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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0日 在新浪杂坛的辩论
1、偷盗、抢劫、杀人、放火的,都与我没有关系
欢迎你来唐古拉(版主): 跟你有关系吗?
合林:偷盗的、抢劫的、杀人的、放火的,都与我没有关系!因为:他们偷的、抢的、杀的、烧的都不是我的。
Justinwish:做个设想。如果郑民生认识马尧海会怎样?
合林:我的分析是,他会给每个人“奖赏”一刀。
2、任何人都无权用违背法律的行动向法律发起挑战
三刀柔情:自愿的换偶和抢劫杀人一个性质吗?
合林:根据现行法律,违法的性质肯定是一样的。如果构成了犯罪。犯罪的性质也是一样的。只有罪名和罪责的不同而已。不同的罪,以不同的法治。
三刀柔情:今天比较闲,就再多说一句吧:“现行”的就一定是正确的?就一定不需要质疑和讨论?如果你这样的思维,当年也就没必要戊戌变法,没必要辛亥革命,没必要解放战争了。算了,说了你也不懂。
合林:法律在未被废除以前即现行的法律,都是有效的,虽然可以质疑和讨论,但是,都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用违背法律的实际行动向法律发起挑战。违者必究。这是执法的基本原则。
你把国家法律的“立、废”与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兴废更替混为一谈,这就真的叫我有点看不懂了
3、警察的职责就是探查不法份子的的违法犯罪“隐私”
suyuansy_0 :您觉得这么探查陌生人的隐私,然后有鼻子有眼的这么说出来不违法吗?
合林:请你弄清一个概念,在李银河“废除聚众淫乱罪”的建议未被采纳也就是在“本罪”废除以前。这些“陌生人的隐私”不是一般的隐私。
根据刑法规定,三人以上性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隐私”不受法律保护。好像还没有听说,有哪个国家出台了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隐私”!
警察的职责,可以这样说,就是想尽一切办法,采用各种手段,探查一些不法份子的违法犯罪“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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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实,动物的性生活一点也不自由
地方222 :有人说人不能和动物一样。照这种说法人类越保守就越比动物高级,那做一生处男处女岂不知要比动物高出多少倍了?
合林:人,本来也是动物。因为人类社会有了规章制度而产生了精神文明,这才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可以和动物一样吗?不知这个世界上有没有一个人愿意去过动物的生活?当然,也有。但是,这些人都只愿意过动物那样的自由性生活!
如果真的有人要过这种动物式的性生活,我在这里先提醒一下,动物的性生活并没有你想像中的自由。动物的性生活一点也不自由,比人类受着更加严格的制约。这个制约力来自无情的大自然。大自然的规则是,雌性动物的性生活只有一个目的,生殖繁衍,所以,只有在雌性的发情期内,才会有性生活。此外,即使雄性仍有欲望,也很难得到雌性的配合。
5、不能因为有贪官讲廉政的现象,就反对抓廉政建设,
suyuansy_0 :看着楼主这篇文章,我不能不说,有的人就是打着道德的幌子,然后干着极TM龌龊的事情,然后还疾呼要维护道德。
合林:这种人肯定有。就像一些贪官在未查出以前高喊着廉政建设一样。没有什么奇怪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贪官讲廉政的现象,就反对国家、政府抓廉政建设,也不允许任何人讲廉政!
6、当隐私与法律发生突冲时,法律就要揭露隐私制裁隐私
按出虎瑛哥儿:任何人都有隐私权,披着道德的外衣去偷窥他人的隐私,并公布于众。这就是道德?
合林:完全正确。任何人都有隐私。你有我也有。但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人在任何问题上都不享有绝对的权利。隐私权同样如此。当隐私与法律发生突冲时,法律就要揭露隐私,制裁隐私!这就是法律的权力。要不,它就不叫法律。
按出虎瑛哥儿:《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也同时规定了这个原则。
合林:仅仅是不公开审理而已。其余一切均按法律程序办,该怎么查就怎么查,该怎么审就怎么审。该怎么惩就怎么惩,该怎么罚就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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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公开审理并不妨碍在有限的人群中的“公开”审理
按出虎瑛哥儿 :1.《宪法》规定:“凡是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罪犯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但其根本的公民地位并没有丧失,他们还是有基本的法律人格,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同时也承担广泛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人格不受侵犯”。
作为罪犯,……他们的隐私权并没有被法律明确在剥夺之列,还是应享有隐私权。
合林:对违法犯罪行为这种“隐私”的保护,是有限的保护。必须以不影响案件查处为前提。侦查阶段,以不影响破案为前提。审理阶段,以不影响审理为前提。不公开审理就是保护个人隐私的一种方式。但是,不公开审理并不妨碍在有限的人群中的“公开”审理
8、法律是一个唯我独尊者,不允许任何人冒犯它的尊严
按出虎瑛哥儿:你认为?你了解法律吗?
合林:法律是一个唯我独尊者,不允许任何人冒犯它的尊严。谁要冒犯,它就要“报复”,用它的权力进行“报复”!
按出虎瑛哥儿:不公开审理就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当然,在涉及到人性的问题上,任何估计与揣测都是披着道德的外衣。法律在你眼里沦落成唯我独尊的“报复”工具,那你正义言辞的估计也就可以理解了。你的10楼(上面)留言确实一针见血。
合林:当一个人的私密行为(隐私)触犯了法律的时候,难道法律应该向其让路以保护其隐私权?应该不可能吧。如果这样,法律就不叫法律,而叫游戏了。
法律是一个唯我独尊者,没有错!在法制社会里,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对于触犯它的行为予以“报复”,也没有错。请你注意,这个“报复”是带了引号的。报复就是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以相应的处罚。如果法律对于触犯它的行为不知“报复”,这个法律就该报废了
9、把一个27岁的未婚女子错说成已婚,不损害其人格
按出虎瑛哥儿:《宪法》规定:“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你认为你的做法对那些陌生人的人格没有侵犯吗?“他曾有过一位情人胡某,这个27岁的情人,估计也是别人的“偶”。……”(此为主帖中语)
请问,这和胡某有关系吗?胡某有参加换妻吗?“估计也是别人的偶”,不知道你还估计什么?胡某和你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她享有公民的隐私权,你有尊重她的人格吗?
合林:“今年27岁的胡某是马尧海的情人,……据胡某介绍,除了聚众淫乱外,他们各网友之间,还经常单独约会,就这样,她整天沉迷于这样的生活中不能自拔,直到案发。”
请你看看上面这段文字。胡某都深陷此道不能自拔了。她还没有参与换妻!这些情况都是马本人向媒体曝出的,而不是法庭审理公示的。胡某的被曝是马的事,与我何关?我只是引用了一下而已!
我说“估计她也是别人的偶”,侵犯了胡某的隐私权或是人格权了吗?肯定没有!这个估计涉及的仅仅是胡某结没结婚的问题。如果她已婚,肯定就是别人的偶。如果她没有结婚,应该说她还没有偶。把一个27岁的未婚妇女错说成已婚,难道会损害她的人格吗?她早就到了法定的婚龄,完全可以有偶也应该有偶。只有在她没有达到婚龄的情况下错误估计她已经有偶,这才沾上一点点冒犯她的边,因为,这就会使她蒙受违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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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杂文)
我在这里向大家宣布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我们日思夜盼的共产主义很快就要实现了。
这个讯息的提供者是南京聚众淫乱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教授和性学大师李银河博士。
请看 马 教授高举的标语牌上几个大字:“换偶无罪!”
再请看新闻:今年3月2日,李银河通过人大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本人衷心地希望二位精英再接再励,为实现“换妻合法”的伟大事业而不懈奋斗。
本人深知,当你们的伟大事业成功之时,便是中国社会实现共产主义之日——原始共产(妻)主义。
本人深信,有二位精英的不懈努力,人类的共产(妻)主义一定会早日实现。
本人为表示对二位的大力支持,特此将你们未来的成功提前向全世界予以公示
2010年4月8日 在多思论坛的辩论
1、这不就是共产(妻)主义了吗?双料的。
王益民:妻子成了财产?!
鹤龄:主帖中有“便是中国社会实现共产主义之日——原始共产(妻)主义。”
这个共产主义社会标明是原始共产(妻)主义。原始社会没有个人财产,“产”是共有的,“妻”和“夫”也是共有的。当着马教授和李博士的伟业实现以后,“夫”和“妻”都可以共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是共有的,“共”了夫妻,这“产”还不也就共了吗!这不就是共产(妻)主义了吗?双料的。
王益民:鹤龄一定要把这事和共产主义联系起来是庸俗
鹤龄:联系到的是原始共产(妻)主义,庸俗何来?实际上也不是鹤龄联系的。是两位精英以其言行联系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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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样的共产主义大家肯定有兴趣
新知海绵:共产主义仅有共妻还会有共夫。在共产主义时代配偶制度必定会发生重大变革,到共产主义时代人的审美观将会极端多元化。
鹤龄:妻共了,夫也就共了。这是不用说的了。当年国民党宣扬的共产党“共产共妻”,看样子真要被我们的精英们付诸实行了。
新知海绵:回顾人类的配偶制度的历史,就应该知道人类的配偶制度是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那么在未来的共产主义人类配偶制度发生变化也就理所当然的了。这种变化的方向必然是更加地人性化,自由化。
鹤龄:高见。高见。这样的“共产主义”大家肯定有兴趣,要不了几天就一定会战胜资本主义!关键的问题是看资本所有者同不同意!
新知海绵: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并不存在战胜战败之说。二者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二个阶段。
鹤龄:两主义的竞争是一个客观存在,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终会有一个胜败见分晓的时候。封建主义就是一个例证。不管有没有经过“战”,它的败象是已成定局了。
3、可见,要把“性丑闻”转化为“性美闻”谈何容易
新知海绵:就如同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道德一样,共产主义社会必然有共产主义社会的配偶制度。
如果真的想要知道共产主义的配偶制度就必须对共产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做一下了解。我们现在能够知道人类实现共产主义时候的情况吗?不能。但我们可以知道共产主义时期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吗?可以猜测一二。
鹤龄:不知所说何意?是不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制度,必定会由今天的一配偶制发展到多配偶制或者是回到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社会无限配偶制?
新知海绵:请鹤先生看一下人类发展史就会知道人类的婚姻或者配偶制度是在不段变化的。这种变化必然与人类社会生产力相适应。
鹤龄:变化的过程: 群婚制 —— 一夫(妻)多妻(夫)制 —— 一夫一妻制
世界各国家各民族的变化过程基本如此,大同小异。
从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自由民主国家,准备走回头路,倒退到群婚制。当然,确有一些社会精英在为此尽力,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应该是枉费心机。这些精英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美国,也还有个“性丑闻”呢。一条“性丑闻”甚至可以将一位总统打翻在地。
可见,要把“性丑闻”转化为“性美闻”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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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约束人们言行的准则
我也来一下(转力瑾文《可笑的聚众淫乱》):以法律来管道德之事
鹤龄:法律和道德是不能绝然分开的。二者都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言论行为的准则。所不同的是:法律的规范可以用强制手段推行,而道德的规范则只能用教育和引导进行传承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道德又是法律的一种辅助手段,而法律则是维护道德的一种工具。二者的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当道德对社会所负责任无力承担之时,法律便会取而代之,原本的道德问题也就上升到法律问题了。
譬如抚幼养老的问题,原本就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幼有所育老有所养”这一社会正常秩序都是靠道德准则维护着的。当着“反道德”破坏了这个正常秩序以后,于是就有了这个问题的立法,进入法律规范的“抚幼养老”问题也就成了一个法律问题。
生育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我国古代把它列为了孝道。用孝道促使生育而达到传继香火(繁衍后代)的目的。当着人口发展到了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就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道德无法起到这种控制的作用,于是,计划生育法出台了,用法律进行强制。
婚姻问题,在一个很长时间内,其实也是一个道德问题,维系我国婚姻秩序的道德准则就是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封建礼教“三从四德”,也就是妇道。
为了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于是有了婚姻法的诞生。婚姻问题就成法律问题了,不再是什么道德问题。
换妻行为破坏了婚姻正常秩序,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5、就像吃饭一样,你只能吃自己的饭,用自己的碗
我也来一下(转力瑾文〈可笑的聚众淫乱罪〉):
食色性也。成年人的性权利,“就像吃饭一样,是件很平常的事情”,不值得大惊小怪。“聚众淫乱罪”的存在,是对成年人性权利的赤裸裸的侵犯。
鹤龄:人的权利是相对的,没有什么绝对的最基本权利,享有一份权利就得承担一份责任。就像吃饭一样,虽然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很平常的事也有一套很“复杂”的规范和程序。你只能吃你自己的饭,并且只能用自己的碗,只能用自己的筷……
性问题是影响社会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绝对不允许只有权利而没有责任。性自由造成的最大恶果是破坏了国家的基础、社会的细胞即家庭的稳定。离婚率的大幅上升就是一个明证。据法制晚报记者王南报道:2009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3%,高于办理结婚登记9.1%的增长率。
离婚的增长比结婚的增长快!面对这样一个严竣的社会现实,难道我们叹息几声就算尽责了。无数家庭破碎的直接受害就是无辜的孩子。在某些人强调成年人的性权利时,为什么就抛开了必须对孩子承担的社会责任?前不久,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曾报道过一则竦人听闻的消息:一个女子生产后随即就将婴儿从窗户扔了出去!
这就是“基本权利”引发的罪恶!令人发指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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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良俗破坏了社会文明进步,直接危害的就是人类社会
我也来一下(转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一对一的关系、一夫一妻制肯定是一个好的习俗, ……
鹤龄:好的习俗之所以称为好的习俗,就在于它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违反这种习俗就是破坏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直接危害的就是人类社会,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所以,在道德无力约束这种对社会的危害行为的时候,就必须动用法律!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
7、建议李博士在性调查时,也调查一下171万个家庭破碎的原因
我也来一下(转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即使由于聚众淫乱罪的取消,三人以上的性活动真的增加了,又怎么样呢?由于这种行为只是关起门来做的,大多数不涉足的人都不会看到,甚至不会知道,所以对社会秩序不会有什么影响。……
鹤龄:一个只有在“大多数不会涉足、不会看到、甚至不会看到”才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如果听之任之,其必然的结果便是“大多数人都会看到都会知道都会涉足”,这种结果造成的结果肯定就会影响社会秩序。
2009年,在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的171·3万对夫妻,与这个结果肯定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所以,建议 李 博士在进行性调查时,附带也调查一下这171万个家庭破碎的原因,调查这171万个家庭破碎后其成员的生存状况特别是孩子的生存状况。
8、倡导者的以身作则是收效最好的方法,不知李博士做得怎样
我也来一下(转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会败坏社会风气吗?》):
把社会风气定义为公民百分之百进入婚姻,性行为百分之百在婚姻之内,这是一种很陈旧过时的定义,是一种中世纪的定义。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公民已经开始做了多元化的选择,……而性活动不是坏事,既不会伤害别人,也不会伤害自身。性的总量增加,参加性活动人数的增加,每人性伴数的增加(中国人均性伴数是全世界倒数第二),性方式的多元化,都不会败坏社会风气,它可能会使传统社会习俗有所改变,它更可能增加活动参加者的幸福指数,满足其个人多种多样的有时甚至很奇特的欲望,同时并不伤害他人,伤害社会。
鹤龄:社会风气有好坏之分,毫无疑问,公民百分之百进入婚姻、性行为百分之百的在婚姻之内是一种好的风气。这种好的风气是依靠法律和道德共同担责维护的。刑法制约的只是强力攫取的性行为、金钱交换的性行为、还有所谓的多人“自愿”的性行为。聚众淫乱罪制约的就是第三种。不能混为一谈。
性方式多元化既然不会败坏社会风气也不会害人害己,而又能增加参加者的幸福指数,那就是一件大好事了。这样的习俗就是一种好习俗,那么, 李 博士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认可这种习俗,而应该大力提倡推广这种习俗,让大多数人都能够尽快接受这种习俗。
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倡导者的以身作则是收效最好的一种方法,不知李博士自己做得怎样?没见过她的自身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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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的辩论
2010年4月13日 谢尤美版方在新浪女性论坛情感部落发表《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其序言:
“没有夫妻交换的人,都会说进行夫妻交换的人是心理变态!我不知道他们这样说是否有依据,或许是有。进行夫妻交换的人,我想都不会承认自己心理变态,而是相反。”
她,是一位多年的圈中人,曾经在自己的博客里面写下她真实的心路历程,也是我在上星期的一篇文章里面说到的那个女孩子。我之所以请她自己来写下这些文字,只因为在有关 于马副 教授 和李 博士的一系列的沸沸嚷嚷中,并没有一个人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来说过话,我想,这位女孩是网络上的第一个!
也因为【情感部落】就是这样的一个平台,它带你从各种不同视角看问题,让你听见不同的声音。谢谢这位勇敢的女孩子,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样做是需要勇气的。
她的文笔也非常好。以下是她给我的写好的第一部分,一字未改,贴在下面了。大家有什么评论和问题,请留在下面,我想她会在后续的文字中回应的。她还跟尤美说,她自己写得比较理性,以后她会让她老公也写一些,会比较感性一些。
(正文仅发《夫妻交换,靠向传说还是靠向寓言》一小节,因一场激辩,没有续发。文略。)
1、建议改“换偶女孩”为“换偶骚妇或换偶荡妇”
鹤龄:百度了一下“女孩”释义:
1、女孩子,未成年的女子,18岁以下的为女孩。2、成年女子,但指未发生过性关系的。3、泛指年轻女子。
根据“女孩”定义,此女不能称之为女孩。因为,她已经成年,要不就不会有偶。肯定已经发生过性关系,要不就不会有性活动的表白。相对于未成年女子,她不能算是年轻。所以,她不能再居于女孩之列。她还“钻进”女孩之中,对于那些未成年未发生过性关系的女孩子来说,不说是耻辱,多少总有点不公不正。
世界上可以出现“夫妻换偶”的怪事,但绝不可能出现“女孩换偶”的奇事。这个“换偶女孩”算什么?汉语里还有一个称谓:“妇”。
百度“妇”的释义:
1. 已婚的女子。2. 妻,与“夫”相对。3. 儿媳。4. 泛指女性。
以上四条,都与该女子相符。如果她的年龄还不太大,可称为少妇,如果年老,则称为老妇。如果他忠贞于爱情,可称为贞妇。如果她崇尚性自由,则称为骚妇、荡妇。
本文的内容是这位妇人向大众介绍其换偶经历的,此妇肯定属于开放型的性自由主义者。为了使标题切合文意,所以,我以为,在这个肯定属于“妇列”的女子前冠以“骚、荡”为佳,使读者可以一目了然、见题思意!可以收到一个意外的效果,增加点击。也免得玷污“女孩”这个圣洁的称呼了。
因此,建议改“一个换偶女孩”为“一个换偶少妇、一个换偶老妇、一个换偶骚妇、一个换偶荡妇……”
说明一下:“骚妇、荡妇”并非骂语,在“性自由论”的词典里,“骚、荡”是褒义词。表示的是性功能亢奋以及性态度开放而已。
如版主不愿将“女孩”改为“骚妇、荡妇”也行,但改成“妇人”却是非常必要的。要不然的话,百度的“女孩”释义,就得换旧更新了。
女孩:泛指老老少少的、已婚的未婚的、有过性生活经历的没有性生活经历的、有偶的没偶的、有一个“偶”的有多个“偶”的、性开放型的性保守型的所有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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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生活可以不严肃认真。但写文章必须严肃认真
合林 谢尤美版主:如果对我26楼的提议没有异义,则请将标题马上更改。
性生活可以不必严肃认真。但是,写文章必须严肃认真,字斟句酌。“女孩”这个称谓,无论是在辞书上的解释或是在各地流行的口语中,都是一个非常纯真圣洁的称谓。一个未出嫁的守贞闺女,一般都不会允许别人称其为妇女的,更不用说将其混同于那些性自由者了。
再次请改《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为《一个换偶妇人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
最佳的标题是:《一个换偶骚妇(荡妇)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
谢尤美:这位女孩是因我的提议写这篇文章的,我坚持尊重与中立的立场,拒绝对任何人使用任何侮辱性字眼,就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不帅不给钱:那么 是她叫你称她为女孩的吗?如果不是,你完全可以改成“女人”、“女子”、“女士”。我同意合林引用百度对“女孩”这个词的解释。我也觉得你在这里用词不当了。当然我不赞同称那位女士为荡妇骚妇什么的。你同情或包容或理解或支持或尊重换偶的人是可以。但是不要使用不当的名词
3、中国的浩然正气,不属于性自由的
谢尤美:“女孩”“女人”“女子”“女士”都是中性词、都可以用,我之所以选择“女孩”一词是出于我对她的总体感觉(我在网上认识她、看她的博客有2年多了),我没觉得称她为“女孩”有什么过分和不当。
任何人写帖子都有依照自己的感觉选择词汇的权利,你要是写帖子称她为别的我绝对保证没意见,只要不是侮辱性的就OK。
合林:妇人、少妇、老妇都是中性名词。荡妇、骚妇在性自由论里甚至可以称为褒义词。上述名词都可以适用这个所谓的“女孩”,唯独女孩不能适用于她。难道你不知道未成年的未婚的未曾有过性行为的女子,这是女孩的定义?前面我已经给你百度过了。
不知版主芳龄多大了?假如你是一位母亲,请问:你会不会允许别人将你未成年的未婚的未曾有过性行为的女儿与已婚妇人特别是与换偶女人混为一谈,听任人家称她为妇人、少妇、老妇……?
大家不是傻子。谁都知道,这个所谓的“换偶女孩”并不存在。版主所以要造这个精华(此篇为精华置顶)“女孩”, 一是为论坛赚人气,二是为为性自由争“正气”。第一个目的是赚到了,第二个目的,从已有的网友留言看来,恐怕没有实现的可能。中国的浩然正气,不属于性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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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盯紧老老百姓的生殖器》的辩论
2010年4月11日 “星加皮”于新浪女性论坛情感部落发表《放着贪官污吏不管,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此文被置顶,但后被删除。其文末一段:
前阵子,南京某大学副教授的换偶事件,被媒体炒得很高潮。22人的被告阵容,完全超出3P的概念,应该是多P或者是群P。老教授被扣上“聚众yin乱”罪名,苦不堪言。
你情我愿,没有杀人放火,没有逼良为娼,自已的生殖器自己做主,关谁鸟事。放着贪官污吏不管,偏偏盯紧老百姓的生殖器。闲得蛋疼。
牢骚归牢骚,没办法,生在这个操蛋的国家,生殖器放错了地方,那就是违法。如果做案工具被没收了,那可就不是肾亏的事儿了。 因此,还是做个大大的良民为妙。
1、收缴了杀人犯的屠刀,是不是就等于收缴了老百姓的刀
合林:这几个人能代表老百姓吗?管了这几个人的生殖器就等于管老百姓的生殖器。天下奇谈。收缴了杀人犯的屠刀,是不是就等于收缴了老百姓的刀?!
谢尤美:要是老百姓家家户户都有把屠刀,杀人犯就不敢到处胡来。
合林:要是老百姓男男女女老老少少都有一个 马 教授等人的生殖器,天下的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的称谓都无需存在了
2、你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可能会有人跟马教授上
谢尢美:你也太小瞧天下百姓了,难道连自己的夫妻父母兄弟姐妹都不敢去信任吗?
合林:你也太高看了天下的所有老百姓了吧!在法律的严禁之下,父女乱伦,母子乱伦,兄弟姐妹乱伦的事禁绝了吗?倘若没有道德和法律对此的制约,也当作吃饭一样的事,还会有什么人伦存在吗!
谢尤美:那我先问你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吧:如果法律不严禁,你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会不会有谁跟马副教授学上?
合林:你把话说到这份上了。那我就简单的回答一下。如果法律不禁,你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可能会有人跟 马副 教授上。我是说的可能。
(谢尤美版主未复,4月13日该帖屏蔽。因我在天涯杂坛的《马教授,你拿什么换别人的偶》突然被删,所以在与谢尤美的对话中,一边写就一边下载保存了本帖内容。于是,将上述内容复制在《南京换妻案:聚众淫乱还是集体风流》里接着回复。本篇由飘雨桐版主于4月8日发表,精华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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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个人都接受了“像吃饭一样”的观念。人伦就不会存在了。
合林 尊敬的谢尤美版主:和您对话的这个精华置顶帖突然被屏蔽,不知何故?但我希望能和您就此话题继续交流,真理越辩越明嘛。希望您不要删除。我还有话要说。
为什么说“如果法律不禁,你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中可能会有人跟马副教授上”呢?你一定知道,马副教授有一句名言:聚众淫乱“就像吃饭,你愿意吃就吃,不愿意吃就不吃,我觉得这很平淡。”
当然,我也知道,在你坚挺马的同时,你也一定接受了他的这个观念。对于接受了“吃饭一样”观念的人来说,一位有一定社会地位的马副教授“请吃饭”。焉有不去之理!所以,应该可以肯定,都会去的。但是,我不知道你的亲人是否像你一样都接受了马教授的这个观念,所以,这才在“去”字之前加上了一个“可能”。
至于“如果法律不禁”,我的亲人会不会“ 和马 教授上”的问题,现在也给你一个明确回答:
由于我的亲人都坚决反对马副教授的谬论并不耻于其淫乱之行,所以,对于我的亲人们来说,这个“法律不禁”不可能会出现“如果”。即使在李博士、马教授、谢版主的大力推动下真的出现了“如果”,法律对此不予禁止了,也没有关系,还有一个“道德”在规范着我们。即使“道德”被各位大师摧毁了,也不要紧的,还有一个“人性”在约制着我们。
因此,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即使明天回到了原始社会,我的亲人也不会“ 和马 教授上”的。我们宁死也不会回到原始社会!
最后,还要提醒一下,如果每个人都接受了“像吃饭一样”的观念。人类社会的人伦肯定就不会存在了。这不是危言耸听。请版主深思:父女、母子、兄妹在一起吃饭,这不是十分平常的事嘛。
夏天的风:该管的事不管,人家在被窝里做的事管的那么起劲!这个神奇的国度!
合林: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都得管。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政府该管的事,应该管,必须管。当然,其他该管的事,同样如此,也应该管,也必须管。
(这个置顶帖也在此沉下)
第九篇 《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的辩论
2010年4月17日 谢尤美版主于新浪女性论坛情感部落发表《换偶大辩论: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其部份内容:
前几天,尤美在【情感部落】转发了一篇由一位多年参与换偶游戏的女子写的文章《夫妻交换,靠向传说还是靠向寓言?》(见《独家披露:一个换偶女孩想告诉网民的心里话》),并且加了一段序言。显然这个帖子让不少人觉得很不安,其中包括ID为“合林he_430514”的男性网友(以下简称为“合林”),以下是尤美与合林辩论中的一部分辩论问答。
(她把上面我与她的辩论内容全部复述了一遍后,接着说):
后面这段话我终于明白了合林的想法,其实很简单,用简单的几句话概括便是:“我和我的家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和人性,所以即使法律不禁、道德不查,我们也没事儿,但是天下百姓就难说了,他们可不一定具有像我这样的道德和人性的水准啊!”
这就说到了尤美这个帖子的主题:道德虚张之下的道德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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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一个区别在于: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是自觉的。法律通过政府的公权力起作用,而道德则是通过个人的内心认可起作用。法律与道德彼此都不能相互取代,而一项道德标准要真正发挥作用,它必须符合二个基本条件:
一、大多数人都内心认可并遵守该项标准;
二、大多数人都相信大多数其他人会认可并遵守该项标准。
……
坦白地说,我们的社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已经是一个缺乏道德信赖的社会。我们不是不认知、不认可道德,而是我们彼此之间都不相信别人会去遵守。
所以,当合林一旦把换偶这件事上升到道德的范畴,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认定别人不一定有像他、以及像他的家人那样好的道德水准,很可能会去跟着学上。他拼命地批判和攻击,其实就是出于惶恐,出于对于社会大众遵守道德的自觉性的没信心,没信心怎么办?合林的主张便是诉诸于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性地遏制。
我想对合林、以及与合林具有同样想法的人说的话就是:安啦,天塌不下来的!对于少数人的一些不符合大众价值观念和行为习俗的事情,只要他们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利益,大家还是抱以宽容和尊重的态度比较好。在两性方面的事情是这样,在其他方面也一样。
……
另外一点,法律和道德都是很严肃的事情,既然是很严肃的事情,那么当我们想要把一件事情提升到道德与法律的高度的时候,就应该想一想这种提升是否太轻率?远在几百公里之外一个陌生人私人卧室内发生的事情,到底伤了合林哪一根毫毛?他始终未能说个明白。
我曾经提过很多次这个问题,在这里再提一次(请原谅尤美的啰嗦):同样是阿拉伯人犹太人,为什么在中东世代相残、你死我活、不共戴天,而在美国却能在同个课堂读书、同家公司上班,能在一起喝咖啡、聊天,甚至恋爱、结婚生子?
1、你无权将一个法律问题视作道德问题
姝然06(版主):尤美这个辩论做的好,对现实的现象作了一个理性的剖析
合林 谢尤美版主:我又要建议你改标题了。因为,《换偶大辩论:道德虚张掩盖下的道德惶恐》推翻了现行的国家法律。作为一个论坛版主,你还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换偶这种婚外性行为,没有任何疑问,即使不定为犯罪,肯定是违反现行法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道德问题。在李银河的建议没有被全国人大通过以前,你无权将一个法律问题视作道德问题!
因此。我与你的这场辩论,不是什么“道德虚张掩盖下”,而是在“法律实张之上”,其结果不会是什么“道德的徨恐”而必然是法律的健全。因此,请改标题为《换偶大辩论:法律实张之上的法律大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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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人为众,一个“偶”字绝对绕不过“聚众淫乱罪”
谢尤美:尤美的‘四不一没有’立场,就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不干涉,没有犯法。”
合林:谢尤美版主:请把你的“四不”立场赶快收起!本人是坚决反对李银河的“取消聚众淫乱罪”主张的,更是坚决反对马教授等人以换偶为名搞聚众淫乱的。你既然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不干涉,那你和我在这里争些什么呢!
聚众淫乱,没有犯法?不能由你说了算。根据现在传出的信息,马等人多次组织参与过三人以上的淫乱活动。三人为众,他用一个“偶”字绝对绕不过“聚众淫乱罪”。
3、我们是怎么对上话的,应该不是我先攀上版主您的吧
谢尤美:我很喜欢和你争吗?请别忘记,是你自己三番五次在我的主贴后面跟帖发表反对意见,我回应你的评论是出于对你的尊重,如果你本人认为不需要别人的这种尊重,请直说无妨。
说实在的,你始终回避我提出的实质性问题,不断地在字眼上面叽歪纠缠,我渐渐觉得你其实是在胡搅蛮缠!
合林:我们是怎么对上话的,应该不是我先攀上版主您的吧!没办法,只好又重复一个跟帖了(下面是我在星加皮的帖子里留的第一条言):
我的留言:“这几个人能代表老百姓吗?管了这几个人的生殖器就等于管老百姓的生殖器。天下奇谈。收缴了杀人犯的屠刀,是不是就等于收缴了老百姓的刀?”
你接在下面留言:“要是老百姓家家户户都有把屠刀,杀人犯就不敢到处胡来。”
还有,把父母家人扯到里面来“论”的,应该也不是我吧!
谢尤美:我向你郑重道歉。那,你现在总可以正面回答我提的问题了吧?(要是你需要想想再回答,那也行,只是不要再纠缠字眼了行吗?)
4、请不要用什么“八哥”。如果我给你送上一个“二奶”
谢尤美:还有,合林,你先前的那些跟帖我已经拜读过了,请你不要再反反复复地重贴好不好?你真的不必一遍又一遍地把自己说过的话重复个没完,谁愿意和一只八哥辩论呐?
合林:版主大人:这不是你专发了一个置顶帖把我的那些跟帖重新全部搬出来的吗?而且你重搬出的还有一些不符合事实,我为什么就不可以澄清一下呢?
如果你接着在原来那个帖子里继续讨论下去。那不就省得我们都来重复搬帖了。
另外,你是版主,请不要用什么“八哥”了。如果我给你送上一个“二奶”,你会怎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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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不起,如果还有我认为应改的标题,我还要建议的
谢尤美:希望你能够认真回答我的提问,如果觉得无法回答,起码也勇敢地承认自己无法回答,这比纠缠字眼要强。最后一个建议,你真的不必每次都来替我改标题,你完全可以写你自己的标题、写你自己的文章,我保证绝不会像你这样,对你的标题唧唧歪歪个没完!
合林:我建议你改标题只是一个建议,改不改的权利在于你,哪点错了?李银河一个小小的学者还可以建议国家废法呢!难道说你这个版主拟的帖子标题,高过了国法!
对不起,如果你还有我认为应该要改的标题,我还会要建议的。!
6、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
谢尤美 合 林 先生,如果你是出于无知,那么我告诉你二个基本事实: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既不存在“换偶罪”。也不存在“婚外性罪”。你既然断言“肯定是违反现行法律的违法行为”,那么可不可以请你明确地指出来,这些违反了哪项法律、哪一条、那一款?
第二、参与法制建设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也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讨论并向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一个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的合法形式,这项权利,你有、我有、李银河也有。你说我“无权”,这说明你是一个法盲。
你一味地在字眼上面胡搅蛮缠,却始终回避我提出的本质性问题。我在这里再问你一遍:
1、你凭什么认为你的道德水准在天下百姓之上?
2、远在几百公里之外一个陌生人私人卧室内发生的事情,到底伤了你哪一根毫毛?
合林:版主大姐:
一、你太有知了!违法竟然等于犯罪了!告诉你,未犯罪并不等于不违法!换偶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虽未触犯刑律,但是却不合法。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
二、法律的规范虽然有时触犯了并不究责,但任何人都无权将法律规范的内容更改。
三、我从没有说过我的道德水准在天下百姓之上,但可以肯定,在对待性问题上,本人是绝对严肃的。
四、照你的意思,远在几百公里外的陌生人在人家卧室里杀人,也没伤着我一根毫毛。我也无权发表反对意见了。
再反过来问你一下,我与你可能隔了几千里,我反对李、马,伤了你哪根毫毛了?
7、婚外性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中的“性”专一性
谢尤美:合林小弟。再次纠正你的错误认知。
你说“换偶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虽未触犯刑律,但是却不合法”,这是不对的。换偶只是游戏,并没有改变参与者的夫妻关系,游戏结束了,夫还是原来的夫,妻还是原来的妻,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哪里有不合法?…… ``
你说“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可是换偶未必聚众,两者并不等同。
你说你“从没有说过我的道德水准在天下百姓之上”,白纸黑字地你还要赖,我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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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杀人作比)杀人与换偶是一回事吗?杀人的危害谁都知道,就如同吸烟的危害也是谁都知道,但这里说的是换偶。看来,你还是在继续胡缠,显然胡缠就是你被人问住时的耍的无赖伎俩。
算了,我也不逼你了。你不肯正面回答我的提问,不断在枝节问题上无理取闹,我不跟你嚼舌了。
合林 尤美大姐:非常遗憾,您这个纠正又“纠错”了。是不是说“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夫妻之间的任何举动就都不犯法了!
你说打人是不是犯法?这个应该没有争议吧。譬如:丈夫把妻子打成轻微伤,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按你说的,这个丈夫应该还是没有犯法。
如果丈夫把妻子打成轻伤,依法就构成犯罪了。但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你的理论,也没有犯法!
所以,夫妻关系有没有发生变化不是构成犯没犯法的条件。
你的认识还有个非常的模糊处。你只强调了夫妻这种形式而忽视了夫妻的实质。构成夫妻关系的要素和纽带是性,夫妻关系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性关系,它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哪里?这就是它的专一性,婚外性行为就是破坏了夫妻关系中的“性”专一性。把夫妻之间的特殊性关系淡化成了一般的性关系。如果认定这种关系可以等同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就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了。所以,婚姻法第四条就有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这就是用来维护“专一性”的。虽然这里用的是“应当”,不具有维护的强制力。但是,违反了就是不应当就是违反了这条法。而且,这个“应当”也不是没有一点约束力的。譬如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就体现出了它的约制力,不忠实的一方就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8、你这一声“小弟”喊过来,我就返老还童了
(本节专答谢尤美在上面的称“合林小弟”)
合林:尤美大姐:之所以称您为大姐,完全是出于尊重之意。因为在我的分析加估计中,您应该不是未婚女孩了。以什么称您好呢?要是过去,称一声同志就很好的。无奈现在不行,也改革了。记得有一次我称人家一声同志。结果就惹来了麻烦。人家一句话回过来:谁跟你同志了!原来他说的是同性恋的同志呢。如今对女性的称呼乱得出奇。报纸上经常可以看到带着孩子的“小姐”,带着孩子的“女孩”就更不在话下。如此称呼“妈妈级”女子的人总以为是对别人的尊重,殊不知其实正是极大的贬低了她。使她降了一个等级仍旧回到孩子的地位,而她本来就应该是一位妈妈。本人是不赞成这样乱呼乱叫的。所以,凡是与年纪大的陌生女子说话,必先称人家一声大姐。这一声喊,不管她的年龄多大,反对总比我大!这就是我说的“尊”的意思。您称我为“小弟”,想必也是出于尊重。不过,如果你只二三十岁的话,这一声“小弟”喊过来,我就返老还童了。如果我不能返老还童,那就对你很不利。你知道这一声“小弟”是多大的代价吗?三十岁的你马上就老掉四十岁变成七十岁的老太婆了。二十岁的你那就更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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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难道人权也是商品,可以进入市场交换的吗
谢尤美:你说“聚众的性淫乱肯定是犯罪,同时肯定也违法!”,可是换偶未必聚众,两者并不等同。
合林 尤美大姐:换偶是否聚众?不一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各派一人到对方家中的“换”,没有聚众。二是两对以上夫妻在同一空间的“换”,肯定就是聚众了。
马某人的所谓换偶其实只是企图规避法律惩处的一个幌子,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偶”,他拿什么换人家的偶?而且,其成员中的大多数都和他一样,都是光棍一条。他们都是凭的什么换别人的偶?根据网上透露的信息,他们这个所谓的“换偶俱乐部”,仅仅只有两对偶,根本就不存在对等的互换条件,所以,这个群体,只能算是一个非赢利性的淫乱团伙而已。
偶是否依法可换?从“忠实”于婚姻这一法律规范来看,应该是不行的。至少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允许换偶的法律。性自由论者都是把人权挡在前面说话,即性是自己的,自己有支配的自由权利。
这就叫人很难理解。既然性是一种人权,难道说人权也是商品,可以进入市场等价交换的吗?据我所知,公民个人的很多权利肯定是不能出借出卖和互换的,譬如姓名权、荣誉权、选举权等,谁要出借出卖或互换,法律就不会认可。
还可以肯定一点,在我国,人体器官的买卖交换,是为国家法律禁止的。想来性器官也是人体的一种器官罢。如果是,我认为,那就必须将其置于此禁之列。只有在国家出台了开放性器官买卖的法律以后,才能开禁。
10、如今战神被她抢走了。我就只有做战鬼的份了
子夜墨客:尤美很有才……
谢尤美:我是美战神,哈哈~
殊然06(在谢尤美的“合林小弟……”帖后留言):尤美,也许是合林小妹,我猜的。
合林:姝然版主。非常遗憾,您的这个“也许”只能是“也虚”了。大错特错!
殊然06:我错了?好吧错了。我保证不问你年龄性别的。合林。你和尤美的讨论我似乎参与不进去,那么我去一边围观哈,你不要过多引用,不然又被屏蔽了。
合林:姝然版主。您这是说哪里话了。我说的您大错特错仅仅是一句玩笑话而已。难道你没有在我答尤美版主的帖子(你这一声小弟喊过来,我就返老还童了)里看出来。我的年纪多大了?告诉你吧。我是一个67岁的老头了。
殊然06:我想你不是在跟我开玩笑吧?67岁?知道吗?当你说出这个年龄时我突然有一种说不出的感受。
合林:姝然版主。如果你不相信我的年龄,请到费尔多思论坛访查。我在那里注册了真实信息。
殊然:我信我信,我只是很惊讶而已,不要嫌我幼稚哦,我们论坛里还是第一次来这么年长的勇士呢,欢迎你,真诚地。今天我突然发现 合林he 很幽默,如果你愿意,就把你不开心的事情都说出来,让我开心开心呗。你不要跟我辩论哦,我辩论不过你,我只会自己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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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林:姝然版主。我哪有什么不开心的事说出来让你开心哟。说句实在话,到这里来的大都是开心人。我自然也不会例外。不过,尤美大姐一句话却真有点让我开不得心了。大姐在20楼说:“我是美战神。哈哈!”她成战神了,自然开心了。
说实话,我也是一个好战分子,如今战神被她抢走了。我该怎么办?只有做战鬼的份了!我叫合战鬼。不哈哈……
殊然06:那你就叫勇士嘛,这多好,勇士。合林勇士,多好。还有,不要叫尤美大姐了,她虽然比我们大点但比你小,你就叫她美美吧。
合林:称勇士那就不妥了。因为这里毕竟不必动刀枪,不存在生命和身体的受害。无须什么勇,何来勇士?
11、你要做的就是善于解开我的“蛮缠”
谢尤美:合林先生,我进一步发现你不仅善于蛮缠,而且还善于耍赖。我们在谈论“换偶是否犯法”这个问题,我问你换偶犯了什么法?你搬出《婚姻法》;我说中国没有任何法律将换偶列罪(《婚姻法》里面根本就没有提到换偶),你说换偶违反一夫一妻;我说换偶只是游戏,游戏之后,夫还是原来的夫,妻还是原来的妻,并没有被破坏。
你无言以对了,竟举出“丈夫把妻子打伤,虽然仍是夫妻,却是犯罪”,你笑死我了!丈夫伤妻当然是犯法,但那可不光是违反《婚姻法》哦~,那可是触犯《刑事法》啦!合 林 先生,有你这么偷换概念的吗?所以,还是请你不要再胡瞎缠了,正确认识一个基本事实:换偶不犯法。
合林:这样的词语,在辩论中是不应该用上的。既然你发现了我善于蛮缠,你要做的就是善于解开我的“蛮缠”
我就婚姻问题,夫妻关系问题,换偶是否违法的问题,两对以上夫妻在同一空间交换的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探讨。请你逐条指出错误,然后我们再继续对话。
至于“而且还善于耍赖”,你就没有权力对我作这种评价了。因为,作为辩论对手,我们谁都无权以辩手的资格兼作裁判。如果你可以这样,那么,我不是也可以给你一个“耍赖”就完事了。
12、大吹抢劫有理的抢犯与边抢边“道貌岸然”的家伙,谁比谁强
挺寒 :双方自愿,与你无关。 如果当事人愿意,又有什么厚非呢。这些总比那些道貌岸然的一边说伦理道德不允许一边随地就嘘嘘的家伙要强吧!
合林:行贿受贿,双方自愿,与你无关,行吗?
一个大吹抢劫有理的抢犯与一个一边抢劫一边“道貌岸然”的家伙,你说谁比谁强!
aixiaoqing.cn:辩的好。理性地分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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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换偶”企图抢走人们所共有的所共同坚守的婚姻美德
谢尤美:行贿受贿侵犯纳税人利益,与每个人都有关!
换偶抢了谁的钱?抢了你的钱吗?
合林:啊。最简单的回答也是两个问号:贪官贪了你的钱吗?你有多少钱给贪官贪?多说两句:现在农民种田不用纳税了。国家还在用税收补帖种田。应该说与他们无关吧。所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低薪打工族也没有向国家纳税,应该也与他们无关。上述两部份人可能占了我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
所以,行贿受贿虽然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但不是与每个人都有关!只与那些纳税的企业老板和个体工商户有关。
可能你又要说我是在蛮缠了。那就再多说两句:
换偶虽然没有抢走我的钱,但它却企图抢走普天下所有反对性自由的人们所共有的所共同坚守的婚姻美德。我是一个坚定的反对性自由者。所以,这种婚姻美德也有我的一分。“换偶”想要抢走我的这一分,本人坚决不答应!
14、凡是美德都属于全人类所共有,包括婚姻美德
谢尤美:贪官贪的国家财产,那是属于全民的财富,你不会连这也都要装不懂吧?
你确实有反对性自由的权利,但是别人也有追求性自由的权利,你要做的,就是好好看住你的老婆,那个最实际,其余的都和你无关。
合林:我的上述回答只是针对你说的“行贿受贿侵犯纳税人利益,与每个人都有关”而言。
原来你也懂得国家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啊。
那么,我要告诉你,凡是美德都属于全人类所共有,包括婚姻美德。李银河也承认了“一夫一妻制肯定是一个好的习俗”,这种制度是一种美德应该是不存疑义的了。
我确实有反对性自由的权利,但性自由论者没有追求性自由的权利。因为性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
至于你要我好好看住老婆的建议,是不是有点违反辩论规则啊?
既然你问来,我就必须“答去”:请你放心吧。我老婆和我一样,是坚定的反性自由者。根本就无需我看管。
不知你是性自由的追求者还是反对者?如是追求者。我也得好心地提个建议:
你可以说而不可以去行。说性自由是可以的,因为国家给了你这种言论上的自由。请记住,这不是给的行性自由的自由。一旦行性自由,就是违法,弄不好就构成了犯罪。
附带说明,李银河应该也只是一个言性自由者。
令人难以理解。在她大力宣扬性自由的同时,为什么自己却不行性自由!无非就是畏惧着法律罢了。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就肯定是有意祸害他人了。
当然,也有可能她是既言而又且行性自由的,只是不敢言自己的行性自由而已。那又为什么?还不是畏惧着法律!
再说,换偶虽然没有抢走我的钱,但它却企图抢走普天下所有反对性自由的人们所共有的所共同坚守的婚姻美德。我是一个坚定的反对性自由者。所以,这种婚姻美德也有我的一分。“换偶”想要抢走我的这一分,本人坚决不答应!
谁说与我无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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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样是人,印弟安人却在美国陷入了濒临灭绝的命运
钟山博客:(引用谢尤美的主帖话语)同样是阿拉伯人犹太人,为什么在中东世代相残、你死我活、不共戴天,而在美国却能在同个课堂读书、同家公司上班,能在一起喝咖啡、聊天,甚至恋爱、结婚生子?值得思考。
鹤龄:同样是人,印弟安人却在自己的家园里陷入了濒临灭绝的命运。
15、为什么会如此?首先是法律的“不认真”、执法的“不认真”
jacob582 :千万别认真,让大家都累。其实,多听听不同声音有好处
合林:“千万别认真”不敢苟同。因为“不同声音”好久以来就是“千万认真”了,而且都是精英之声。其作用力非常之大。以性自由论来说吧。这个“不同声音”在我国不过三十来年历史,而带来的性开放速度可以说是一日千里!
为什么会如此?根本的原因就是针对这种“不同声音”的“声音”极不认真!首先是法律的“不认真”、执法的“不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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