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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员军官长期进京维权诉求问题的再调查

宋戈 · 2011-09-0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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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员军官连续不断进京诉求情况的再调查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位首长:  


笔者近日就何谓复员军官?为什么复员?复员军官为什么连续不断进京诉求?他们的根本目的和意图是什么?等等问题对吉林、辽宁、黑龙江等地的部分复员军官亲自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在网上对全国的部分复员军官也进行了调查了解。
为给上级首长在解决复员军官问题时,提供一些信息,现将调查结果向各位首长报告如下,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并批评指正。  


情况一:何谓复员军官?   


复员军官是指1993年至2011年间,因执行国安[1993]2号/ [1993] 政联字第1号文件《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通知),军队采用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即买断),国家不负责安置工作,由个人自行就业,军队部分正常退役的师、团、营职校级军官(以下称复员军官/复员干部)。  


情况二:为何采取复员安置办法退役?   


从1993年开始,军队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探索军官退役安置的新途径,减轻地方政府安置压力,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依据国发(1975)129号文件精神(其中的复员,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后实际没有执行,后来的中发[1980]3号也对1969-1975年期间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的错误进行了纠正),联合出台了一个试行通知,其主要精神是:一次性发给退役军官一笔钱(从1993年至2000年分别为3.5—12万元),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在调查中得知,当时采取这种安置方式退出现役的军官,普遍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1、当时干部转业安置很难,转业安置要走后门、托关系,把转业费都花了也不一定找到好工作;
2、安置办法是试行。既然试行就试试,不行再改回来(该试行通知的制定部门也不能确定这种安置方式是否可行,所以,在文件的结尾特别注明:‘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3、当时银行存款利息很高(10.24%),即使无从就业,靠银行存款利息也能保证一定的基本收入,当时各级组织做工作也是这样诱导的;
4、当时物价指数水平低,花销不大;
5、在部队都是比较优秀的军官,觉得自己还年富力强,能做点事;
6、当时国家机构精简整编,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大量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下岗失业;  

7、绝大多数军官不知道有国安[1993]2号/ [1993] 政联字第1号文件,特别是更不知道文件里面的把正常复员的军官同犯过错误、刑满释放人员相提并论且待遇还不让他们等等条款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就被复员了。
基于上述7种因素(当然还有其它个别因素),是部分军官选择复员安置的主要原因。
在国家改革初期,这种安置办法还是可行的。但是,到了2001年,通过8年的试行,特别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复员安置这种办法不仅待遇显得过低,而且又不能保证退役军官的生存需要,没有人愿意执行,而且,广大复员军官在几年前已经发现该“试行通知”的很多问题开始大批上访维权、投诉。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又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颁布了新的安置办法,即中发(2001)3号文件。其中的自主择业主要精神和复员安置办法基本相同,即部队同样发给退役军官一笔钱(9—26万),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但与复员安置办法所不同的是,除了一次性发给退役金外,另按本人原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工资(还有其它待遇,见附件‘政治经济待遇对照表’)。自主择安置办法和复员安置办法二者相比,其待遇无法比拟,差距是天壤之别。  


另据调查得知,就在中发[2001]3号文件颁发之前。采取复员安置的这些退役军官,对生存的压力就已经是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了,早就盼望国家和军队能出台新文件,给“试行通知”一个结论,给复员军官停止试行,做出正式安置。但是,使广大复员军官万万想不到的是,新的文件盼来了,可惜没有复员军官的份。既然没有复员军官的份,那他们也不能就这样坐以待毙呀。从此便开始了更为强烈的漫长的进京诉求。   

   

 情况三:历史上重要诉求沿革   


1、2002年3月,首批复员军官5人,因地位低下、待遇不公等原因,代表全国复员军官,进京向总政治部信访局递交了第一份诉求书。
2、 2004年3月23日 ,由山西、辽宁、贵州、黑龙江4人,因复员军官身份定位问题,代表全国复员军官到总政信访局诉求。
  3、 2004年4月17日 至 4月21日 ,由东北7人代表(沈阳3人,大连1人,长春1人,齐齐哈尔2人),受东北地区669名复员战友们的重托,带着战友们每个人贴有照片和签名的申诉材料,进京向总政信访局进行汇报。
4、 2004年6月25日 至 7月3日 ,历时9天时间,来自全国各地(甘肃、青海、四川、湖北、南京、云南、新疆、内蒙、河北、陕西、山西、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等32名复员军官代表,因干部身份问题,代表全国23000名校级复员军官,进京到总政、军委信访局诉求。
5、 2004年9月9日 ,全国500余名复员军官,到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诉求。要求停止试行,明确身份,给复员军官应有待遇。
6、 2005年4月11日 ,全国近1600名复员军官到总政和军委信访局进行诉求。要求停止试行,恢复应有的政治、生活待遇。
7、 2007年7月19日 全国130人左右,以“侵犯**、国法难容”为题,向总政治部和军委信访局诉求,要求立即依法解决复员军官的身份和军衔待遇问题。
8、 2008年10月27日 ,据说又一次5000余名规模的复员军官,进京到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诉求(由于各地国保积极围追堵截,到达现场只有300人左右),要求对复员军官停止试行,依法安置,恢复应有待遇。  

9、 2009年10月26日 8点左右,3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复员军官成功突破围追堵截上访总政。这次准备进京的数千人,大部分被拦截。  

10、 2010年4月14日 ,全国各地的400多名复员军官集体到军委、总政、信访局上访投诉,部分人被关马家楼。  

11、2011年至今,虽然各地有的把复员军官当做“维稳对象”千方百计阻挠上访,但是,却无法平息他们的愤怒,接二连三的上访始终没有停止。 2011年6月29日 ,四川省近百名复员军官齐集四川省政府门前,为纠正93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的错误,为恢复政治经济待遇,为解决复员军官多年未解决的问题,要求与四川省政府领导对话,却受到三百多警察的强力打压。他们的行动得到全国全体知情复员军官的声援,并得到广大知情民众和网民的同情与支持,同声谴责无知警察的粗暴行为。  


从历次较大规模的诉求沿革不难看出,诉求时间长达18年之久。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8年来,上报各种材料近千份,诉求人数可达近万人/次,少则三五成群,多则成百上千,规模最大一次为 2005年4月11日 ,全国近1600名师、团、营职校级军官到总政和军委信访局诉求,在国内外影响很大。  

   

情况四:导致复员军官不断到总政、军委信访局诉求的原因   


经过调查得知,导致复员军官多年来连续不断进京诉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原因:  

 原因之一:绝大多数复员军官认为,他们退役时,是依据一个“试行通知”办理退役的,退役后国家没有依法安置,干部的军衔身份被剥夺,导致待遇全无,没有生活保障,多次诉求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是被逼无奈。诉求的目的是:  

一、要求给予正式安置,终止“试行”;  

二、要求国家依法给予妥善安置,保障政治和生活待遇。他们证明没有依法安置的法律依据是:
1、《兵役法》第十章第5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2、《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六章第39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3、《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但本法第五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笔者查阅了上述3部法律法规,无论是《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还是《现役军官法》,都明确规定了“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而“试行通知”的安置办法却是总政治部和国家8个相关部委规定的,而且是试行。
广大复员军官还认为:“试行通知”作为一种试验办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一项永久性的安置办法,他们认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连续不断的依法向“试行通知”的实施主管部门—总政治部提出诉求,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对他们进行依法安置管理,这是他们的根本目的。
通过调查还得知,复员军官自离开部队之日起,他们是农民却没有土地,是牧民却没有草场,是下岗职工却没有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失业人员却没有失业保险……这些人房无一间,地无一垄,成了新型的赤贫一族。他们就象断了线的“风筝”,在社会上自行“飘荡”。政治生活无人过问,待遇高低无人过问,收入多少无人过问,即使死了还是无人过问……因此,他们感到疑惑不解:我们是不是中国军队的退役军官?我们是不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役?我们究竟是什么?
下面仅以一位24年军龄的团职、中校复员军官为例,退役时军队仅给了9.7万元(要管一生的钱),家中3口人,从1995年2月复员至2011年9月已达16年,我们计算一下他的生活标准:
即:97,000.00元÷16年=6,062.5元/年;
6,062.5元/年÷12个月=505.2元/
505.2元/月÷30天=16.8元/天;
16.8元/天÷3人=5.6元/人;
5.6元/人÷3餐/日=1.87元/餐。   

 这位复员军官眼含热泪对笔者讲:“我们家每人每餐的伙食费仅仅是1.87元,如果生命再延续20年,即使在物价不涨的情况下,我们一家将怎样生活”?“还有什么电费、水费、取暖费、医药费、学杂费、交通费、物业费、卫生费、服装费、婚丧嫁娶费等等,这些必需的各种费用还没有计算在内,这些费用我将用什么来支付”?“我是一位为共和国效力、卖命大半辈子的校级军官,待遇竟然如此低下”。他还说:“我为什么冒着生命危险,不顾个人安危,冲破重重阻力,忍饥挨饿到北京总政不断诉求,还用过多的解释吗?就是国家没有依法安置,待遇太低了嘛”。通过这位复员军官的诉说,使笔者想起了那些在复员时,国家仅仅给了3万元、5万元、7万元的复员军官他们该怎么生存呢?  


原因之二:大多数复员军官认为,总政和国家几个部委,从 “试行通知”下发至今,对他们进行无休止的“试行”,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再者,复员军官多年进京诉求,个别接谈人员政策水平有限,不仅不能直面问题,反而总是搪塞、推诿、扯皮。甚至还讲一些什么“你们来的人太少,不能代表全国的复员军官”、“你们是自愿的”、“你们选择错误”、“给你们解决了怕其他群体攀比”、“复员军官不一定全都困难吗”、“你们不要盲目攀比”、“政联字1号文件还在试行嘛”等等不负责任的话,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
有复员军官反应说:“在2004年的一次诉求时,总政治部干部部张继温将军在接待复员军官时说:‘你们复员干部都是部队的精英,在部队时都是中坚力量,你们为国防建设也作出了很大贡献。应该说我军的历史也是你们的历史,我党的历史也是你们的历史。目前国家经济转型,如果银行的利息不下降,你们每月也有一千多元的收入,生活也会过得去’,这话比较客观实际,复员军官爱听”。
原因之三:复员军官普遍认为,他们的干部身份被剥夺,国家、军队和各级政府没有将他们按同职级的退役干部对待,与同职级退役军官的待遇相比,差距太大。
据调查得知,2006年6月,总政信访局李飞大校,在接待复员军官诉求时说:“复员政策还在试行,你们复员了,就意味着不是干部了”。
据了解,复员军官听了“你们复员了,就意味着不是干部了”这些说法,义愤填膺。他们认为,作为军队最高政治机关的工作人员,说话用词要有法律依据,概念要准确,要有逻辑性,不能偷换概念。
军官退役后试用复员安置办法安置,其身份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军官复员还是不是干部?笔者就这个问题查阅了大量法规性文件。对“军官复员了,就不是干部了”这一说法,没有找到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找到任何司法解释(有权解释)。只是在几次诉求的场合听到个别接谈人员讲过。
  所谓军官复员了,就不是干部了,必须具备一个条件,那就是“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摘自[1993]政联字1号),而23000名复员军官都是优秀军官,优秀党员,很多还是共和国的一、二、三等功臣。复员军官还认为:稍稍懂一点逻辑知识的人都知道“复员”和“干部”没有必然联系,“复员”是一种退役形式,“干部”是表明人的身份属性。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离休、退休、退养、转业、复员、自主择业。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退役,其军队干部身份不能被剥夺,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怎么能随便说“你们复员了,就意味着不是干部了”呢
据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复员军官认为:根据《军官军衔条例》第三条内容规定,军衔具有三个属性,第一军衔是区分军官的等级称号,例如“中校”、“上校”“大校”等。第二军衔是表明军官身份的标志,也就是区分 “军官”和“士兵”、“干部”和“战士”的标志。第三个属性就是国家给予军官的一种荣誉,也就是说,军官服役年限时间越长,对国家的贡献越多,国家给予的军衔(荣誉)就越高。
《军官军衔条例》第六条还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何谓“保留”,笔者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保留”一词是这样解释的,保留是“保存不变”的意思(该书第48页)。“保存”就是 “使事物、性质、意义、作风等继续存在,不受损失或不发生变化”(该书第47页)。而事实也是如此,所有军官退役,军衔待遇都没有被取消(而复员军官的军衔待遇没有)。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和军委在制定《军官军衔条例》时,用词是严谨的,是有章可循的。
据调查,复员军官们认为,他们虽然以复员安置办法退出现役,但身份应该依法保留。军官军衔只有授予、晋升、保留和剥夺(取消),没有其他。要么予以保留,要么依法剥夺(取消)。如何剥夺军衔,《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也就是说,军衔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个人和部门都无权剥夺。只有军官(退役军官)犯罪而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才能由法院依法剥夺其军衔。由此复员军官认为,他们没有犯罪,更没有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其军衔必须予以保留,复员军官军衔的身份待遇也必须随之保留。  

   

原因之四:让复员军官不理解的是“试行通知”已经试行18年之久,目前还在继续试行,是不是太不可思议了?
笔者从复员军官反映的问题中了解到:作为此项试行政策的主管机关—总政治部,对于试行安置办法,经过一段时间试行之后,就应该对试行办法有个具体总结。行,还是不行?行怎么办,不行怎么办?总该有个结论,不能等闲“试”之。更不能拿23000名正常退役军官的身家性命为代价,试行起来没完没了,甚至遗弃不管。
复员军官还认为:如果说试行政策还在试行的话,也应该有个说法了。如果对那些判刑的或犯有严重错误而不具备军官(干部)条件的人及不需要保留军官身份的人,仍然要采用复员安置的话,那就应该另行定义,要么叫“非军官退伍”(不具备军官身份的),要么叫“过失军官”退伍(犯有错误但还保留身份的)。不能将判刑的与正常退役的军官混为一谈,统称“复员干部”。
还有,试行通知第七条规定:“被判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办法,仍按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 政干字第258号)规定执行”。结果是被判过刑的军官按干部安置了,并享有干部待遇。而无过错且立功受奖的军官却没有干部待遇,这明显是本末倒置。难怪有复员军官打趣地说:“先生的不如后养的(意指先走的不如后走的),立功受奖的不如劳动教养的”。一语道破复员军官的待遇有失公平公正的本质。
复员军官认为:如果说中发[2001]3号文件就是对此试行政策的终结,就应该将执行试行通知而退出现役的复员军官(1993—2000)涵盖进去,并使其享有国家给予退役军官应该享有的一切待遇。可事实却相反,他(她)们并没能享受到和自己同部队、同领导、同军龄、同职务、同军衔、同贡献乃至什么都相同的人而享有一样的待遇,这让广大复员军官百思不得其解。   


原因之五:有少部分人认为:“试行通知”的临时性政策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而“试行通知”的制定部门又没有司法解释(有权解释),所有解释都是学术性解释,这些做法,不仅导致复员军官不能接受,心理不平衡,甚至说些过激语言,并且还用具体行动来正明他们的诉求决心—不断进京。  

   

原因之六:复员时复员费计算依据标准是60年代的标准,用60年代的财务标准计算90年代的复员费显然不合理。  

   

原因之七:生活、生存受到威胁。由于他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严重影响到全家人的生活,有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有的有病没有钱治疗,有的因此已经过世。目前,全国复员军官普遍生存告急和尊严丧尽,家破人亡加剧。有些地区的离婚率高达60%,非常死亡率在5%以上。仅对316名复员军官现状进行的调查,就令人非常震惊。限于篇幅,这里仅举几例:  

例1、王保印, 1978年入伍,1998年复员,原系中国核试验基地正团干部,上校军衔,辐射防护高级工程师,中国核学会会员。曾先后参加过15次核试验,是从事核试验放射性防护专业人员,也是参加核试验任务最多的人。曾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荣获部委级国防科技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和重要贡献成果奖八项。刚走出军营,放射性职业病就加重并发,经兰州军区总医院检查甲肽蛋白AFP值高出正常值数倍,且持续阳性,初诊为肝癌。倾注所有复员费,又借外债30万元,医治救病。现在命虽然保住了,但滞留在体内放射性的重症职业病仍不断加重,现在整天疲乏无力,昏昏欲睡,走路漂浮不定,已失去工作能力。现在房无一间,地无一垄,艰难度日。  

      例2、冯良奇,是1998年复员到甘肃省张掖市的山东籍人,1975年兵、原55师炮团卫生队长,在部队时患肝炎没有得到很好医治,复员后压力大,病情发展为肝硬化,没有钱看病,病故在家中,其妻子与孩子艰难度日。     

       例3、兰俊,入伍21年,中校,1996年复员后忙于生计,积劳成疾,又从没有时间到医院体检,2008年元月诊断肾癌中晚期,行肾切除术,现在度日如年。  

      例4、任照品,曾参加过1979年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和1984年老山、者阴山战斗,1996年12月从炮兵第四师第十九团复员,职务为团副政委。复员后四处奔波求生,擦过皮鞋,收过废品,在露天看过汽车和单车,现仍然是到处打工度日,租住农民房子。由于心理压力大,加之奔波劳累,身体积劳成疾,在部队患上的痛风病常发着,引发严重的肾结石和痛风石等并发症,还患有肛瘘、骨质增生等病症,长期以来左手一直麻木疼痛,不能用力。  

      例5、布仁:男,蒙古族.现年45岁,少校军衔,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武装部参谋,复员后身体不好 常年患高血压、冠心病,迫于生计,为了上大学的两个孩子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寒来暑往的穿梭于打工路上,终因劳累过度于 2008年11月25日 病逝。      

      例6、郭文龙,1974年入伍,1998年9月复员,至今在家养病。服役24年,复员前任武警甘肃总队临夏州支队副支队长。立两次三等功,被评为过优秀党员、优秀指导员,多次受到嘉奖。2000年秋,因患糖尿病又被误诊为前列腺炎,结果导致病情恶化,引起并发症,慢性肾炎日剧加重,视网膜发生病变,腿部软组织感染烂透。从脚趾到大腿,淤血青肿,血质变坏,已近截肢。同年冬,病重卧床2月有余,小便失禁,死了几次。2003年10月,病情急剧恶化导致“酮症酸”中毒。已支付医疗费4万多元。而今,母亲因“脑溢血”偏瘫,女儿上大学又让他背上了新的债务。没有住房,没有收入,苟延残喘。  

      例7、杨景富,上校,1997年复员,由于找不到工作和离婚,精神压力过大,于1998年得了肝硬化,因住不起医院病情不断恶化。他知道自己得了绝症,没有告诉女儿。在一次他昏迷过去时,女儿把他送进医院抢救,第二天醒来时,知道一天要花1000元治疗费,他强行把滴流拔下,让女儿把他抬回家,第二天就去世了,年仅51岁。  

      例8、李忠孝,上校,1996年复员后一直失业,妻子下岗后每月200元生活费。在生活和精神双重压力下,于2001年患鼻咽癌,为治病借外债5万元,精神崩溃,病情急变,当年就不治而终,时年51岁。去世后,他爱人说:我只求给老李一个明确的身份,也让老李在九泉之下知道共和国没有抛弃他。  

      例9、王立军,上校,1995年9月复员。1994年底曾被陆军总院确诊为晚期、腺性、低分化结肠癌,并于 1994年12月24日 做了切除术。术后身体不适应化疗,只有吃抗癌中药维持生命,但吃中药单位不给报销,自己又没有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1995年9月申请办了复员。用复员费把生命维持住了,但生活又无着落。其实, 1995年6月6日 下发的国发(1995)1号文件第二条明令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不能安排复员”,但有关部门还是违背文件,批准了他复员,将一个癌症患者送上了一条苦难的复员之路。     

      例10、付德杰,上校,工程师,1996年复员。于2000年和2001年两次心脏病发作,因无钱治疗,每次都是稍有缓解就出院。 2003年7月23日 突然发作住院紧急抢救,确诊为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亲人和战友们不忍看他等死,借钱到北京进行手术,同时也切除了一侧肾恶性肿瘤。两次手术花了13万多元。另外一侧肾也已癌变,必须切除。他实在无能为力了,只有等死,于是向军区首长,后勤首长,军委首长发出了求救呼吁,但都没得到解决。         

       例11、赵丽荣,复员女军官55岁,由于夫妻双双失业,几次欲服毒自杀。    

      例12、穆晓世, 1973年入伍,西藏阿里军分区上校,1995复员。阿里高原九年工作,患高原心脏病、右心室肥厚,97年患糖尿病,继而出现糖尿病并发症,即二级以上高危高血压病、脑动脉与眼底动脉硬化、冠心病。2008年11月做心脏手术行三个心脏动脉和一个大动脉支架,花费6万多元,术后必须用药计算要15000元。手术的费用全是靠亲戚朋友的接济。现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靠爱人微薄的退休金生活。     

      例13、谭贵益,已亡校级复员军官,1976年3月从四川省苍溪县应征入伍,1979年入党,1996年授中校军衔,生前系西藏军区山南军分区边防二团卫生队长。曾先后荣立三等功3次(证书附后),1996年9月被成都军区授予“全军除害灭病”先进个人光荣称号(证书附后),他的先进事迹《白衣映衬国防绿》被载入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雪国男儿血》一书。1999年9月复员,于2005年7月因肝炎引起肝腹水、肝硬化多年,行肝移植术后并发症死亡,时年50岁,给妻儿留下住院及手术费用等共69.7万余元的巨额债务。       

      例14、靳建军、新疆奎屯市上校复员军官,因生活压力过大突发心脏病,倒在了装卸货物的打工现场,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4月去世,享年55岁。  

例15、2007年9月的一天,中校复员军官姜凤革,在大连市一处公园满含悲愤的选择了自杀,离开了这个世界!20多年的戎马生涯,什么样的风浪没有经过,一个意志坚强的人,用自己的生命进行了最后的抗争!难道他果真是情愿的离开了吗?不是,他是多么的热爱生活,渴望人生的美好,在他的人生旅途中他为此而努力、为此而奋斗!从他应征入伍由一名士兵到干部、从排长逐步到团职领导、从少尉一步步晋升为中校;从一个青年他加入了共青团,又从共青团员光荣的加入了党组织,成为一名共产党员。20多年的戎马生涯,充满了热与爱,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军营.....! 然而,军官复员的道路将他引向了赤贫,并将他一步步推向了死亡!一个中校团职军官就这样的离开了,在当今天下,团职、县级干部自我了断而死亡的不只一个,但是因为贫困而至死的也唯独仅有复员军官了!       


上述七种原因,是导致复员军官不断进京进行诉求的主要因素。  


通过调查发现,现役军官目前采用的退役安置办法主要有:
1.离休安置、2.退休安置、3.转业安置、4.退养安置、5.自主择业安置、6.复员安置六种。不管哪一形式退役安置,国家都应该给予退役军官永久性保障,因为军人是以生命为代价为祖国提供安全保障的。可是笔者奇怪的发现,前5种退役安置办法都是由国家终身保障,唯独复员安置办法没有永久性保障,这能让试行的复员军官心理平衡吗?   


情况五:为啥相继下发十几个“补丁”文件,却于事无补?  


自 2005年4月11日 ,全国约1600名复员军官,从祖国的四面八方聚集北京总政治部,进行依法诉求后,由国家劳社部、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先后下发了10多个“补丁”式文件,特别是 2007年7月23日 ,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发表后,将试行通知“不科学”的部分进行了补充。应该说这些文件的下发,在个别省份和个别地(市)对复员军官进京诉求,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其原因是按干部身份解决了某些问题),但就全国来看,还是于事无补。其主要原因是:首先,这些文件对复员军官身份定位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将复员军官按干部对待,而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和“低保户”的身份对待。其次,解决的问题不是本质问题。复员军官要求解决的是依法安置和待遇问题(最根本是待遇问题),而很多文件规定的待遇与复员干部身份是极不相符的。第三,由于文件政策指导性不强,所以各省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规定内容大打折扣。甚至有官员认为:“这是国家各部的指导性意见,我们可以执行或不执行”。简直是五花八门,漏洞百出,真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各省、市在落实对复员军官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时,产生的矛盾和分歧特别大,有的还出现很多笑话,仅以劳社部发[2007]《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例,其主要精神:一是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人劳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办理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对复员干部困难家庭给与生活救助等等。这几项政策,表面看为复员军官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尽人意的事情,甚至还产生了很多新的矛盾。 比如再就业问题,目前各地就业压力都很大,加之复员军官年龄大、体弱、多病,哪有“合适”的岗位安置复员军官,再就业问题等于是画饼充饥。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文件的制定者没有注意到,99.9%的人都没有工作单位,那就得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每年每人要交几千元的养老保险费呀。大家不理解,给国家效力卖命好几十年,到头来还要自己花钱买保险?复员军官怎么了?要是自己掏腰包买保险,还要下文件吗?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也等于是望梅止渴。再有,复员干部相对应的人群应该是同属同类,也不应该与灵活就业人员划等号。复员军官不理解劳设部 [2007]28号是依据哪家的
关于医疗保险问题,文件规定也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尽管文件又规定,“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大部分人可能不需要缴费就可享受保险待遇了,但通过调查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以及机关干部到门诊看病时,待遇是截然不同的。复员军官不禁要问,我们给共和国效力大半辈子,爬冰卧雪、站岗放哨、积劳成疾,难道我们还不如一个在岗职工的贡献大吗?复员军官每个月是零收入,看病还要自己付钱?
据调查还得知,某市的一位医保官员(医保科科长),看到文件后,马上暴跳如雷,“这是什么规定,不交费怎么能享受保险待遇”,而且告诉复员军官,“你们只能免交8年,因为我市的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是从2000年开始的……”这位官员还说:“就这样的文件,我没办法执行”,然后拂袖而去。时至今日,文件已经下发3年之久,这个城市复员军官的医保问题还是为零。
其它还有,比如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要本人提供国有单位的下岗证明,复员军官说:“我们只有到总政治部去开下岗证了”。还有生活救助标准五花八门,有按低保的,有按最低工资的,有按企业军转干部的,有按公务员退休的,有一次性补助几万元钱的,还有分文没有的。有位正团职上校复员军官对我讲“每个月当地政府给他500元的救助费,家里4口人,孩子上大学,老婆下岗,还有80岁的老母,本人又有病,要不是老母在世,他早就不想活了”。  


据调查还得知,有的省份就像没有接到文件似的,复员军官一问情况,谁都回答不知道,让复员军官哭笑不得。
对上述情况,复员军官是急不得善不得,说话声音大了,说你态度不好,有时讲点气话,就说你语言过激;进京诉求吧,说你影响稳定大局。结果是各地不惜一切代价,动用大量警力采取“街上堵、路上拦,家里坐着一炕沿”(家属的话)。去5人吧,上边说你不能代表全国复员军官;去人多了又说你“违法”,统统关进“集中营”(马家楼)遣散。复员军官们因此心寒了、流泪了、愤怒了。复员军官不禁要问:在中国这块古老而闻名的土地上,还有没有法律可依?还有没有讲理的地方?  


情况六:调查结论   


通过调查,得出如下结论:
 诉求起因是待遇不公。诉求目的是要求停止试行,依法安置。
1、试行通知是个试行文件,且至今还在试行(找不到对该文件废止的另外行文),这是不争的事实。
2、军官确定复员前后绝大多数都没有看过甚至没有听说过有这么个“试行通知”,也就是他们是在不知情、不知条款内容的前提下签字的,情况属实。  

3、(1993—2000年)复员军官退役后,没有进行依法妥善安置,只是按照总政治部和国家8个部委规定的复员安置试行办法,由军队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情况属实。
依据:《兵役法》第十章第5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六章第39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4、由于“试行通知”对1993—2000年复员军官的身份定性不科学(实际文件本身没有规定干部复员就不是干部了),只是按照拍脑袋的想法,没有将复员干部按干部对待,结果导致待遇不公,情况属实。
  有人认为“军官复员了,就意味不是干部了”这是一种习惯的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使有些文件为了某种目的作了解释说明,这只能是学术解释,而不是司法解释。`
5、复员军官退役后,按照《军官军衔条例》有关规定,没有享受任何军官军衔待遇,实属被剥夺。情况属实。
6、事实证明,复员军官是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是坚定的,旗帜是鲜明的,99.9%的人是有素质的,是爱国的,是理智的,情况属实。
7、由于复员军官问题没有依法彻底解决,导致复员军官不满意,不仅现在而且将长期进京诉求,所以,地方政府担心,领导害怕,“国保”忙得不亦乐乎,情况属实。
8、由于各地“国保”压力太大,就采取“街上堵、路上拦,家里做着一炕沿”、 实施非法监听电话、强行拦截等办法,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限制复员军官的人身自由,个别人已经和“国保”产生了矛盾冲突,且拳脚相加,情况属实。
9、复员军官保家卫国效力几十年(许多都国家的功臣),年龄都在45—63岁之间,可他们享有的待遇却是共和国所有人群当中最低的,即使个别过得好一点的,他们也要求依法安置。因为不如此太不公平、太不公正。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10、只要问题没有依法彻底解决,复员军官就决心继续进京依法诉求。直至生命终止,情况属实。  

   

情况七:几点粗浅的建议   


1、建议总政治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正视问题,尽快将执行“试行通知”政策而退役的复员军官,依法进行妥善安置。以前的试行,复员军官是理解的,他们至少还具有最起码的觉悟。当汶川发生“5.12”特大地震后,复员军官在没有任何工资收入的情况下,纷纷慷慨相助,有的人还把自己用来买药的钱都捐给了灾区人民,这充分证明了他们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深厚的精神积淀。
2、建议总政治部组织召开一次有复员军官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商讨有关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办法。会议规模、时间和参会人数由总政定。
3、经过征求意见,复员军官普遍要求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依法安置。可按职务区分:师职和团职干部按退休安置,营以下按转业安置。
4、不论什么安置办法,必须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不需要其他没有制定安置办法权力的部门随意规定安置办法。
5、地方各级政府急于希望国务院和军委出台可操作性的文件。各部委下发的文件,没有可操作性,他们不好执行,无所适从。由于各部委不是法律赋予的军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的规定机构,地方想好好安置,又怕违规;安置不好,复员军官又不满意;他们进京诉求,地方政府有责任;拦截打压,又侵权;跟踪监视,又违法,实在劳神费力、精疲力竭。每年各地用于维稳的经费上千亿,与其大量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为什么就不能解决一下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呢?
6、建议国家不要动用警察力量对复员军官进行“管理”,要把主要精力和经费用在解决复员军官的问题上。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压服的结果是压而不服”,甚至出现逆反心理,产生其它矛盾。如果怀疑复员军官进京有其它目的和企图,不妨抓紧时间先依法解决生活待遇问题,可按原军衔和职务,参照自主择业或同职级转业干部的待遇标准,发放生活费和各种补贴,看看谁还去********。如果有,那就是另有企图,发现一个法办一个。如果没有,就足以证明复员军官问题的不公,尽快解决就是了。否则,复员军官天天生气,家属子女天天怨气,政府官员天天担心,国保警察耗神费力。
7、如果问题长期得不到依法解决,有些人会自然产生心理障碍,郁闷、生气、激动、愤怒,甚至会讲一些过激语言和作出过激行为。学过《犯罪心理学》的人都知道,每个人都有暴力心理。学过《教育心理学》的人同样知道,每个人都有基本的需要,有需要就会产生欲望,由欲望产生动机、动机产生行为。笔者认为,谁也不想让“上海杨佳袭警案、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再在中国的大地上发生,中国需要高度稳定啊。然而,这些事件的发生,究其根源都是没有依法办事而酿成的恶果。
8、笔者希望2011年,在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门前,不再看到复员军官弱不经风的身影和焦虑的面容;不再听到广大复员军官因待遇不公而发出的哭诉和悲愤的呐喊。
9、法制社会要求所有成员必须依法办事,一旦法律遭到人为的践踏,后果不堪设想。复员军官之事,不可不察也。
10、依法解决复员军官安置问题,不会引起其他(企业军转下岗)群体的攀比。因为复员军官目前的安置办法是试行,要求依法进行正式安置,是在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国家和军队负责。企业军转下岗干部是依法安置后出现的问题,他们的身份待遇由干部变为企业职工,是社会转型造成的,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与地方政府负责。另外,复员军官绝大多数是营、团职以上军官,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是营以下军官。当然,他们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也要依法进行妥善解决。  


情况八:解决复员军官待遇问题需要重点考虑的几个因素(仅供参考)  


1、待遇要尽量公平。
2、做到依法、合情、合理归类。比如:不能将复员军官与刑满释放人员归为一类,也不能与灵活就业人员、低保户、下岗职工划等号,因为这些人毕竟是为共和国流血、流汗、效力、卖命好几十年的师、团、营职校级军官。
3、让复员军官自己花钱买保险不应该。虽然这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复员军官的一种关爱,但复员军官心理很不平衡。复员军官本身就没钱,而且按灵活就业人标准办理,不仅花钱多,而且待遇标准低。还有,卫国戍边几十年,风餐露宿、摸爬滚打,落下浑身疾病还得自己花钱买保险看病,这样的“中国特色”,于情于理,实再说不过去。
4、如果考虑全由国家独立解决,经济负担过重的话,是否可以考虑由军队、地方、社会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待遇问题。
①军官军衔工资部分和军龄补贴部分,由军队负责给付;
②职务工资部分,由社会养老保险解决,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标准,给复员军官每人一份。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各省财政支付。理由是:如果退役时国家依法安置了,地方政府一定要支付这部分钱,而且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全由社会统筹承担了。
③房补、取暖,丧葬费等各种补贴由本人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解决。补贴标准参照自主择业干部补贴标准。
④医疗按属地管理范围,凭相关证明到当地部队医院登记、然后发给就医卡。
⑤必须依法由国务院和军委下发文件,否则,没有执行力。再有,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有可操作性,即:要有明确的参照系数。例如:取暖补助参照当地相应职级的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在退休前,全国按各省的社平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救助费加军衔工资加各种补贴,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相应职级保险待遇加军衔工资加各种补贴待遇执行。
 ⑦对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在军衔工资里要分别增加15%、10%、5%,以体现共和国对功臣的厚爱、尊重和公平、公正。

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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