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棍们是异常猖獗的,连法律也三天两头地折腾,一天不折腾他们就无事可干,就显得他们没有啥用处,总之,无聊的焦虑程度,远堪于乍退休乍离休的好干部。不知道这些王八蛋换老婆情人,是否也如此快捷。
其实俺倒是不象广大人民群众,或者精英们那么关心又出了什么法律,或者又有什么政策转向之类的,反正这些东西出来了,要解决的东西依然是不可能解决,甚至于更难解决了。就如党说反腐败,腐败会更腐败;政府要抑制物价上涨,物价上涨就会更快;法棍们鼓吹法治能够让人活得更美好时,法治就能够让人猪狗不如,礼义廉耻真善美全荡然无存一样。
总之,人家天上飘过浮云,还可能给干旱地区带来点水呢,它们却什么也没有。
但看到俺的博客好友何俊明律师那么关心刑诉法修订草案,俺也就必须表示关心一下子了。好友有声而不和,算哪门子好友呢?中国不积极参与利比亚杀戮,结果连利比亚之友的资格都没够上,俺可不想失去任何一个好友。
这次搞的刑诉法修订草案第四篇共有七条修改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九十三条,即将第二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何俊明律师发表了《关注刑诉法修订草案(一)》,认为,“有监狱或看守所工作经历的人都知道,中国减刑、假释中的腐败问题超级严重,而抑制腐败的诉讼程序更是严重缺失。因此我建议,废止减刑、假释书面审核裁定制,改开庭庭审判决制”,并建议该条款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建议书后,应当开庭审理。减刑、假释的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庭审,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有陈述、举证、质证、申请回避和辩护等诉讼权利”。
看过何俊明律师的建议,俺相信好友反腐败的好意和真诚,但俺觉得好友只是想通过允许自己也分上一羹的办法减轻腐败,好象有些不地道,因为只要能够让何律师说的,最腐败的执行机关帮提出判刑、假释之类,其它的东西就全是做戏而已,腐败的总量并没有减少,反倒是让犯罪人的家属除了仍然得思虑如何打点“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外,还多了一重“给律师费”的负担——有时,请了门槛不精的律师,腐败起来不但没有如虎添翼,纯粹只是负担加重了。例如,大律师马克东,仅参与“监督法院保释”一个黑社会头头的程序,就让人家家属多承担了一百万元。
官迫民反,民无奈只是先上梁山而已;可官迫黑社会,黑社会可不象老百姓那么能忍的。因此,马克东出事了,李庄也出事了,………
虽然法棍们明知马克东是为什么出事的,但因为是出在汉奸中央宣传部所在地,所以装没有看见,但对李庄,因为其陷于革命根据地,故噪声操声阵阵,搞得汗流狭背的,可大江毕竟东去,于事无补。
虽然欲出牢狱之人更舍得付大钱,但在牢狱中经同志们相互教导经验互相交流后,罪犯的心也更残酷无情。这恐怕也是为什么李庄判刑,要比马克东轻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因为外面法棍们的噪声与操声起作用。
俺实在不忍看到好友会乘人之欲,再陷前辈已蹈覆辙,所以,谨此送好友一策:
古人有云,与其独乐,不如与众共乐。
因此,好友所拟稿中,仅将“减刑、假释的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庭审”,再修改为“拟减刑、假释的当事人犯罪行为利益受损方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庭审,犯罪行为的利益受损方为国家、政府、从事公权力事务机构、组织,或者涉及公共利益者,不得减刑、假释”。
虽然受害方大多比较穷苦,为申冤得直,不少人也已经被折磨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给不起律师大价钱。但在哀鸿遍野的中国,政府和精英们已经为律师们准备好了那么多的受害人,只要律师们愿意稍存积小成多之心,仍然可发大达的。
其他,俺无所谓。
注:何律师是位值得我尊敬的律师,与本文言说风格及借题发挥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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