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婚姻法”谈开去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被国人普遍地誉为“新婚姻法”。一部司法解释被称为“新婚姻法”,不论其是否准确,窃以为,至少有以下的问题可谈。诸如解释三为什么能被誉为“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实际意义是怎样的?
一、 解释三为什么被誉为“新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是现行婚姻家庭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目前的婚姻家庭关系与“50婚姻法”、“80婚姻法”反映的婚姻家庭关系相比较,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由于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即由原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变革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资本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担任着越来越活跃的角色,财富是人们生活中追求的唯一目标。从生产力的角度,我们看到了,尽管我们付出了极大的环境、资源方面的代价,但是我们的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获得了提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可以为人类生存服务的物质的可利用度越来越深。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我们看到了,在权利观念的怂恿下,一部分人极快的获取了生产资料及重要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一部分人却在宪法、法律赋予的众多权利面前,哀叹自己只剩下了自由地自愿地和前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于是,一部分人拥有了对另一部分人实际上的指挥权、控制权、统治权,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的剥夺权。在此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产品分配当然也是依照一部分人的意志为转移,产品的价格事实上也是由一部分操纵的。这就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这就是我们目前的经济制度。美国进步科学家摩尔根在谈到家庭的进步时指出:“它正如过去的情形一样,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①婚姻家庭关系,归根结底是由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决定的。马克思说:“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②在实际上我们又看到,三十多年来,我们的离婚率屡创新高,通奸和卖淫早具产业化规模,一部分人可以任意的以金钱,以权利购买明星美女、购买健壮小伙为其献身等等。在这部分人中,实际存在着男人的以卖淫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大肆的杂婚制;女人的以通奸为特征的杂婚制。这就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产物”,这就是当前“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总之,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经历了前三十年因失掉其源于财产关系的特征后,又重新地深深地打上了财产关系的烙印了。可以说,这样的一方面男人的一夫多妻制,一方面女人的一妻多夫制,与我们现行的生产关系是相适应的。在这方面,解释三忠实地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反映,被誉为“新婚姻法”是确当的。
其次,一方私有财产的优势,必将婚姻自由变为契约自由。在婚姻自由上,既然现行婚姻家庭关系中间高高树立着一块私有财产优势的牌子,那么,在自由缔结婚姻方面,就必然地会以财产关系为特征。进而婚姻必然地变为契约,婚姻关系也就变为契约关系了,这其实是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恩格斯在谈到“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的时候进一步指出:“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流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③于是,婚约的自由订立也就落到了如同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自由地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的境地了。由于这块财产优势的牌子,又由于女性一般来说掌握财产优势的几率小于男性,于是,在财产处于劣势一方,特别是在女性一方,她们不得不考虑放弃离婚自由的权利了。于是,因了婚姻家庭关系上的这块财产优势的牌子,人们丧失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剩下了契约自由的权利。那种现实的人们普遍享有的以婚姻自由为前提的婚姻家庭关系,就让位给“以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的婚姻家庭关系了。婚姻自由脱离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重新地被作为理想去追求了。而这块财产优势的牌子,正是解释三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树立的,它的树立与现行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称其为“新婚姻法”并不错。
第三,不同的生产关系条件下,产生着不同内容的一夫一妻制。在一夫一妻制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根据对被压迫阶级,当时的无产阶级的婚姻状况的分析,对整个社会将生产资料变革为全社会所有之后的一夫一妻制进行了推想,指出:“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④我国前三十年的婚姻家庭状况印证了恩格斯的推想。而且,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只要没有超过共同财产,不能取得对另一方的明显的优势,进而取得对一方的统治的婚姻家庭中,至少在当今的弱势群体中,这种对男对女同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然是主流。他(她)们以一夫一妻为满足,以感情为维系婚姻家庭的纽带,他们的财产不足以建立起一方对另一方的优势或统治。因此,通奸、卖淫对他(她)们产生不了多大的刺激。但是,一夫一妻制的本来意义或它的起源,却是同奴隶制共同生长起来的。“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⑤ 在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制发展为男子公然的多妻制;资本主义社会,以形式平等为幌子,一夫一妻制演变为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我们经历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一夫一妻制,我们又经历着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资料私有制下的以男女杂婚为特征的一夫一妻制。这除了我们的生产关系作为决定的因素外,意识形态上的性自由、性解放的蛊惑不无功劳。
解释三反映的是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表现的是这样的婚姻家庭制度,远远超出司法解释的范畴,网民戏为 “新婚姻法”亦可理解。
二、 解释三的实际意义。
第一, 解释三存在着强烈的社会的意义。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当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变革后其要求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是逐渐发生演变的。一定的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这种要求,首先通过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反映出来。如改革的三十年来,妇女的择偶条件逐渐形成了“车子、房子和票子”,“傍大款”,“跳起来摘桃子”以及男人婚外恋的“小密”,“小三”,“二奶”等等。然后,这种要求再通过上层建筑各部门反映出来。我们注意到,解释三发布后,地方政府部门积极配套动作,表现了上层建筑各部门对解释三表现的当前存在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积极态度。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解释三具有着强烈的社会意义。
第二, 解释三存在着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上的意义。前文已经提及,解释三以民法的一般原则对婚姻家庭财产关系进行了规范,这就在法律体系上将婚姻法纳入了民法范畴。婚姻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不具有独立部门法的地位了。于是,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如同法国法成了人法的内容,如同德国法成了亲属法的内容。这就使我们的变革了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未经过立法程序时就与国际接轨了。我们认为,解释三具有这样的实际上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于天贵
2011年9月29日
注:①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9页;
②引自扬大文《婚姻法学》第4页;
③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5页;
④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2页;
⑤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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