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6条出台以来,全国共有108名律师涉嫌触犯该罪,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在这些案件排序中,李庄仅仅是第108名和第32名,但其它案件在全国的影响都是昙花一现,唯有李庄案获得主流媒体一致青睐,这是为什么?请大家认真思考,笔者就不点明了。
其实,把违护国家法治尊严的重托寄托在李庄案上是一个玩笑。尽管李庄出来后又是开博客又是搞访谈,高调造势,其势汹汹,大有中国当代法制卫道士派头。但以李庄的素质而言,根本就承受不起这一责任:
首先,律师办案不可以随便收费。前律师李庄所在律师事务所也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李庄在龚钢模案上收费20万,后又以“论证”名目收取金钱若干。该行为本身就涉嫌违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处范围。
其次,律师在收费后不得再向当事人收取其它费用,也不得让当事人额外支付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李庄来渝的机票、食宿是谁买的单,有无违规?李庄没说,当事人也没明说,龚家只说每晚住宿费一千多,显然这钱出自龚家。
第三,李庄在渝口称“捞人”有违律师立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其既不是定罪生产线的操作工,更不是当事人的看家护院者。收了钱就“捞人”,很明显是站在当事人一方去了,其操守与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相距甚远。
第四,李庄丧失法律人立场,以一己之怨以偏概全,污重庆打黑为黑打、是公权抢劫私产。李庄从事刑辨多年,应当知道因306条致罪并非重庆独有,程序不公也非重庆特产。曾几何时,我们曾为李庄不平,为306条不公而感叹。但李庄出来后的表现令人失望,其言行很让法律人受伤:社会的公平正义被个案暇疵否定,人性良知被个人复仇取代,但愿人们能够区别法律人与李庄。
简言之:我们期待李庄案能够纠偏,期待一系列因刑法306条致罪案的纠偏能够成为律师人权保护的开端。但将维护法治尊严的希望寄托在李庄案上是明显的错位:李庄有冤,冤在程序;李庄不冤,罪在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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