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喊冤”的重视和关切是万分必要的,为此付出再高的办案成本也是值得的。这样才能把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努力做到极致,才能最大限度避免错判错杀悲剧。”
广东惠州中级人民法院23日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死刑犯刘文彪当庭大呼冤枉,称自己有重大立功举报材料。法官暂停执行程序,刘文彪被押回看守所。法院判决显示,刘文彪参与制造毒品102公斤,被认定为主犯,一审被惠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核准死刑。
死刑犯“临刑喊冤”,法官“刀下留人”,这样的故事在古代小说中不乏其例,在当今现实中似乎却十分难得。被惠州中院暂停执行的刘文彪是幸运的,他临刑前的一声喊冤,为自己争取到了暂时保命的机会;但湖南人滕兴善、河北人聂树斌、内蒙古人呼格吉勒图等人就没有这样幸运,他们的喊冤未能引起检方和法院的足够重视,被“果断”执行死刑,多年后真凶现身之时,他们的冤魂早已深埋地下,再无出头之日。
在“临刑喊冤”和“刀下留人”之间,蕴含着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制衡,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刘文彪的死刑判决被停止执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即他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案件可能需要改判。
也有人对法官“刀下留人”表示不同的理解,认为现在死刑案件从侦办、起诉、判决到核准、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制约和要求,经过一审、二审到最高法核准死刑,法院的判决就应当依法执行。如果仅仅因被告人临刑喊冤就停止执行,而几乎每个死刑犯出于求生本能都可能临刑喊冤,这势必给执行法院判决造成极大的麻烦。具体到刘文彪参与制毒案,被告临刑前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李某才是出资、指挥制毒的主犯。刘文彪的这个“举报立功”情节,多少有些让人费解,因为假如他的举报属实,他之前为何一直隐匿不报,眼睁睁看着自己被认定为主犯、被判处死刑,将自己置于极端危险的境地,直到临刑前才高声喊冤?有人甚至认为,死刑犯“临刑喊冤”多半都是“诈冤”,不能一有死刑犯“临刑喊冤”,法官就暂停执行、“刀下留人”,否则,法院判决以及最高法核准执行的权威性都将受到不小的影响。
从死刑犯“临刑喊冤”到法官“刀下留人”,这样的程序当然不会无休止进行下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依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最高法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假如刘文彪的喊冤真是“诈冤”,或者他的举报不影响原裁判执行,那么他喊冤获得的活命机会将是短暂的,走完下一个程序后他仍将被执行死刑。即便最终是这样一个结果,也不能说法官决定“刀下留人”是错误的,不能说在死刑执行的最后关头,为死刑犯增设一道权利救济程序是没有意义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对每个死刑犯的“临刑喊冤”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对嫌疑人在案件侦办、起诉、审理阶段的每一次喊冤,也都要认真倾听和关切,即便死刑犯“临刑喊冤”只是“诈冤”,即便喊冤的嫌疑人最终被证明并不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喊冤”的重视和关切都是万分必要的,为此付出再高的办案成本也是值得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努力做到极致,才能最大限度避免错判错杀“天塌下来”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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