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昕竹事件的伦理与法律
8月12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突然宣布,解聘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昕竹,原因是其“违反工作纪律”。有人指控张收了正被反垄断调查的美国高通公司600万美元,张响应是“扯淡”。他说,他被解聘是因为帮外企说话了。
网上有人指责张昕竹吃里扒外,甚至骂他是“汉奸”。这些说法是否公允,姑且不论,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即他在高通反垄断案中扮演了两个角色,存在两种利益的冲突:既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聘请的专家成员,又是高通的“反反垄断”咨询专家,一身二任。
专家接受委任,即应进行利益“回避”,或者站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一边回绝高通的聘请,也可以先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请辞,接受高通的咨询请求。这是一种必要的伦理自觉。否则,就像人们骂少数腐败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样,人们自然就骂专家吃里扒外了。
张昕竹说,他只是帮外企说了话,“就好比我给死刑犯做了辩护,任何一个案子都有正方和反方,不能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吧”。这听起来有些道理,外企站在中国反垄断的被告席上,有权利获得辩护。辩护可以来自代理人,也可以来自第三方学者。但张昕竹不是第三方学者,因为他做了高通的咨询专家,重新陷入一个伦理困境。
既然很多人指责张昕竹吃里扒外,这里面会不会涉及法律的是非呢?甚至会有人问,为什么不对他采取法律措施?一名受聘于国家机构的专家,有可能存在泄密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具体到高通反垄断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组只是将张昕竹解聘,似乎意味着没有泄密问题。张昕竹是专家组成员,但有关部门并没有就高通的问题就询于张,张没有参与具体案件。但我们还是可以设想,张属于“消息灵通人士”,有可能了解某些内幕消息,从而具备泄密的条件。
由于缺乏更多详情,这里能够讨论的还是伦理问题。据张自我辩解,他没有收高通的钱。而高通承认向“经济学集团”付了费,请其撰写证明高通不构成垄断的研究报告,而张昕竹是“经济学集团”董事和研究员,也是研究报告第二。就是说,高通的钱不过是经过了“经济学集团”的一次转手,这就像跨国药企请中国机构组织会议,并以其名义邀请特定医生参会,其本质是一种隐蔽的行贿方式。
张昕竹显然看重钱,君子爱财,本身没错。但当你决心赚高通的这笔钱的时候,就有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组请辞的道义责任。这使人想起孔子的话:“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说到这里,似乎还是不能排除法律的问题。张昕竹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而中国社科院是国立研究机构。在美国,国立研究机构的对外交流是受到严格规制的。张昕竹带着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身份加盟美国盈利组织,帮助高通在中国“反反垄断”,肯定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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