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亭:宪法还有尊严吗?
———写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之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定宪法日的目的,就是要确立宪法的尊严,然而我国的宪法现在却没有尊严,确立宪法日后还能获得尊严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然而现在工人阶级已经是弱势群体,农民已经被边缘化,人民民主专政已经被异化,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和个人到处都是,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这样的宪法规定如同一纸空文,这样的宪法条文还能有多少人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那么,我国现在公有制还有多少,还能占主体吗?按劳分配原则还有多少,还能占主体吗?即然都不是,这样的宪法规定还能有多少人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就是私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就产生剥削,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资分配,国家不是限制资本,而是鼓励、支持、引导和发展私有制经济,这不是和第六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唱对台戏吗?
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面对违反宪法原则的社会现实,除了少数“自干五”们义愤填膺,又有多少人出来过问呢?宪法中提到的有维护宪法尊严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到哪里去了?宪法中要他们“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句起到了什么作用?
宪法文本没人看、没人相信,宪法规定没人听、没人遵守, 这样的宪法还能有尊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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