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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泽东对制定“五四宪法”的主要贡献

戴辉礼 · 2014-12-04 · 来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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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五四宪法”来说,毛泽东既是“总监制人”,又是总设计师。

  [摘 要]毛泽东在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的过程中作出的突出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度重视,全程参与;二是在理论上确立了立宪的基本原则,为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指导思想;三是毛泽东的宪法思想也是“五四宪法”的思想资源。可以说,毛泽东既是这部宪法的“总监制人”,又是这部宪法的总设计师。

  [关键词]毛泽东;“五四宪法”;制宪原则;贡献

  在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这部宪法规定了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的基本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它的制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作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者的毛泽东同志,在制定宪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亲自参与“五四宪法”起草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保障了宪法制定的顺利进行

  毛泽东历来重视宪法,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就领导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抗战时期,他就号召全国人民及各党派的爱国分子为“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而斗争,旨在揭露国民党顽固派的假宪政、真独裁的反动本质。建国初期,毛泽东又主持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由于新生的中国还没有条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不可能制定宪法。因此,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在第一部宪法制定之前的几年时间里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随着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趋势不断加强,制定一部新宪法势在必行。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开始考虑并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筹备起草工作。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常委会提议:由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宪。1953年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接受政协的建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问题,周恩来总理就此作了说明。毛泽东在会上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1](P58)在会上,大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年底,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等3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小组成员有当时的中央政治研究室的主任陈伯达、副主任田家英和胡乔木等,在毛泽东亲自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宪法起草办公室,收集相关资料。

  毛泽东亲自率领的宪法起草小组从1953年12月27日进驻杭州,至1954年3月15日离杭返京,历时两个多月。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一行到达杭州,住进了位于西子湖畔的刘庄一号楼,办公室设在北山街84号大院内30号。“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月9日.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并于1月15日,由他亲笔向在北京的刘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写了一封信[2](P437),报告了起草宪法的一整套工作计划。从1月9日起.宪法起草小组就投入到紧张的起草工作之中,尤其是毛泽东更是夜以继日地工作,对起草宪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2月24日、26日,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两次修改,分别拿出了“二读稿”、“三读稿”。27日,再派人将宪法草案初稿送给在北京的刘少奇,由中央委员阅看。2月20日,刘少奇即主持召集在京的中央委员开会,对宪法草案的初稿进行讨论。2月28日至3月1日,又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三读稿”。3月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四读稿”。3月中旬,起草小组圆满完成宪法草案的起草任务,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杭州初具雏形。宪法起草委员会从3月23日到9月12日一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会议都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持)。历次会议的气氛非常民主,讨论极为深入。毛泽东参加多次会议,对宪法草案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1954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一致通过宪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决定通过并公布完法草案。在这次会议上作出了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并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再作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然后在一届人大会议上讨论和审议并一致通过。对于“在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都是很重视的,并认真考虑的。”_[3]

  可见,毛泽东在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处于一个关键位置,是“五四宪法”的“总监制人”。这有力地保障了宪法制定的顺利进行。作为中共中央主席,在政务繁忙的情况下,他自始自终参加了宪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足见他对制定宪法的重视程度,这在世界制宪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二、为制定“五四宪法”确立了编写原则与指导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一直在思考如何巩固新生政权,确保红色江山不变颜色。所以,他对制定宪法非常重视,希望制定一部新型完法来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确保民主,因此他不仅亲自参与宪法的起草和制定,还为制定宪法确立了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这些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是:

  1、民主制宪。毛泽东将民主作为立国、建国的基础。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以后,怎样才能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这一问题时.他满怀信心地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忪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4]可见,他希望用民主来打破这历史的周期率。民主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国,而以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以宪治国。宪法的制定只有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并加以遵守和维护,才能发挥它治国安邦的功能。毛泽东把民主当作制定宪法的前提。在“五四宪法”的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将宪法让起草小组几经修改后,送给在北京主持中央工作的刘少奇,由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宪法草案的初稿进行了几次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也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后,交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毛泽东对此非常重视,叫田家英把意见归纳整理,分为正确、不适当、不正确三类。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7次召开会议,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共采纳了其中的100多条。自1954年6月14日到9月10日,还经历了为时三个月的全民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意见,经整理归纳后共达1180420条。宪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在9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10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然后才最终通过。正如毛泽东自己所说:“这个宪法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意见和广大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办法。”[5]这也是他一贯主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立宪中的运用。1954年宪法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理所当然会得到人民的拥护。

  2、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五四宪法”的两大核心原则。1954年初,在杭州召开的国家宪法起草工作会议上,毛泽东首先提出了宪法起草的原则:“我们社会主义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1](P62)中国走经由新民主义向社会主义的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肯定要体现社会主义原则,要通过宪法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毛泽东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民主的,社会主义就意味着人民主权,即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所以他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贯彻于在我们宪法中。”[2](p502)这体现了毛泽东同志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那就是通过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等,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套主义原则的制度化形式。

  3、立宪要实事求是,又要体现灵活性。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精髓,也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思想路线。毛泽东将这一唯物主义认识论运用到了立宪中去。在组织宪法制定的过程中,他指出;“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2](p503)科学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假,宪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规范,字字千钧,在宪法条文的用词方面力求准确,力求符合实际情况。例如,在1954年通过宪法时,社会主义改造还正在进行,中国还没有完全进入到社会主义,于是在竞法甲作了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6](P97)“五四宪法”的正式行文中唪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毛泽东也结合具体的宪法条文深刻论述了实事求是和灵活性。他说,公民仅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要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又如统一战线,共同纲领中写了,现在宪法草案的序言中也写了。总之,他主张立宪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绝对化、机械化。整个宪法就是高度原则性和高度灵活性的统一。

  4、批判地继承与吸收原则。由于中国古代历来是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缺乏法治的传统,所以不可能产生宪法。完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近代以来颁布的几部宪法也是在西方文化影响下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制定宪法的经验,毛泽东提出要注意吸收国内外立宪的经验为我所用。在国家宪法起草小组工作计划并给刘少奇的电报中,他提到在京的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要参阅一些宪法文件,为宪法起草提出建议。他提出要参阅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休的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的宪法;国内有1913年天坛宪法、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还有法国1946年宪法。[2](P437)对旧法制、不同意识形态的宪法不是采取简单否定态度,而是加以批判继承和吸收,为社会主义立宪服务。据回忆:时任毛泽东秘书的田家英为了参加起草宪法,收集了大量有关宪法的书(包括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学理论著作。在宪法起草过程中,田家英读了许多法学书籍,还向毛泽东推荐了几本。[2](p502)“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7]最后制定了宪法。诚如刘少奇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的:“我们现在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中国的经验和国际经验。”[8]许多年来,我们的立法始终不渝遵循这一原则,批判地吸收了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对完备社会主义法制起着重要作用。

  三、毛泽东的宪法思想为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思想资源

  毛泽东之所以能够提出制宪的原则,这与他对宪法的认识不无关系,也就是说他的宪法思想直接影响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本形态。宪法思想是指形成宪法或指导宪法制定与实施的思想文化基础和主要观念。毛泽东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起就形成了他的宪法观。他的宪法思想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中国实际,对中外古今的宪法思想进行合理的吸收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宪法本质观、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思想、阶级论、民主集中原则等内容,对宪法的产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五四宪法”体现了毛泽东对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理解。毛泽东认为,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9](P693)他的论述中至少包含三层意思:1、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性;2、宪法具有确认性功能,宪法是在取得政权后,用来保证胜利果实和确立新生政权的政治合法性的最高法律规范;3、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民主的产物。因此,1954年宪法就是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及建设的伟大成就用最高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将党的基本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这是该宪法的一大成果。

  其次,“五四宪法”体现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思想。人民民主专政是他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形式。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中都勾画出了共和国的国体、政体的蓝图。1940年1月,毛泽东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国家政权,“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的人民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9](P563)进而在1948年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他把中国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国家政权明确表述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0]这一思想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得到了最全面的阐述。在“五四宪法”总纲部分的第一条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就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也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在1954年宪法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毛泽东首创并早已在解放区部分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法定化了,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地位。宪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6]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的基本结构,国家机构的构成、设置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是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

  此外,“五四宪法”关于国家的经济制度、民族制度和统一战线制度等的规定都来源于毛泽东的思想。所以,宪法的规定和毛泽东的思想是一致的。综上所述.他的理论为“五四宪法”提供了思想资源,奠定了思想基础。

  总之,毛泽东同志对“五四宪法”制定的贡献是突出的。对于“五四宪法”来说,他既是“总监制人”,又是总设计师。这部宪法也是建国以来重要的法制建设成果,可以说,后来宪法的主要内容,都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特别是他提出的一系列制宪原则,一直是我们现今修宪和立法都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对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促进法制建设仍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林达.毛泽东与浙江[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M].北 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3]董成美.制定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J].法学,2000,(5).

  [4]黄炎培.延安归来[A].八十年来[C].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

  [5]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

  [6]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7]董边.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1.

  [8]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39.145.

  [9]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毛泽东.1948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R].党的文献.19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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