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闹”的称呼是参照“医闹”的称呼而来的。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医闹并不是患者本人或家属,而是借炒作医疗纠纷进行商业运作获利的第三方,往往是医患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阴暗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
而“狗闹”是某些地方的“狗协”(爱狗协会)组织的或者所谓的“爱狗人士”自发组织的,针对别人食用狗肉或者针对以经营狗肉食品有关的运输、销售、屠宰、贩卖各环节的聚众干扰。
“狗闹”与“医闹”不同之处在于,“狗闹”并不是或者不一定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狗闹”活动的人通常打着“爱护人类的好朋友”的旗号,用怀疑狗是偷来的或者会传染疾病为借口,采用到屠宰、贩卖场所聚集甚至到高速公路拦截车辆等办法,干扰别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
也许,其中某些爱狗人士的初衷是好的,他们中的很多人只是希望减少或者杜绝与人类关系比较密切的犬类的被食用。
但是他们只有建议权和监督权,没有执法权,他们可以推动立法,让狗像其他濒危动物一样受法律保护,或者严格规定什么种类的犬不能进入食品市场;他们可以作为维护养犬人士的合法权益的志愿者,检举揭发任何牵涉到狗的盗窃和销赃的人士,帮助相关部门追回被盗的犬只,还可以向有关方面负责任地反映哪些狗是有病的,防止其流入市场影响民众的健康。但是,他们唯独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俎代庖,他们没有权利凭着某种观念就去干涉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那怕这种干涉是正确的。
打个比方,在禽流感流行的时期,禽流感是会危害民众健康的,但是非执法部门的人员可以随意去没收别人贩卖的家禽吗?又比如,有些在市场上出售的猫或者兔子等也可能是偷来的,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执法部门的人员可以随意去没收甚至放生吗?何况现在在山东等地还有很多地方饲养菜狗呢。
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所有犬只的交易(指合法交易)成功以后,犬只就成为购入者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别说别人贩卖、运输、屠宰的狗不一定就是偷来的,就算是偷的,爱狗人士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义务,没有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权利。
就好比在逃的杀人犯和抢劫犯等,算罪大恶极了吧?但是在他没有反抗并且危及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别说其他非执法人员不能对他进行人身伤害,即使是执法人员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伤害也要负法律责任。
相信民众中除了爱狗人士以外还有爱其他动物的人士,如果爱其他动物的人也像爱狗人士那样用随意拦截车辆,围堵经营场所的办法来“救”自己喜欢的动物,整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法治社会能够容忍这种现象泛滥吗?
某些爱狗人士之所以敢于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是因为西方国家不吃狗肉。
这种行为跟过去的“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行为很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别人的财物,只不过爱狗人士依据的是所谓的“普世价值”和西方国家的标准而已。
所以,真诚奉劝某些越俎代庖的爱狗人士,你再怎么爱狗,也等到美国政府迫使中国政府通过立法保护狗,并且你们自己也成为执法人员以后再说吧。否则,再如此随意干涉别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别人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人对狗没有什么好感,也没有什么恶感,我不大吃狗肉,也了解一部分爱狗人士的善良之心,同时也尊重其他一些人喜欢吃狗肉的习惯。站在纯粹的第三方的立场说,爱狗人士完全可以尽可能使用好你的建议权和监督权;而那些从事以经营作为食品的狗的买卖、运输、屠宰、销售的人员,应该自觉杜绝来路不正的狗或者有病的狗流入市场,否则,即使爱狗人士不干涉,其他人不爱狗的人也会干涉。
而假如在经营者有合法工商执照,受工商和卫生部门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去做的情况下,爱狗人士仍然非法拦截车辆,围堵人家车辆和院落,反复说明情况依然不散去的话,就甭跟这些人废话,直接打110报警,如果出警的人员投鼠忌器,不作为,就越级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坚决使用法律武器维权,在做好了这一切对方仍然聚众闹事甚至使用暴力的话,就应该在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坚决反击这种非法的无理取闹行为!
而有关方面应该针对越演越烈的“狗闹”事件依法拿出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不应该等到产生连锁反应酿成影响极坏的大事故才去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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