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兹·诺伊曼短论三则
尹树广 译
魏玛民主的结构
在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制定的宪法总是使对未来社会结构的决定具体化了。进而,一部宪法超出了它的法律文本,还是一个要求对永恒有效的价值体系忠诚的神话。为了接受这个真理,我们只需要分析现代社会历史中宪法的典型,{8}例如法国大革命的宪法和美国的宪法。他们确立起政治生活有组织的形式,并且还明确了国家的目标,为之开辟了道路。在自由主义时代,后面的作用是容易完成的。自由宪章,不管是否被具体化在宪法中,必须抵御所任命的权力的侵蚀。所有对于社会自由的永存完全必要的东西是要保护财产、贸易、商业、言论、集会、宗教和出版的自由。
在战后的德国不是这样的。1919年宪法是对威尔逊新自由的顺应。然而,面对1918年革命带来的建设新国家和新社会的任务,魏玛共和国的创造者试图避免阐明新的生活哲学和包括一切的、普遍接受的新价值体系。精明而且懂得民主宪法的胡果·普罗伊斯,受委托起草宪法,他走的如此之远以至于要把文献还原成纯粹的组织模式。他没有受到赞同。弗雷德里希·瑙曼,受民主党人影响的宪法制定者,做出了相反的决定,即在宪法的第二部分充分解释民主价值体系,以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引导。
简单地采用自由主义原则是不可能的。1918年的革命从来就不是自由主义者的成果,而是社会主义的党和工会的成就,尽管与他们领导人的意志和爱好相对立。确实,它不是社会主义革命:财产并没有被剥夺,大财产没有被再分配,而且国家机器没有被打碎,官僚机器还在当权。然而,工人阶级要求更大地参与决定国家的命运得到了满足。
阶级斗争将变成阶级协作——这是宪法的目标。实际上,天主教中心党打算变成魏玛的意识形态,而且它本身,其成员来自完全分离的群体——工人、自由职业者、行政人员、手工艺者、工业家和农民,要变成新政治结构的典型。{9}所有社会的和政治的群体之间的妥协是宪法的本质。敌对的利益将通过隐藏在议会民主背后的多元主义政治结构这个装置被协调。最重要的,帝国的扩张会有一个终结。共和政体的德国在劳动的国际分工中将发现它对它的生产机器的全部用处。
多元主义学说是对国家主权理论和实践的对抗。“主权国家理论已经失败而且必须被放弃。”16多元主义不是把国家理解为与社会分离或在社会之上的主权单位,而是许多社会中介之一,并不比教会、工会、政党、职业和经济团体更有权威。17这个理论产生于奥托·冯·吉尔克对德国法律史的解释,这个解释融合在改良主义的工团主义(普鲁东)和新托马斯主义的社会教义的奇特结合之中。与敌对的主权国家相对抗,工会和教会需要对他们代表自治人民团体的、据说是本来的、不可被代表的权力进行再认识,“我们不把国家看成是共同生活中的个人联合,我们视其为已经在各种为了越来越接受共同目标的团体中团结起来的个人的联合。”18
构成多元主义原则基础的,就是无力的个人担心面对太强大的国家机器。由于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以及国家承担的任务的增长,孤立的个人增加了他对被交给自己既不能理解又不能控制的力量的抵抗。他加入不受约束的组织,通过把明确的管理性工作委托给这些私人团体,多元主义者希望实现两件事情:弥补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分歧,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民主同一性,而且通过把管理的任务交给胜任的组织,去实现最大化的效率。
多元主义因此是个人自由主义对国家专制主义的回答。遗憾的是,它没有完成自己自愿接受的任务。一旦国家被还原到只是另一个社会中介,{10}并且被剥夺了最高的强制权,只有社会内部占优势的独立社会团体之间的契约能为共同利益提供具体的满足。这样的协议要被制定和得到尊敬,在所涉及到的社会团体之间就必须有某种理解的基础,简而言之,社会根本上必须是协调的,多元主义的学说迟早会崩溃。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会把权力归于自己,或者,假如各种团体会相互麻痹和压制,国家官僚机构就会变得比以往更加强大,因为它会比以往需要控制孤立的、没有组织的个人更需要更加有力的强制工具来反对更加强大的社会团体。
这个契约是多元主义的基本设计,必须如实地加以理解。魏玛民主把它自己的经验归于团体之间的一系列的契约,其中每一个都详细说明了在国家结构和公共政策上的重要抉择。
1.1918年11月10日,曾经管理军队遣散的菲尔德·马歇尔·冯·兴登堡和后来的社会民主党领导人、首任共和国总统弗里茨·艾伯特,签订了协议,其全部条款直到后来若干年才泄露,艾伯特被引证后来曾说过:“我们把自己联合起来以便与布尔什维克斗争,恢复君主制是不可接受的。我们11月10日的目标是尽快提出一个军队和国民大会支持的有秩序的政府。我劝告菲尔德·马歇尔不要去同革命斗争……我向他建议,最高军队司令部与社会民主党进行联合,只为借助最高军队司令部的帮助恢复有秩序的政府。右翼的党已经完全消失了。”19尽管协议是在艾伯特的党甚至他的秘密合不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他的这一理解与社会民主党的政策是充分一致的,它包括两个要点:一个是否定的,即抵抗布尔什维克主义;另一个是肯定的,即初期的国民大会的召集。
2.兴登堡——艾伯特协议中一点也没有提到新民主的社会结构,建立一个雇主和被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委员会被包括在1918年11月15日的施廷内斯——莱吉恩协议中,施廷内斯代表前者,莱吉恩是社会主义的工会的领导人,他们对后面这一点达成了一致。因此,雇佣者要收回对“不参加工会的工人”的组织的支持,而且只会支持中立的工会。他们把集体协商的协议看成是调整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手段,而且许诺在工业事物上与工会广泛地合作。不可能再有比这个私人团体之间的协议更为真实的多元主义文件了,作为德国未来劳动关系建立起来的集体主义的体系确立起来,而且受到自治团体的控制。
3.1919年3月22-23日的政府、社会民主党、和领导党的官员之间的协议包含下列条款:
会有合法管理的工人代表监督生产、分配和国家的经济生活,视察社会化的企业,促成实现国家化。规定了这样代表的法律会被尽快地通过,它必须为产业工人和雇员委员会的选举作预先安排,这个委员会被期待在调整整体劳动条件中平等地合作。必须进一步为地方劳动委员会和德国劳动委员长的未来作打算,它们与所有其他生产者的代表一道,都要在关于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法律被公布之前提出内行建议。他们自己可以提出这种法律。这些被略述的安排会被包含在德国共和国的宪法之中。
宪法的165款当时确实具体表现了这些共同决议的条款,但是除了1920年建立工人委员会的法律之外没有做任何事情来贯彻这个许诺。
4.德国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通过1919年1月26日的协议被固定下来。德国统一的梦想被放弃了,正如胡果·普罗伊斯肢解德国的要求被放弃一样,是德国统一的第一步。{12}联邦原则又一次被当成了宪法的一部分,尽管具有比以前更发霉的形式。
5.最后,所有较早的协议被魏玛联合的政党——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心和民主党——之间的谅解遮盖了。这一谅解包括尽快召开国民大会、接受官僚和教会的现状、维护司法独立的共同决定,而且象后来在致力于德国人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的章节中提出来的那样,要在德国人民的各个阶层之间分配权力。
当其最终被采用时,宪法主要成了这样的协议的法规汇编,这些协议是在不同社会政治团体之间达成的,为了它们的特殊利益,它们中的每一个都需要和承受某种认识的估量。
民族和种族
那么德国国家社会主义者们通过“种族的人民”理解了什么?为什么他们强调它的至高无上?为什么他们如此故意地避免使用现在的词“民族”?
种族实际地存在着,这一点无可否认,而且种族可以被界定为共同具有某种通过遗传得到的特征的个人构成的群体,这些特征足以清楚地把一个群体与其他的划分开。1由于我们不关心人类学问题,我们可以忽略这些差别是什么以及他们是什么时候被划分开的这样的问题。我们对采用任何特殊的种族分类也都不感兴趣,我们同意大多数的人类学家,不存在上等的或下等的种族,而且种族和文化特性之间不存在着科学上可以确定的联系。“对人类能力和成就上的差异进行的所谓种族的解释,是愚蠢和欺骗。”2我们还同意,不存在纯净的种族,“我们有记录的每一个文明化的群体都曾经是被混合的群体,事实有力地废除了这样的理论:混血的人比纯种的人下等。”3
科学的争论并不有助于理解德国的种族主义。例如,通过指出“亚利安”这个词不表示共有的骨骼结构或血液成份、或者任何其它的物理和生物相似性来攻击种族主义,{98}而只是一个共有的语言来源,来攻击种族主义,并没有什么帮助。甚至国家社会主义人类学的发现在任何程度上都没有被并入到国家社会主义哲学的主要部分之中,这种人类学只是谈论亚利安或日耳曼和德国种族的上等性。替代反驳这种种族理论的是,我们将努力理解它的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意义。这一努力已经开始被尝试了。学者们已经把注意力引向了种族主义和迫害少数民族之间的紧密联系上,这种迫害是宗教裁判所、.阿比尔派教徒的圣战、反对法国胡格诺教徒的运动的特征,而且它已经说明种族迫害是宗教不宽容和迫害异端的现代形式。在此基础上,种族主义已经被描述为企图保护和辩护“不平等公民权”的意识形态。4这个理论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它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种族主义取代民族主义以及为什么作为德国种族形式的反犹太主义不仅仅被认为是种族迫害的策略,还是真正遍及整个国家社会主义观点中的生活哲学?只通过分析各种涉及到的概念的作用我们就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种族是一种纯粹生物现象:“人民”的概念包含文化要素的混合物。共同的血统、共同的地理位置、共同的习惯、共同的语言和宗教——所有这些都参与了对人民的构造,尽管各种要素的特殊意义可能由于历史情况而不同。5然而种族的人民这个概念,德国人喜欢的这个词,主要是建立在生物特征上的,文化因素只是被用来区别一个种族内不同群体的。
相反,民族主要是个政治概念,它涉及到国家这个概念,没有国家这个概念,民族就不能得到理解。假如人民具有共同政治目标的意识,假如它能够获得并且维持一种统一的政治意志,它就变成了民族。象迪斯雷利一样杰出的政治领袖拒绝的正是人民这个概念,“‘人民’这个措辞是纯粹的废话,它不是一个政治术语,而是一个自然史的用语。人是一个物种,文明化的共同体是民族,如今,民族是件艺术和时间的作品。”6
民族和民族性与国家有着固有的联系。7{99}然而,现代国家并不是被民族创造的,而是产生于商品生产的采用,商品生产一直处于现代民族出现之前的。当劳动产品是可以转换成货币的商品时,这种货币可能被用来建立国家并且去建立起官僚机构和常备军。第一批现代国家是意大利的城市国家,它们不是民族情感和民族斗争创造的,而是由雇佣士兵和官僚来建立起中心化机构的资本家建立起来的。在意大利、法国和德国,这些国家甚至是由外国人建立的,凭借这些人的帮助,法国国王、意大利城邦最高长官(podeste)和德国君主们制服了封建的反动派。以这种见解来看,初期的现代国家不仅不是民族的,还是完全反民族的。它的统治没有合法性。这一时期得到发展的政治理论,即使不是对抗的,也是只关心统治秘诀和凭借其可以建立和保持专制独裁者统治的技术,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就是他们的原型。
在它的民族决定性作用中,民族是辩护中央强制领地、地方和教会权力的权威的意识形态基础。它作为统一个人和群体利益巨大网络的机制——在这个时期,中产阶级开始意识到他们的目标并且成功地在全体人民上打下了他们自己的印记。
社会契约论,就象霍布士所发展的那样,不足以满足对统一的机制和意识形态的需要,而且卢梭很快觉察到它的缺陷。霍布士过去曾经认为,私利总是能够使社会团结在一起,而且作为个人意志集合体的国家,即使其个体成员没有共同的目标,也能够存在。与这种学说相反对,卢梭声称,社会必须是“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团体”。9他说,从自然社会到政治社会的过渡,“通过在其行为中用正义替代本能并且使他的行动具有以前缺乏的道德性”10,必然引起人的“一场非常显著的变化。”对于霍布士和斯宾诺莎来说非常重要的强者权利,不可能提供社会可以依赖的基础。卢梭断言,这样的权利既是过分的又是荒谬的。11
民族创造了共同的目标和共有的忠诚,{100}它使普遍意志具体化并且使国家独立于神圣的批准,建立起个人和他的世俗共同体唯一的联系。此外,民族给予每一个国家以合法的基础,在这方面区别于中世纪学说的普遍主义。最后,它废除了王朝的使国家和统治者等同起来的合法基础。
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民族显现出自身的决定性政治力量。在那时,主观因素、民族意识、政治统一意志都转变成现实,12而且资产阶级把它自身构造成为民族,以至于民族可以说是变成了阶级的所有物。通过民族,资产阶级把它的价值体系强加于所有的人民。
民族理论与更老的人民主权学说的融合具有革命的意义,13使出现的实质上的世俗社会有了普遍被接受的价值体系。法国革命说明了新概念的革命性影响。阿贝·西耶士首先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第三等级、中产阶级是民族,因为它是社会中唯一的生产部门。在他看来,民族是那些忍受共同法律和通过同一立法会议被代表的那些个人的集合体。民族是主权,它的实际存在是它的全部理由,它的意志是最高法律。国家是它的仆人,国家权力只有通过它和借助它才是合法的。这样一个直接对准了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的概念,无疑是革命的,它的影响是那样强大,以至于甚至反革命们都并不否认民族的实际存在,而是煞费苦心地要把它转变成有利于君主、君主政治与贵族政治(de Maistre and Montlosier)之间的联盟。14
在希特勒掌权之前,法国大革命决定了欧洲国家之间意识形态讨论的整个过程:民族是由自由平等的个人组成的实体,这是雅各宾党人的民族概念。按照埃内斯特·勒南,民族是全民表决,每天重新开始,由自由人的自由决定建立起来的。15
这个新概念的社会学上的功能是自我表现解释。大的人口密集聚集的经济地区出现了,它由共同的货币、关税和运输统一起来,{101}消灭或者至少是削弱了中间的自治力量,并且需要新的效忠。1791年、1793年和1848年的法国革命宣告了民族主权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新的民族忠实地保卫着它的权利,代表是以它的名义而不是任何团体或阶级被选举的,而且没有人被允许处于个人和民族之间。这一点鲜明地并且彻底地得到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的勒沙普利埃法(Lex Le Chapelier)的证明,这一法律禁止联合组织。勒沙普利埃宣称,“个人完全地只把自己的忠诚献给国家而不是别的。” 此外,民族这个概念通过把一个社会与所有其他的社会划分开来使它个别化,这只可能出现在社会相互对抗的时候,其中每一个社会都具备特有的容易被区别开的特征。在中世纪的普遍主义衰弱之后,王朝的原则提供了个别化的基础,但是,当这些原则衰弱并且被自由主义的国家所接替的时候,手边并没有一体化和个别化因素。自由主义国家能够起爆这种作用,它的目标只是消极的: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国家,就是说官僚的警察和军事机器,表现出更多的类似之处而不是差异。因此,民族的概念不得不去填补王朝原则留下的裂痕。在竞争国家的世界上,它提供了个别化因素。
论卡尔·施密特(摘译)
I
在幕尼黑惨败之后,国家社会主义党变成了“合法的”,它一本正经地保证不去煽动严重的谋反或对宪法的革命性颠覆。作为在审判被控犯叛国罪的国家社会主义国防军军官中的证据,希特勒在1930年9月25日做了著名的“纯洁宣誓”。冲锋队(S.A.)变成了无害的运动和炫耀的团体。少数政党比国家社会主义者更强调坚决保护公民自由和民主平等。
每一个议会民主的方法、每一个自由主义的制度、法律规定、社会政治关系都变成了反对自由民主的武器。每一次机会都被用来大肆辱骂魏玛共和国的无能。接着的就是谦逊地选择那些只从国家社会主义专家的作品中取来的对自由民主的控告(党的拥护者的恶言谩骂就可以留给想象了)。
自由主义的国家是“中性的和消极的”,纯粹的机器,用拉萨尔的措辞来说,它是“守夜人的国家”。因此它是“没有实体”的——不能得出判断或者去确定什么是好或坏、公正和不公正。自由的观念已经退化成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蜕变和唯物主义蔓延开来,而且马克思的理想,只是自由主义的变种,是不可取的了。
民主是对“无组织大众”的统治,是鲁宾逊们而不是人民的集合。它的原则是“人口调查”,而且它的由私人团体所控制的议会是残忍地争夺权力的地方,法律只服务于私人利益,法官不过是架机器。自由主义和法律事实上相互排斥,尽管他们出于权宜之计临时联合起来。总而言之,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是怪物,“消极的”利维坦,人们或许说,它们如此强大以至于能够腐蚀德国传统的种族制度。
然而,假定20年代到30年代早期国家社会主义简单地开始证明民主是没有价值的或提出了君主制、专政或别的什么替代物,将会是错误的。完全相反,它标榜为对民主的拯救。这个膺品的意识形态理论家,{42}卡尔·施密特把它做了如下的发展。
魏玛民主有两个基础,一是民主,另一个是自由(rechtsstaatlich),二者不可相互混淆。民主与这个原则有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同一性,平等而非自由是它的实质。平等只能存在于一定的共同体之中,而且共同体和平等的基础都可以变化。我们可能拥有从共同体身体和精神同一性中衍生出来的平等,它就像孟德斯鸠称为共和原则的美德一样。或者它可能起源于宗教团结,例如,清教革命中它以平均主义者的民主主义意识形态为基础。从法国大革命时起,这个基础一直是国家的同质性。卢梭详细阐述了这个概念,并且把它建立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上,他认为,国家的同质性意味着全体一致。2因此,他的普遍意志这个概念并没有承认政治党派,因为党派,就像它们的名称所指的,只表达了部分意志。真正的民主制度会表达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彻底的同一性。3
议会制政体与民主并不相同,它只是后者的历史形式之一。议会制政体的基本原则是公共讨论、权力的分割和法律的普遍性。讨论需要把政治权力的代表投入到讨论之中作为达到真理的手段。公共讨论允许公民团体去调查和控制他们的代表,但是施密特说,实践不再与理论相符合,议会讨论在今天只不过是一个用来记录先前在表面上形成的决定的装置。每一位代表都受到严格的党的纪律的约束,他不敢让自己被对手动摇。讨论是个欺骗,语言说出来是为了记录,因为主要的决定已经在秘密委员会里或者支配性团体间的非正式协商中做出来了,甚至讨论的公开也是假装的。
权力分割的原则规定议会去立法——换句话说,去制定一般的规则。实践再一次避开了理论。议会不再专门是一个立法者,它更多地是一个行政管理者,而且在这方面是无能的管理者。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普遍的法律已经变成了隐藏个人决定的手段。{43}人民的一致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多元的体系已经使许多忠诚代替了惟一的对国家的基本忠诚。多集团,即独立公共机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委员会、公众所有的社团等等),并不受议会控制。它已经破坏了政治决定的统一,使国家分裂成许多至关重要的分支。通过保护特殊利益,联合原则嘲弄了唯一的人民主权这个观念。
公民自由和不能让与的权利最终取消了民主。卢梭至少通过暗示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因为社会契约论意谓着公民在签定契约的时候已经放弃了他的权利。传统上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是竞争资本主义的产物,那个时代现在已经变化了,而且资本主义已经进入到干涉垄断的资本主义和中央集权主义。由于贸易自由和契约自由已经不存在了,从它们中引申出来的言论和集会自由、出版和工会运动组织自由,已经变得没有意义了。4
这一反民主的分析,通过引人关注的似是而非的论述,企图使基本权利的意义最小化,同时又极过分地估计了它们,把它们转变成抵御国家侵占和保护私人财产的堡垒,并且赋予它们完全不同于德国传统的宪法功能。5数不清的书、小册子和讲演斥责议会制度的无效、它们的非民主特征和腐败性。官僚政治的意识形态是直接的受惠者。司法制度被赋予了最大的政治功能,而且,尽管攻击了导致分离的多元的、多集团的和联合性的原因,任何对军队享有的独立政治地位的批评都被小心翼翼地加以避免。基本权利被斥责为与民主的哲学相矛盾,而财产和平等的基本权利则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被给予。
这一别有用心的花招的必然结果是对强大政府的需要,这个需要在口号“祝总统成功”中达到了顶点。它声称总统是真正的民主人物,他由人民选举出来。唯一真正中立和中间的力量(pouvoir neutre et intermédiaire),他应该具有集中在他手中的立法权和行政权。{44}总统的中立性不是仅仅缺乏特质,而是超出众多利益、公共机构和政府之间微不足道的争吵之上的客观性。6
涌现出来的根本观点因此是卡尔·施密特的判决主义(decisionism)。7即代替了深思熟虑的对行动的要求,决定代替了估价。
判决主义依赖于特殊的然而高度有吸引力的关于政治本质的学说,它酷似乔治·索列尔的革命工团主义。施密特宣称,政治是敌友关系。作为最后一着,敌人必须在身体上被消灭。在此意义上,每一种人类关系都可能变成政治关系,因为每一个对手都可能变成肉体要被消灭的敌人。《新约全书》命令,一个人甚至应该爱他的敌人,这仅仅是指私敌,the inimicus,而不是指公敌,the hostis。8这是最惊人形式的强力学说,它使自己与自由民主的每一个方面和行动对立起来,反对法律的统治。
反对者的理论不是没有影响力,就是为反民主的论题提供了方便。例如,共产党指责宪法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掩饰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上层建筑。事实上,魏玛宪法什么也没有隐瞒。它的折衷特点,对利益的讨价还价、德国军事官僚政治的独立地位、司法系统的公开的政治角色是完全清晰可辨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暴露了民主力量的弱点和他们对手的强大,由于同样的特征,他们暴露出魏玛宪法把其自己的实际存在更多地归功于它的敌人的宽容而不是它的支持者的强大。任何被接受的宪法学说的不足(尽管它一直只是一个伪装和纯粹的虚构),以及随后公开的根本对抗的特征,恰恰是导致宪法昙花一现并且妨碍了可靠的忠诚形成的因素。
社会党的宪法理论未能使一种明确的社会党学说得到发展,它与卡尔·施密特一样谴责魏玛宪法缺乏坚定。9它甚至不同意这个宪法的折衷性质,但是却主张不相融的利益和立场没有任何整合地并排地存在着。{45}社会党人争辩说,每一部历史转折点上颁布的宪法都必须陈述行动计划并且发展新的社会秩序,由于魏玛宪法没有它自己的目标,它承认每一种可能想象到的价值体系。
他们的否定性批评向社会党人提出了挑战,要求重新表述魏玛民主的价值体系,所以他们发展了把公民权利、法律和政治平等的遗产与集体主义需要相互结合起来的社会法治国家学说。10强调工业社会化和工会承认的宪法准备,他们要求建立规定平等分享劳动代理权的经济法。社会法治国家因此是劳动对充分享有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的合理化。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无可否认,它是暂时的(与相应的经济民主学说一道),因为社会法治国家只被理解为走向充分社会化的社会的第一步,而且它与其余的社会民主党和工会的政策一样,没有什么效果。
还有另一个判决主义的对手是所谓的奥地利学派:“纯粹的法科学”。它宣称国家和法律是同一领域,存在的不过是唯一的法律,即国家的法律。因为每一个政治现象必须根据法律得到解释,每一种政治形式都是法治国家,即建立在法律上的国家。甚至最绝对的独裁国家也不能避免落入这个范畴之中,因为独裁者的权力只能被理解为通过矗立在法律体系最高点的基本法明确或不明确地授权给他的。法律秩序是一个等级结构、一个从最高点的基本规范到最底部的个人契约和具体行政工作运行的归罪体系。因此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没有绝对的差别。11
奥地利学派的重大影响和反驳力量不可否认,它所坚持的制定法独有的有效性以及彻底从法律科学中排斥社会学、政治学人士的全部道德考虑,使它不可能用法律的掩饰来掩盖政治要求。实际上,这一理论是相对性的,甚至是虚无主义的。不足为奇的是,它的创始人和不倦的解释者,汉斯·凯尔森,把民主与议会制度等同起来,{46}并且只把它定义为一个达成决议的、与任何普遍接受的价值无关的组织结构。12这个民主的相对性概念正是判决主义者和社会党人进行攻击的理由。
尽管进行反驳的学说可能成为科学分析中的有用工具,它也不可能提供政治行动的基础。此外,纯粹的法律科学,也分享了逻辑实证主义和所有其它“纯粹科学”的缺点:无知中的纯洁。通过抛开对所有有关政治和社会权力问题的说明,它为判决主义铺平了道路,也为政治决定的接受铺平了道路,不管它们来自哪里或它们的内容是什么,只要有足够的权力在其背后存在。纯粹的法律科学已经做的和判决主义差不多,都是要破坏任何被普遍接受的价值体系。
正是自由主义者在法律领域中代表了伟大的德国文化传统——丰富的历史知识、分析性思考的敏锐和精确的力量、对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价值的牢固坚持。他们企图使民主结构开始与自由的保证融合起来。魏玛体制,这种融合在想象上的宪法体现,是他们失败的化身。
需要谈一下保守主义的宪法学说,他们与判决主义分享的恢复帝王的梦想,期待的是强大的国家,国内统一,国外强大。国家应该成为最高的道德价值。作为自由民主的批评家,保守主义直接为反民主运动谋方便并且为第一阶段的国家社会主义提供了准备。
II
墨守成规的本能被唤醒的政治和宪法理论家们,立即开始重新阐述国家社会主义学说。决定性的贡献又是卡尔·施密特做出的。7他写到,德国政治结构建立在国家、运动和人民的三重基础上。国家是“静态的政治部分”,运动是“动态的政治因素”,人民是“生活在政治决定保护伞下的非政治部分(第12页)”。尽管施密特强词夺理地拒绝任何使一个因素与其它因素之间相斗的企图,他建立起来的模式还是意谓着一个等级结构。在国家社会主义或法西斯主义传统内,“动态的”(无论它指什么)总是排得比“静态的”更高,而且非政治的比政治的低。当然,施密特的书拒绝任何把国家与它的官僚机构、司法制度等同起来的企图——“运动”意味着国家机构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第14页)。
卡尔·施密特严格地把他的国家三重结构的理论与自由主义的多元理论区分开来,在自由主义的多元理论中,国家和社会作为两个相互分离的实体相互对抗。{65}在新的理论之中,国家没有垄断政治决定。施密特断定,国家不再确定政治因素,而是被它即党所决定。
然而,国家与运动之间确切的关系仍然还是不明确的。尽管总是束缚于国家,党并不等于它。它给国家以指示,但是只通过党的领导者行动。反过来,领导不应该与监管、命令、专政或官僚政治混淆起来。人民要扮演的角色是更不清楚的。按照定义,人民是非政治因素,即在做出政治决定时没有发言权。但是,因为其包含着导致情感上反感的人民只为被统治而存在的直白含义,施密特论题的这个部分没有被接受。反驳施密特的观点是,人民不是非政治的,而是政治的;正是原始自然力量(Urkraft)才是所有个人获得他们权利的地方。“国家社会主义的政治总体性以来自统一的政治人民的普遍政治观念为基础,并且政治运动中得到实现。国家的现存形式和永久形式都是这个观念的体现”8
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国家社会主义以把人民置于社会政治哲学中心为骄傲。卡尔·施密特的三重理论被保留下来,但是有了重要的变化:人民被宣布为政治结构的一部分。不过,人民能够怎么样在政治上行动没有得到解释,只有运动的领导得到了承认。无数的理论家和小册子走向前来,叫喊着人民是国家的根源,但是没有一个人能指出人民如何能够如此,特别是自从领导人不再受公民投票的约束以来。空头的形而上学替代了对问题的任何合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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