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万字长文说了些啥?
——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
甄士明 安中业
邓正来先生在《法学论坛》四期(2005-1、2、3、4期)连载一篇17万字的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下简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说,这不仅“实属不易,而且是中国社会科学领域中唯一的经验”[1]。意思有些不明。是否说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篇冒高的文章,《法学论坛》给了冒高的礼遇,属于中国社会科学(不仅法学)之“唯一”。不然又何以言谢,而且是“由衷的感谢”,从而也顺便突出了本文的份量。
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开篇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分(上)(中)(下),后面还有一个“暂时的结语”。我们理应首先从作为“开篇”(上)的“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论述步骤”开始。
不过在这之前,要对本文的“中国法学”作一界定。通观十七万字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其中使用的“中国法学”一词,不能从字面的意思上直解,而是有特定含义的。在1978-2004年期间的“中国法学”,应指由邓氏所圈定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2004年以后正在建立的“中国法学”,则专指邓氏法学。这是邓先生跑马占荒自己划定的边界,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学,特别是行动中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结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巨大成就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关系。因此,我们这篇文章并不是同邓先生讨论什么中国法学,而是告诉邓先生在中国法学的这块领地上,不要目中无它。我们的任务主要是剥开皮来看看由“邓氏圈定的法学”和“邓氏法学”的底里,要人们,特别是青年人不要上当。现在文归正题。
拉着“如中国大多数法学论者”对中国法学所存在的问题,给出两条紧密相关的描述:“第一,在很大程度上讲,中国法学所强调的乃是一些“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所推崇的乃是形式主义和法条的逻辑;第二,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识生产的过程中基本上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这里的“中国法学”似乎又宽泛一些,除了他圈定的之外,还包括了一些“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不屑于这个时代所赖以为凭的支配性范式的情形下,去做那种“同一逻辑层面的描述和批判”。看样子在这里,邓先生放过一把,不论了。然而必须指出,邓先生在这里“对中国法学所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完全不是实情。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竟管不时听到许多杂音、噪音,受到过强势文化的冲击,也出现过如权利学派这样外来物种的疯长,但总体上的发展则是健康的,前所未有的。既然邓氏不论了,我们也放他一把,暂且记录在案。
接着邓先生提出26年(1978-2004)来有关“专政与权利”、“逻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和“移植与本土”这四大论争。这也是注定要与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我国现时“法律/法律秩序的问题相关联。” “从更深的层面上看,这个问题甚至是关涉到我们关于法律/法律秩序的想像问题”。而究竟根据什么去想像,“它‘命令’我们把那些被我们视为当然的问题重新‘问题化’,而其间首当其冲的便是把我们这26年中所‘说’的、所‘用’的和所‘定’的法律以及为这些‘说’‘用’‘定’赖以为凭的想像重新‘问题化’”。真是高深难测。只好向邓先生请教。
(一)“专政与权利”、“逻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移植与本土”这“四大论争”中,邓氏的主张是什么,能作些介吗?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全社会的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多数人、全体人民都享受社会主义人权;只对极少数反动分子、反社会分子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
这里对“专政与权利”说的不是很清楚嘛!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发展中国。这是历史的逻辑,也是正在实践着的逻辑。这种对“逻辑与社会”的说明有误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社会在有形组织中的集中代表,这不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嘛!至于“移植与本土”,那是西方文化学中的两个名词,被一些人硬套到中国法学中来,冒充新款,与马克思主义吸收人类一切有益的文化成果,又显得多么无聊!
(二)上述四大论争,也是注定要与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我国现时“法律/法律秩序的问题相关联。”什么关联?在所谓四大论争中,或者说挑起这个所谓四大论争本身,就有人要改变我国现时“法律/法律秩序”。是这种关联吗?但这是不可能的。我国法律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意志的反映,也就是当家作主的人民意志的反映。而法律秩序则是国家意志的落实,即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化。邓先生究竟要如何认识我国现实的“法律/法律秩序”可以不论。但是,不管如何认识,都是不能随意违反,否则会吃不消的。
(三)“从更深的层面上看,这个问题甚至是关涉到我们关于法律/法律秩序的想像问题”。关于“法律/法律秩序的想像问题”是什么意思,而且是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的“甚至”。是那种所谓应然的资产阶级自然法的想像吗?这不仅是不存在的,而且也与我们无关。我们的法不是靠应然的想像,而是决定于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早已经从虚无飘渺的想像回到了现实的人间。这种想像,“首当其冲的便是把我们这26年中所‘说’的、所‘用’的和所‘定’的法律以及为这些‘说’‘用’‘定’赖以为凭的想像重新‘问题化’”。我们的法制建设时间不长,经验尚不充分,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问题是有的,但绝对不允许把它和它的物质根源重新问题化,而另起炉灶。
邓先生说的把想像重新“问题化”,就是:迄今为止主要还是“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及一个更多关注特定功效而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概括起来,“问题化”的问题不外:不关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和适用效用。也就是我国法律的目标、原则、方向和效用都有问题。这是否要把中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全部否定,而为另起炉灶制造的舆论呢!邓先生把中国法律与邓氏圈定的“中国法学”“勾连”起来,而特别强调对这种法学的反思和批判,还是对深层的“想像”的反思和批判。
为此,邓先生引入“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作为其“参照性背景”。提出:法官的头脑中、立法人员的头脑中、法学家的头脑中,为了做好各自的工作,都必须有一个“详尽的蓝图”、“明确的图景”为他们“提供指导”。如同“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对西方的这些人所曾经起过的那种作用。然后指出:20多年的“中国法学”虽有成绩,但“它并没有因此而给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制建设提供一幅作为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应该结束了。于是邓先生提出,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的中国本土的理想图景;以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更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简单点说,邓氏的法律理想图景的主要之点,是否就是:中国本土的、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否弃自然法、批判文化“意义世界”等。为此就要追究本应提供这种法律理想图景的邓氏圈定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于是又有本文标题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据此,将阐明“界分中国法学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于是本文的副标题——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总算出来了。
我们同邓先生商量,为了解省时间,也为了不再难为读者,不想引录过多的原文了。根据我们的理解直说,您看怎样?好在您在“暂时的结尾”中有言:“批判与对批判进行回应本身也可以被认为是本文所主张的一种核心进路。”有您的“核心进路”保险,我们的理解即或有误,邓先生也可以通过“对批判进行回应”纠正了。
接着谈了本文的分析概念:范式。他说:“中国法学”之所以回答不了这个时代给出的课题,并不是某个论者或某个模式使然或某一法学主张发生了危机,而毋宁是“中国法学”本身发生的一种“总体性”范式危机。接着就把美国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拿出来,做一番前提性的说明。在评论了三种比较有代表的采用方式即苏力方式,梁治平方式和比前两者“严谨得多”的张文显方式(因意义不大,无分别进行评论之必要),之后,终于拿出来自己的一套对“中国法学”占据支配地位的“范式”发动一场反思和批判的运动,而不是依旧在旧有“范式”的支配下做一些“技术”的或“意识形态”的补救工作。
不过,在我们看来,的这种理论,仍有遗憾之处,就是不应该为文章设限。不仅在“暂时的结尾”中谈到设限问题,特别是在不起眼的地方,即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4页注[2]里面留下一个伏笔:“首先,我们必须对本文所讨论的‘中国法学’做一限定。本文的所谓‘中国法学’,基本上是指中国论者关于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各种问题所做的理论思考,至少是具有某种理论取向的思考或实践。因此,第一,囿于本文的篇幅以及本文讨论的学术旨趣,那些虽说涉及法律问题但却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因显然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而未予讨论,尽管这些非理论的或反理论性的政治性法律话语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实际上,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需要用另一篇论文专门加以讨论。第二,本文所选择的中国法学中的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乃是具有明确理论或至少具有理论倾向的法学观点。”等等。
于是,邓氏对深层的“想像”的反思和批判,对邓氏圈定的“中国法学”占据支配地位的“范式”发动一场反思和批判的运动,终于开始了。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只是开个头,也足足是一篇不短的长文,现在谈谈我们的意见。其实仍不过是提几个问题向请教。
(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里的“中国法学”乃邓氏圈定的法学,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学并无关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学,是对中国法律这一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它所依靠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认识路线,并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仅是符合逻辑的知识生产者的随意。我们认为:“沿着马克思的理论的道路前进,我们将愈来愈接近客观真理(但绝不会穷尽它);而沿着任何其他的道路前进,除了混乱和谬误而外,我们什么也得不到。”[2]中国法学就是沿着马克思的理论的道路,不断地向客观真理接近。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就是中国法学所去的地方。邓先生的有关“法律整体发展方向”是什么,邓氏圈定的中国法学要到那里去?绕了那么大的弯子,能直说出来吗?
(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描述和宪法序言的规定,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当然,法律一经产生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所谓政治文明就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如果“法律理想图景”这个词可用,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以后自然还有社会主义中级、高级阶段的理想图景,直至最后,共产主义建成,人们学会了不用权利规则而为社会劳动,于是法律就会同国家一道,作为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社会赘疣而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是我们最高的理想图景,包括法律理想图景。在马克思主义问世的同时就向全世界宣布了的。您的“法律理想图景”和“法律基本原则”,在中国,是不成立的。
(三)“范式”是个什么东西?其实在文章1-3的标题“本文的分析概念:范式”中已经说明,邓先生的范式者分析概念也。对于连“范式”创始人库恩都终于要否弃的“范式”概念,被一些人竟然炒得无边无沿。互相争夺解释权,出来所谓三种“采用途径”,都想用它来建立一个学术共同体,建说立派。“对库恩的‘范式’概念做了极其详尽的研究”的张文显,都没顾上这个“范式”不过是“库恩最终基本上否弃”的东西,就依此宣布了权利学派的形成。[3]现在又有邓正来出面,还要“发动一场反思和批判的运动”,这是不是在围绕一个“死论”做无用的文章。
(四)什么叫“非理论”和“反理论”,什么是具有“明确理论”和“理论倾向”?按所论,“中国法学所强调的乃是一些‘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显然不屑于邓先生一顾。文章接下来是:“囿于本文的篇幅以及本文讨论的学术旨趣,那些虽说涉及法律问题但却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因显然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而未予讨论,尽管这些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怪哉! 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地位的,却“显然”不属于邓氏所圈定的“中国法学”,难道邓氏研究的原来是占非主流地位的法学?果真如此,文章名字就应改为“非主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否则岂非名不正,且有以偏概全,用部分冒充整体之嫌。抛弃主流法学,用邓氏圈定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来判准中国有无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划分,能判“准”吗?既然讨论的是“中国法学”,也就应该同那种“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过过“招”。何况邓先生定的标准还是“中国论者关于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各种问题所做的理论思考”,须知那些“大词和口号”也是中国论者对与法律紧密相关的问题思考出来的。难道只因为他们使用了“大词和口号”,就被判罚出局,也太霸道了吧!果真如此,邓氏岂不成了在自家地盘上随意设卡的山大王嘛!这哪像邓氏主张的学术自由的样子。看来实在说不下去,于是,曰:“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需要用另一篇论文专门加以讨论。”也就是开个白条打发了。
但是,什么是“非理论甚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个中自有奥妙。关键是所谓的“政治正确的大词”和“政治性法律话语”,实在捅心窝子。“范式”,也就是分析概念,本是搞学术,搞理论,专管“生产知识”,不关“政治”的事;但是这个政治又是邓氏离不开的,如举例说明的,“中国法学”这些年所展开的“专政与权利”、“国家与社会”等讨论。这里的“专政”与“国家”本身总是政治嘛!怎么办?于是,就来个你有你有政治,我有我的政治。
邓先生的学术战略伙伴,也是邓先生的顶头上司,就是“对库恩的‘范式’概念做了极其详尽的研究”的张文显,他的主要学术思想观点的“(7)政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是各政治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行为、政治关系以及政治权力的运行程序,------”。[4]他的政治法算什么,是大词是微词,还是中性词,你就躲不开。特别是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革命的历史,规定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规定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规定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规定了外交政策,等等。这些总是政治性的法律话语吧!可宪法是法制的核心,如果宪法不算法律,核心不要了,您的“法制/法治”还存在吗?你的“中国法学”还研究什么呢?还有最浅显的例子,即邓先生的长文发表在“对学术极其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上。这里的“政法大学”和“政法论坛”中的“政”字,是不是“政治”大词的简化呢?其实,搞法学想离开政治,等于抓着自己的头发要离开地球,是不可能的。邓先生对政治是半推半就,推无产阶级政治,就资产阶级政治。。
在法学研究中,想把政治和业务分开,把法律和政治分开是资产阶级搞的骗局。把理论和政治分开就更不通,政治学不是理论嘛!同封建统治的情况一样,鲁迅在读关于旧礼教的文章时,看到深夜才悟出真义。这个真义不是文章的直白,而是在字缝里,在行间中,原来就是两个字“吃人”。对资产阶级的文章,直接从字面上看,有的像是不讲政治,甚至是厌烦政治,但它的字里行间却充满政治。只是不讲无产阶级的政治,讲资产阶级的政治。用不讲政治来讲政治。反对“政治正确”这个大词和口号,也是政治,是反对“政治正确”的政治。 邓先生有时反对政治,有时又主张政治,支持政治,什么招法有利,就用什么,这就是邓先生的政治。
什么叫非理论和反理论,一概由邓先生划界并把门。哪种理论不合我的“学术旨趣”,就开除它的理论籍,或者扣上反理论的帽子。这是行不通的。理论在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从实际中抽出来,又回到实际中得到证明的。各个剥削阶级都可以创造理论,但是受其阶级私利的指使和认识的局限,尽管可以获得零星、片断,甚至局部的真理认识,然而它不可能彻底,建立不起来真理的体系。由于他们的剥削和压迫理亏,他们从来离不开制造歪理,甚至制造反动理论骗人,以至于大量培养理论骗子。需要的时候把法律抬到政治的上面,搞政治法,搞政治合法性,搞法理权威模式;大多数的情况则是把政治掩藏起来。因为政治这个东西的直白,确实是资产阶级的心腹之患。它可以把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制度的老底揭出来,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呀!把政治掩藏起来的办法颇多。为了搞所谓学术、理论、知识“脱离”政治,他们豢养一批传销手,收买一群“学托”,专门生产和推销这类文章,以量胜质。以至于把水搅混,谁也别想把问题搞清楚,不仅目的可以达到,而且学术还“自由”了。甚或把政治说成污秽,还可自视高洁。
这样一来,在中国法学和反映人民意志的中国法制正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前进的态势下,邓氏圈定的法学把“想像”“问题化”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和“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为中国提供法律基本原则和整体发展方向,为法官、立法人员、法学家“提供指导”,岂不是把人民的意志问题化,把马克思主义问题化,用邓氏圈定的法学和邓氏法学取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依此改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向。可这是与13亿中国人民过不去,很难通过。所以,邓氏长文的生命,到此也该结束了。
但是,闲着脑细胞发痒,还想找点事干。按照邓先生的“箴言”:“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好在邓先生已经知道目的地,也选定了走哪条路和如何走,更无引向深渊的危险。索性我们也就坐在邓先生的车尾巴上,安全地随行,走走看!特别是看看邓氏圈定的“中国法学”的四种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乃是“具有明确理论或至少具有理论倾向”的标本,到底是个什么样子。
二、“现代化范式”者何?,
(一)所谓分析路径。举了两个例子:张文显的“政治—法学”分析路径;苏力的“社会—法学”分析路径。据说这两种分析路径“从根本的角度上讲并不是一种反思的或批判的路径”而且遮蔽了“从知识内部去透视或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所以,自己采取一种“知识—法学”的反思或批判的内部分析路径。且不说张文显的“政治—法学”中的“政治”在这里受到的优待,已经不是“大词和口号”,也不是“非理论和反理论”,而且“是一种颇为妥切的分析路径”。使用感情逻辑,区别对待,这可能就是邓氏提倡的学术规范。对此暂且勿论。单说顺着这三种分析路径往哪里去,要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对于政治、社会、知识与法律,马克思主义早有科学的说明,已经把它组织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中。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具有强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就是法学。邓氏分类的政治、社会、知识等路径分析,能分析清楚什么呢!该不是仅在于把中国法学越搞越乱吧!果真如此,邓先生岂不成了资产阶级在中国搞“西化”的“法托”嘛!
社会历史的运动是有规律可循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并没有过时。人类社会有几千年、上千年的阶级斗争历史,世界上在进行着大规模的阶级斗争,中国在一定范围内也仍然长期存在阶级斗争。所以列宁的话并没有过时,他说:“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能使我们在这种看来扑塑迷离一团混乱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5]中国法学应当发现法的规律性,越搞越明白,还是越搞越“扑塑迷离一团混乱”呢?当然,邓先生会说这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是阶级斗争范式”。先生,“以阶级斗争为纲”是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的理论,以及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的错误理解和实践。共产党自己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改正。科学的阶级斗争理论、阶级分析方法与“以阶级斗争为纲”并不是一回事。难道一定要借口把孩子和脏水一道泼出去吗!你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法学”或者“阶级斗争范式法学”并不存在。既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最大特点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又哪来的法学呢!文革期间,北大法律系留下来,说是对外联络的需要;吉大法律系剩下12个人,多为新毕业或老五届学生,他们没有下乡,拖下来了。哪里有什么“以阶级斗争为纲法学”。为了特定的目的,需要什么就来什么,这才是邓先生真正的分析路径。
(二)所谓“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先谈“权利本位论”。说:“权利本位论”是在“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而“主要是在与‘阶级斗争范式’的论争中逐渐形成的。” 这话不实。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对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权利本位论是改革开放中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和有人崇洋媚外的结果。于1981年在《社会科学战线》第4期有的学者发文《试论权利界限》,提出权利问题,从而挑动了一些人的脑神经。在他们吹捧提出权利问题的人如何思想解放的同时,又把权利问题推向极端:于1988年稿出来一个“权利本位论”,把权利绝对化。至于它与“阶级斗争范式”的论争,特别是那个“范式”,是在2001年第1期《中国法学》上,才由张文显面向新世纪“移植”过来的,[6]前后差13年。不论什么分析路径,都要尊重历史。
邓先生对“权利本位论”给了应有的殊荣。谈到它的核心范畴、基石范畴、历史范畴,很有点“理论”的架势。并指出它是法学的一次解放,是对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正当性论证。但是它对“政治性的或意识形态性”还留了边界。还受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经典论著中的观点的影响,没能完全摆脱“政治话语或意识形态话语”的支配。或者说,只是一种话语的转换,所以,“只是一场有限定的‘解放运动’”,还不彻底。这里说的可能是真话。因为直到2001年初“阶级斗争范式”的提出,他们还是把碍眼的马克思主义标签,很不自然地贴在他们的理论上面,尽管这只是一种策略的手段也好。
关于“权利本位论”的是非,我们不想在这里来谈。只是邓先在分析和批判“权利本位论”的“解放运动”不彻底的同时,真的揭了“权利本位论”的老底。在“现代化范式”的揭示中,有一段话说到“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一样,是“一种严重缺失‘中国’时空维度的理论模式——它们所认识或解释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基本上都可以为人们经由一般化的认知手段而在西方法域中发现的,虽说导使它们缺失‘中国’时空维度的缘由也不尽相同。”邓先生又说:“在我看来,‘权利本位论’论者所提供或所努力提供的乃是既非源出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又不是建构在‘中国现实问题’之上的‘西方现代的’法律理想图景。在这幅理想图景中,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人文主义等内容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而所有这些又都是以西方社会从身份向契约、从义务向权利、从人治向法治等可以被概括为‘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为经验支撑的。”其价值构成“乃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以邓先生与西方的实际接触和了解,对西方的真相应当是比较清楚的。他给“权利本位论”的定性,是把它放到应该放的地方去了,是可信的。其实,国内有人反对“权利本位论”,主要是揭露它的资产阶级理论本质,反对用它来冒充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样一来,省了许多事。
至于所谓“法条主义”,这确是邓先生的进口货。“法条”是各国都有的,“主义”却是资产阶级学者的专利。法律总是通过它的条文即“法条”起作用。法条必须含义明确,逻辑清晰,解释容易明白,执行方便。它是法律的载体,离实践最近,因而也是法学研究的直接依据。不应把法解释学与法学理论割断联系。离开法解释学对技术、工具、规则、功效、概念、逻辑等具体的说明,法学不成了空对空嘛!正确地说明和论证法律的本质、规律和法条含义,树立科学的法律意识,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理解和执行,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
法律本是国家权力的存在形态,控制阶级压迫秩序的工具。也就是国家意志,或者说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条文化。两千多年前中国人就说过:法者编著之图籍,著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以赏善罚奸也。从资产阶级开始采取民主制的形式实行统治,从而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社会主义国家经过实践检验,在抛弃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本质的基础上,也采取了民主与法制的形式,这当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凡属法律,首先都是由国家制定的人们行为规范,并模式化为法定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法定权利和义务并把它行为模式化,成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形成法关系。这是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适应工作的需要,又有不同法部门的设立而形成为法的部门体系,从而使社会生活全面秩序化。我们谈的法的性质就是在说这种秩序由谁建立,谁在秩序中受益。法条是形式,反映的国家意志是本质,维护社会秩序是功能,统治阶级受益就是法的价值。真理是平凡的,马克思主义说的是人们生活中的事物,是浅显的,是老百姓很容易理解的。
但是,马克思主义又不能拒绝高深,否则就会受骗。因为剥削阶级学者的一项特长,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搞得云遮雾罩,用来唬老百姓。犹如邓先生的“法条主义”,就是一例。对于法律的形式和操作,邓先生硬给弄个“法条主义”。而且还是“根据欧洲大陆法以及相关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而建立起了一整套有关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概念或工具。”并请来Lloyd、哈耶克、耶林、庞德、博登海默、朱利叶斯·穆尔等一批洋大人来论证一番。我们曾有幸直接聆听过一位后起之秀谈:“我们谈的法学理论,如果政府官员一听就懂,那就不是理论了。”政府官员都必须听不懂才是理论,更不必说老百姓了。可见,邓先生肯定不会落后于这位后起之秀的。把人们都弄糊涂了,也会放大资产阶级剥削和统治的自由度,是剥削阶级的一种愚民政策。就算我们借鉴了资产阶级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某些经验,但是连怎么讲我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实施过程,也是复制洋人的,由洋大人的嘴说出来,中国人都干什么去了!
(三)“现代化范式”的揭示。邓先生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的分析和批判原来是为了进入实质性讨论所做的策略和准备工作,大头还在后面。“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还只是各自的问题,还不足以构成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而这种总体性问题就是它们都严重脱离“现实”生活世界的理论模式。其次,它们都是一种严重缺失“中国”时空维度的理论模式。它们仅仅是在传统向现代“进步”的人类铁律之中,对普世的“现代”进行认知和“翻译”。至多是在世界结构中认识的“某类关于中国现象的问题束”。一个是把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当成了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从而也就没有研究真正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必要了;另一个就是“既然中国主流法学所关注的乃是源出于西方经验世界的法律理想图景,它也就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对中国的现实世界做“切实”的关注”。在前面曾经把那些“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说成是“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这里又出来一个“中国主流法学”。占“主流”地位的中国法学与“中国主流法学”不知应该如何区分?
由于“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这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所提供的只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还不足以构成“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于是,邓先生加以追究,并得出结论:就是它们都共同信奉“现代化范式”,亦即在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而所谓“现代化范式”,乃是有明显的“思维定势”成分或“前见”性功效的未经质疑的有关现代化的规范性信念。中国法学刚起步26年,就面临以共同信奉“现代化范式”而产生的“总体性”危机。于是,邓先生以17万字出山是为中国救法(学),挽救由邓氏圈定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所谓造乱邓氏法学的假想敌——“现代化范式”已经揭示出来。于是邓先生开始了对“现代化范式”的反思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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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何处去》注[124]
[2] 《列宁选集》第2卷,第103-104页。
[3]见《当代中国法哲学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
[4]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卷第2484页。
[5] 《列宁全集》第26卷第60页。
[6] 见《当代中国法哲学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
三、对“现代化范式”的反思与批判
(一)历史的错位。在“对‘西方’的追求”中说:中国法学论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移植’和遵循,实是百年来中国在法律、经济、政治等方面‘追比西方’的一部分,因而也是中国整个现代化运动的一部分。”中国论者寻求西方经验和知识的支援,除西方外力强设于中国而导致的结果之外,则是因西方冲击而做出的“以富强、救亡图存或完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为依归的追比西方的回应。” “由于现代西方世界对传统的中国构成了经验和知识两个层面的示范,所以中国论者不论是因为缺乏思想上的自信还是为了中国的发展都只能接受西方的经验和理论。”中国论者之所以把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不自觉地当成了自己的,它“意味着西方各种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正当性。”而且“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论者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论者的转化,才致使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未经批判的‘复制’。”“建构者与被建构者在我们身上的这种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设定了我们在确立中国社会发展之‘理想图景’方面的‘路径依赖’品格。”也就是说,中国一直是跟在西方的屁股后面,在外力推动下主动地“追求”资产阶级的现代化,复制法律理想图景。所以,才构成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
这只是邓先生的一厢“想像”。而实际情况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中国人民曾经长期向西方学习,只是“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习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都失败了。”只是在后来,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中国的面目就起了变化了。”[①]邓先生说的话,如果是在一百年前,还可算作向西方学习的“先进的中国人”。 而如今,中国人民在十月革命的道路上前进,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改革开放,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胜利进军。其中包括着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制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说邓先生对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国法学根本不懂,委曲吗?
(二)“现代化范式”的批判。邓先生不愧为资产阶级学者群的学生,一张嘴就举出来一大堆资产阶级名家有关现代化的论述。学术流派、主流学派、还有支派。他介绍了“现代化范式”的依据和形成,特别是介绍了所谓社会历史的“传统—现代”两分观:“一个社会不是现代的就必然是传统的”。以及“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支撑的‘现代化范式’对中国论者研究的影响。”绕了一圈又一圈,旁征博引,指出这种现代化不过是“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一种新的道德乌托邦:现代性代表着事物惟一的最后状态,即在一些西方社会所看到的那种‘事物状态’是每个人都应模仿的,这样就能获得最大的成功。”如果“偏离这一道路或轨迹,任何进步都是不可能发生的”,并把过去常用的英国化、欧化、西化、城市化、进化、发展、进步等词都被现代化所取代或被纳入现代化的概念之中。把这些“转换成一种较为普适的关于各种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规范性概念,亦即我在本文中所称谓的‘现代化范式’”。这种“为中国论者所接受的‘现代化范式’确实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支配性的影响”。以上等等,也就引来了前述邓先生所述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
以对中国近现代历史错误认识为前提,又搞出一个对历史的“传统—现代”的两分观,以及对于由这种两分观生发的“现代化范式”进行反思和批判。邓先生在自编自演,自拉自唱。这个“范式”依邓氏所言,不过是“库恩最终基本上否弃”的东西。所以,邓氏的反思和批判不过是又把一个死论掘出来做大文章。目的在于把由邓氏圈定的法学,亦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等,予以否弃,开辟一个由邓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独占的时代。这种互抢地盘的演唱,不论搞多少场,都是一堆滥账,还有必要浪费笔墨吗?
当然,这堆滥账,也有一条好处。就是同邓先生揭了权利本位论的西化老底一样,把那个浅薄、庸俗的“现代化范式”也给扔进了历史的拉圾堆。这对那些崇洋媚外的,如“对库恩的‘范式’概念做了极其详尽的研究”的张文显,无疑是又一份“厚礼”。
我国的法学,可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但在不断地鸦鸣雀噪中,却一直坚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开展研究,并取得巨大的成就,今后还将在这条道路上不断前进。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座理论大厦面前,资产阶级的“现代化范式”算个什么玩艺儿。而在邓正来等人的眼里,在中国这块社会主义的大地上,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作为“非理论和反理论”的异端而被排除。他们自认为已经占据了整个法学领域。在这里,只有他们,才可以被称为“中国法学”而任意驰骋。被邓先生誉为“对库恩的‘范式’概念做了极其详尽的研究”的张文显,不仅成为以权利本位论为核心的权利学派的领军人物,[②]为2003年所谓“民间修宪”大造舆论。[③]而且与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政治路线和“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相对立,提出一条建立“一个社会、两个市场”(契约社会与政治市场、思想市场)[④]的政治路线;和以美国库恩的“范式”作为思想路线,来“引发中国法学研究的革命,推动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新的理论体系和新的法理念的确立,进而指导和促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⑤]并自称“正是法学理论界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对权利问题的理论自觉与全面探讨,构成了中国社会近20年来法学理论发展与法治实践展开的主旋律。”[⑥]这些当然都包括在过去26年复制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下一步就要看邓氏建构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了。然而,权利本位论者说:“可以预料,在‘十五’期间和21世纪初,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实践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同样会依赖于权利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权利本位论”和邓正来的“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之类,已经开始了在中国进行资产阶级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包括法学理论的建设工程。甚至他们自认为已经先走一步,全部接管了中国法学这块地盘,而开始争夺他们之间应由哪派来坐庄了。
(三)所谓中国法学不关注现实的个案分析。邓先生真的关注中国的“消费者权利”吗?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个案发表了议论,并把这个领域中,他认为存在的种种问题归于“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他认为“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差距结构’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可都关乎到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权利;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法律体系的逻辑与注释,而不太可能是赋予这种逻辑或注释以生命力的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生活。”
且不说邓先生以救世主的姿态罗列的所谓问题,是否有意地挑拨我国农民和政府、城乡居民、贫富阶层的和谐关系,单就说这些问题的存在,归于莫须有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这不是因为脑袋发烧在胡说吧!在中国,劳动者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得到提高,保护措施也在加强。这是共产党的正确政策,也是行动中的马克思主义的结晶,有目共睹。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多为旧社会的遗留,要通过发展生产力建设小康社会,包括加强法制建设工作,逐步予以解决。邓先生的否弃“现代化范式”的药方,简直是令人哭笑不得。
反动舆论常带有理论色彩,他们不是一下子公开说出他们的意图,而是以关心弱者的救世态度,用一些模棱两可的怎么解释都可以的新概念,来代替科学的、旗帜鲜明的、内容确定的原有概念。一点儿一点儿修正原有的观念,让群众在没有警觉的情况下跟着他们走到邪路上去。绝对不许可用一些莫须有的东西搞乱我们的视野,欺骗老百姓。对于行动中的马克思主义邓正来等人永远也不会明白,而且是从来看不见的。
四、所谓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
(一)对“本土法律”派的基本认识。对待全人类创造的先进文明成果,马克思主义者采取“古今中外法”。就是:屁股坐在中国的现在,一手伸向古代,一手伸向外国。向古人学习是为了现在的活人,向外国学习是为了今天的中国人。中国的面貌,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都不应该是旧的,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但中国的特点要保存。这本是很平凡的真理,对于国家和法的研究是完全适用的。可是有人就是不怕累,不断地发挥欺骗人民的才华,显示编造伪科学的智能,提倡莫名其妙的“文明”,炮制为剥削者服务的谋略,建构令人眼花缭乱的理论,营造象牙之塔的迷宫,理论、学派满天飞,奇词怪语遍视野。当前关于法的问题,就是被一些人按照这种种招法,搞得不成样子。
因为国家包括法比其他任何问题更加牵涉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它仅次于经济学中的基本问题。国家学说包括法学被用来为社会特权辩护,为剥削的存在辩护,为资本主义的存在辩护,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指望人们公正无私,以为那些具有科学的人会给你们拿出纯粹科学的见解,都是极端错误的。所以,列宁说:“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也可说是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混乱的问题”[⑦]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国家机器的软件,自然也包括在这个被弄得“最混乱的问题”之中。关于“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可以不再说它,仅从邓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先勿论其中的是非,只是在行文中,为制造混乱而创造、使用和引录的资产阶级学者和其他人的词语,粗略收录,不算重样的,就有:
本土法律派、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现代法学、现代法对抗传统法、中国法制现代化、后现代法学观点、现代化的各种学术成果、法学的本土化、现代化范式、长期支配中国人的法律思维的范式、本土化范式、后现代主义思潮、一元论和多元论、积极论、消极论、现代化、平面化、建构论、进化论、普适性知识、地方性知识、政府推进论、民众主导论、外来资源论、政治浪漫主义思潮、法治保守主义思潮、文化保守主义思潮、文化性质决定论、礼教型、同情理解论、法文化论、文化保守主义、法律移植论、大传统、小传统、社会科学本土化、反宏大叙事、反狭隘学科取向、法律社会学、文化类型学、总体性危机、非中国的处理、历史唯物主义或者与之相关联或相兼容的社会学和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法律经济学、法理学、大写真理的空洞口号、论证逻辑、内在逻辑的重构、法制/法治现代化、现代法治、中国的社会转型、由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后续性的法治、法律上的制度化和神圣化、现代的法律体系、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反映性的、建构性的、社会范式转换、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法律是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变革的力量、学术的富矿或处女地、核心概念、工具性的概念、本质性的概念、分析性概念、规范性的命题、关键概念、学术共同体、非正式制度、地方性知识、不值得规模化生产即进入书本的知识、现代法制、本土情境、知识的地方性、有限理性、地方性知识、法律多元、国家法与民间法、法律元、中国法制/法治现代化、法律或法治的现代化、在转型中国这一语境中、倾向于国家法的回答、民间法向国家制定法融合和转变、理想的现代法治、现代法取向、传统民间法、现代国家法、观点链、法律或法治只能是反映性的而不可能是建构性的、 正当化的过程、正当化论证、中国法学幼稚、幼稚的法学、学术法律人、对中国现实做非中国的专断处理、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本地想像、文化意义世界、自己织就的分类甄别意旨之网、赋予了这种地方性知识以同质性、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功效评价、道德评价、分立的个人知识、默会知识、无知观、非设计的三分观、社会秩序规则二分观、有限理性、文化进化论、与外部秩序相对应的外部规则(或公法)、内部秩序得以生成并得以维续的内部规则(或私法)、认识题域、唯理主义、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现代性图式、唯理主义意识形态、一般性规则意义上的国家法、法学界一片同世界接轨的呼声、无立场的同情、应景性的对策、补充性的、过渡性的、功能性的、交换不经济、为贡献而贡献、唯物主义进化观、由移植法律所型构的各种新的本土资源、文化进化、本土资源或民间法的生产地、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具体的真实的复杂中国、严重脱离现实生活世界的理论模式、以有效和可行来取代善和正当的理论模式、从应然层面评价中国法制进程的道德判准、悬置价值、文化共同体、现代民族国家、熟人文化、陌生文化,等等等等。
引录这些词语,近150个,只想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由这些词语连缀起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不少于四万字之多,说明了什么问题呢?集中起来就是如标题所示:“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的批判”。结论则是这部分文章的最后两句话:“由于在受到‘现代化范式’支配的同时还受到了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之相关或相兼容的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影响,所以它在‘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上要比‘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走得更远,也更危险,因为它不仅没有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反对对任何有关法律的理想图景做任何思考,更是否定了中国法学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必要性。所有这一切,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一起,构成了我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问题,并且在‘现代化范式’这种规范性信念缺乏有效质疑且依旧被‘本土资源论’论者视作当然的意义上讲,‘本土资源论’在冲击中国法学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我们所以又引录了这么长的一段文字,也是想让读者看看邓氏文风和他的所谓学术规范,到底是些什么东西?简单点说,本来就是一句话:“本土资源论”更妨碍了邓先生“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努力!而他却能说出一大堆。这是学问,还是洋八股?
对于邓、苏二位的理论是非,我们不想介入。仅就近150个词语,提些问题。
(二)什么叫“本土法律派”?与之相关联的还有本土资源论、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法学本土化、社会科学本土化、本土化范式,本土情境、新的本土资源、本地想像等,都是什么意思?单就“本土法律派”来说,是主张者的自命,还是邓先生给起的名?在我们看来,只有“权利本位论”曾自称“已经形成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学术群体(境外学者称之为‘权利学派’)”,并开展了“大兵团研究”的论域。[⑧] 而据邓先生介绍,苏力本人指出:“‘本土资源’只是为了表述方便而使用的一个语词,因此它不是一个精心策划的对自己观点的概括,更不是一个必须固守的‘核心’概念”;是一个“工具性的,而不是本质性的”概念;更“是一种分析性的概念,而不是一种规范性的命题”。看样子不像是一个学派,只是一个概念,连“论”也难成立。何况他说的是“本土资源”,不是“本土法律”,且有点就事论事。显然“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本土法律派”,乃邓氏之作。
单就“本土法律派”的字面意义来看,如果说的是法律的空间效力,只在本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发生作用,也有道理。但不能成“派”,因为凡属法律都是这样。在国际领域的承诺和参与制定的条约,还有加入WTO,也是在一定的国际间力量对比下,参与国主权所代表的各国根本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也超越不了本国领土的主权。而且,此外也未曾有过“外土法律派”。当然邓氏的“本土法律派”并不是这个含义。可能是因为一提“本土”,就会妨碍“西土”入境吧!特别是还可以借机把苏力使用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等话语,无遗漏地彻底清除掉。
还有:“本土资源论”、“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法学本土化”、“本土化范式”、本土情境、新的本土资源、本地想象,等等。这诸多“本土”,还有本地,又是什么意思呢?其实,这些话语的词意都是不通的。“本土资源论”,且不说这里的“资源”二字大概是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那里借用来的,只就它是“本土法律派”的第一号构成来说,在世界法律合作和交流日益频繁的形式下,说谁是“本土法律派”,本人同意吗?“化”者,彻头彻尾彻里彻外之谓也。学术本土化,还要不要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法学本土化,国际法由谁来研究?本土化范式,也就是本土化的概念分析,果真如此,国际间的交流,以及国际案件的审理还能进行吗?至于本土情境、新的本土资源、本地想象之类,自然都是从本土法律派和本土资源论中派生出来的,没有独立意义,不必再费口舌。这种解释,能说不符合邓氏法学的学术规范嘛!
(三)再如:法制现代化、现代法学、现代法、中国法制现代化、后现代法学观点、现代化的各种学术成果、现代化范式、后现代主义思潮、法制/法治现代化、现代法治、中国法治现代化、理想的现代法治、现代法取向、现代国家法,等等。这些词语概括起来不外两个方面:一个说的是法、法律、法制、法治、法制/法治、国家法等现代化;一个说的是法学、法学观点、学术成果、思潮、取向等现代化,再加上一个笼而统之的现代化范式。这些词语的含义不仅不科学,甚至根本就不成立。
法制,属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工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主要是个生产力的概念,但它仍然要实现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之中,所以有资本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实行的现代化前面,从来是有“社会主义”四个字的。连现代化本身都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生根于不同社会经济基础的法制,怎么还有了共同的现代化呢?当然,各个国家实行法制的经历不同,经验有多有少;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同,法制建设的物质条件和使用的手段有差异。以至于在这些方面可以互相交流,甚至合作。但是它们的不同阶级性质是不能通融的。如果把法制用“现代化”来概括,那么当代世界上美国是最现代化的国家,自然它的法制也最先进。我国没有美国生产力先进,是否只能跟在美国的后面,按照它的方向前进,从而取消法制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呢!这显然是一种“西化”的进路,是不能接受的。美国的资产阶级法制比起社会主义法制,按照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一个时代。虽然暂时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由于开始的时间短,还不很健全。但从根本性质上看,它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为人民服务,是先进的。与为资本家服务的资产阶级法制是决然不同的。美国警察打黑人,虐待俘虏,设立黑监狱不是因为它的现代化,而是由它的法律保护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压迫制度。新加坡经济比较现代化了,但它保留的鞭刑总不那么现代化吧!然而前些年用它揍了一位美国佬的屁股,保卫了国家的尊严和社会稳定,不也很有用嘛!
法制如此,法、法律、法治、法制/法治、国家法现代化的情况都是一回事,也就不必再说了。
至于法学现代化,也是不通的。比较起来,是邓氏法学现代化,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法学指关于法的知识体系,或者关于法的理论体系。它有真理与非真理之分。真理与非真理的根据,看它是否符合实际,并不是按照生日定性的。现代有真理,也有荒谬;古代有荒谬,也有真理。美国够现代化了,但是过去侵略中国,打朝鲜、打越南,现在还在打伊拉克,都有国会立法支持,在法学上都是现代化的,也都是荒谬的,反动的。法学如此,法学观点、学术成果、思潮、取向等现代化,再加上一个笼而统之的现代化范式,不都是一样嘛!
单说这个现代化范式。依邓氏所言,现代化范式就是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四个法学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尽管互有区别,但都没离开现代化范式。被邓先生誉为“对库恩的‘范式’概念做了极其详尽的研究”的张文显,在他的主要学术思想观点的(14)中有论:作为科学研究的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是构成该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及范围、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范式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舞台;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历史性转变,权利本位范式是最富有生命力的研究范式。[⑨]这里没有提到现代化范式,但它是“全新的”理解系统、理论框架、理论背景,在“当代中国”是“全新的”,而且是从现代化的美国引进的,岂不比现代化还要现代化!遗憾的是“对库恩的‘范式’概念做了极其详尽的研究”的张文显所创造的“权利本位论”,也不过是:“基本上都可以为人们经由一般化的认知手段而在西方法域中发现的”。看样子所谓“现代化范式”与人们的“一般化的认知手段”并没有什么特殊。特别是,邓氏讲:其价值构成“乃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最富有生命力的研究范式”,也不过如此。就是对西方的未经批判的理论进行“移植”,明白点说,不是就是“照抄”嘛!何况现代化范式,概念分析,离开古代的或近代的概念分析,恐怕也是活不成的。邓氏法学就没离开古代的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概念分析。
“本土”和“现代化”这两个词在邓氏长文中的地位和使用率,特别是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当中,足以起统率作用。这两个词语如果不成立,其他那一百多个词语,就算它们都不是“非理论或反理论”的,全是有“明确理论或至少具有理论倾向”的,也不过是“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或者说是与“社会秩序的性质或正当性不相干的一堆‘概念’或超然之物”。把它们挂在“本土化”和“现代化”这两个莫须有的关键词上,除了作为“文化拉圾”和“话语病毒”,把列宁说的被资产阶级学者弄得“最混乱”的国家学说,当然包括法的学说,弄成最“最混乱”之外,还能说明什么。这是不是为了建立“话语霸权”而设下的“话语陷阱”呢!
五、暂时的结语
我们本着求知的渴望,学习了这篇文章。第一感觉是受了一场罪。行文诘屈聱牙,装腔作势,故作高深,吓唬老百姓。翻译式的外国句子,生造的奇词怪语,似通非通的逻辑,半生不熟的理论,不着边际的知识,形式主义的账单等等,真是想不要老祖宗的既有话语,而另起炉灶了!这不是有意挖苦人,如果谁不怕受罪,看一遍文章,一切就会明白。我们也是很不容易下的决心,豁出时间,硬着头皮,把它看完。按照邓先生的学术规范,我们的文章也有一个暂时的结语。
不过这个“暂时”二字与邓氏的暂时有些不同。他那是结束“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新的图景只是刚刚起步,是“一个新的起点”。故称暂时的结尾。而在我们看来,制造法学最“最混乱”的邓氏法学是没有前途的,本该全面结束。但这对邓氏是不可想象的,我们的争论肯定会继续下去的,我们也愿意奉陪到底。同邓先生一样,囿于篇幅的原因,也还有许多应说而尚未说的话。就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就只能也来个暂时的结语,仅就这篇17万字的长文做个结语。
(一)放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空前的发展,与之相适应,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在与时俱进,特别是行动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正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可以说日进千里。然而,在邓氏眼里,26年来却导致了他“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的结构性危机,或本文所谓的“范失”危机。”这不是放了一把火,把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成就,统统烧掉了嘛!
(二)领“时代”风骚。邓先生说:“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在此基础上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而由邓氏主宰的这个时代“只是刚刚起步”。它要由有邓氏参与其间的终结旧有法学时代,为“真正的‘中国法学时代’”做出“知识供献”来实现。而且这里还隐含着“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也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我们开始自己定义‘中国’的开始。”就是说,邓氏的研究是“对中国身份进行重新界定的过程。”显然,在邓先生给中国办“身份证”的过程中,我们之间还会有许多要争论的问题,对于这个盘古开天地以来,中国身份的这个天大的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了。
(三)抓住根本。中国学术界的论战“一方面不够深入,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援,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缺失一种理论之于中国实践的‘介入’意识。”而“归根结底是或者应当是一种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关注,一种对有关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追究,而我认为,更应当是一种对我们就自己应当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这个当下问题的拷问。”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关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更正当,对我们自己应当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的拷问。看来这里已经涉及到国家身份的问题了。什么是社会秩序,列宁有过论述:“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在小资产阶级政治家看来秩序正是阶级调和,而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抑制冲突就是调和,而不是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一定的斗争手段和斗争方式。”[⑩]邓先生调动了足够的理论支援,并提高了对中国实践的“介入”程度,对我国社会秩序的性质,也就是对于我们国家的身份的关注,追究和拷问,以便确定什么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更正当,并应当生活于其中。这不就是对我们的国家,对人民,也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关注、追究和拷问嘛!这是17万字长文终于说出来的根本。这也就是重新定义和界定“中国”身份的意思了。可这要靠什么来实行呢?
(四)对“正当性赋予”力量,由“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邓先生认为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源出于运用某种“知识系统”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的“正当性赋予”的力量。而这种“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话语权争夺的结果,是对西方各种流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前反思性接受”,或者说是“建构者/被建构者”的集体性不意识,以及“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与文化霸权“合谋”的结果。从而,使这种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它的前提条件乃是这种“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批判力量的彻底丢失。怎么办呢?“显而易见,只要我们试图从‘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的立场,亦即使知识,重新获致它本应具有的那种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们就必须对于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进行检视,而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对西方论者就何种人类社会秩序更可欲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论解释进行详尽的研究和分析,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的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这样做了,“那一定是‘自觉’生命或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这个知识系统不只是中国的,而且是人类的;不仅是中国法学,而且是中国社会科学;它不仅是中国法学论者的,而且是中国论者的。于是,几乎所有的人,接受了邓氏理论的佛光普照,开始有了理论“自觉”的生命。
权利本位论所复制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个从法律上实行“西化”的“西洋景”,看来已经不中用了。于是又演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东洋景”,东洋的中国景。以便在法律图景的掩盖下,深入到国家政权这个“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11],从这里下手才能抓住根本,取得成效。于是,从界定国家的身份、建立更可欲更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进而解决“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建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12]的宏韬大略也就出笼了。
关于中国向何处去和中国之命运的理想图景问题(如果可以使用“理想图景”这四个字),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开头,顺便提到过包括中国在内的“人类进步的远景的问题”。就是“努力工作,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来,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13]这可算作一种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吧!还有一个人写过一本书,名字就叫《中国之命运》,这就是蒋介石。他主张的中国之命运就是一个政党,一个元首,坚持封建法西斯专政,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这自然也是一种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21世纪以来又有邓先生的“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这是近80年来的第三人。他的这个理想图景,与毛泽东的通过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走向“人类进步的远景”固属无关,同时我相信,也绝不是照抄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按照邓先生设计的“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前进,结果一定会同蒋介石会面。首先把中国“西化”成资本主义,进而再被“颜色革命”而“弱化”,直至成为帝国主义的附庸。这种采取大迂回的复辟道路,中国人民是不会答应的。这是不是无限上纲呢?不是的。有人说邓先生具有“深邃的思想力量”,已经“深邃”到我们的心脏里来。我们不过是学习邓先生的榜样,也“深邃”一把而已。
最后邓先生用了一句话结束了自己的文章:“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面去。”能从狼虎之口把人自由救出送进的,定然大有来头。本为一位社会散“圣”,有人授衔给钱,有媒体提供版面扬名。这可是要有点权力的。作为老百姓不妨问一声,法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领导权究竟掌握在什么人的手里?邓先生要培养150名博士。这些人再加入“政法系”的队伍,真的要担负起中国从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型任务吗?
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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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0页。
[②] 《当代中国法哲学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一期。
[③] 参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6-677页。
[④] 参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21-625页、第656-663页。
[⑤] 《当代中国法哲学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一期
[⑥]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高校‘十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选》,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⑦] 《列宁选集》第四卷,第24页。
[⑧] 《当代中国法哲学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一期。
[⑨] 《中国当代法学名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卷,第2484页。
[⑩] 《列宁选集》第3卷,第14 页。
[11] 《列宁选集》第4卷,第25页。
[12] 邓正来:根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十期。
[13]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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