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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王凌:拟解地租率

高王凌 · 2005-11-21 · 来源:《读书》200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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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解地租率,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高王凌

老友陈支平教授曾在不少场合感叹:中国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以农立国的国家,以至于今,“历史学界居然越来越少有学者对地主—农民这一最基本的问题怀有兴趣1现在《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出版了,“真是喜出望外。”

这本小书里说的是什么呢?一句话,就是拟解租佃关系的核心——“地租剥削率”的问题。

说起租佃关系,不免要连带引出许许多多的相关问题,使人目眩,我们不妨从一个简捷的角度入手。

农民起义和农民斗争,过去有一段时间曾经是史学界的热门话题,好像在世界史上,只有中国农民起义最多,农民是最能反抗的了。可惜的是,农民大起义很少触及地租问题,文革时期有一本小册子《罪恶累累的孔府》,却与众不同,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谈到了农民的抗租斗争:

一七五八年(清乾隆二十三年),滕县佃户四十余人,代表各村佃户,开会决议“共同一局,抢劫官潮,把被孔府霸占的劳动果实,全部收回,绝不留下一颗一粒。七月,秋谷成熟,孔府派来了爪牙进屯分谷。没料到,各村一致行动,将谷子全部运回自家场内。爪牙们气急败坏、声嘶力竭地阻挡。佃户们摆好阵势,

围住他们,有力地警告说∶“绝不分给一柴一粒”!

由于这场大规模的有组织斗争的胜利,佃户们认识了自己的力量,此后这里的抗租斗争更是不断发生。一七七七年,二十年前领导过抗租的老将陈荣,又串连二十多户佃户,在一个夜晚把地里的麦子,全部收回农民家里;他们把反对孔府的斗争传统,亲手传给了新的一代。……

文章中的几个小标题就分别叫做“组织起来,抗租抗差”,“即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集体齐退佃,饿死寄生虫”。这样的文字在今日已不多见,

语句也十分典型。但问题也出来了,农民的斗争,既然是这样成功,他的成效表

现在哪里?显然,农民的反抗和反抗的结果,在这里被割裂了。

如果说中国人民勇于反抗,而且也卓应有其成效的话,我想,这些行为的效果,首先就会表现在地租率的下降上。否则,闹来闹去,为了啥呢(它又不是为了废除租佃制度)?

有幸的是,在近二十年时间里,有不少前辈学者利用各地发现的地主家的收

租簿,专门作了地租“实收率”的研究。他们发现,清代以来,地主实收地租,

差不多一直是在下降,总括起来,大约下降了二十多个百分点(其中也包括山东

孔府的,它在18世纪下降了一半)。同时,契约上的规定租额也有相应的下调而

不是上升(详见第二章)。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话说回来,在租佃关系研究中,有几个问题,比如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地

租量究竟有多少等,都是研究的重点。有的已获得了一些进展,有的则成为了“

老大难”,其中最难解的就是这个地租率问题了(详见第一章)。

过去许多学者都曾试图解开这一问题。他们千辛万苦,找到了许多地租契约,

以了解地租率是如何规定的。可是却忽略了,所谓“规定”并不等于它的“实施

”,二者之间如果没有一定的距离,那倒是一件奇怪的事了。所以,千件万件的

读下来,在那些几乎千篇一律的契约面前,地租率的研究仍然无法突破。

关注到地租“实收率”,是改变研究状况的一个关键。这里我们还要感谢那些老一辈的学者,如章有义,如赵冈,等等。没有这一批学者的努力,没有他们对繁复的收租簿的整理,就没有研究的下一步突破。

但可惜的是,地租实收率的研究却没有与租佃关系联系起来,而是把它归结为粮食亩产量的下降。这在一时间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并在学术界引起了好一场争论。可是,如果清代农业生产能力有着如此的下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那又如何解释清代中国人口巨大增加,这一个历史事实?清代粮食亩产量即使有所下降,幅度也不会很大,或者是升是降尚在两可之间(也颇有一些学者认为清代粮食产量是上升的)。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一个略有升降(产量),一个是超过20个百分点的下滑(地租),这两条曲线怎么能“合”的起来(详见第三章)?

如果我们承认,地租量的下降与农业生产能力的升降没有什么关联,只是由于地主、佃户两者之间的关系,那我们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农民是怎样做到这点的?否则我们对这一现象将如何解释?因此本书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回答这一问题(详见第四章)。

不过,如果你了解到:过去农民给地主交租的“实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别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没有多少办法来对付农民,他们并不能随意“增租夺佃”,至于“打官司”呢,往往也讨不了好去,……面对这些新的素材,你对旧社会的租佃关系会有一些什么想法?

其实,这些事在过去都不是什么秘密。如乾隆初年工科官员卫廷璞奏∶“迩

来人情骄恣,即丰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臣生长粤东,由江南知县行取

到部,所见大率如此”。

秦蕙田在一篇经筵讲义中说∶业佃之间“始也患业户之侵凌,今则忧佃户之抗欠。盖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此皆臣平日所亲见”。

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影响到地租增减的,并不是那些暴力反抗和武装起事,

也不是抗不交租,而是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行为。

其中首先就是少交租、迟交租、拖欠敷衍等。章有义先生将其归纳为∶一是“硬抗”,即不用任何借口,硬行不交或少交;二是“软磨”,即拖延偿租日期,

到时不了了之。佃户常常不肯缴足,这就是“硬交不让”之定额租制下的常情,

赵冈先生也说,可见地主对佃户并无绝对优势,无法使用暴力逼租,只能开列名

册,并无实力去处分刁佃。

据一些学者看来,在定额租下,农民比较容易拖欠。但在分成租下,地主为了保证剥削收入,对佃户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特别是到开镰收割之时,地主或代理人还要亲临现嘲临田监收”,似乎就无法“作弊”

了。但在实际上,这一制度是否更为“有效”,恰面临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临田监收麻烦多、代价高、矛盾大。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种保证作用,但同时也增大了与农民面对面直接摩擦的机会。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许多并不临田监分,而是由佃农自行收割。特别重要的是,不管在什么租制之下,农民仍有办法偷割私分(今天的话叫“瞒产私分”)。如庄稼熟后,“先自赴田割稻一担充饥”,“先把好麦割了一半”,“私将谷子割了几把”,等等,说的都是这种情况。

因此,把历史上抗租斗争的发展归之于实物定额租的普遍推行,或以为在分益租制为主流的时代,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发生,恐怕未必正确,甚至可能是倒因为果了。

在这中间,我们还不难发现在农民心里存在着一种“抗欠有理论”,在他们心里,地租似乎就是不应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积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

在许多时候(如因灾歉收,或青黄不接及农民家庭困难时),田主的“逼讨”,往往被视为“为富不仁”。

此外,农民还可以恃强,罢种、逃租、转佃,交“湿谷”、“瘪谷”,或使用“压产”等方法,来对付田主。所以在课上也有同学提出:这样的农民,还是所谓“弱者”吗?

读者也许会问,对这样的农民,地主不会把他赶走——“夺佃”么?

但是佃户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他们又能否轻易就范?退田以后又有何处可去?……这些都是在事实上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因此,业主要求退佃通常须有“正当的”理由(例如“自种”),不许“无故退佃”;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田也不是那么好退的,佃户也总有他的许多理由,和许多的“反措施”。据史书记载,佃户“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钱,便称夺佃夺命”,以致“业主虽有田产名,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实,甚至拖欠累累,连年不结”,甚至出现了“久佃成业”的说法。

即使一个田主达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样呢?“惩戒”前一佃户的目的也许达到了,但对新来的佃户来说,其行为很可能一如旧惯,如史书记载,“无论荒歉,总归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辄”;“曾不数年,而新佃之抗欠视旧佃为更甚”。据章有义先生研究,新佃比旧佃欠租更多。

还有一种说法:凡佃户租种田亩,先给田主保租银子(押租钱);“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好像这样就可以对付佃农的欠租了。但实际上,佃户“既将揽佃银两抵还欠谷,若下次再欠,就没得扣抵了”。所以赵冈先生说:地主往往没有办法强制执行租约,甚至连退佃都办不到。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里也讲到,退佃并不那么容易。他说: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因此,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难道不能去打官司?”——这怕是读者多半会进

一步提出的问题。

研究农民抗租,当然要涉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问题。遗憾的是,历史上政府有关主佃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并没有受到适当的重视。

就说打官司吧,列位,可晓得打官司的难处?——与一般认为“官府受理词讼必然偏袒某方”的认识相反,过去处理主佃间的纠纷,并不是政府的责任。这种状况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鉴于“田主苛虐佃户”,制订了一个条例,同时考虑到另一方面的情况,加上了“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另一方面,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从《清实录》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

据史书所说,业户之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情极送官,未尝不追,然皆有名无实。况田主一经涉讼,未免有守候之盘费与往返之耽延,计所欠之租,即使如数追还,尚然得不偿失,况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还乎”?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业富佃贫,量追了事,究之应得之租十无一二”。地方官府的传统职责,一向并不包括征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添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以故“告追每置不问”,仍如旧惯;若遇佃户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仍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清代法律实行的效果如何,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具体态度。它正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增租,或说是随意加租,是过去“地主阶级”的一大罪名。可是在这一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也与一般想象相反,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为此曾几次议定“禁止增租夺佃”。

清代还屡次蠲免田赋,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到乾隆年间,

竟超出了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议者的批评也多集中于指责清

政府没能强迫地主减租)。

为何不许随意加租,在这个问题上清廷究竟是什么想法呢?在昭槤一案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之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这也许是一条很有分量的说明吧(详见第五章)。

还有学者提出,从租佃契约内容来看,无非是规定佃户交租必须如额交足,“而没有任何限制地主保护佃户佃耕权的规定”;是“容许地主单方面恣意妄为的‘契约’”;“完全体现了地主的旨意”,──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即农民的抗欠行为,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历史上,大量的现象是,田主(以

及债主)一方的这种“权益”很难(完全)保障,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事实,

所以需要在契约中反复强调(反复申述也表明了其议而不行的一面)。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从现代契约的签订中了解这一类租约的当与不当(如你自己把成千上万元钱付给对方后,在合约上应写些什么……)。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说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

十以上?

为回答这一问题,还有许多事情应该交代。就拿通常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来说,其实它是指土地的“主产物”(或“正产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产出的。

也就是说,过去和现在计算亩产量的方法很不一样。如果算入后者(最明显的例

子是南方的小春作物,过去都不计租的),则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如果同意前

述地租实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样子,这样二者相乘,就能得出如下结果:

40% × 75% = 30%即地租率一般就是百分之三十左右。哪里会有百分之五十呢!这一个结论,是不是会与以下说法——如人口增加导致竞争激烈、剥削强化说,土地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说——发生矛盾呢?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

主的“让”(情让、忍让),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为此,在中国社

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农村所、经济所、社会学所、北大、清华等

)曾为此发生了有趣的争论。

我在调查中也遇到过访谈者(业主)说,无论丰欠,租子是决不会收足,总归是要减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户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绝。费孝通先生也曾写道: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地主则会因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而不愿意勒索佃户。

那么,究竟是应把它称为“阶级斗争”呢,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人们一定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详见第6章,全书共6章)。我则希望有更多的同仁关心这一问题,和参加到讨论中来。

《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高王凌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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