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论政治国家主义
何新中国论坛
国家主义政治理论的近代渊源
我们必须保存作为大革命果实的政治创造物,但是我们必须从这些创造物中抹去革命本身。
——夏多勃里昂(1768—1848)
1
近二十年来,中国国家治国的政治理念发生了严重混乱。产生这种混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改革前,中国以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论作为国家学说,全面批判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治国理念。认为那些东西,一概是为反动的资产阶级服务的,当然不会有谁下功夫下力气去研究它。其结果是,中国政治界和学术界,包括多数知识精英,对西方的国家学说和治国政治理念极其生疏无知。但在近十几年来,无产阶级专政理念已被放弃,这样一来,中国治国的政治理念就出现了真空。
五四时期,当时主张向西方学习的知识界,引入了“法意”、“民约”的概念,引入了“民主”的概念,但对于这些概念的本源,并没有人作深入的考究。相反,却充满了具有根本性的误解。这种误解与当时的时代条件有关。
在20世纪八十年代的思想解放中,针对四人帮的专制,人们却重新提出了“科学与民主”这一口号,提出要“回到五四”、“重新启蒙”。这在当时对于推动思想解放固然不无意义。但从那时至今二十多年来,中国与世界已发生了极其重大的变化。直到今天却还有人在重弹老调。似乎不知道这个“科学与民主”的旧口号,即使在五四时就空洞而难落到实处,在今天更是毫无可操作的政治意义。
由于国家治国理念和政治理论中出现的这种真空,片面的自由主义鼓吹,无政府主义,小政府主义以及主张取消国家政治领导和管理功能的“服务”主义,“公仆”主义,乘势大行其道!以至到处贩卖完全被精英们所误解的卢梭理论和希腊制度,甚至以要“民主”“自由”的名义,鼓吹一种毁灭国家制度的无政府主义。煽动叛乱和新的“造反有理”的异说,在外部欲乱华亡华者的挑唆下,也乘势涌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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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国家主义、新国家主义都不是我的发明,而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中的基础概念。从西方近代政治学的鼻祖马基雅弗利开始,到16、17世纪近代国家主义理念的两大创始人博丹和霍布斯,直到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伯克、边沁、穆勒、黑格尔、鲍桑葵、克罗齐,西方国家主义的政治理念,渊源有自,一脉相承。
上述人物,都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从国家制度到政治统治理念一直到方略、权术和技术的设计师。虽然其中也有人同时崇尚“自由”的概念,但无不强调个人自由必须从属于国家法律和国家利益。
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功能。国家的功能究竟是什么?国家,政权、政治机器的功能,难道仅仅是“服务”吗?如果仅仅是“服务”、当“公仆”,那还要法律和国家强力机器干什么?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又由谁去维护?
什么是国家主义?国家主义的中心是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也是一种关于国家组织和功能的理论,也是关于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理论。它与近代政治民族主义,一同兴起于16世纪文艺复兴后的意大利,由马基雅弗利首先提出。并且从那时起,就成为西方宪政体制、法权体系和国家理论的根本性基石之一。可以说,自16—17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国家制度,始终牢固地建立于三大支柱之上,这三大支柱就是: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自然秩序(自然法)。
近代国家主义理论的开山萌芽,出现在西方近代政治学之父马基雅弗利的著作中。但其系统的理论则是由17世纪法国法律学家博丹提出的,这就是他的重要著作《国家论》,出版于1657年。
关于国家主义的一部最有名的伟大著作,是由17世纪末英国伟大的思想家霍布斯完成的。霍布斯曾担任过培根的秘书。他所著的国家主义理论名著名叫“伟大之神灵”,英文原文为“Leviathan”直译即“利维坦”。“利维坦”,是《圣经》中一位力量巨大无比的神灵。霍布斯用这个神灵的名称,来称颂人类创造的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器。《利维坦》对17世纪——18世纪英国国家制度的改造以及社会政治思潮都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影响。因此此书向来被看作西方近代国家主义最伟大的经典代表之作。
在博丹、霍布斯之后,国家主义思潮一直是西方政治制度和法制精神的主流。由洛克、休漠、格劳秀斯、边沁、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一脉相承。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叶,英国名哲鲍桑葵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①对西方国家主义的理论作出了一种相当系统的总结。
①汪淑钧译,商务版,1995。
国家主义有新旧之分。新国家主义新近诞生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欧洲,是对国际金融资本全球化浪潮的一种反拨。新国家主义,在政治上实际也是欧洲一体化组成新国家的理论基础。而古典国家主义,从16世纪到19世纪,则始终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潮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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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学者张澣书在所著《近代政治思想史》中指出,近代政治思潮中,以三大观念作为根本基石,即民族主义、国家(主权)主义和政治自然主义。他论述之说:
“1、民族主义。近代欧洲与中古欧洲的根本区别,是民族国家的形成。由爱国心与民族意识融合而成的民族主义;支配了近代政治潮流。
18世纪民族主义在西欧与北美形成浩大的势力,成为人类历史的决定因素之一。例如美国的独立和建国运动,就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两大运动的汇合。
自法国大革命时起,政治的民族主义(political nationalism)大放异彩。整个19世纪,西方世界史家称之为欧洲的“民族主义时代”(“the age of nationalism”)。19世纪中叶,尤其1880年以后,民族主义的理论与方向发生了重大转变,民族主义由政治转向经济方向,而工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助长此种趋势。正是极端的经济民族主义演变成了经济的帝国主义(economic imperialism)。
2、国家主义。国家主义的根本内容是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认为国家应当是最高权力拥有者的观念,希腊罗马时代即已有之。如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及罗马法中对此均有提示。亚里斯多德认为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权力存在,并认为此种权力可在于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之手。虽然罗马法的理论认为国家的终极权力在于全体人民,但又承认人民已将此种权力委托皇帝,作为主权的执行者,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效力。
清晰而系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则肇始于16世纪的法兰西律师博丹(Bodin)。这种主权的理论,在近代政治思潮中极为重要。
3、政治自然主义(political naturalism)。这种政治理念把国家看成一个“中性的”研究对象,运用科学方法观察。至于国家的道德目的,则根本不予理会,因为所谓道德目的不过是私人的评价而已。评价某种政治制度的标准,不主张以某种理想来衡量,看它达到何种程度,而是把它视为一种手段,看它成功的程度如何。”
张凤澣指出:“以上所举民族主义、国家主义、与自然主义,都是近代兴起的新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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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今日在中国被某些精英被大为推崇。而西方的国家主义,在目前的中国学界,则竟全然没有人知道,以至一听到这个名词就认为是洪水猛兽,异端邪说,这是有趣而奇怪的事!
追溯西方近代政治理念和国家制度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实际上,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体制以及这一体制的理论基石,从来就不是什么“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主义”或“民约体系”。
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理论不是以天赋人权,而是以性恶论为基础的。近代西方国家理论的三大奠基人马基雅弗利、博丹、霍布斯都是人性本恶论者。性善论和天赋人权论可以溯源于希腊的斯多葛派哲学。但是,性恶论却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产物。性恶论的一个重要涵义就是:既然人类天性邪恶,因此就没有什么是赋人权。这种观点,在19世纪黑格尔哲学中得到深刻的发挥。黑格尔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产生的。性恶论因此而比天赋人权论要深刻得多。
霍布斯曾指出,“国家政治制度如果放任个人的任性和自由,则社会必将成为一个人对人都是豺狼的社会。”正是基于人性本恶的理论,早期西方国家理论突出地强调的国家功能,并不是民主,而是集中权力。呼吁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而这正是资产阶级原因积累时代的重商主义所需要的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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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出于拆解中国的需要,西方通过若干渠道向中国右翼精英输入了所谓“自由主义”的理念。但是奇怪的是,在西方思想史上,除了19世纪穆勒的《论自由》之外,几乎从来没有过一本系统论述自由主义的书。所谓自由主义,并没有成系统的学说,没有传统,没有大师,内容芜杂矛盾而混乱。
当代鼓吹自由主义的精英,强烈反对国家主义。但是,他们却不知道正是在穆勒的《论自由》中,认为个人自由不能与国家利益相矛盾。穆勒指出:“个人自由必须服从于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②
②《论自由》,第4章。
他说:“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不应当干涉他人的某些利益(明确或简单地说就是“权利”),还应当合理地分担为了保卫社会及其成员而招致的损失。
对于不服从这些规定的人,社会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强制执行。此外,对有损于他人但尚未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虽然不能依法惩处,但可给予舆论制裁。”
穆勒认为:“一个人若因纯粹自利的行为而不能履行自己对公众应尽的某项明确的义务,他就是对社会犯罪。
谁也不应当只因喝醉了酒而受到惩罚;但是,军人或警察在值勤时喝醉了酒就应当受到惩处。
总之,只要使个人或公众受到损害,或使之有受损害的危险,问题就超出了自由的范围而要纳入道德或法律的范围。”
换句话说,19世纪保守的自由主义从来没有提倡过今天中国的伪自由主义者们所煽动的那种无政府主义和反国家主义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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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通常被看作英国自由主义宗师的人物是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但这位哲学家本身就是一位法学家。实际上,作为英国资产阶级的上流绅士,边沁也是一位地道的国家利益至上主义者。在政治上,他主张拥护“开明专制”,在哲学上,他强烈地批判卢梭所代表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思想,他认为前者是类似宗教福音书的臆想,而后者则是一种历史的虚构物。鲍桑葵指出:
“无论是孟德斯鸠的“永恒的关系”还是其他思想家的‘社会契约’或‘公共意志’,抑或‘天赋人权’,都没有受到边沁的青睐。在他看来,这些说法统统是虚构和谬论。他只认为法律具有命令的特性;除了免除受限制的痛苦而增加自由的快乐以外,他看不到法律对人的本性有什么积极关系。”
“边沁清楚地看到个人在实际情况下提出的要求都是随意而无节制的,所以他猛烈抨击代表这些要求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在他看来,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不可能有非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这个论点的道理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除得到较普遍的承认而以某种方式被认可外,个人的要求或愿望怎么能构成权利呢?”
实际上,在始终保留着君主权利直到今天的英国,其政治传统的主流一直是国家主义和保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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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自由主义者从来没有在本国推崇过什么“民主制”政体形式。正是英国自由主义者最早提出了必须区分实质民主与形式民主的思想。19世纪著名的英国自由主义者赫?斯宾塞指出:
“衡量一个公民享有的自由。不是根据统治他的政府机器的性质——即不论它是代议制还是其他什么制度形式——而是根据这个政府对带给人民的福祉的多少。”
他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政治原理:“绝对自由等于完全无政府。”
更重要的是,正是英国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在政治上不成熟的时期,人们才狭隘地认为政治自由就是要限定统治者的权力范围。而到政治的成熟期,人们却更重视限制极端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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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桑葵在20世纪初叶总结西方国家理论的发展时指出:随着民主原则的胜利,“由选举产生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监督和批评,这是伴随一项现存的重要事实而出现的情况。这时人们已察觉到,‘自治’和‘人民管理自己的权力’这一类说法并不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
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民’并不总是被人治理的那些人;所谓‘自治’也不是由每一个人自己管理自己,而是每一个人都由所有其余的人来管理。此外,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是指人民中人数最多或最活跃的那一部分人的意志;这个大多数或成功地使自己被承认为大多数的那些人……也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情况一样需要加以提防。
因此,当掌权者对社会,也就是对社会中势力最大的一部分人正式负责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一点也没有失去其重要性。……在思考政治问题时,如今一般将‘多数人的暴政’列入社会需要防范的弊端之中。”③
③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中译本第101页。
鲍桑葵指出:
“人们往往认为,个人是目的,而社会则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其实并非完全如此。这种界说并不能赋予任何社会理论以显著的特色。因为,按最低限度说,社会既然是由大多数个人组成的,那么,我们谈到‘个人’时无论谈了什么,都可以认为也适用于社会,反之亦然。
只要认为所有的人和一个人的区别仅在于数量方面。这样看来,‘手段’和‘目的’是容易变换位置的。
实际情况是:关键不在于我们把‘个人’还是‘社会’叫做‘目的’,而在于把什么看作既属于个人又属于社会的那种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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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在西方本来是一种温和的集改良主义与保守主义于大成的内容芜杂混乱缺乏系统理念的意识形态。而且最具讽刺意义的是,自由主义观念在英伦的最早肇源者,乃是17世纪的一位原始共产主义者——掘地派温斯坦莱所著的“自由论”。(这不是一部宣扬自由主义而是宣扬乌托邦共产主义的著作。)
但是经过某些政治势力和知识精英的重新包装,这种混乱芜杂的意识形态,在20世纪由于西方国家为了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竟发展成了一种采取攻势主张推倒现实体制进行右翼革命的鼓动性理念。
十几年来经济改革所造成的利益失衡,在中国社会中孕育了深刻的社会矛盾。但是,这些社会矛盾真正的根源是由于放任“市场”机制和“看不见的手”,放任经济盲目和分配活动自流,从而导致恶性两极分化。
但是某种政治势力却对此提出了一种所谓“政改滞后论”的荒谬说词,说当前的社会矛盾是由于“国家不民主”,以及“中国的政改落后于经改”而造成的。有趣而可笑的是,在这个问题上,一向反对马克思的“自由主义”者似乎忽然变成了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居然讲起“上层建筑(“政改”)必须与经济基础(“经改”)必须一致”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了。
若纵任这些“叛乱有理”以及误导政改的思潮鼓动,中国必会在不久的将来再一次陷入政治危机,从而引发新的动乱和分裂。 所谓“新国家主义”的理念,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
我认为,当代政治危机的根源,以及一些极其荒谬的政治改革理论之所以能够迷惑一部分知识精英,与当代政治意识形态中缺少一个适用的国家理论有关。因此,今天的中国,迫切需要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理念,重新评诂和审核各种意识形态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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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弗利的国家主义观念
近代西方国家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是马基雅弗利(Niccolo Machiavelli,1469—1527)。他是意大利的著名政治学家。
文艺复兴后期,西欧资本主义进入了原始积累的时代。萨因说:
“人们称这个时期为坏蛋和冒险家的时代,这一点也不夸张。这样的社会好象专门用来证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如果离开了法律和正义就成为最卑劣的野兽。”针对时代的特点,马基雅弗利基于利益至上和“人各为已”的人性观,而提出了政治就是为本国国家谋利益的政治理论。
马基雅弗利目击当时意大利内部四分五裂,外部强敌侵凌的状态,他为之痛心疾首,急于谋求意大利统一与强盛。他认为:
“政治的目的就是要保持并增加国家的政治权力,而这一目标能否成功,乃是衡量评判政治家成败的标准。
(何按:按此标准,戈尔巴乔夫这位毁灭了国家的人,就是历史上最不够格的政治家。)
马基雅弗利的著作数量并不多,但正是他的有限著作,奠定了西方近代国家政治理论和政治操作理论的基石。
他的主要政治著作为《君主论》和《论罗马政治家李维的十卷书》(论李维)。两书均写作于1513年,大体上于同年完成。
两书论述的是同一主题的不同方面。主题是:国家兴亡的原因和政治家维持统治的手段。《君主论》讨论的是如何做君主,而《论李维》则主要讨论罗马共和国扩张的历史教训。
二
在马基雅弗利的心目中,国家生存与安全是一切政治哲学的第一原则。
马基雅弗利认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存在价值首先在于其存在本身。不是道德标准,不是民意(公意)标准,现实性就是合理性。
马基雅弗利认为:政体必须与国情相配合,不同国情需要不同的政体。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因为环境与各种情况不同,必须有不同的政治组织和形式。在一般经济地位平等的社会中,共和国是最好的,而且也是唯一可能的政体。但是专制政治,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也是必要的:
1、为了创建一个新国家,
2、为了改造一个腐败的国家。
他的名言是:“专制是一种强烈的政治药剂,含有毒素,但有时不得不用。”
三
什么是国家?美国政治思想史家萨拜因指出:
“马基雅弗利对国家这个词的近代政治含义所作的贡献要超过任何别的政治思想家,甚至国家这个词本身,作为最高政治实体的名称,似乎也主要是由于他的著作而开始在近代欧洲语言中被应用的。
马基雅弗利认为,国家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势力,在自己的领土内应当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在同别国的关系中推行一项有意识的自卫政策。国家不仅成为典型的近代政治组织,而且日益成为近代社会最强有力的组织。国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调节和控制其他社会的职能,并按照根据国家本身利益而公开制定的路线来指导这些组织。在近代国家中政治一直在起着这种作用,政治是能为国谋利的一种力量。“(《政治学说史》)
这一思想,实际就是近代国家主义的起源。
马基雅弗利是一个彻底的国家主义者。马基雅弗利认为在评价政治时,必须要把政治决策同道德评价相分离。
他十分明确地声称:每一个人必须把他对国家的义务置于所有其他义务和一切考虑之上。
他认为,对一个政治家来说,首要的问题是国家的安危,为此要勇于作出必要的决策。至于决策的道德评价并不重要,诸如是否公正、人道或残忍,光荣或耻辱,都可置之不顾。
政治家的责任是,面对危机,“必须把一切其他考虑都放在一边。唯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保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自由?”(《君主论》)
因此,马基雅弗利认为,对于一个统治者的评价,主要看他的政治手段是否能保持并扩大其领导的国家的威力,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标准。
四
马基雅弗利对于政治的基本看法,是基于性恶论,就是认为人性都是恶的。人性的善良是不足信赖的,因为人心永远唯利是图。
他的一句名言是:“政治中没有永久的盟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他认为,国家统治者应以此作为确定政策的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马基雅弗利提出了关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双重理论。用现代的语言可以这样说,他认为革命需要有一套意识形态,而治理国家则需要另有一套意识形态。
他认为,民主是需要的,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没有强大的外敌和国家内部和平。因为民主作为一种分权和众说纷纭的制度,是不利于国家在面临危险的状态对付危机的。
马基雅弗利说:“当国家的安全已到生死关头的时候,人们不应该问公正或不公正,仁爱或残酷,光荣或耻辱,而可以不惜一切,采取任何手段,只要可以挽救危难,维持国家的安全。”
“我以为,当国家危急存亡之秋,无论君主国或共和国的当局,为维持国家的生存起见,都有作一切有利国家之举的必要(《君主论》)。”
五
马基雅弗利认为,治国者、政治家必须掌握统治的技术。关于国家立法,他曾对君主提出这样的建议:
1、一个共和国要维持长治久安,其宪法必须具有弹性。因为假如宪法不具有弹性,则难免作法自缚。在国家情形变迁时,宪法逐渐与实际需要不能协调,可能成为导致国家衰亡的根源。
2、一个共和国必须规定在国家危急时,设置一个能应付紧急状态从而行使绝对权力的官员。
他说:一个共和国日常的政治,因为要调和许多意见,不免柔弱而迟缓。所以特别需要在宪法中规定,遇到国家面临危急时可以让最高权力者便宜行事,采取敏捷而有效的行动。
倘若宪法中没有这种集中权力的规定,则一旦遇紧急状态来临,需要采取必要的行动甚至可以不顾宪法而采取。马基雅弗利认为,罗马的独裁制即“狄克推多制”(Dictatorship),就是罗马共和宪法的最大成功要素之一,它使得权力得以集中,使罗马成就了世界霸权的伟业。
六
马基雅弗利是近代的先导,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影响极大。其政治思想的方法与内容,由于其不凡的文笔,赢得了普遍的注意。
不要认为马基雅弗利的思想是不道德的。马基雅弗利的上述思想,虽然看起来是不合道德的,但实际上一直在西方国家政治的实践中被使用。例如日本最近的修改宪法,已使其新宪法成为服从于未来国家总体战略,对亚洲大陆能够再次登陆用兵而具有充分弹性的宪法。美国9,11后也立即修改法律,制订了一系列集中总统权力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
事实上,阴谋、谎言、诡计,只要有利于国家利益,一直是西方政治家毫不怯于运用的惯技。运用马基雅弗利主义于国际政治中的一个最新实例,就是美英两国的“伊拉克门”事件。英国首相布莱尔、防务大臣施特劳斯都已承认,他们原来动员英军参与打击伊拉克的主要理由是基于一系列谎言——断言早已掌握有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现在已被揭露,这些所谓证据不过是来自一个学生十几年前的网上论文而已。
小布什也已承认在打击伊的理由上对全世界撒了谎。但他对此的态度正是典型的马基雅弗利式的,他说这样做并非错误,因为对美国国家利益有利!而且美国已是胜利者。
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一书,曾被《纽约时报》评价是与《国富论》、《物种起源》、《资本论》等同为影响人类历史的二十本书之一。
西方政治史中许多雄才大略的人物,事实上一直都在遵奉着马基雅弗利所讲的原则与政治方略,将其著作视为获致成功的“枕中秘宝”。他的议论集霸术与权谋于一体,他的政治理念被后人称为Machiavellism”(马基雅弗利主义)。马基雅弗利的国家主义精神有人称作一种“不择手段的爱国主义”。(unscrupulous patrl-otism)
美国政治思想史的著名学者乔治·萨拜因(G.Sabine)在所著《政治学说史》中指出:
“近代的思想对于人性与古代有不同的看法,就是不把人看成价值的焦点,而把人看成力量的中心(center of forces)。以人作为研究对象时,所注意的不是这个对象应当具有什么价值,而是这个对象事实上是什么和在作什么。”
马基雅弗利的政治哲学正是体现了这种精神。因此萨拜因评论他说:
“马基雅弗利这个人物和他的哲学的真实意义一直是近代史上的一个谜。他被视作是一个极其玩世不恭的人,又是一个满怀激情的爱国者,一个强烈的民族主义者。是一个善于理解权力的政治谋略家,但又是一个最早期的民主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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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博丹的国家主权至高无上论
1
让·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是16世纪的法国人,在巴黎作律师。
他为后世所知,是由于他写作了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第一部关于国家主义的系统著作《国家论》。
国家论(Six Boks concerning the Srate)出版于1576年;最初是用法文发表,十年之后(1586年),又用拉丁文发表。
《国家论》这部著作的核心,是研究关于什么是国家主权以及如何加强国家权力的问题。
《国家论》的基本目的就是为法国君主制建立一个立足点,以反对封建时代包括教权至上在内的一切遗迹。
《国家论》一书发表在一次宗教动乱(圣巴托罗缪屠杀)的四年之后。书的主旨就是要求国家承担起维护法律、安全、和平与秩序的责任。博丹认为国家必须具有一个最高权力中心,以体现和实施国家主权。
博丹认为:国家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共同体。没有主权就没有社会的安定。主权的出现是国家的标志。
博丹关于主权原则的阐述一般被认为是他的政治哲学中的具有特色和最重要的部分。
博丹认为,在当时的法国,主权的惟一体现者,应当是法国国王,因而博丹力求把国王抬高到置于一切宗教派别(包括教廷)、政党和社会团体之上,以国王作为全国团结的中心。这种要求代表着经历了宗教动乱时期以后,社会公众企望出现一个强有力政府的愿望。这也是当时法国市民(即资产阶级)的共同愿望。“他们宁愿王国保持和平而放弃上帝,也不愿为了上帝而再次发生为了宗教意识形态的战争。”
2
国家的主权究竟是什么呢?博丹对主权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
“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
博丹认为国家必须独自享有主权,一个共同主权的存在,是一个政治社会得以构成的根本要素。
博丹所讲的主权,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博丹认为,主权创造法律,一切人(不论任何信仰)都必须服从于法律,但国家主权本身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博丹给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因此简单言之,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之绝对的与永恒的最高权力。
博丹认为,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他一切群体(包括信仰群)区别开来的标志。博丹认为,国民、公民的身分职责是对于主权者的服从。
明确规定主权者和国民概念,这一观点在逻辑上也就把社会的、伦理的、宗教的关系置之于政治理论范畴之下。这是对中世纪教权至上、信仰至上、伦理价值至上观念的重大突破。博丹说:除了对一个共同的主权者服从之外,公民之间还可能存在许多其他的关系,然而只有服从于和服务于国家才使他们成为国家公民。一国之公民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共同的语言、信仰和宗教。但是,他们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一个共同主权者——国家。
博丹认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共同主权者的存在。国家主权具有三个重要性质:一是绝对性,二是永恒性,三是不可分割和转让性。
他说:“一个国家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人为的限制,也不为任何条件所拘束,这就是主权的绝对性。”
博丹认为:主权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制定法律;法律是根据主权原则所创造的。所以,主权者就是法律的创造者。主权通过创建法律,以之约束全体的或个别的国家属民。主权本身及其体现者的国家则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3
博丹在近代政治史上首次提出了宪法的概念。他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存在体现着主权本身。
博丹说:
“主权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只有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主权者不能使他自己或他的后继者受约束,也不在法律上对他的国民负责。主权者只要向上帝(自然法、自然秩序)负责并受制于自然法则。国家的法律只能是主权者的法令,因此对法令、权力的任何限制必然超越法律。”
博丹反对“契约论”(来自罗马法),他说:主权不可分割。“假如国家立法叫别人服从,而国家同时又须接受被治者所制定的法律,那么究竟谁算是真正的立法者呢?”
博丹对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他在政治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关于国体(form of state)与政体(form of government)、国家与政府相区别的概念。在此之前,这两个概念常常是混同在一起的,没有明确的界限,他的定义是:
1、国体。就是国家主权的归属体。
2、政体。就是运用主权的组织形式。换句话说,政体就是政府组织的形式。
4
博丹认为革命就是主权的更替。只要主权不变,不能说发生了革命。
博丹认为,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可以变动,但国体永不改变。政体可以选择,但国体不可选择。没有绝对良好的政体,而只有适用与不适用的政体。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都是历史中存在的三种政体。
他认为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的区别是:
主权属于一个人的国家,就是君主政体。在君主制中主权属于国王,各个等级的职能只不过是顾问性质而已。博丹认为当时法国和英国的情况就是如此。
主权属于少数人的国家就是贵族政体。如若一个国王为某些社会阶级的行动所约束,那么,统治权便实际上属于贵族议会,那么政府就是贵族制的。
主权属于多数人的国家就是民主国体。如果决策和复审的权力属于某种市民或公众团体,那么,政府就是民主制的。
博丹认为,三种政体(制度)各有利弊。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对法兰西来说,最良好的政体是君主制。
博丹说:“如果不存在单一的最高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国家。如果这一权力存在,那么,不论是属于国王、议会还是民众。国家就都具有一种国体。国体与政体和政府不同。国体体现对最高权力的掌握;政府是执行权力的一个机构,通过这一机构实施最高权力。”
博丹反复强调,政体不论属于君主的、贵族的、民主的,都应依据其社会政治情况的好坏作出评价。三种政体本身并没有绝对优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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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国家主权和宪法的来源,博丹借用了源于古罗马的自然秩序和自然法的理论。他认为自然法是实定法的基础。
对于博丹来说,就国家而论,主权体现为最高公共权力。只有自然法是高居于人类法之上的。
美国政治思想史家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评论博丹的国家理论时这样指出:
“尽管博丹的思想有许多混乱不清的地方,但他的政治哲学却是一部极重要的作品。同16世纪后半期的任何其他著作相比,博丹的著作内容广泛,他的论述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他又说:“博丹的体系具有两个方面——宪制主义和中央集权。作为基础的则是他的自然法理论。”
“博丹对主权论的论述是16世纪出现的最明晰的国家理论,他规定了秩序良好国家的目的、臣民服从义务的性质、国家和构成国家的家庭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些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但是,由于博丹的政治思想只是近代新政治观念的萌芽,因此具有许多含糊不清之处。其中的两大问题,吸引了博丹之后一百年间政治哲学界的大部分注意力。一个问题是用权力来表示的主权论——关于国家作为政治统治者的定义以及关于法律的定义。后来由霍布斯系统地发挥了这个概念。
另一个问题是古代自然法理论的近代化和世俗化,为的是为政治权力找到伦理的而不只是权力主义的基础。这一修正工作主要是由格劳秀斯和洛克做的。后者对这一工作做得非常成功,使得在 18世纪以后,自然法理论乃成为近代政治理论的有效科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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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与限制----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义(上)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英国近代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和政治思想有巨大贡献的政治学家。霍布斯的生平主要是作为一个游离于政治与学术之间的学者。其经历中较重要的一点,是他与培根过从甚密,曾担任培根的私人秘书。因此他深受培根思想的熏陶和影响。
但是,霍布斯是一位在中国完全被忽视的思想家。这种忽视不仅表现在学术界多数人对这个名字的无知。而且表现在,我们在中国的出版物中,除了少数翻译作品,竟很难查阅到一本中国人原创的研究霍布斯的著作。
实际上,霍布斯却是如此重要——如果说,培根是近代科学方法和科学哲学的奠基人,那么霍布斯全面发展和深化了培根的经验主义和实验主义新哲学。并且,他是数理逻辑和符号语言哲学的最早先驱者。他在认识论、逻辑和政治问题上的开创性研究,引导和启发了后来的洛克、莱布尼兹、休漠和康德,以及孟德斯鸠和卢梭。
在政治学说方面,霍布斯是近代最为著名的英国国家主义者。霍布斯是近代英国君主制以及保守主义国家政治学说的最重要奠基人。可以这样说,没有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英国皇家制度就不会延续到今天。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潮,使18—19世纪的法国陷入百年动变。而霍布斯的国家主义的保守政治学说,使大英帝国立宪君主制迭历世界动变而一直稳定传承到今天。
霍布斯极其推崇国家的政治权力。他的国家主权论,从自由主义的人性假设出发,引出只有国家能够规范人性的观念。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主权及法律制度高于一切,高于任何宗教组织和教会。国家法律高于神的法律。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中,没有任何人比霍布斯对国家主权给予如此绝对的肯定。
霍布斯对于政治权威的推崇,甚至超过了马基雅弗利。马基雅弗利只是认为应当使政治与宗教及道德观念相分离。而霍布斯则主张使政治高居于一切宗教及道德之上。
霍布斯的名言是:
“人所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实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经由国家而有之。”“个人的最高义务(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职责,作为国家的好公民。”
2
1651年,霍布斯的名著“巨灵”(伟大神灵)利维坦(Leviathan)一书出版。当时英国国内正面临社会形势动荡,政治思潮混乱,人心思变,出现了许多煽动叛乱的革命者。因此这部论述绝对国家主义的著作一出版后,即遭受到当时社会传媒和舆论的同声谴责。但是后来,这本书成为英国三百年来政治保守主义的治国宝典。实际上,美国的政治学说,在建国初期虽然以启蒙思潮为武器,后来却是复归而以改良版的霍布斯国家主义为统治学说。
霍布斯这部著作的核心论点,是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呼吁强大的君主、强大的权威。他认为所有政治社会的权威必须集中于主权者。主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一个议会,都应当是绝对的、无限的。而且也是不可分割和不能转让的。他认为,这一原则不容置疑,无论在君主国家如此,在民主或贵族国家亦须如此。霍布斯说,国家主权是如此之重大,它高于“人们所能想像到的一切价值和一切意义”。
霍布斯将政府体制分为三种、四类,他说:
第一类是共和国政体(Reoyblic République)。其中包括两种形式:
① 民主政体(Democracy ,Dmocratie)
② 贵族政体(Aristocracy ,Aristocratie)
第二类是君主政体。
第三类是专制政体。
霍布斯认为,无论任何体制或政体的社会,都可能面临两种危险:一为专制;一为无政府的动乱状态。但是他说,后者比前者更坏。
因此他的名言是:“一个最坏的政府也胜于没有政府。”(这一点已经从伊拉克的现状再一次得到当代生活的证实。)霍布斯主张国家有权根据社会安宁的需要,而不断加强政治权力。其主要理由就是他认为必须以一切可能和手段避免社会可能面临的动乱和无政府状态。
3
令人感到饶有趣味的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初始概念却是“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绝对国家主义者的霍布斯恰恰可以说又是近代英国自由主义的先驱。
事实上,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义理论,恰恰是从人性自由这一前提引伸而出的。究竟什么是“自由”?对于浅薄的中国自由主义者,这是一个从来说不清的问题,因为他们事实上从来没弄清自己真正想要什么。
但是霍布斯对于自由的定义简单明了,他说:“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个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说,自由本来是人类的天然状态。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园中的亚当和夏娃。
但是,霍布斯又说,根据“自由”的这一定义就会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人的自由不会受到某种限制,无论限制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他幽默地说,就连最自由的亚当和夏娃事实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为上帝不许他们吃知识之树的果子。
霍布斯认为属于人性的第二个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认为自私自利确实就是人的本性。所谓人性或人类的“自然权利”即“人权”,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为基础。他说:自私自利来自个体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这种自利意志也是每一个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权利。只要我们承认,任何人都有必要运用自己的能力,保护和维持我们自己的生命,那么自然权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认为,这种权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给予的,它来自“天赋”。(这就是“天赋人权”观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们是人,天生就有保护自己的愿望和可能,而且我们事实上也在这样做。“凡对于生命有益的事情,我们就有权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个概念是自然法。那么什么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义为限制。法,事实上就是对人权的限制。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也就是说,人的天然权利(即人权)由自由和自利来定义,而法律则由“自由”的反义——即限制和约束来定义。人的天赋权利规定我们有权做什么。然而法律则规定我们不能做什么。
由上述概念出发,霍布斯提出了对于近代西方法学和政治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这两个概念,也都是当代浅薄的中国学术界至今弄不懂的概念。
霍布斯认为,法有两种:实定法和自然法。凡由人所制订的法律,都是实定法。在现实中,实定法是由国家制订的。而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来自自然秩序,它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是上帝为人类制定的。人类的实定法必须服从于自然法,国家的实定法必须符合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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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法和自然秩序?
霍布斯说:这就是为了使人类不会在自私自利的无穷角逐中走向集体毁灭,上帝为了约束每个人的自私人性,使之导向秩序与安宁的必然限制。这种必然限制就是自然秩序。
霍布斯解释说:人类生而自由,人类生而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对自然资源都具有平等的天然权利。
但是资源是有限的,基于自利的天赋人权,基于人类天然具有的平等权利,然而为了取得有限资源,人类就必然会进入相互的争夺。
人口愈多,资源愈有限,竞争则愈激烈,愈残酷,愈邪恶!因为人的天性中本具有贪婪、好色、残忍的劣根性(野兽性),人的天性邪恶,无一不是生而自私自利的。这种自私一旦与无限的自由相结合,势必导致人类之间的互相危害与残杀。
因此霍布斯认为,一个放任人性自由的社会,必是一个无比邪恶的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互相侵犯和争夺不已的社会,是一个不和谐不安宁的社会。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中,每一个人的生存和生命安全,都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霍布斯说:因此,要想使人类不致在这种社会冲突中最终走向集体毁灭,人类就必须限制自己的本性。必须找到通过某种限制达到社会安宁的最低条件,这就是寻找自然秩序。自然秩序作为法制也就是自然法。
因此,虽然自然权利确实是我们谋求生存的必要,但正是上帝的自然法则,阻止了我们走向毁灭。
M·米(霍布斯传的)用如下寓言解释霍布斯的理论:
假设在一座荒岛上,有一群散居的人,每个人都想活着。为达这一目的,每个人必须获得食物,找到栖息之所。
但是,如果这些东西已由他人所控制,那么为了得到他们,就必须进行争夺。这种争夺会把人性中的邪恶推进到极端,于是种种伪诈、欺骗、抢夺与屠杀,总之,一切罪行无所不可用至其极。
因此,霍布斯有一句名言:私有欲乃是万恶之本源。在这种相互争斗的条件下,没有一个人会承认他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在这个荒岛上,由于每个人对每件事物都有着自然权利,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采取任何手段,作他们个人认为有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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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说,这种无穷放任人性自由的自利角逐,必然导致人与人的战争。在人性只顾追逐每个人之自然权利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都会成为一只豺狼。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东西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一切使人能生存的手段都是必要的。这里无所谓正确和不正确,正义和不正义。
霍布斯对这种“人对人都是狼”的社会状态的描述,已成为西方政治学中的一个经典术语:霍布斯状态。
要想平息这种残酷的人狼竞争,只能是迫使人类寻求建立某种秩序。霍布斯认为,只有当他们之间能达成某种协议,同意不再彼此掠夺、偷盗和厮杀,那么情况才会改善。
这种能导致结束霍布斯状态的契约或协议,用现代语言就是所谓建立“游戏规则”。只是,对于这种人类残杀来说,“游戏”两个字显得太轻松了。
为建立“社会契约”,霍布斯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词“弃权”。“弃权”的意思就是,每一个人必须放弃他的某种自然权利、某种自由,从而不妨碍他人履行同等的自由和权利。
弃权必须是相互的。若一个人承诺放弃对某一事物的权利,其他人也须放弃对另外某些事物的权利,因此,这应是对二者都有助益的一种交换。
霍布斯认为,这种社会契约(或协议)有某种客观的基础,这一客观基础只能是根据“自然法”和“自然秩序”。
霍布斯说:
“因此,自然法……是受正确的理性支配的,它关系到那些可做和不可做的事情,以便尽我们的全力去经常保护生命和各个部分。
一则自然法就是一种戒律或普遍规则,为理性所发现。理性不许一个人去做有害于他的生命或剥夺保护其生命的手段的东西,也不许他忘记他认为可能最需要加以保护的东西。”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自然秩序,是一种约束竞争不致恶性化的必然理性。实际上,后来边沁的功利道德论,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卢梭的社会契约、天赋权利,理论原型都来源于霍布斯。
霍布斯说,法的理念,国家的理念,主权的理念,权力和权威的理念,都是由自然秩序和自然法而起源的。正是人类对自身权利的优化(理性)选择,导致人类必须建立和维护国家和法律。
这样,霍布斯由人性自由和天赋人权合理的前提的出发,却得出了要使人性和人权达到最优化,就必须对自由的人性和人权加以限制的结论,也就是反对自由主义的结论;而这也就是霍布斯国家主义观念的起源。
6
人和国家的关系始终是霍布斯学术兴趣关注的焦点。
霍布斯认为:每个人追求自我人权必会导致人人互相为敌的社会战争,不利于个人的生命和权利。而自我保存(安全)则是人的生命的第一原则。死亡的威胁,迫使人们不得不中止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而只有通过国家的建立才能真正做到这点。
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英雄与君主)或由多人组成的一个团体(联盟或议会),这个人(英雄与君主)或团体(联盟或议会)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统一的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完整的人格;这个人格就是作为国家的“法人”。(“法人”一词是霍布斯的创造。)
作为法人的国家一旦出现,所有的人就必须同意共同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这样订立的协议就叫做“社会契约”。而这个人或这个团体,就是主权的体现者和拥有者。而象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下的一群人,就组成了一个国家。①霍布斯说:
①“说一群人集体行动实际上就是说某个人以整个集体的名义作为经它认可的代理人或代表采取行动。除非有这样一个代理人,这个集体就不存在。所以,如果接受了霍布斯的前提,即认为形成法人的并不是同意而是“联合”,那么联合就意味着把所有人的意志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崇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国家那里得到的。”
“人通过组织为国家而创造了一种新的人工躯体——一个伟大的巨灵。这个巨灵被称为国家,它是人造的人,不过它比起自然人来是更加庞大、更加强大。它被制造出来正是为了捍卫和保护自然人。”
霍布斯用一种比喻更形象地说:
“在这个巨灵中,给整个躯体以生命和运动的最高权力,好比人类的灵魂。立法和行政的各级官吏以及其他代表人物,都成为人造的关节;奖励和惩罚,好比神经系统。……国泰和民安就意味着这个巨灵的健康。而骚乱和叛变则意味着巨灵的疾病,内战和战祸则意味着巨灵走向死亡。”
7
霍布斯认为,人类建立国家的目的正是为了寻求和平与保障(peace and defence)。因此,国家既不是一种慈善机构,也不是一个“服务”机构。所谓从属于自由人的自由意愿的“服务型”政府,实际只能意味着取消国家。
“在社会和国家之间作出任何区分只能引起混乱:要区分国家及其政府,情况亦复如此。除非有一个有形的政府——即一些拥有贯彻其意志的权力的个人——否则就既没有国家也没有社会,而只有一群简直是‘无头’的人。从功利主义的立场看问题,政府——哪怕是任何政府——也比无政府状态胜过一筹。”②
②萨拜因《政治学说史·霍布斯》。
霍布斯不断强调,国家是一个威权的机构。它是主权、法律的唯一拥有者和执行者。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家作为主权者不仅应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且如果必要也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
霍布斯认为,无论是民主的、专制的、贵族的三种体制的国家,其权力范围在本质上并没有根本性区别。因为在三种政体下,维持社会安宁与稳定,都是国家第一位的目标。作为国家主权者的权力,对于被治者来说,都是绝对的,不容争辩的。
他说:
“三种政体(民主或贵族、君主、专制)的区别,并非权力的目标与范围有所区别。仅仅是执行主权的手段与方式有不同的差异。所以,假如要比较这三种政体的优劣,并不应根据其权力的绝对程度,而是何者更容易达到使社会安定的目的。”
霍布斯对于国家体制的优良与否,有一种极其独特而重要的判断。他认为,政体的优良与否,评价标准并不是来自任何外部的模式,而是来自社会自身的状态。他说:
“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持社会和平与安全。而每种政体都是要以同样绝对的权力,导向此一目的。因此,最适宜于把绝对权力导向这个目的者,就是最好的政体。”
霍布斯认为,对于英国当时的社会,君主政体就是最好的政府体制。
霍布斯知道他的绝对国家理论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顾虑:如此无限制地肯定绝对的国家权力,可能导致产生专制的恶果。但是他说:
“大家只要反过来想一想,假如没有这样一种权力,社会将会陷入如何的情形?那只能是一种无政府的状态,也就是人人互为战的状态,其痛苦不堪设想。”
霍布斯说:
“虽然人们对于如此无限的权力,会想到许多恶果,但如无此种权力,则每人与其邻人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其结果岂不更坏得多吗?人于生活之中,总不能免于一些不便,但对一国而言,不便之至大者,无过于属民之不服从而毁其立国之契约。”
霍布斯不否认绝对主权者可能会变成专制。但是他认为即使是最坏的专制,也要优于无政府状态。在他看来,人只能在两种后果中择一:一种是服从一个绝对的主权,另一种是陷入无政府状态。因此,或者是要有一个具有无限权力的主权者,或者则是要一个没有安宁的社会,此外再无其他选择。
也就是说,霍布斯认为:只要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就必须承认一个至高无上、绝对无限的主权。倘不予承认,就只能归返于无政府的原始战争状态。
8
为了维持社会安宁和稳定,防止陷入动乱和无政府状态,霍布斯认为,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有权威和强制力量。由于人的本性是邪恶的,因此社会并不可能建立在人们之间互相信任的道德主义基础上。
由此就引出霍布斯的主权论:由于人们的不合群倾向,期待他们自发地尊重彼此的权利是毫无希望的。而除非所有的人都做到相互尊重,要任何一个人放弃自利之心也是不合情理。
只有在存在一个能够惩罚不履行契约者的政府的情况下,才可以指望每个人对社会契约的履行。因此霍布斯认为,国家实际只能是建立在暴力、权威、强制力的基础之上。国家就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机器。他的名言是: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
“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一纸契约就太软弱无力了,决不足以制约人们的野心、贪婪、忿怒和其他种种激情。”
“保障安全要靠这样的一个政府,它拥有维持和平与运用必要的惩罚手段以制止人的内在不合群倾向的权力。”
“我放弃支配自己的权利并授权给这个人或这个众人的集会,条件是:你也把你的权利交给他,并以同样方式授权他采取一切行动……。这是那个伟大的利维坦时代,或者说得虔敬些,毋宁是那个人间上帝的时代,在永生的上帝庇荫下,我们感激这个时代给予我们的和平和保护。”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重大强制威权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几项:
(1)主权者有制定国家法律之权。
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不存在绝对的权力,这乃是引起战乱之源。社会契约订立之后,国家之中,一定要立下法规,使被治者知道什么东西有权享有,什么东西无权享有。什么行为可以作,什么行为不能作,以保证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2)主权者有司法之权。
也就是说,任何法律不应当只是一纸空文。违法必须受到国家权力的惩罚,行使裁决违法和惩罚之权,是主权者的当然职责。
(3)主权者有镇压任何叛乱之权。这是不言而喻的。
(4)主权者有预先防范煽动叛乱之权。
在国家拥有的这一权力中,霍布斯特别强调国家有权对于公开言论和出版实施管制。也就是说,他认为,主权者有权限制言论与出版自由,必要时主权者为国家安全甚至可以取缔言论与出版。
霍布斯认为人的行为乃由其思想而来。而主权者为维持社会安宁与和平,必须对人的行为善加管理。如欲管理人的行为,首先必须防范一切鼓吹破坏现存社会秩序和侮辱国家的煽动性言论。对不利于国家安宁的思想和言论,必须阻止其传播。霍布斯认为,为此,国家首先应当知道哪些意见与理论有益或有害于社会安宁。
霍布斯认为,对向公众发表的公开言论,国家对其内容须有审查之权,书籍于出版之前,亦须加以审查。霍布斯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事实上他根本不承认存在无条件的言论与出版自由。
霍布斯赞美英国的君主制,认为这是一种最有利于英国国民团结和保证社会安宁的政体。他说,在君主制下,社会把权力授予了国家,而国家把权力授予了一个君王及其家族。这个家族的首脑就是君主。君主的责任就是:运用人民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力,组织全民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御外敌。
研究了霍布斯的上述国家理论后,我们由此而可以发现当代中国学术界流行观念的两大荒谬。
第一,那种近年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专制政治只是属于东方国家政治特征的历史理论的荒谬!
第二,那种认为“封建”一词必与“专制”联系在一起,认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只有“民主”没有“专制”和“暴力”之观点的荒谬!
事实上,欧洲中古封建时代并无专制,反而存在城市自由民的民主。欧洲专制主义的盛行,一是在罗马时代,一是在近代重商主义和殖民主义时代。强大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兴起,是近代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必然历史需要。而从马基雅弗利、让·博丹到霍布斯的政治国家主义理论,就是为这种历史需要开辟道路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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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霍布斯著 商务印书馆
《西洋政治思想史》 张翰书著 台湾商务书馆
《政治学说史》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 商务印书馆
《霍布斯》 [美]马歇尔·米斯纳著 中华书局
《近代哲学史》 K·C·巴克拉捷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
英文参考书目:
(Hobbes Studies)。牛津,1965年版。
(Hobbes's Science of Polities),纽约,1966年版。
(Hobbes and Hobbism),《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Pol.Sci.Rev),第34卷,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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