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个性与秩序并重的“和而不同”
薛 洁
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尊重多样性的社会,因为“一个东西本身无所谓‘和’,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与之构成‘和’,至少必须有两种以上的东西才能够形成‘和’”。多样性是世界存在的方式,它体现在人们的利益与价值观上的差异,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异的社会,有差异必然产生矛盾。社会从来都不是一元的存在体,但是“和谐”的本质是如何对待差异,处理矛盾,这体现一个政治系统容纳和处理社会争端的能力。除了固守立场、在斗争中求生存之外,“和谐”的思想为群体与个体提供了另外一种与他人共处的思路——尊重与包容。探讨多样性的价值与协商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深入地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
首先,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尊重个性的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和谐社会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社会。现代政治文明下的民主政治是要在彼此差异的公民之间建立联系。利益分化与多元价值决定了社会群体间的分歧与矛盾,自古以来,人们对待冲突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强权制造统一,以一人之偏好做万人之所爱;一种是在混乱与征战中争夺对于纷争的定夺权;第三种则是良序社会,多样性的价值相互认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变革的同时,产生各种新的社会身份、社会群体,他们的偏好与利益都与旧的体制下的传统群体不同,不同的社会群体身份引发的偏好利益上的各种矛盾冲突产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要求和谐社会必然要化解矛盾,融合各种群体间的偏好差异,形成有效的政治认同。
共和国是利益分化和价值多样性群体的和谐与共存,和谐社会也是群体成员在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所体验到的一种融洽的心理状态,它所要求的社会氛围是宽容与信任,协商与认同。个体利益与偏好的表达是通过民主机制实现的。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是平等公民自由而理性的参与。宣扬平等是对人皆为人的承认,而承认差异则是对人皆为独特的人的包容。和谐不是外表意见与行为的僵化一致,它不需要在偏好伪装的情况下达成统一意见;而是通过交往与信息的传递,以及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说服、认识等理性的判断,达成认同。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已经充分理解与锻炼了对于社会问题的理智分析与理性参与,这种共识是认同的结果。因此,尊重与宽容对方的偏好,培养全社会都会需要的社会资本,可以创造出发展所需要的不同群体对于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促进形成多样性与和谐并存的民主氛围。研究多样性与和谐的问题,对于加深理解共和国的理念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很好的帮助。它改善了我们对于民主的认识,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们之间彼此对待的方式,体验社会群体生活的意义。在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下,国家不仅进行权力统治,在斗争中争取资源,而更要在合作与宽容中增加社会资本的总量。
其次,和谐社会不是道德天成,却必然是良序的社会。多样性必须在秩序的框架下才是多样性,在对秩序的体验中,人类的实践理性得到了提升。秩序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秩序定义了公共行为的伦理基础。建立秩序是规则的产生与遵循。规则也是规律,是我们对自然与社会基本性质的认识与掌握。没有理性规则,就不是生存竞争,而是混战。和谐社会是讲究科学规律的社会。历史的进步,始终应该体现在以规则完善替代道德提高的期盼上。现代民主模式是以追求私利的大众为主体,它的默认前提是良好道德基础的缺失:它既是对于守信的期盼,又是对失信的预防;它既是对人性取代神性的欢呼,也是对人性并非神性的承认。民主取代了威权统治,称之为现代文明的进步,不是因为民主体制下的人性更为完善,而是在民主的演练中,人们更加清醒地意识到政治过程中人性的缺陷。如果人类都是天使般本性,就不需要法律规范对之进行约束。
任何政治秩序的维持,都离不开良好行为规则的确立与遵循。法制规则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谐社会必然是遵循法治的社会。在各种利益群体为私利竞争社会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循规则,接纳竞争的对方,并共同增进着公共利益。和谐社会不是拒绝竞争的社会,但竞争必然是遵循规则的竞争,没有宽容、缺少接纳的竞争只是混乱的抢夺。近代以来,人类总是通过不断地共同制定规则来推进社会的发展,这期间不断经历着艰难困苦的历程。从专制到人权的出现,从近代市民宪法到现代宪政民主,人类就是这样不断地通过新的规则来改变艰难困苦的生活环境,从而谋求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的精神也在随着人们对于行为规范的共识的变化而不断地日新月异。每一次新的行为规范的确立,都伴随着对于行为的道德基础认识的更新而产生。合法的理念首先来自人们习惯的遵守,有了习惯的确立,群体内成员间的认同,也就成了法律规范的基础。有了法律规定的和谐秩序不是“一团和气”,法律禁忌伴随着惩罚。和谐不能缺失警戒与遵循,为了使共同体内成员的生存状况和谐、融洽,并不断增进生活的体面与便利,人类总是需要不断对彼此之间相互对待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并将之体现在对于政治生活中的人类行为的规则约束上。
第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异的社会,然而却可以是协商的社会。民主是人类对待分歧与冲突的一种秩序的解决方案。虽然民主从来都不是人类首选的理想政治模式,也不是最有效率的决策模式,甚至不是最节省社会资本的程序规则,但是民主的理想却是无论哪个学派的思想家都最为推崇的制度。民主制度发展到近现代,协商作为民主发展的新路向,可以很好地增进社会资本——即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尊重与互惠的精神。这些将会有利于冲突与差异的解决。
协商的民主是平等民主观的体现。平等的含义在于,首先,在公共协商中,某个体的观点受到肯定,不是因为他拥有更高的等级地位,或可以以强权暴力对反对者进行制裁,而仅仅是因为他提出了更加合理的理由;其次,在协商过后的选择中,无论投票人在阶层、教育程度、收入状况、民族、肤色等方面拥有怎样的差异,其选票都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最后,在多次协商过程中,每个个体都具有在群体中成为被否定的少数的同等几率,也都同样具有成为决定性多数的可能。无论其利益与偏好在每次的公共选择中是否被代表,都不影响个体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合法身份的继续。
建立在平等公民身份的基础上的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通过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以求矫正西方民主社会重视自由却使平等受到忽视的现实。协商作为民主的方式,是为寻求共存与和谐而作的努力,它培养了一种良好的公民性格,它是宽容和相互理解的公民性格。协商的过程是一种公民实现自我教育和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公民参与民主协商体现现代政治价值观下的公民素养,它要求参与者去除伪装,顾及大体,积极行动,开放宽容,减少误解,为在推进整体福祉与利益中表达多样性,保持繁荣,这样的民主过程是公民真诚的参与。由此来看,协商首先是一种公民教育过程,其次才是参与的过程和决策的过程。它通过达成公共事务决策的合法性,培养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意识。协商民主的公民参与,不再是单单去投票选出候选人,也不仅仅是执行和配合政治决策的任务,而是出于利益伸张、理解对方、权衡利弊、宽容妥协形成的共识,这种共识成为每位公民执行协商结果的责任的合法性。协商将公民的责任义务注入和谐的理念,从而为民主的实践过程作出贡献。协商后的和谐、合作的局面是一个能够在秩序与包容中实现进步的“和而不同”的社会氛围。这是人类社会独有的智慧体现,它首先出现于人类的心灵当中,迟早也会是承认于社会的共有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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