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权域呼吁:请读我们的提案全文
今年(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的社科界委员住在北京东郊的华润饭店,离市中心很远。
3月4日、5日会间休息时,一些记者来华润饭店采访,问我今年准备提什么提案。我说,准备提两个提案。第一个提案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借鉴奥地利等国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记者们要看我的提案全文。我说,我这人有个习惯,发表重要文章或提出重要提案之前,要送请一些学者专家修改,提出意见。会前我曾把这个提案送请清华、北大、人大的法学教授推敲过。现在,这个提案正在社科界几位委员中传阅,征求意见,所以还不能给你们。我向记者们介绍了我这提案的大意,背诵了提案中那几句关键的话。
3月6日,社科界有六位委员传阅了这个提案(另有几份参考材料),并签名参加“联署”。他们只作了两处小修改:一是把“牺牲了几千万生命”改为“牺牲了几千万人的生命”;二是把日本军队侵华的时间“从1931年以来”,改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当天夜里,我就把我们七名政协委员的提案报送给全国政协秘书处了。
3月7日,来华润饭店采访的一些记者告诉我,我前几天的谈话已被香港的报纸和电视台报道,在互联网上引起热烈议论。《中国青年报》已在3月6日发表文章对我进行抨击。
看到《中国青年报》的反应如此之快,如此强烈,我甚为高兴。这说明,我们的提案击中了某些人的要害,戳到了某些人的痛处,他们想阻止我们把提案上交,想阻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我们提出的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建议。
我关心的是,香港记者是否准确地报道了我的话。从来访记者提供的材料看,香港记者的报道确实漏报了几个关键词句,如“歪曲历史事实”、“侵略罪行”。原因可能是我说的四川话使他们没听清楚。
我把已经上送的提案的复印件送给了来访的记者(主要是内地记者),希望他们报道全文。
3月15日,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闭幕。我回到家里,查阅这段时间的报纸文章和网上议论,都没有看到我们那个提案的全文。估计是记者们忙于自己的工作,忽略了这件事。
现将我们七名政协委员的联合提案的全文公开发表出来,供网友们议论。
应不应该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如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其中应有哪些条文?这是关系我们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全国各族人民关心的大事,应由全国各族人民来认真讨论。
2007年3月17日
喻权域等七名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第一提案人:
喻权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
联名提案人:
王洛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
靳辉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崇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白 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姬亚军(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贺捷生(军事科学院离休干部、贺龙元帅的长女)
2007年3月6日提交上送
“汉奸”,按《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我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压迫、欺凌,沦为半殖民地国家。我国五十六个兄弟民族团结奋斗一百多年,牺牲了数千万人的生命,才于1949年10月取得国家的独立和中华民族的解放,自立于世界各国之林。我们绝不能容许外国军队再次侵略中国,绝不能容许投靠侵略者、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汉奸行为,绝不能容许汉奸言论自由泛滥。
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报刊上不时出现汉奸言论——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甚至为日本军队侵占中国国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
这种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当然地受到我国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谴责。这类报刊的主办单位行使职权,对其编辑部人员进行批评、处分、调整是符合宪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击,被诬为“侵犯言论、出版自由”。社会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发表联合声明,为发表汉奸言论的和报刊鸣冤叫屈,说他们受到了“恶性新闻管制”。
如果听任汉奸言论自由泛滥,毒害我国的青少年,侮辱历史上的爱国志士和抗战英雄,将对我国社会和国家前途带来严重危害。我们应当依据宪法,制定专项法律予以制止。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借鉴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为纳粹党罪行辩解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奥地利共和国制定了《禁止纳粹党法》。该法第三h条规定:“在印刷品、广播等媒体中或在公众中,以使许多人能够接触的方式否认、极力淡化、赞成纳粹种族灭绝罪行或其他反人类罪行的人,或试图为纳粹种族灭绝及其他反人类罪行辩解的人,按本法第三g条予以惩罚。”即:“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行为人之活动有特别危害的,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立陶宛、罗马尼亚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
1989年,英国右翼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去奥地利发表两场演说,为德国纳粹党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开脱。他宣称,“二战”期间被关押在纳粹集中营里的大多数人不是死于屠杀,而是死于斑疹伤寒等疾病。大卫•欧文被控犯有“否认纳粹大屠杀罪”,奥地利警方对他发出了逮捕令,他逃脱了。2005年11月,大卫•欧文再次去奥地利演说,一入境就被奥地利警方逮捕。2006年2月,奥地利的法院依照《禁止纳粹党法》的规定,对大卫•欧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受到欧美各国人民和政府的欢迎和支持,连英国政府也没有提出异议。
我国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发表谈话或在大众传媒上发表文章,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一年至十年的徒刑;对于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军队侵占中国领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对于发表上述汉奸言论的大众传媒的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判处三个月至三年的徒刑。违法的大众传媒若在规定期限内(报纸、电台、电视台为七天,期刊为一个月,出版社为二个月)公开检讨、承认错误并发表批驳汉奸言论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惩罚。”
附一:2006年2月22日《参考消息》报道
奥地利法律规定:为纳粹罪行辩解违法
英历史学家因否认大屠杀获刑
(路透社维也纳2月20日电)奥地利一家法院今天判决英国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入狱3年,因为他于1989年在奥地利逗留期间曾否认大屠杀。该法院还驳回了当事人有关他已改变观点的辩解。
欧文已承认自己有罪,并希望缓刑,但维也纳刑事法庭认为,欧文是为了逃避牢狱之灾才假装承认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犯下了大屠杀罪行的。
主审法官彼得•利伯特罗伊宣读完判决后在法庭上说:“法庭认为被告没有真正改变看法。他所表达的悔意被认为是言不由衷的。”
现年67岁的欧文说,他对3名法官和8名陪审员作出的这项判决感到很惊讶。他立即提出了上诉。
去年11月,欧文重返奥地利时被捕,理由是他于1989年在该国进行演讲和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纳粹大屠杀,这是一种可判处1年至10年监禁的罪行。
他在步入法庭途中对记者说:“我并没有否认大屠杀。很明显,我已改变了看法。”欧文随身带了一本自己写的《希特勒的战争》。这个自学成才的历史学家已写了十多部有关纳粹德国以及二战的著作。
欧文承认他在1989年曾否认纳粹德国屠杀了大量犹太人,但他说他在阿根廷作巡回演讲期间无意中发现了大屠杀主要组织者阿道夫•艾希曼的个人资料,此后他于1991年改变了看法。
奥地利希望显示其对否认大屠杀行为的严厉惩罚,因为包括阿道夫•希特勒在内的相当数量的纳粹领导人都来自奥地利,而且犹太人和其他批评家指责奥地利,在战后几十年间一直在粉饰它的过去。
检察官米夏埃尔•克拉克尔认为欧文一直在“歪曲历史”,却被右翼极端分子美化成受难者。
克拉克尔说,欧文一直是新纳粹分子和全世界给历史翻案的历史学家崇拜的偶像。
英国一家法院2000年在一项裁决中称,欧文是一名“活跃的大屠杀否认者……反犹论者和种族主义者”。
附二:2006年12月22日《新华社每日电讯》报道:
因曾否认大屠杀,英学者欧文入狱
新华社专电 奥地利维也纳最高法院20日作出裁决,对英国历史学家戴维•欧文实施监外执行。欧文因否认纳粹大屠杀,于今年2月被维也纳一家法院判处3年监禁。
维也纳最高法院发言人安东• 祖梅劳尔说,法院批准了欧文此前提出的请求,监外执行他的三分之二刑期。鉴于欧文已在狱中被关押超过13个月,法院的这项裁决意味着他将出狱。奥地利新闻社报道,欧文带着手铐参加了20日的庭审。
奥地利政府已下达对欧文的驱逐令。
欧文1989年在奥地利发表演讲时称,二战中被关押在纳粹集中营里大多数人不是死于屠杀,而是死于斑疹伤寒等疾病。他因此被控犯有否认纳粹大屠杀罪。
欧文2005年11月再次进入奥地利时,遭到警方逮捕。维也纳一家法院2006年2月判处欧文3年监禁,理由是奥地利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表否定大屠杀历史的言论。
喻权域委员的第二个提案
设立“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以维护宪法尊严
提案人 喻权域(社科界第31组)
2007年3月14日提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六十七条把“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之权,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有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的法规和决议”。
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行使过“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从来没有撤销过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一个“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是不是没有出现过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呢?不是。比如,好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公然作出了“国退民进”(即“国有企业退出经济领域,让民营企业进入”)的决定,好些高级公务员(如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公开鼓吹“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行业”。这类违反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决定和言论,就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今日中国已经变成“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近七八年,国有企业被大量出卖,变成了私有企业。究竟变卖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这些钱用到那里去了?政府主管部门从来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追究过这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按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没能尽到“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有两个原因。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监督宪法的实施”的专门委员会,二是没有制定一套让人民和人大代表揭发、控告、起诉和立案、审理的规章制度。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设立“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设委员九名,从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中物色。条件是:正直无私、熟悉宪法和法律、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能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的职责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不审理个人的投诉案件。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由法院按民法、刑法或行政诉讼法审理。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遵守宪法、实施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对于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或十名以上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名起诉”、各民主党派中央的起诉、全国总工会或全国妇联的起诉,必须立案审理。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这类涉及宪法实施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由起诉方和被控违反宪法一方的当事人展开辩论。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决定;有权审查高级公务员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作出处分,或将其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审判。
有关当事人对“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服,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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