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体现工作日的必要劳动部分的工资表现为包含剩余劳动在内的整个工作日的价值。这样,工资的形式就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必要劳动,即便是他完成的剩余劳动也表现为购买自己工资的手段。在传统公有制下,连劳动者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好像是为国家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剩余劳动。相反地,改革开放以后,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也表现为必要劳动。在传统公有制下,职工和国企的隶属关系掩盖了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并且,劳动力因低于平均水平而遭到的损失在国企中落到国家身上,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则落到工人自己身上,因为在后一个场合,劳动力是由工人自己出卖的,而在前一个场合,劳动者是属于国家的。
如果国企职工生产一种商品所花费的时间显著地超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他们的劳动就不能当作一般人类劳动,他们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一般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不是根本卖不出去,就是只能低于一般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出卖(国企的职工们不要光看自己的工资比社会平均水平低,而更应该好好的比一比自己的劳动比社会平均劳动低多少,或许自己就是国企根本不需要的!),所以,一定质量的劳动能力是国有资本购买劳动力的前提。
所以对国企来说,只有当它作为资本进行生产,同时使用自由劳动力,从而一开始就推动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时候,价值增殖规律才会完全实现。
价值增殖规律首先要求国企的劳动者应该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发挥作用。当然,是否具备正常的生产条件取决于我们的资本家。[1]如果自动化生产线是社会上通用的劳动资料,那就不能让劳动者使用旧设备。所以,资本家所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应该是正常质量的。否则,生产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这些超过的时间并不形成价值。其次,劳动者在它被使用的专业中,必须具有该专业的社会平均的技术和能力,并且他必须以社会上通常的平均的劳动强度来耗费,而我们的资本家在劳动市场上也自由地招聘到正常技术水平的劳动力。我们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者和任何商品的卖者一样对他所提供的商品负有责任,如果他不想被同种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所排挤,他就必须提供一定质量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同样,我们的劳动者也要对自己所提供的劳动力这个商品负责,如果他不想被其他劳动者所排挤,他就必须提供一定质量的劳动。
假定整个社会由传统国企和私企组成,并且社会的中等劳动强度和生产率就是国企和私企的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生产率。在这个强度和生产率下的劳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
私企的劳动强度和生产率高些,国企低些。因此,强度和生产率较高的私企中的劳动比国企中的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尽管月工资、年薪等等私企可能比传统国企高,但劳动价格即劳动成本,国企却比私企高。也就是说,国企的工人,尽管名义工资可能较低,但劳动时间、强度和生产率也低得多,同私企相比较,劳动成本还是高得多!
例如,国企一个普通职工“正常”工作日是6小时,每月20个工作日,劳动力的月工资是1200元,那么每个“正常”劳动小时的价格是10元;当他跳槽到私企以后,“正常”工作日延长到10小时,[2]劳动强度或生产率是国企的2倍,也就是说,他的1个劳动小时相当于原来的2个劳动小时,并且每月24个工作日。这样,他每个月的劳动量就是原来的4倍。[3]虽然私人老板给的月工资是2400元,是国企的2倍,但是和国企相比私企每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只有5元。这样,资本家通过加薪的办法使工人在实际上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工资虽然高但劳动成本却更便宜!在传统国企中,工资低,劳动力价格表面上通常较低,但实际的劳动成本要比私企高。
假定一个普通工人原来在私企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24个工作日,他的月工资是2400元。在这种情况下,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10元。现在这个工人到国企一天只劳动6小时,每月20个工作日,并且劳动强度或生产率降低一半,那么按这个劳动价格计算,他就只能得到600元的工资。但如果他现在一天劳动8小时,并且劳动强度或生产率是私企的2倍,那么同样按这个劳动价格计算,他就能得到3200元的高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工人主要关心的是他所得到的工资的高低,而不是他所付出的劳动量。也就是说,工人真正关心的是名义工资而不是劳动价格。尽管私企工人每个月的劳动量比国企的多得多,但是私企(包括外资企业)的高工资还是吸引大量的优秀劳动力,并且企业同时还降低了生产成本,因为劳动价格降低了。因而,与国企相比,私企更有市场竞争力!而传统国企由于工资低,不但流失了优秀劳动力,而且降低了生产积极性,而生产成本却很高!所以,不难理解现实中国企为何竞争不过私企。但实际上国企可以采取各种方法,例如在提高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劳动时间的基础上,增加名义上的工资,甚至可以比私企更高,从而降低劳动价格和生产成本,甚至可以比私企更低。
由于私企和国企的劳动强度和生产率是不同的,因而,私企的劳动强度和生产率较高的8小时工作日(更不用说我们的私企实际上实行的是12小时甚至16小时工作日![4])比国企的8小时工作日所能得到的劳动量要多得多,从而表现为更大的货币额(价值产品)。
由此我们知道,私有资本支付的是高工资,但是这并没有增加它们的生产成本。资本家根据经验知道,即使工资水平比国企高得多,但是劳动成本却低的多。
还有,名义工资私企比国企高得多;但这绝不是说,实际工资也是这样。传统国企职工虽然在表面上工资很低,但由于工人实际上以福利分房形式享用住宅,这时工人的住宅费用已经不再算入他的名义工资,工人得到的是实物形式的工资即非工资性的收入。医疗保险也是如此的,因为医疗费用也已不再算入他的名义工资。
表面看起来,每一个国企职工的工资不高,但职工的福利保险费用却是非常可观的。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表明,1978-1997年,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从69.1亿元增加到2578.8亿元,其相当于国有经济单位工资总额的比例从13.7%上升到30.4%。保险福利费用,一直是国企职工非工资性收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同类型企业人均占有的各项福利保险费用支出额比较
企业类型 |
劳动保险与社会保险(千元) (1) |
福利费支出(千元) (2) |
福利机构支出(千元) (3) |
前三项合计(千元) (4) |
人均工资 (千元) (5) |
第4项与第5项之比% (6) |
国企 |
1.80 |
0.75 |
0.80 |
3.35 |
5.81 |
57.66% |
私有企业 |
0.33 |
0.31 |
0.24 |
0.88 |
4.84 |
18.18% |
国家控股企业 |
3.00 |
0.74 |
0.90 |
4.64 |
9.22 |
50.33% |
其他 |
0.10 |
0.26 |
0.00 |
0.36 |
6.74 |
5.34% |
注:数据以1995年计。
资料来源:508家企业调查。
从表中可以看出,国企与国家控股企业的劳动保险与社会保险费用是最多的,前者为人均1800多元,后者达到人均3000多元。而私有企业在这方面的支出仅仅为人均330多元,大大低于国企与国家控股企业。
在福利费支出这一栏之中,也是国企与国家控股企业最高。前者为人均750多元,后者为人均740多元,而私有企业仅仅310元。国企人均分摊的福利机构支出为800多元,国家控股企业为人均900多元。私有企业为人均240多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企在进行生产的同时,支付了巨大的劳动成本,尤其是在一些老国企中,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之比越来越大,对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及福利的支付,加重了企业劳动成本的开支。[5]
这样,国企职工的实际工资要比私企工人高,[6]换算成劳动价格的话,国企要比私企高很多!也就是说,在其他一切条件(包括劳动时间、税收等等)[7]都相同的情况下,国企的劳动成本要比私企高许多。这就是国企无法同私企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
最后让我们看看,国家垄断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假定劳动力的价格平均为1000元,但在某些垄断部门如电信、电力、烟草、金融保险等等,劳动力的平均工资却为2000元甚至更高,这还不包括各种福利开支即实物形式的工资和充当政企领导的各种公款消费。国家非但占有不了剩余价值(假定剩余价值率为100%),连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垄断利润也被瓜分!国家每年损失或者说流失数千亿元的利润,几年下来,如果这些流失的利润能够用于国有资本的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那么现在它就已经增殖到数万亿元,而且还将继续扩张!……
[1]只有资本家才能把人类发展的一般成果——科学技术直接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去,才能使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为生产服务,因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已经成为资本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最有效的手段,从而资本为了占有剩余价值就必然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而资本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科学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资本的发展,科学技术第一次被有意识和广泛地加以发展,应用并体现在生产和生活中,其规模是以往的任何时代都想象不到的。马克思指出:这种为了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包含着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趋势,要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把商品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6页)。既然提高社会生产力是资本增殖的必要手段,那么资本生产就包含着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内在动力和机制。正因为如此,资本生产正以空前的规模和空前的自由发展社会生产力,在仅仅二十多年的历史中创造的生产力,就远远超过了中国以往一切世代的总和。
[2] 1994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课题组组织了在珠江三角洲的深圳、珠海。东莞、中山、南海、广州6个市所辖的9个镇中的149个工厂中的调查。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一天工作11~12小时是相当普遍的情况。一天劳动8.5~9小时的占样本的2.1%;9.5~10小时的占11.1%;10.5~11小时的占17.0%;11.5~12小时的占39.0%;12.5~13小时的占15.1%;13.5~14小时的占8.8%;14.5~15小时的占3.8%;16小时的占2.3%;17小时的占0.4%;18小时的占0.5%。调查对象的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为12.05小时。(摘自《农民流动和性别》第37页)。
[3] 据1992年全国总工会全国职工调查提供的数据,我国属于高工时制度国家,年法定工时比发达国家高600~800小时,比一般发展中国家高400~500小时,但工时利用率很低,企业劳动时间利用率仅有49.95%。(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队伍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第1113页)一般来说,私有制企业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一般都大于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人。据调查,在一些私营企业中,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有些私营企业,工人每周劳动80多个小时,超过法定时间近一倍,有的私营企业一个工人的工作量相当于国有企业3~4人的工作量。
[4]尽管国家法律规定了8小时工作日,但并没有在私营企业中真正地强制执行。这就决定了实行8小时工作日的(暂不考虑实际的劳动强度和生产率)国有企业根本无法同实行12小时甚至16小时工作日的私营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一旦国家强制执行8小时工作日,私有资本就只能靠加快发展机器体系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来生产相对剩余价值,这样,资本家在劳动时间上所受的损失,可由提高劳动强度和生产率来弥补。这将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在一个8小时工作日内生产的产品和以前在一个12小时甚至16小时工作日内生产的产品一样多或者更多。
[5] 摘自《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对中国10个大城市508家企业的调查》,李培林张翼著。另据统计,目前国有工业企业办社会费用支出约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管理费用支出的50%左右,国有企业开办的学校有1.8万多所,在校学生610多万人;疗养院1.9万个,医院22.5万个。企业因办这些社会性事业须多支出600多亿元。目前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已达2000~3000多万人,每年企业要支付退休金1200多亿元(《中国经济年鉴1998》,改革出版社)。
[6] 各行业统计表明,国有企业职工比农民工的工资高32%。并且,城市国有企业职工还享有大量的物质福利,如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据调查,1995年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福利,相当于其货币收入的72%(赵人伟,2000)。因此如果把这部分福利也计算在内,国有企业职工的年平均收入就比农民工高出127%(农村劳动力流动课题组,2001,见《论宏观政策取向的调整:从“促进增长”转向“充分就业”》赵晓著)。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发现,在一家国有企业的相同岗位上,民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国有企业职工则高达2500元左右。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国有企业中,而私营企业则普遍雇佣工资较低的民工。此外,民工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之外的保险福利待遇上差别也很大。1997年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指出,有73.5%的私营企业不为工人支付医药费和医疗保险费,只有7.7%的被调查企业为工人买了养老保险,有82.5%的私营企业不为工人投保人身保险。(见《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第161页,张厚义明立志主编)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人均年支出医疗费用仅为68.90元,私营企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为16.2%,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22.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仅为8.4%(摘自《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2月26日)。
[7] 由于国有企业不能把工作日延长到12小时甚至16小时,所以,国有企业要想和私营企业平等竞争,就必须把私营企业的工作日强制缩短到8小时。当然,即使私营企业的工作日缩短到8小时,国有企业要想和私营企业竞争,还必须提高劳动强度尤其是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设备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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